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为什么不属于银行存单属于债券么的正常借贷业务

&股票/基金&
&个人门户&
&&&&目前各银行为争夺小微金融市场各出奇招,例如设立专门的小微支行、设立专门的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中心、调整小微贷款信贷规模、上限等。&&&&为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和讯网在2012年3月-6月之间推出策划《银行发力小微金融业务》系列报道,邀请各家银行小微金融市场负责人接受和讯网的视频专访,分享银行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以及未来规划等。
【导读】在监管层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银行如何加大对小微金融市场的投入开拓力度和防范风险?[]
  招行总行零售金融总部总监刘建军在接受和讯网专访时表示,年初招行发的200亿金融债到目前为止基本使用完毕。目前,招行正着手申请第二期200亿金融债,现在正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张旭阳在做客和讯网银行发力小微金融业务系列访谈时表示,今年95%以上的新增贷款将投放放在小微和中小企业,争取在年底小微贷款投放达到300―400亿,小微客户增加至2万户。[]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
什么是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分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小微企业新政
  银监会下发;
  银监会下发;
  两部委发布通知,。
 报道时间:12.06  专题制作:和讯银行频道 联系访谈:010-
第9期:广州农商银行小微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郭伟凤
  广州农商银行小微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郭伟凤表示,未来两三年,该行小微贷队伍将扩大至300-500人,贷款增幅速度也超过400%的幅度去增长。[]
  郭伟凤表示,截至目前累计发放贷款12.5亿,累计笔数将近4000笔,服务客户超3000位客户。[]
  郭伟凤指出,广州农商银行结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急、贷款金额小等特点,推出了50万元以内的免抵押微贷产品。[]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
广州农商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广州农商银行推出的“微小贷”产品不但大胆突破传统信贷业务以抵押物为中心的做法,大大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  “微贷”业务是面向广大微小企业、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免抵押贷款;“小贷”业务贷款额度为50至500万元,开发多样化担保方式,接受存货抵押、公司保证、车辆或设备抵押等单一或组合抵押方式。
第8期:招商银行总行零售金融总部总监刘建军
  刘建军表示,年初招行发的200亿金融债到目前为止基本使用完毕。目前,招行正着手申请第二期200亿金融债,现在正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刘建军指出,要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运营成本高的问题,要建立工厂化流水线的作业模式。[]
  刘建军指出,要把服务小微企业做出特色,必需解决运营成本高及风险高这两个问题,只有找到好的模式去解决,这个领域才是真正的蓝海。[]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
招商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招行将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整到零售条线经营,并遵循批量化、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的经营模式,打造小微企业业务核心竞争力。  目前招行以生意一卡通为金融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额抵押、配套加成、多人联保、POS流量以及信用等丰富的担保方式和贷款产品,同时提供易、快、省、全的结算、财务管理、增值服务等金融服务。
第7期:光大银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张旭阳
  张旭阳表示,今年95%以上的新增贷款将投放放在小微和中小企业,争取在年底小微贷款投放达到300―400亿,小微客户增加至2万户。[]
  张旭阳表示,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放贷,首先要求它坚持主业,而非那些通过向银行套现以后转借、贷高利贷款、高利贷的小微企业。[]
  张旭阳表示,银行是否真正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关键在于观念的改变。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尽管很高,但并不代表着不良率就高。[]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
光大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8月,总部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25个省的60多个城市设有34家一级分行,拥有各级分支机构超600家,员工超20000人。  光大银行小微业务秉承“稳中求进、以进促稳”的发展方针,坚持走模式化发展道路,以“大消费类”行业为主导,在“两圈两链”(商业圈、产业圈、供应链、经销链)模式下批量开发、导入和管理客户。
第6期:广东华兴银行小微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余慧文
  余慧文指出,华兴银行把小微企业金融隶属到公司业务条线,借助业务批量开发模式,挖掘企业需求,致力打造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余慧文表示,这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一是“减负”,二是“输血”。[]
  利率市场化是以央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给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这将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
广东华兴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广东华兴银行立足珠三角,依托粤港澳,面向全球,以服务中小企业和高净值客户为市场定位。  华兴银行小微企业业务致力于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快捷的金融服务,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提供的特色产品主要包括支票、商业分期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抵押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第5期:浦发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 汪素南
  银行在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会遇到三个不对称需要解决,包括信息不对称、收益与成本不对称以及小微客户经理与大宗客户经理业绩不对称。[]
  小微企债券融资分为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企业债两种方式,发债可视作中小企业融资有力补充。[]
  浦发银行在全国35家分行设立了中小企业业务分中心,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采取计划单列,2012年将把30%的贷款额度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
浦发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2011年,浦发银行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至2011年末,浦发银行中小企业表内外授信总额近万亿,达到9810.45亿。
2012年,浦发银行将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业务的发展,持续给与资源配套和扶持,鼓励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4期:广东南粤银行副行长 邱巍
  小型城商行在银行体系中算是小微银行,小微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本身是很匹配的选择。[]
  邱巍表示,广东南粤银行提出反向保理概念,尽量减少对小微企贷款的准入要求,最后的还款基础是大型核心企业对它的销售回款。[]
  邱巍指出,广东南粤银行目前对小微企业贷款达到80多亿,占全行金融业务37%左右。[]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报道:
广东南粤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2011年9月,广东南粤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更名为“广东南粤银行”,以更名换标为契机,广东南粤银行在服务小微和实体经济方面制定了全新战略规划。
广东南粤银行已按准事业部形式建立小微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单列小微专项信贷额度、单列小微业务专营费用,将建小微业务专营团队。
第3期:广发银行行长 利明献
  广发银行行长利明献做客“银行发力小微金融业务”系列访谈栏目,与网友分享广发银行在发力小微金融企业方面的创新及成果。[]
  利明献认为,银行进入中小企业融资不仅仅是受到政策的驱使,更多的还是银行之间竞争的结果。[]
  利明献表示,建议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金融领域,让这些资本进入利于行业发展。[]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报道:
广发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作为总部在广州地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发银行专注于服务中小企业、致力于成为中小企业战略伙伴。  2011年,广发银行确立新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建设“中国最高效中小企业银行”目标;在中小企业业务区域发展策略上,根据机构布局、网点优势和客户基础,确立突破珠三角,并逐步向长三角、环渤海及成渝拓展的思路。
第2期:哈尔滨银行行长助理 孙嘉巍
  哈尔滨银行通过实践,以经营业绩充分证明了以小额信贷为核心,是一家中小银行可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道理。[]
  城商行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小微信贷为主,是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主力军,其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在小微信贷。[]
  哈尔滨银行通过引入国际先进技术,经过本土化把微贷技术成功地移植到小企业技术上。[]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报道:
哈尔滨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哈尔滨银行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打造“乾道嘉”系列品牌,在产品创新、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显著成绩。
第1期:渣打中国中小企业理财部总裁 顾韵婵
  融资难不是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在全球普遍存在,最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不是很透明。[]
  国务院批准实施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利于民间借贷规范化,也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展辅助配合银行新渠道。[]
  综合全球的经验,融资只是微小型企业一部分需要,它们也需要现金流管理、投资,他们还着重于一些避险需要。[]
银行发力小微金融系列报道:
渣打银行小微业务简介
  渣打中国于2003年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团队,是最早在华设立中小企业部门的外资行。渣打已发展成外资银行当中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团队。  渣打中国推出“一贷全”、供应链融资、Straight2Bank网上交易平台,并不断扩大中小企业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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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2:38)
(12-22 01:23)银行职员违法借贷,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斗士网导读:储户将款项存入银行,被银行职员取出使用无法追回,储户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存款;银行认为这是储户与其职员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与银行无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这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判决资金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银行承担未能偿还的责任。
【案情介绍】
& & & 1999年至2002年间,张庆武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平和支行国强分理处主任,2001年初,张庆武找到中间人,称自己因与他人合伙投资承建工程,需投入大量资金,请求帮忙,并许诺会给相应的&贴息&。中间人同意帮忙找客户到张庆武所在的分理处存款。&
经过中间人的介绍,周仰潜等人先后在该分理处存入214万余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平和支行开具&活期储蓄存折&交原告收执。同时,原告与张庆武约定了张庆武以月利息4.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贴息&;存款要存活期,且只能办存折不能办卡,并保证三个月内不取款;存折密码应设定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数;约定期满后,张庆武应负责将款项存回。等原告存款后,张庆武指使员工按已知的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与此同时,张庆武也将约定的&贴息&打入原告的账户。
 后来,张庆武未能及时还款,东窗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尚有180万余元未能追回。随后,周仰潜等人以中国农业银行平和支行为被告、张庆武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还款。
【法斗士网分析】
 1.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借贷。虽然被告平和农行向原告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但不能以此认定双方是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原告存款的目的是将款项借给张庆武使用,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借款风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上形成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而且,约定了高额利息也说明了原告存款的意图,因为,正常的存款不可能拿到额外的贴息。所以,这是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特征,属于违法借贷。
& &2.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平和农行内部管理不善,在办理金穗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至于让张庆武和出资人利用该方法实施借贷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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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7760万理财变借贷疑云:永福公司老板失联
本文来源于法治周末 
与其他众多跑路老板略有不同的是,让永福公司和李晴进入公众视野的,并非曾经的财富故事抑或遗留下的巨大债务黑洞,而是一起民生银行与13名客户之间关于&7760万元理财金变身借贷&的纷争,以及对银行理财业务乱象的种种拷问
2014年7月末,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晴突然&消失&了。
与其他众多跑路老板略有不同的是,让永福公司和李晴进入公众视野的,并非曾经的财富故事抑或遗留下的巨大债务黑洞,而是一起民生银行与13名客户之间关于&7760万元理财金变身借贷&的纷争,以及对银行理财业务乱象的种种拷问。
&听说了没有,李晴欠着民生银行上亿元的贷款,他消失之后,民生银行拿十几个银行客户的钱抵账,这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说这话的时候,张强(化名)拍了拍景天楼2-19-2号门上挂着的链锁,这是永福公司曾经的办公地。
透过玻璃门往屋里看去,这里早已人去楼空,只剩下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几个大字贴在近门口处的墙上,和贴在门口处一张该房产已归债主黄先生管理并使用的告知。
张强的公司就在永福公司的隔壁,作为李晴的老邻居,和其他人一样,相比于李晴曾经的故事,他显然更关心这起由李晴跑路引发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以及事件最终将如何收场。
7760万元理财金如何变借款
与这种看客的悠闲心态相比,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卢春明显得心急如焚,直到今日他也没弄清楚,自己1400万元的理财金怎么就变成了出借给永福公司的个人借款,甚至极有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困境。
一切还要从2013年11月说起。彼时,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客户经理韩枫找到卢春明,称向其推荐一款高端投资理财产品,该产品只针对高端客户,1000万元起步,投资年化收益可达11.08%。
卢春明说,当时韩枫多次强调,该理财产品不仅经过民生银行层层审查,项目客户还在该行有封闭回款账户监管,并在民生银行开立了活期保证金做质押,还款保障上了&双保险&,项目客户还有房产门面等抵押物在民生银行,如有问题银行会冻结其账户,先还储户的款。
出于对民生银行的信任,卢春明先后于日、5月22日、6月6日在民生银行办理了三份金额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和300万元的定期存单。&他(韩枫)还告诉我,他自己家里也买了3000万元。&卢春明补充道。
卢春明回忆,&按照韩枫的要求,我在空白的标准格式化合同文件上签了字&。当时韩枫并未提示空白合同的风险及责任,只是翻到签字的地方让他签名。
据了解,与卢春明有同样遭遇的投资人共13名,涉及资金共7760万元。
事情初现端倪是在7月23日,一条来自永福公司工作人员的短信让卢春明和其他几位投资人感到不对劲,这条内容为&卢总,您好,您有钱存在银行给我公司质押,现我老板已经失去联系5天,请保重&。
收到短信后,卢春明和其他几位投资人开始拿出合同认真阅读,发现合同的内容竟是投资人借款给永福公司,并以定期存单为永福公司担保。
发现情况后,13名投资人开始向民生银行要说法。7月25日下午,在民生银行组织的协调会上,13名投资人被告知,永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晴携款失联了!
卢春明告诉记者,因李晴失联,永福公司无偿还能力,13名投资人中有几笔钱已经到期,民生银行将作为质押的定期存单已经划走。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悬疑
按照投资人的说法,卢春明、郭晓鸣等投资人的资金是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先并不知晓自己定期存单的用途是借款。
但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却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生银行对于投资人和永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知情,借款是个人行为,双方只是在银行办理了质押担保手续,签订了担保合同,这是银行的低风险业务。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韩枫是客户经理而并非理财经理,按照有关规定,韩枫是没有销售理财产品资格的。
&借钱给永福公司的这些人,都是韩枫的客户、朋友或亲属,韩枫的父亲就借了3000万元给永福公司,13名投资人有一些是与韩枫父亲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任职的高管,有一些是韩枫的朋友,所以,这是一起以个人为纽带的借款行为,而不是银行理财产品。&上述负责人说。
对此,卢春明以及记者采访的其他几位投资人均提出,自己和永福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就算认识,也不会在没有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将动辄几百上千万元的资金借给永福公司,&我们信任的是民生银行。&几名投资人一再强调。
在采访过程中,让记者一直感到疑惑的是,7760万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也是投资人和银行争议的焦点之一。
按照投资人的说法,这笔款项属于理财产品购买资金,民生银行则认为,这笔钱系个人借款。
但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显示的内容来看,却没有那么简单。
借款合同中规定,借款用途为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而合同第一条第五款有关融资方式如此规定,&甲方(永福公司)以乙方(投资人)在银行开出的个人定期存款为100%保证金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或通过票据贴现方式取得资金或直接支付票据,甲方愿意接受该种方式融资并自愿承担贴现利息。乙方愿意提供个人存单为质押,并办理冻结手续&。
也就是说,首先,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其次,这笔钱办理了定期存单,最后,这笔钱又成为了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按照合同来看,那我们投资人便都是傻子,自己借钱给永福公司,又用自己的钱提供担保,哪里会有这样的事情?&卢春明认为这并不符合常理。
曾在银行有过多年业务经历的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分析认为,根据承兑汇票的作用和合同内容来看,可以将三方面关系理解为,出具承兑汇票的银行为出借人,永福公司为借款人,投资人为担保人,&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相当于一笔为期6个月的贷款,事实上,投资人定期存单中的存款没有直接借给永福公司,只是为永福公司申请的承兑汇票业务进行了担保&。
对于期限内借款年利率,合同中约定为11.08%,其中8%由甲方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支付,超出8%以上由乙方的定期存单所滋生的利息产生。
必须要提的是,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出现民生银行的签字或盖章,但唯一提到民生银行的条款却是,如果甲方发生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有权利在不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限制保证金(投资人的定期存单)账户的资金。
银行&保险&缘何形同虚设
让我们再回到事件开始,究竟李晴为何突然失联?
一位曾和李晴有生意往来的贸易公司老板向记者透露,李晴资金链断裂,共涉及不少于3亿元的债务,目前可能已经逃到国外。但该消息并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证实。
上述曾与李晴有过多次接触的&邻居&张强告诉记者,煤炭贸易是永福公司的主要业务,在煤炭市场利好之时,永福公司赚得钵满盆满,当时在全国其他地区设有不少办事处,员工近百人,李晴在国外还有其他投资。&直到近两年煤炭市场不景气,李晴资金链也出了问题,消失前还拖欠了永福公司员工3个月的工资。&
事发后,民生银行客户经理韩枫曾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递交了一份关于湖北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情况的说明。该份声明中写道:永福公司2010年贷款额度800万元,后经营规模的扩大,授信额度增加为1400万元贷款,2013年的4000万元贷款。2009年永福公司的销售额约为1400多万元,2010年、2011年均为7000多万元,亿元左右,亿元左右。永福公司的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记录,信用评价为A。
为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记者通过有关渠道得到了永福公司每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报表,所得数据和该份情况说明大致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除去民生银行开具出的7760万元的承兑汇票,永福公司尚有4000万元的贷款没有偿还。在风险防控方面,该份情况说明中提到,银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是房产抵押(抵押率98%),同时追加了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石化巴陵分公司(永福公司交易对象)的封闭回款协议,同时追加了实际控制人李晴的连带责任担保。
&账户中本来有5个多亿的流水,事发后只剩下几百元。&对此,卢春明等多名投资人纷纷表示不可接受,&退一万步讲,如果银行说的那些风险防控体系能够生效,收回开具承兑汇票的资金,我们存进银行的钱也是安全的,而不会像现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银行承担风险。&
&理财变借贷&折射理财乱象
以第三人存单做质押,再开具承兑汇票的做法究竟该如何界定?对此民生银行有关责任人解释,类似委托贷款,只是银行的一种低风险业务。
据了解,这些承兑汇票均开具给与永福公司有贸易往来的公司,用于支付货款或资金周转。记者咨询多位银行人士和专业律师,普遍观点均认为,承兑汇票的意义等于给用永福公司提供了一笔短期贷款。
按照开具承兑汇票的流程,申请人需提供保证金。一位国有银行支行行长分析认为,这是典型的以第三人的存单做质押开具承兑汇票的做法,属于打擦边球的行为,&银行客户经理经常采用这样的办法,既能增加储蓄量,又能帮助授信额度不够的客户融资,银行也能赚取手续费,只是一旦出现无法收款的情况,风险往往都被转嫁到了储户的身上,所以原则上是不允许如此操作的。如果银行不同意批准,是无法开出承兑汇票的。&
在上述韩枫提供的情况说明中也如此提到:&用这种方式开展工作的好处在于,第一,这样做可以迅速提升业绩,同时为支行的业绩提升做贡献;第二,可以引进高端客户,稳定客户存款;第三,满足湖北永福的融资需求。&
除了这份说明,韩枫还曾提供给一位投资人另一份电子邮件格式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中,韩枫提到,以投资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为永福开具汇票业务的行为,韩枫曾多次向支行和分行的领导请示,并得到了批准。为了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该投资人提供了该邮件和发件人地址的截图。
韩枫在这份说明中还提到,如此做的原因在于,永福公司扩大授信额度的申请没有获批,又急需银行帮助想办法融资。
财经评论员刘兴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银行理财业务本来是投资业务,但商业银行往往在实际运作中另搞一套,把银行理财业务大多做成了高利息借贷业务,或者在没有贷款额度时把贷款业务包装成信托业务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几年通常的做法,也导致了近些年来大量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总行正在介入调查,事件如何处理要等总行的调查结果,但无论怎样,都会加大力度尽量协助客户追回损失。
(编辑:wang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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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再审攻略 |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观点
作者:杨光明
单位: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第一巡回法庭刘贵祥法官案例研究报告(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专题
一、刘贵祥法官所办理的存单纠纷案件的总体概览
根据所公开的裁判文书,共查到刘法官办理的存单纠纷案件13宗,全部都是判决,没有裁定。虽然案由都是存单兑付纠纷、借款纠纷、储蓄存款纠纷、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但实际案件内容及争议焦点都具有相似性,所以作为类型化整理。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有不少案件都被法官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或者当事人主张案件实际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这些存单类型案例中仅有一例是驳回上诉案件,即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市建设南路办事处(工行建南办)与河北省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良村基金会)存单纠纷上诉案。建南办主张该案应该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主要理由是良村基金会存款是为了转贷,以获取高额息差。
但由于其主张的证据不能互相印证,无法证明良村基金同意转贷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其获取高额息差,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存单纠纷诉讼裁判观点
(一)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模式化认定标准
出资人(A)将一定款项存入金融机构(B),然后指令该银行将款项贷与用资人(C)使用。B向A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A签订存款合同,B与C之间为合同借贷关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在B将款项交付给C使用的同时,C会向A给付高额利差。如果一个案件满足上述要件,通常会被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中国银行湖北花桥支行(花桥中行)与湖北省洪湖市石化通用机械厂(通用机械厂)存单兑付纠纷上诉案,通用机械厂将1000万元转入其在花桥支行开设的定期存款账户,花桥支行同日为通用机械厂出具了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与通达厂签订借款合同,将600万元交与通达厂使用。
通用机械厂承认,用资人通达厂支付给花桥支行145万元高额利差。据此,应认定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系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不当,应予纠正。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市分行(涪陵市农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市兴华支行(安岳信用社)上诉案,安岳信用社将款项存入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向安岳信用社出具了定期存款单,安岳信用社收取了用资人原野公司的高额息差,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无效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金融机构与用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无效。用资人应向出资人还款而不是向金融机构还款,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甘肃金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工行办事处)借款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应认定金同公司与工行办事处之间的借贷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不当,应予纠正。
(三)确认还款时,高额利差应从本金中扣除
所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只要存在高额利差给付的,原审法院在判决用资人承担还款责任时如果没有将高额利差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再审法院可以依据上诉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适用,该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吻合。
中国银行湖北花桥支行(花桥中行)与湖北省洪湖市石化通用机械厂(通用机械厂)存单兑付纠纷上诉案,用资人通达厂应承担偿还通用机械厂6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但通用机械厂收取的145万元高额利差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四)公平分配参与方责任,不偏颇、不遗漏
法院对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比例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有相关情况列举,但最高院没有对其机械参照,存在突破适用的情况。
典型案例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环湖中路证券营业部(君安天津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市车站路支行(车站路支行)、湖南中瀚实业有限公司(中瀚公司)存单质权纠纷二审案,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列举情况之一确定责任分配比例被最高院予以改判,由于该案适用于出资人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而不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直接转给用资人,故按照前述《规定》确定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最高院认为该案的具体情况分析,根据金融机构的过程程度,其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损失应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浙江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佳运典当拍卖有限公司、云南红塔房屋业发展公司、艾皓彬、海口金皇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及原审被告鄂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隆宇物业发展公司、海南定安一达生物液化气厂、广州市保丰实业公司、海南投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一案,根据分理处与佳运公司等四个出资人的过错程度,二者对因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的借款所产生的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典型倾向]。
原审判令海口农行对鄂澳公司等用资人偿还佳运公司等四个出资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既未体现过错原则,亦有失公平,应予纠正。
而对于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分行与泰安市银桥典当商行存单纠纷上诉案,同样相似的情况,为了尊重上诉人的请求权,最高院没有主动进行突破适用,该案金融机构上诉请求中认为,是出资人指定的用资人,其只应承担用资人债务本金40%的赔偿责任。该请求完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列举情况。最高院支持了金融机构的上诉请求,
(五)逾期罚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调整
关于利息,逾期罚息等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数额还是原审法院裁量的数额,只要不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最高院都会主动予以纠正。
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第一办事处与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分行存单纠纷上诉案,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外,其余部分适用法律正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分行与朔州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存单纠纷上诉案,因朔州中心社对迎东信用社作出的关于按日6%支付逾期罚息的承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该承诺无效,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罚息,原审判令朔州中心社按日5%计付罚息不当,应予纠正。
三、德和衡律师认为
(一)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与资金拆借纠纷案件如何区分,有何规律?
在前述专题我们讨论过资金拆借纠纷案件的认定规则,简单的资金拆借有两方,复杂一点的有三方当事人,其结构模式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高度相似,资金拆借纠纷是出资人(A)委托金融机构(B)将钱贷给用资人(C),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是A将钱存入B,指令B将钱贷给C。
对比了相关案例,在相同的运作模式下,归属不同的案由,主要有两个区分标准,其一,出资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用资人是否给出资人高额利差。
具体而言,资金拆借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委托付款的关系,双方会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其虽然指定了实际用资人,但实际用资人如果没有向其支付高额利差,法院一般不考虑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反过来,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债权关系,出资人会向金融机构存款,然后指定用资人,用资人会向出资人给付高额利差。前述两个区分标准是一个整体,都很重要,缺一不可。
对资金拆借纠纷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区分的作用在于,两者的裁判规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是资金拆借纠纷案件,应由出资人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付息责任,出资人可以向用资人追偿。
如果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应由用资人向出资人还款付息,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具体的规定。
在判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会有如下适用标准,双方有签订书面协议时以书面协议认定法律关系,比如资金拆借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利用间接证据予以分析,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存款法律关系还是资金拆借法律关系。
然后第二步,判断用资人是否给付出资人高额利差,一般会出现出资人与用资人存在与本案事实之外的经济往来,这时候需要详细考察双方的往来款项是否为利差的给付,在刘法官的审判案例中就有当事人主张为利差给付,但双方往来款项向载明是货款,并且该款项金额与利差数额也不能对应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刘法官认定不能证明利差存在。
附典型案例:
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达濠支行(达濠支行)与银川复兴城市信用合作社科技营业部(科技营业部)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上诉案,达濠支行上诉称该案完全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特征,而并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
但最高院认为,根据达濠支行出具的付款委托书,科技营业部向达濠公司转款500万元,同年6月4日双方补签的一份拆借500万元资金的拆借合同,是对双方拆借关系进行的书面确认。达濠支行没有为科技营业部出具存单,科技营业部亦未以存单主张债权,达濠支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在没有指定用资人的情形下,责任承担如何?
在没有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自行将存款贷与用资人使用,因其具有过错,因此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在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中国银行湖北花桥支行(花桥中行)与湖北省洪湖市石化通用机械厂(通用机械厂)存单兑付纠纷上诉案,因没有证据证明通用机械厂指定通达厂为用资人,而花桥中行与通达厂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表明,是花桥中行自行将600万元贷与通达厂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花桥中行应对通达厂偿还通用机械厂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与普通存单案件如何区分?
在我们熟悉了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结构模式后,对于该类案件与普通存单案件的区分规则,主要有两点。其一,普通存单案件中出资人没有指定用资人,其二,在普通存单案件中用资人没有给付高额息差给出资人。
另,普通存单案件之所以没有认定为资金拆借案件是因为主体资格的不同,普通存单案件的主体资格符合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市建设南路办事处(工行建南办)与河北省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良村基金会)存单纠纷上诉案,工行建南办不能有效证明良村基金会指定建南社将1000万元转给金事达公司使用,也不能有效证明金事达公司向良村基金会支付了高额息差,最终认定为普通存单案件。足以证明前述两个要点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了证据的关键性。
(四)间接证据完善的重要性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因存在一定的构成要件,而要证明这些构成要件,需要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证明以直接证据为主,最典型的是书面凭证,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转账凭证及凭证上的记载事项,这些都是重要证据。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依靠间接证据辅之以该类案件下的行业惯例进行判断,间接证据要能组成证据链,并且证据链应该合乎逻辑,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否则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后果。
兹举两例,其一,工行建南办与良村基金会存单纠纷一案,工行建南办主张该案应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可是其没有提供良村基金会同意转款的记录,不能有效证明良村基金会指定了用资人,然后其提供的金事达公司向良村基金会支付高额息差的凭证,不能与该案的借款相印证,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没有支持工行建南办的主张。【否定案】
其二,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中山信用社)与许昌市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社(许昌信用社)存单质权纠纷二审案,法院认为,大兴公司、诚溢公司为获得借款,经与华陀营业部多次商议,由用资人介绍华陀营业部到许昌信用社存款,许昌信用社为其出具存单,再由该社与用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尽管本案缺乏华陀营业部收取用资人支付高息的相关证据,但并不能否定本案性质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华陀营业部在指定用资人的同时,为转嫁贷款风险,与用资人一道共同参与了转款、存款、贷款的整个过程,其应对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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