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重大疾病,民国五年是哪一年中其中一年没有考核,就一定不能评职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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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聘方案
导读:怀德镇中心校教师职称评聘量化考核方案(讨论稿),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在全体教师中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竞争局面,特拟定我校教师职称评聘量化考核方案草案,一、领导小组:为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学校职称评,教师工作考核(即过去的一评三考):包括师德评价、教师授课工作量及工作表现、教学过,(4)近三年在我校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又额外承担学校 怀德镇中心校教师职称评聘量化考核方案(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在全体教师中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竞争局面。根据省、市人事局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特拟定我校教师职称评聘量化考核方案草案。 一、 领导小组:为确保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组长:郝纯朋 组员:冯殿臣、王跃进、张忠、张春阳、李明、张发、李长宝、崔苗苗、蔡秀杰、王海燕、王兰丽、刘景丽、郑宇、张俊颖,共15名成员组成。 二、 评聘考核项目:(一)基本素质:包括教龄、学历、任职年限、工作实际。(二)教师工作考核(即过去的一评三考):包括师德评价、教师授课工作量及工作表现、教学过程考核、教学实绩考核、出勤。(三)专业工作业绩:包括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得的荣誉、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成果、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四)民主测评。(五)职校招生。 三、 评聘考核内容: (一)基本素质(赋分占30%)。 1、教龄:教龄不超过20年(含20年)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20年的从超过年限起每满一年计1.5分;超过30年的从超过年限起每满一年计2分。以实龄为准。 2、学历:本科加30分,专科加25分,中专加20分。 3、任职年限:每年加2分。 4、工作实际:(1)近三年担任我校校级领导的1年加3分;(2)近三年担任我校中层领导的1年加2.5分,(其中中层领导近三年兼课的和校级同等对待1年加3分)。(3)、近三年在我校担任班主任(幼儿园班主任)工作的一年加2分。(4)近三年在我校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又额外承担学校分配的其它工作(如值周等)且表现优秀的教师1年加1 分。(具体人员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以上四项之和得分乘以30%为该项得分。 (二)教师工作考核(即过去的一评三考)(赋分占40%)。任课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取年度“教师工作考核”的综合得分,乘以40%为该项得分。中层及非任课教师工作考核由校级领导和群众代表对其工作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给予考核赋分,其中领导考核赋分占60%,群众考评占40%,然后划档归类。 (三) 专业业绩赋分(赋分占20%)。 1、任现职称以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得的荣誉:综合荣誉国家级加50分、省级加40分、地级加30分、县级加20分、乡镇级加15分。凡是教师节表彰的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和德育先进个人都属于综合荣誉;其它的为单项荣誉,单项荣誉下降一级或两级加分。荣誉加分只加一个最高分。
2、任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地级加6分、县市级加4分,只加一个最高分。有二个作者以上的第一作者加8分,第二作者加2分,其他作者不加分。凡带有国家级期刊字样和中国各个学会主管、主办的的都属于国家级刊物。 3、任现职称以来的业务成果: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地级加10分、县市级加8分、校级加5分,只加一个最高分。凡是公开课、课件制作、案例设计以及各种竞赛、科研活动获指导教师奖的都属于业务成果。 4、任现职称以来的科研成果: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地级10分、县市级5分,只加一个最高分。科研成果必须是由所在学校立项,教师本人参与取得成果的方可加分。以上四项之和乘以20%为该项得分。 (四)民主测评(赋分占10%)。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和群众代表按照教师德、能、勤、绩等综合素养制定民主评议表对教师进行测评。其中评审领导小组考核占60%,群众打分占40%。
(五)职校招生按我校出台的政策执行。 (七)补充说明: 1、业绩成果截止到日,教龄、职称年限截止到日,教师工作考核(即一评三考)取2014――2015学年度考核结果。职校招生截止到日,超过三年的不加分。 2、把教师的政治思想、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应聘人员的的重要条件,充分发挥职称评聘的激励导向作用。 3、在同等条件下,向一线教师倾斜。 4、在同等条件下,向思想进步,各方面工作表现较好,年龄大或即将退休的老教师倾斜。 5、在我校的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如果各项条件符合要求,能为我校拉赞助项目超过30万的教师可破格优先评聘相应的职称。 6、有一年以上支教经历的在考核总分上每年加1分。 7、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乱收费影响学校及教师形象的;因本人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该年度受政法机关刑事拘留的;一学年度累计旷课达15节以上的或事病假累计达15天以上的 (重大疾病除外)。 8、各项定量分数由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方案、考核规定和评聘程序反复审核、统计,准确无误后按照岗位数额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考核分数相等无法排序,则班主任优先、再无法排序,则教龄长的优先,再无法排序,则由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产生结果。评审结果产生后在学校公示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表上报。 9、本方案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怀德镇中心小学校2015.10 包含总结汇报、自然科学、行业论文、外语学习、医药卫生、教学研究、计划方案、农林牧渔以及教师职称评聘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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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政发〔2015〕28号
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襄城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和《襄城区义务
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古城管委会、岘山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
&&& 《襄城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和《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襄城区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编制配备与管理  
&&& 第三条 全区教师编制总额及各学校教师编制的配备参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结合襄城区实际,由区编办会同教育局拟定方案报区编委会研究核定。
第三章 教师资格、聘任及职称评聘
第四条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须在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将被解除聘用关系。
区教育局鼓励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加强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推进&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破除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
第六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根据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年度和聘期考核、岗位竞聘、处分、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发放。对于未聘教师,按照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多渠道安置或组织其跟岗学习。未聘教师应服从调配,由组织统一推荐到区域内其他有空岗的学校去应聘。对于仍未聘上岗位的,安排其跟岗学习1年,跟岗学习期内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期间原单位若出现岗位空缺,可参与竞争上岗。跟岗学习满1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跟岗学习期满后,当事人应主动参加本单位或区域内其他有空岗的学校去应聘。对于仍未应聘上的教职工,由组织统一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其所在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教师评上高一级教师职务后,要根据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按岗聘用。
第四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九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
第十一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规定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局将给予内部通报;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同时该校在当年的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教师工作岗位、工资、续订聘用合同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1月1日起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1月1日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视情减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1月1日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 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 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以上受处分人员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名师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受记过以上处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评审。
第十五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处分的,分别做以下处理。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受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第六章 教师调配与交流
第十六条 教师跨乡镇(办)调动或城乡学校之间教师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调动申请表》,经相关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于7月31日前报区编委会研究决定。
教育均衡主要是教育资源的均衡,重点是教师的均衡。为促进襄城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学校之间以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联合办学,探索强校带弱校办学模式。联合办学学校之间和乡镇(办)学区内的教师调整可适度放宽,由教育集团或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提出意见,区教育局审核无异议后,报区编委审定,按有关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允许或不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凡未经批准离岗的教师,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借用到教育系统以外单位。教育系统以外单位不得随意从中小学校抽调专任教师做其它工作,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抽调的专任教师,必须坚决退回。
教师辞职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区人社局备案,其本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对2012年及以后新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政策。
第二十条 推行教师交流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之间教师交流,二是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内部教师交流,三是城乡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每年交流比例不低于在编专任教师人数的10%,交流时间至少一年。各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和区直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交流方案和措施,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交流期间,交流教师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交流学校列入预算。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或者到农村支教服务的城区教师,在职称评审和卧龙名师、卧龙名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中优先考虑。城区教师交流到农村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所在学校出现空岗时,可兑现已评未聘的职称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校长交流制度,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人员充实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各乡镇(办)学区或中心学校也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选派管理人员到辖区薄弱学校任职或从辖区薄弱学校选派管理人员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锻炼,学习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章 教师补充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每年根据教师队伍的变化情况,依据编制标准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教师补充计划,补充渠道主要为选招国家免费师范生、省级统筹招聘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区公开招聘教师三种,确保全区在职教师总量和学科结构基本平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正常退出机制。教师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而被解聘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二是因违反《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三是因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四是因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解除聘用关系的,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八章 &&教师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
请病假7天以上的,必须向学校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二甲)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并由校长审批;区直学校、乡镇办中心学校(学区)校长请病假6天以上的,须向教育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二甲)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由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7天以内, 特殊情况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并严格按照单位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由校长审批。区直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校长请事假需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对于未按学校制度要求履行教师的病假、事假审批手续的学校,一经查实,区教育局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相应的标准扣发校长的绩效工资;对于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教师,按矿工处理。
婚假、丧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病假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7天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0%发放;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60%发放;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发放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达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元月1日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对于病假超过半年的教职工,在学校的申请和配合下,区教育局会同人社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情证明,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三甲以上医院重新进行检查,并由市人社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后认为所患疾病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将为其办理病退手续。对于不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或检查后认定能上班却又不上班的教师,将停发其工资;停发工资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离职。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外,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事假待遇
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及以上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其中,一学期事假(丧、婚等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0%发放;一学期事假(丧、婚等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1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60%发放;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视为旷工。事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基本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扣发其日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 学校原则上应在期末对教师的病假、事假请假时间进行累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或中心学校(学区)备案,并按考勤制度兑现。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工作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的、或弄虚作假骗得批准而离岗的、在出勤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即每旷工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一学期旷工累计达5天的,不发放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发其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和职工(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师和职工)。区教研室、区勤办、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区教育装备站等教育局直属二级单位如涉及以上相关事宜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人社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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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等文件精神及《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鄂教人〔2015〕2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完善交流轮岗工作办法,强化保障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合理配置,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全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增强教师队伍整体活力,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期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依规聘任和管理,每届任期5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在全区范围内交流任职,交流任职时间不得少于2年,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鄂教人〔2015〕2号文件规定:&申报特级教师、各级名师的教师,必须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同一学校每次交流的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教师交流以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及已任或已评中、高级职称教师到城区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交流为主。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新提拔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交流任职。重点加强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引导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一个周期内交流人数应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以上,特别要加大骨干教师的交流力度。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师资均衡、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的原则。每2年为一交流周期,一周期结束后,鼓励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延长交流时间,非属此类的交流教师返回到原单位上班。区教育局根据全区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在修订完善交流工作方案基础上,再启动下一周期交流工作。
三、交流人员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除妊娠期、哺乳期或确有疾病不能交流之外,男年龄55周岁(日以后出生)以下、女年龄50周岁(日以后出生)以下、在同一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满两个聘期的教师,原则上均可作为交流对象,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在本校连续工作6年,且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按年龄排序,年长者优先交流;年龄相同者按在本校连续工作时间排序,校龄长者优先交流。
所有符合交流条件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均可作为交流对象。
&&& 四、交流途径及主要模式
&&& 区直学校教师交流主要有三种途径:片区内交流、跨片区交流和城乡交流。片区内交流由片区校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见附件1),跨片区交流和城乡交流由教育局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 中心学校(学区)教师在本区域内交流,由中心学校(学区)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 交流主要模式:
(一)主动性交流。
1、鼓励城区条件较好学校的教师自愿到城区薄弱学校(见附件2)或农村学校任教,鼓励骨干教师、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或高级教师主动参加交流。
2、自愿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教育局视学校编制、学科、职称结构等情况统一安排。
(二)政策性交流。
&&& 1、公开招聘的教师,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城区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含涉农学校)任教。
&&& 2、家庭成员或直系两代以内的亲属同在一所学校的教师,其中一方应首先进行交流。
(三)协议性交流。
&&& 跨片区学校间可以进行协议性交流。校际间通过双方学校教师交流领导小组以及双方教师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交流的意向、人员、内容,经教育局批准后可进行交流。
(四)对口性交流。
&&& 1、对口性交流是指城区学校与乡镇中心校(学区)之间的教师交流,实行城乡学校间相互交流,对口支援。城区学校派出教学经验丰富、事业心强的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农村学校选派积极上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到城区学校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现城区学校教师或镇中心区域内学校教师曾在乡镇或农村偏远学校任教2年及以上的,可不参加本周期的教师交流。
&&& 2、城乡交流由中心学校(学区)和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 五、政策保障
(一)教师在交流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新任教学校发放;教师在交流期间,根据地域不同,条件允许的地方,给予适当的交通补助和生活补贴(主要指城区教师交流到农村或农村教师交流到城区)。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优先保证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住房需求。
(二)将交流轮岗作为校长教师聘用合同、个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职称工资兑现、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挂钩。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城郊结合处的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岗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从2017年起,聘用到中级以上岗位、推荐为区级以上评选表彰对象的教师,必须有两所以上学校或农村学校2年及以上任教经历。申报特级教师、各级名师的教师,必须有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它层次的评优评先也要在同等条件下,把教师的交流经历和业绩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 &&&&&&
(四)对拒不参加交流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根据国家相关教师及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六、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 (一)教育局成立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
&&& 组& 长:魏家勇&
&&& 副组长:杨俊铭、贺德才、明万红、周红超。&
&&& 成& 员:杨艳玲、袁志强、郑& 艳、刘树德、蔚盛诚、马双玲、王俊刚。
(二)每一周期交流工作即将结束时,区教育局要修改完善全区教师交流工作方案,各相关学校或学区在教育局指导下,应在5月份拟定好下一周期的交流工作方案,并在6月20日前把拟交流教师的相关信息一并报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经研究协调后,于8月20日前通知参加交流的教师到交流学校报到。
(三)方案传达之日起,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成立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
(四)做好宣传发动。各学校带领教师认真学习,做到每一位教师都能明确教师交流的指导思想、交流原则和目标任务。
&&& 七、工作要求
(一)教师交流工作在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各校要认真制订本地本单位教师交流工作方案、
交流计划和人员数量等具体内容。&
(三)各校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教师交流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教育局加强对交流教师的管理工作,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附件:1、襄城区中小学2015年教师交流区域统筹划片情况;
&&&&&& 2、薄弱学校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
& 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印发 
襄城区中小学2015年教师交流区域统筹划片情况
第一片区:
七中、十中、十八中、二十三中、二十五中、二十六中、三十三中、四十中、四十一中
昭明小学、荆州街小学、一实小、环宇小学、黄家湾小学、盛丰小学、王家洼小学、十家庙小学、河心小学、江华小学、十中小学部、二十三中小学部、二十五中小学部、二十六中小学部、四十中小学部、四十一中小学部
第二片区:
曹湾小学、赵庄小学、曾垴小学、水洼小学
第三片区:
街东小学、谭庄小学、玉皇小学、黄河小学、袁巷小学、廻龙小学、胡巷小学、高湾小学、卧龙初中及小学部
第四片区:
鄢洲小学、平靖小学、隆南小学、新集中学及其小学部
第五片区:
胡河小学、康田小学、梁东小学、柳林小学、欧庙镇中心小学、卢畈小学、潼口小学、梁西小学、杨威中学及其小学部
第六片区:
千弓小学、高庙小学、杨集小学、欧庙二中及其小学部
薄弱学校名单
&&& 王家洼小学、十家庙小学、河心小学、十中、十八中、二十六中、江华小学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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