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与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分月汇总申报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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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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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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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试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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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1、第十八条修改为&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届满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以前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向国税机关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结算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3、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以下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1、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的;2、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分月汇总申报的;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的;4、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虽未超过核定定额30%但已达到起征点,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的;&
4、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国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5、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定期定额户在纳税申报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6、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以下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1、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申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30%,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虽未超过核定定额30%但已达到起征点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7、第三十三条第七、八项废止:
发文标题: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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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7]
新地税发[2006]
黑地税函[2011]
青地税发[2006]
渝国税发[2004]
穗地税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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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doc-金税三期工程.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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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
《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
用户操作手册
第1章 概述 1
1.1 主要内容 1
1.2 预期读者 1
第2章 系统简介 2
2.1 系统术语与约定 2
2.2 基本操作说明 2
第3章 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 4
3.1 业务概述 4
3.2 功能描述 4
3.3 操作人员 4
3.4 前置条件 4
3.5 操作说明 5
3.6 异常与处理 7
本文档为申报征收-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内容包含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功能
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
系统术语与约定
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指通过帐号和密码或CA证书的方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人员。
社会公众:指未通过帐号和密码或CA证书的方式直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人员。
基本操作说明
申报征收功能可由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从如下入口进入。
申报表填写期间可通过红色方框标识部分,将左边和右边辅助区域打开或关闭。
如图是辅助区域打开页面
如图是辅助区域关闭页面
在操作人员填写过程中对于必填项目,系统会有红色方框相应提示,如下图。
在申报过程中,如纳税人有多条登记信息,则在申报前需要进行纳税人登记信息选择。
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本功能由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发起,为纳税人提供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的网上申报的功能。本功能主要包括:初始化、填写申报表、确认申报表、查看回执。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进行征收缴款。
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纳税人(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
1 纳税人应已进行相关税(费)种登记。
2 纳税人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
3 纳税人应处于非“非正常户”和非注销状态。
操作人员按照【申报征收】—【定期定额户申报】—【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
税款所属时期中,“税费所属时期起”由纳税人自己填写 、“税费所属时期止”为系统自动带出,由操作人员确认。
系统显示填写申报表页面,操作人员可根据申报表填写要求录入申报数据,点击 [申报]按钮,提交申报数据。
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回执以及申报表主表数据。操作人员可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相关申报表。
序号 异常提示 处理方式
1 当前纳税人已经申报了当期申报数据,不能再在网上进行重复申报,请前往办税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请纳税人进行申报错误更正业务处理,或前往办税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2 当前纳税申报表已经过了申报期,请前往办税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请纳税人前往办税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3 纳税人认定的税(费)种已过期! 请纳税人联系专管员以进行处理,或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4 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全或税费种认定数据错误! 请纳税人联系专管员进行处理。
5 处理超时了! 请纳税人稍后再进行尝试。
6 系统服务异常,请稍等片刻后重新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请纳税人稍等片刻后重新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7 核心征管前置系统处理异常! 请纳税人联系专管员以进行处理。
8 未获取到当期可申报的税费种信息, 请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请纳税人联系专管员进行处理。
申报征收-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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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分月汇总申请表怎么填???
谁有这个表格的样本填写,麻烦给一个来看看
我有更好的答案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
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月 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税率(征收率) 应纳税额 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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