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不几种涉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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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不几种涉税业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哪些税&&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并做出会计处理。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  对于这些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采取“往来账抵销”、“以物抵款”、 “混淆会计科目和收支分类”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忽视了应缴的税款。&&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二、常见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1、取得出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房屋对外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弥补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时,均应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例1]某技术研究所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2008年3月,该研究所将其一处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自日起至日止;月租金l0万元。2008年4月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10万元(暂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缴的各项税费:营业税5000元(5;5%)、房产税12000元(5;12%)、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5;5%×7%)、教育费附加150元(5;5%×3%)&&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入 100000&&  借:销售税金1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房产税 12000&&   ——应交城建税 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工资表内的发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到代扣代缴,但是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并未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不少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他们认为财政在发工资的时候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他们自己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就忽视了,没有并入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8年3月份,某行政单位聘请某名牌大学教授到单位举办两场讲座,双方约定讲课费10000元。该单位应于支付讲课费10000元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1;(1-20%)×20% = 16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培训费 10000&&   贷:现金 8400&&   暂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00&&  (2)上缴该项税金时&&  借:暂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3、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3]在机构改革中,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5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27.5万元。就土地增值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计算土地增值税:(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 157500&&  4、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抵债、发生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4]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用一辆九成新的小汽车偿还与其下属培训中心22.5万元的债务,该车账面价值20万元,评估价值为22万元,其余5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小汽车 200000&&  (2)冲销债务&&  借:暂存款——培训中心 225000&&   贷:其他收入 220000&&   银行存款 5000&&  (3)计算相关税费,其中:增值税(0000)×4%÷2 = 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暂不考虑。&&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00&&   贷:现金 400&&  5、签订合同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合同时,均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相关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按5元/件贴花计税,计入相关支出科目。&&  [例5]甲研究院(以下简称甲单位)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完成国家规定的科研任务外,甲单位还从事技术转让、咨询与培训等经营性业务,并对经营性的会计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日,甲单位与A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与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甲单位将X专利技术转让给A公司并于4月5日至20日向A公司提供技术培训服务;A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单位预付50万元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费;在4月20日完成技术培训服务后,A公司向甲单位再支付150万元的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费。4月3日,甲单位收到A公司预付的50万元,已存入银行。4月20日,甲单位完成A公司的技术培训服务,收到A公司支付的款项150万元(甲单位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5%,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0.3‰,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单位的会计处理:&&  (1)4月3日,收到预付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  计算合同印花税:5;0.3‰ = 600(元)&&  借:经营支出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 600&&  (2)4月20日,收到款项15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预收账款 500000&&   贷:经营收入 2000000&&  计算营业税:5;5% = 100000&&  借:销售税金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0&&  6、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在新条例中,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6]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8年3月份在办理5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 1200&& &&贷:现金 1200&&  7、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行政单位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按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事业支出与纳税扣除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不少财务人员不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时要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从而导致上述问题出现。&&  [例7]2007年某事业单位(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当年实现事业结余20万元、经营结余30万元。该单位经营结余已按33%的税率预缴了所得税9.9万元。2008年3月份,该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应补缴所得税33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银行存款 3300 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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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四)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六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七条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
  (三)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
  (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认定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制定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申报数据明显不实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需求,及时将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资料信息、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信息、审核确认信息和排污许可信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排污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收、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送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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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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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等。有广告收人的单位,如报社、杂志社,还需按照收人金额和3%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单位到国税局缴纳的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单位到地税局缴纳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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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日开征!每年500亿 化工企业你贡献了多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经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动生态文明建造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日起施行。环保税开征后,估计每年环保税征收规划可达500亿元。6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法令》(征求定见稿,以下简称法令),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这次发布的法令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纳税目标、计税根据、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阐明,对其间的条款做了详细的规则。大众能够在7月26日前,经过财政部网站或邮递信函提出定见。据悉,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纳税目标和规模与现行排污费根本相同,清晰纳税规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以现行排污费收费规范为根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规范。如: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品种,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支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此外,为避免排污企业以为交税后就可任意排放,环保税法清晰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按照本法规则交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形成的危害依法承当职责。从现在各省市的冲击力度和规划来看,环保整治不再是“小打小闹”,更多将作为常态化的作业进行。以广东佛山为例,日前“三年行动计划”已发动:如果你不晋级设备,如果你环保不合格,你将永久无法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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