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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转移、资产划拨相关涉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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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转移、资产划拨相关涉税规定
&&& 一家汽车销售4S店,为一般纳税人,在其他市区开了一家分公司主营汽车销售,独立核算,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的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分公司,若总分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权属变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均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  借:发出商品&  &&& 贷:库存商品——总公司&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
  借:库存商品——分公司&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总公司
&&&&相关问题——&&&&总机构收取管理费应缴营业税&&&&&子公司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帐务处理?&&&&&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缴何税?&&&&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总分机构间的销售要贴印花税吗?&&&&&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中国税务报&&&&&&&何晓霞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是常见的现象。那么,作为一种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这期间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很多企业并不十分清楚,本文仅做简要分析。
  这里,纳税人首先要了解哪些划拨资产是涉税的,主要包括: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增值税的处理  存货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涉及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自己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那么就不会发生用于销售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谓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也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在做账务处理时:  总公司——  借:划拨资产—划出资产  && 贷:固定资产。
  分公司——  借:固定资产  && 贷: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因此,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的处理  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处理。
  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视同销售,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应不适用上述无偿赠与的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于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分公司不用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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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开了房租发票已交税了,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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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库的商品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编辑:无忧草
阅读:1626&
&&字号:||
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要分情况进行调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是一味的调增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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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处理了一个税务预警的案例。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预警通知,预警的内容是所得税偏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企业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时,仔细查阅了2015年度的账务核算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税务机关评估人员根据此自查报告,通知企业补缴所得税10万余元,原因是企业自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条:企业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机关的购买某设备的货款40余万元,并为其开具了,但当时企业没有此设备的进货发票,因此财务做了暂估入库处理,但直到次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依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暂估入库的应视同未取得合格发票,进应行应税所得调增,因此应补缴25%的并课以。
此决定似乎很符合税法的规定,本着为企业考虑的态度,我调取了此笔业务的购销,发现了问题。
该企业财务人员2015年年末为某机关开具的发票,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并出具发票,这在应入的确认时间上没有问题。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应该是在2016年6月中旬。我又查阅了该设备的购货合同,发现购货时间是发生在2016年6月初,该企业5月份汇算清缴时,该批购货并未实际采购,因此是不可能取得发票的。
&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大条: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和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相关的主要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权,也没有实施有效;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此规定,该企业2015年年末的此笔开票收入,在所得税核算时,因为其并未发生商品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其收入的确认不应确认在2015年度,而应该确认在2016年度。那么该企业所犯的,应该是在汇算清缴2015年度所得税时,应同时调减收入本而没有调减,对于单纯把成本调出增加应税所得的处罚决定是不合适的。
经过交涉,税务机关修正了补税通知,企业没有承受税款的。
通过此案例,我们得出结论: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要分情况进行调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是一味的调增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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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苦柚先生 于
10: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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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购货物有区别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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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 上传
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二、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期合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成本为80元,外购和资产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库存商品 4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贷:银行存款 46.8送出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97&&贷:库存商品&&8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8)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1.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外购(资产)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确认收入的,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营业收入纳税调增处理。2.调增业务招待费对于业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政策: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行报帐制的境外机构经费。允许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国内、国外宾客的宴请费、礼品费、举办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负担的其他接待费用,以及开展国内外购销业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按照一般的财务惯例,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共识。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资本化)货物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业务招待费支出。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派送给在门店经过的路人,该批辣酱成本为80元,外购、资产各占一半,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库存商品 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送出时:借:销售费用-推广费&&97贷:库存商品&&8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代扣个税(117*0.2=23.4元):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代缴个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二)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同情形二。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情形二。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送路人与送客户,同样是赠送,但其区别在于路人与餐饮企业并未形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关系,送路人更倾向于业务推广。故在账务处理中借方不需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的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接受赠与者,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购买100元购物卡赠与客户,账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贷:库存现金 100
(二)增值税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调增业务招待费,同情形二。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企业购入货物不满足企业资产的定义,故不适用国税函[号文的规定,即不能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是应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的糖果100元赠与在门店经过的路人,并做账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推广费&&100贷:库存现金& &100代扣个税: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代缴个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二)增值税处理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这种情形下,既不需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理由同情形三的中对个税处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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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脚印。。。。。
又是一个“税网恢恢”,让企业不堪税负。会计们也是防不胜防,时时“触税违法”。
归纳的很好,学习了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1:19 编辑
楼主很辛苦,可惜帖子中还是有多处错误和牵强之处。
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也说的太复杂了。
首先说个人所得税,先看财税(2011)50号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2:28 编辑
请看清楚不是只有“随机”向“路人”赠送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楼主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的说法是不全面的,至少遗漏了该文件列举的后2种情况。
另外,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中规定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旅游奖励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楼主在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分录使用了“现金、其他应收款”科目,请问你们向路人赠送小礼品要收税,收到计入现金,没有收到就挂账。你觉得这样处理符合实际吗?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12:37 编辑
第二,说说增值税的问题。
我通读你的贴文,给我的感觉是你把会计和税务问题搅在了一起。
根据会计准则,外购货物是要分是否形成资产的情况;但是,是否形成资产,并不影响税务上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及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的计提。现在营改增后,很多费用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样也是不形成资产。所以,是否形成资产与可否抵扣以及计算销项税额无必然联系。税会是有差异的,不能拿会计准则往税法上套用。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一般涉及的礼品赠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绑赠销售。就是我们在超市经常可以看到促销活动,比如方便面上绑火腿肠、餐巾纸等,或者是大桶油上绑小瓶油。对于这种组合商品的赠送,外购商品可以抵扣,但是不视同销售(属于折扣形式)。
2、促销推广赠送。也就是你所谓的随机向路人赠送。按照实施细则,这种情况首先要视同销售,当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只是在此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一月内)是相等的,等于企业还是没有缴纳增值税。但是,在税务上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
3、向客户赠送。如果与销售量挂钩,比如购货量达到一定额度就赠送XX礼品,如果处理好的话可以视为折扣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不用单独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不与销售量挂钩,比如年会上为了增进客户的感情,来宾赠送一部苹果手机,则要视同销售,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道理与促销推广赠送一样)。
4、公益赠送等。这类赠送一般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比如向灾区捐赠物质,或者是春节来临向敬老院赠送米面油。这类赠送,是要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总的原则,赠送在多数情况下是要视同销售的,只有在很特别的情况下和具备了法定形式条件才可以处理为折扣形式(但是,折扣也是销售,只是可扣减税额而已)。
第三,说说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
赠送的情景就是上楼增值税的那几种,那么涉及的科目就不只是楼主说的那些了,至少应该还有“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购商品赠送都应该视同视同,没有例外,至于对应的是什么性质费用与视同销售没有关系。可能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相等,不会产生应税所得额,但是意义是不一样的。视同销售可以作为计算限额费用的基数,但是如果不做视同销售调整,这可视为漏记收入处理。
自制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商品的赠送不能与外购商品赠送混在一起说,二者有差异的。自制或委托加工商品赠送,视同销售的收入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对限额扣除的费用是有影响的(比如业务招待费)。而外购商品只要是在一个月赠送的,可以按购进价视同销售。
税会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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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上传
复杂即简单,简单及复杂
不错,学习了,谢谢
“明白”的总结,谢谢!
请看清楚不是只有“随机”向“路人”赠送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楼主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的说法 ...
我要说的是第一点,不含第二、第三点。
现金、其他应收款不是实际处理中的做法,但我觉得应该这么做,因为毕竟有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说说增值税的问题。
我通读你的贴文,给我的感觉是你把会计和税务问题搅在了一起。
根据会计准则, ...
有没有考虑过可以抵扣进项的费用一般不会被用作赠送了。
我想讲得是送客户、送路人,不包括公益捐赠等。
第三,说说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
赠送的情景就是上楼增值税的那几种,那么涉及的科目就不只是楼主 ...
我觉得按号文的说法,企业将自有资产对外赠送才视同销售,顾引入资产、非资产的概念加以串联
我要说的是第一点,不含第二、第三点。
现金、其他应收款不是实际处理中的做法,但我觉得应该这么做, ...
既然发帖讲解一个,个人认为应该把各种可能都说清楚。本来一个问题有多重可能,只说其中之一,而其他情况不说,是不是有令人误解之嫌疑呢?尤其本论坛有很多才入行的新人,这样做是不是在误导他们呢?
既然实务中不可能出现你说的情况,也应该说清楚,否则一个公司的其他部门人员可能说“看,财务人员就是一个书呆子,自知道按理论做,不知道实际情况”。实际上,这种赠送小礼品的促销,你可能也从来没有见过谁还要去要“路人”给所谓的“个人所得税”吧,所以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支出,那么借方是不是应该都作为费用支出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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