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民族大学预科科需要军训吗

贵州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贵州省唯一的综合性民族高等本科院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和专科(高职)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选课、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以及其他课外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二)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学校规定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评选和奖励的有关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在健康复查期(入学三个月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附医院诊断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该生的品德鉴定),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与当年录取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凡经学籍注册且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并参加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执行。考核的内容,以教学大纲规定的讲授内容为依据,命题要求能达到测量学生掌握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 (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及以下))方式记分。学生考核不合格,必须进行重修。重修按《贵州民族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可以根据我校与其他高校间的有关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协议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由院(系)提出申请,经学生同意,报学校批准,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转专业按《贵州民族大学关于转专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已达到退学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入高于本校录取批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按照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年限加延长学制,延长学制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制超过两年的学生,其学籍予以自动注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停课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所在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休学申请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期课程教学阶段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课程学分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行文,下发休学文件后方可休学。休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学校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和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复查合格,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并经校医务所体检合格,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严重违法违纪,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专科学生退学,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退学,按本人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或提前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已离校的结业生,允许其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和成绩表。
第三十七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硕士研究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完善校园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对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按《贵州民族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并提供所必需的环境和条件,将大学生课外活动纳入教育教学整体计划,全方位提升大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严格禁止不文明、不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秩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分子”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贵州民族大学学生奖惩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对学生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按《贵州民族大学学生奖惩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有明确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有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原学校下发的《贵州民族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学校原下发的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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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创建于日,隶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次高校,也是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高等院校。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花溪校区坐落于山清水秀、被誉为“高原明珠”的贵州风景名胜区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城校区坐落在产城融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的贵安新区,占地面积共2825亩、校舍面积共75万平方米。学校图书馆有纸质图书187万册、电子图书103万册、数字资源27个TB、电子期刊1.4万种。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发展趋势良好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487人,其中专任教学科研人员1021人,具有正高职称人员180人(其中二级教授11人),副高职称598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232人,硕士学位人员741人,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431人。其中,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科技人才、贵州省核心专家、贵州省省管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高校教学名师等近百人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7196人,另有合作办学独立学院本科生7000多人。自建校以来,为社会输送10万余各级各类人才,成为西南地区各行业和学科领域的骨干力量。经过65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经发展成为以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学为主要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设有文学院、商学院、法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体育学院、外国语学院、传媒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美术学院、理学院、化学与生态环境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管理学院、预科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民族医药学院、民族文化与认知科学学院等20个学院;设有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管理与教学机构;设有合作办学独立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建有计算机网络中心、工程实训中心、图书馆、学报等教学辅助单位。学校目前设有78个普通本科专业、28个本科专业方向,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51个学术型硕士点,4个专业学位硕士点,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个研究生工作站。国家级建设平台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有2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3个国家民委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有5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8个省级特色专业;有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2011省级“协同创新中心”,3个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4个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2个省级人才培养基地;有5个省级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学校十分重视科研工作。设有社会建设与反贫困研究院、贵州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贵州民族经济研究院、西南夜郎文化研究院、西南傩文化研究院、水书文化研究院、法学研究院、贵州民族科学研究院、贵州世居民族文化研究院、民族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茅台镇酒文化研究院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另外,贵州省民族文化学会、贵州省苗学会、贵州省布依学会、贵州省侗学会、贵州省彝学会、贵州省土家学会、贵州省仡佬学会、贵州省水家学会、贵州回族学会等9个省级民族学会及其研究机构均挂靠我校,形成了较强的民族民间文化与民族问题的研究矩阵。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55项,其中国家级科研课题86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2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项;获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奖78项。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100余篇,其中SCI、EI、ISTP检索及核心期刊论文1100余篇,出版专著21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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