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信用等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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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处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皖安监法〔2017〕74号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6)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实施办法》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是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信息管理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日常监管,定期报送整改及惩戒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规范运作,强化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遵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报送审核、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该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于每月3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业健康处、规划科技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信息,以及通过事故接报系统、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统一审核汇总后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承担惩戒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查、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和上报工作。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安徽”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见附件4),由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出条件结论,并将移出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作出审核意见后(验收表见附件5),经政策法规处统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政策法规处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五)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联系人:何洪瑞,联系电话:9。
附件:1.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3.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4.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5.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拟将你单位纳入管理,期限 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行政执法人员):
&&&&&&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确认书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信息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理由
因存在下列情形(可另附页):
已按程序告知企业,确认纳入管理。
&&&&&&&&&&&&&&&&&&&&&&&&&&&& (单位盖公章)
&&&&&&&&&&&&&&&&&&&&&&&&&&&&&&& 年&月&日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签报人: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信息采集机关
“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注: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申请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 年 月 日被纳入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申请事项
我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间,无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管理期限届满,申请将我单位移出联合惩戒对象。
&&&&&&&&&&&&&&&&&&&&&&&&&&&&& (单位盖公章)
移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验收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该企业于年月日被纳入管理,至年月日期满。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情况及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情况及
省安全监管
审核情况及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安监政策法规字〔2016〕8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事中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要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事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将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 二、强化事后处理。各地区在办理或参与办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应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梳理和核查,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所做出的结论与实际不符,且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要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 三、加大年度考核力度。自治区安监局结合年度考核要求,把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采取不定期的形式,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和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项目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盟市旗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 四、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参加服务的人员、服务活动的时间等向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安监局进行告知。区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区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还应向自治区安监局告知。
&&&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六、实行“黑名单”制度。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盟市安监局核查基本情况并报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核实后将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或撤销其相应资质。
&&& 七、严格工作报告制度。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开展业务情况、为当地政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情况和为当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向自治区和业务开展所在地盟市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和依法实施监管活动。
&&&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内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都要建立门户网站,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九、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自治区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等行为的举报。对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各盟市、旗县区安监局也应设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规范举报投诉的管理和办理工作。
&&& 自治区安监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350
&&& 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
&&& 附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项目告知书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6年1月20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京安监函〔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安发〔2016〕4号)、《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安办发〔2016〕2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6〕6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我市启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全市2000家试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临近年底工作头绪多,任务比较重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力量,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科学统筹推进此项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适时通报。二、实施科学指导,切实抓好末端落实各区安监部门负责向属地试点企业下发通知,告知企业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安办发〔2016〕20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1),并在企业内部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动员督促和指导试点企业提出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申请(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统筹推进属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三、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属地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邮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要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格式(扫描件、照片等)上报。&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模板)&&&&&&&&&& 2.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模板)&&&&&&&&&&&&&&&&&&&&&&&&&&&&&&&&&&&&&&&&&&&&&&&&&&&&&&&&&&&&&&&&&&&&&&&&&&&&&&&&&&&&&&&&&&&&&&&&&&&&&&&&&&&&&&&&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日&&&&&&&&&&&&&&&&&&&&&&&&&&&&&&&&&&&& (联系人:李保江、孙娉;联系电话:, )
[全文下载]: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 文 号:安委〔2014〕8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4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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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稿件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2014〕8号
20142020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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