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教育部对教师有偿补课自查报告有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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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教育部教师﹝2015﹞5号文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滨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教育部教师﹝2015﹞5号文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三令五申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现象有所抬头,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不规范举办培训班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重申规章禁令,明确任务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要求是&七个严禁&: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无资质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违规举办培训班。工作目标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开展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师德师风明显好转;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市直学校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充分认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紧盯暑寒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三、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市教育局把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列入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教育综合考核内容,开展专项督查。一是实行市教育局县级干部和科室包县(区)、学校制度。负责对所包县(区)、学校治理有偿补课、规范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督查和违规案件的查处。各县(区)和市直各学校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二是县(区)和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必须全面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对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无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不定期明察暗访,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案件真查快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四是严肃处理典型案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教〔2013〕12号)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和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绝不姑息。四、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市直学校,要通过召开会议、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全体教师作出公开承诺,签订承诺书。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各县(区)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向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讲明政策规定、利害得失,自觉依法依规办学。五、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在滨州教育信息网设立局长信箱和违规办学行为举报平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公布,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和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滨州市教育局&&&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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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补课屡禁不止 教育部明令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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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瑞垚)近日,再次发文禁止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这是继2008年教育部重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2014年出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之后,官方又一次明令禁止有偿补课。
  7月6日,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有偿补课”规定了六条禁令:
  第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第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教育部还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政策出台背景时透露,有偿补课问题已连续6年高居教育系统信访问题的首位,“严禁有偿补课刻不容缓”。该名负责人称,有偿补课与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背道而驰,“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反过来加剧应试教育的不良竞争”。
  这名负责人批评,有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和知名度,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和群众经济负担,滋生教育腐败;还有些教师“为了追求名利,本末倒置,热衷于有偿补课,把在学校的本职工作当副业,将有偿补课当主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更有极少数教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等方式,强迫所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破坏教育公平,社会反映强烈。
  前述负责人介绍,据教育部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颁布的本省义务教育条例或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中,有24个省份在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其中,有16个省份无条件禁止有偿补课,8个省份有条件禁止有偿补课。另外,山东、宁夏等省份,已经开展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行动。
  有偿补课为何“屡禁不止”
  教育部下发文件,明文约束有偿补课已非首例。2008年,教育部便曾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文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到2014年,教育部又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教师若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但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有关严禁有偿补课的禁令,从来就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各地治理起来,基本上就是一阵风、抓一两个典型就不了了之,很快又死灰复燃。”熊丙奇认为,有偿补课现象的根源,是地方教师的待遇和权利未能获得充分保障,虽然有法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实际情况却不乐观,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熊丙奇对财新记者介绍,根据他调研发现,“有些省重点高中老师的待遇,反而是当地最低的,还不及市级和区级学校”。而这些老师,就有可能顶着名校的名头外出补课,以增加收入。
  财新记者还从南京市某小学的一名教师处了解到,尽管“名义上说不允许”,但目前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情况“还是有的”;而在民办学校里,从事有偿补课的老师可能更多。这位在南京任教的小学教师说,南京地区小学教师的每月平均工资有5、6千元,拿到手的大概只在3500元到4000元之间。据南京市人社局数据,2013年南京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5105元。
  上海市某重点高中的中学教师则告诉财新记者,自己每个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左右,另有绩效津贴5000元左右,在上海市中学教师当中处于较高水平。但据她了解,有偿补课的收费,一次就达到150元-200元之间。
  苏州中学的语文教师史金霞则告诉财新记者,有偿补课的蔓延情况,在不同学科和不同地域的情况不一。据她了解,高年级、理科科目的补课情况更为普遍。同时,公办学校教师也因为“更有经验”,更受家长的青睐。
  史金霞认为,旺盛的市场需求是有偿补课“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她说,有些情况是老师主动开办补习班,但也有情况是家长托关系、主动要求老师为学生补课。有的时候老师碍于情面、“推脱不了”,才去为学生补课,“其实有的老师并不愿意牺牲休息时间去补课的,尤其是在发达地方,老师本身的追求更丰富。当然,也有些老师休息时间都在补课。”史金霞说。
  治理有偿补课 仍需配套制度出台
  在此次出台的《规定》中,教育部明确列出关于有偿补课行为的各项处罚措施: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等行政处分。特别是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教师,以及对打击报复不参与补课的学生等严重违纪行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目前对教师的评价和管理体制,是一种“整体定价”的模式,特别是对教师在上班时间和下班工余时间的身份、权利和责任,尚缺乏明确的划分。此外,各地区、各学校的师资力量不均衡,家长提高子女成绩的愿望迫切,都是造成有偿补课现象风行的原因。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禁止有偿补课”只是当局所能采取的最简单的办法。
  但他也告诉财新记者,治理有偿补课,需要配套的措施还包括提高教师待遇、设计合理化的评价机制等,否则“一个禁令不能解决”。
  熊丙奇则建议,中国可以借鉴他国经验,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如此一来,教师的待遇便能得到保障,也可按照公务员法对教师进行管理。据熊丙奇介绍,近年来在“两会”上,已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的制度规范,明确教师权利、责任提出建议。
  熊丙奇认为,只要明确禁止“课上不讲、课后讲”等行为,确保不参加补课的学生,其受教权益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做业余家教,并没有什幺问题。“治理有偿家教,不在于发布难以执行的禁令,只需要学校抓紧教育质量管理,调整教育评价即可。”熊丙奇说。
  实习记者王明婷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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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刘奕湛)记者25日从教育部获悉,未来3个月教育部将对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进行治理,特别是紧盯暑假、学生毕业、教师节及学校开学等重要节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7月中旬起各省级教育部门认真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10月下旬起,教育部将组建督查组,选取部分省份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和通报。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要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改,边查边建、边查边改,通过全面自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责任督学日常监督工作机制,推进整改落实;特别要落实领导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自查实效,避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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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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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教育中心校,市直(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近日,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教力度,重申纪律要求
各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我局下发的《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办法》(邮教发〔2013〕11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学习陆鹏海同志《致老师们的一封信》,知晓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学习,使全体教职工进一步认识从事有偿补课的危害性及其后果,进一步增强拒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同时,要对家长和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不要盲目让子女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加大自查力度,强化责任意识
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管本校教师的责任与义务,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果断有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有偿补课行为。各校要把落实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作为暑期头等大事来抓,要成立专项检查组,校长任组长,学校校级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及时深入了解有偿补课情况,及时处置违纪违规行为。对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应要求其立即自行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加大惩处力度,依规从严处理
我局对通过相关渠道反映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信息,将实行直查、快查,查实必究。对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行为的教师个人将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对有禁不止、继续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相关单位在职教师出现有偿家教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课信访举报不断、正常巡查组织不力、信访举报查处不力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关违纪教师教育不力、配合教育局查处工作乏力的第一责任人,将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附: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高邮市教育局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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