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印章是至尊狂少陈浩免费阅读追书帮吗 又写的是小龙书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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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七年全国硬笔优秀奖;黑龙江中小学教师书法冠军;全国品级段位五段。原德都县(现五大连池市)书协理事。

  • 可能是字与号的关系吧。比如:名陈浩,字小龙。不得而知。

浩字篆刻好像中间竖是通口字的吧?这个没通

他这是采用一些汉代前后的结体方法,不是毛病,有源可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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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浩超,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通,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兆飞,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超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超及其辩护人刘通、叶兆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诈骗罪2011年年底左右,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开发经理陈某2有意盘活“桂花苑C座”烂尾楼工程项目,通过吴某的介绍认识了陈某1,陈某1找到被告人陈浩超帮忙,被告人陈浩超谎称有能力完成“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于是陈某2将有意承接“桂花苑C座”烂尾楼工程的林某介绍给吴某、陈某1等人,经商定,被告人陈浩超和吴某、陈某1、陈某2向被害人林某提出,办理“桂花苑C座”报批手续需要人民币1000万元的“活动费”,被害人林某表示同意。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陈浩超伪造了关于“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国有资产剥离项目申请表》、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关于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的请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由陈某1在珠海转交给被害人林某。被害人林某在见到上述文件后,于2011年3月11日、6月6日分别将人民币200万元分两次汇入陈某1账户,陈某1将其中人民币179万元汇入被告人陈浩超的账户。

2011年7月左右,陈某1告诉被害人林某,被告人陈浩超已将“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所有文件已经办妥,要求被害人林某支付剩下的500万元活动经费,被害人林某提出要看到文件的原件才能支付剩下的500万元。被告人陈浩超让梁某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一同来到珠海,向被害人林某出示了由被告人陈浩超伪造的珠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被害人林某让梁某1查看了自己的500万元存款存折。后由于被害人林某存在疑虑,并未将人民币500万元汇给被告人陈浩超。

(二)合同诈骗罪1、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浩超虚构其可以承办海南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署了《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然后以公关费、办理开采证费用等沙场承包的前期费用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60万元。

2、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浩超在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代表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该项目部签订了《河砂、碎石合同》,约定由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向该项目部供应总金额为438万元的河砂、碎石。合同签订以后,被告人陈浩超并未缴纳保证金,且该项目部发现临高冠星公司没有货源,根本没有履约能力,遂将上述合同的工程量转由海口三鑫泰公司履行完毕。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浩超隐瞒上述《河砂、碎石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实,以该合同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订了《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人陈浩超确保能在新建海南西环高速铁路工程项目上签订材料总造价预算)或直接纸质文件提供给我(邮箱cbl×××@的邮箱发给陈某1。

第三次和林某见面时,根据陈某1的安排,由我负责对林某讲解工程流程以及看看林某存折是否有钱,这次见面我叫上了朋友梁某1,我让他给我开车并让他穿戴整齐点,我将一个装有流程计划和陈某1交给我的一些有关烂尾工程资料的文件夹给了梁某1并跟他说“等会有一个珠海的老板要看,他看完文件后,你看看他存折有多少钱。”我和林某、陈某1当天在国会酒店见面的,林某谈到流程计划时,我说在我一个政府工作的朋友那里,接着就带他去见梁某1,让他看文件,我在旁边逐条解释,但我提供给林某看的流程中没有盖公章。看完后林某给梁某1看了存折大概有500万元。

整个事情我都是按照陈某1的要求去做的,现在流程计划以及工程资料被我撕毁了,我觉得东西比较敏感,怕泄露了对领导不好。我没提供也没见过《关于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的请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文件)、《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三份文件。陈某1也没有向我提供过上述文件,只提供过桂花苑的简介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一共借了陈某1139万元钱,2011年3月他向我深圳发展银行卡里汇了39万元,2011年6月左右他又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汇给我100万元。这些钱陈某1给我时就说是林某的钱,我们事先约定好了,如果工程办下来就当作我的中介费,如果办不下来就当作我的借款,到时按息归还。现在工程没下来,所以算是我的借款这些钱我投入到我的生意中。后来林某向陈某1追200万借款,并将其拘禁起来,我就通过将我父亲中山的商铺过户给陈某1指定的人以及向朋友借款等途径筹款120万还给了陈某1,但他还了多少给林某我就不清楚。我从陈某1手中借的钱中,50万还给殷春,50万还给柴某,另外一些给我当时做服装生意的供应商。

2011年1月陈某1给我汇过53万元,是陈某1通过民生银行汇到我账户上的,是我向陈某1的借款,这53万作为租铺费用和生意上的开支。

23、被害人林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介绍桂花苑工程给其做的男子;吴某是称可以通过他的关系帮其办理桂花苑相关文件并提供剥离文件的男子;陈浩超就是诈骗其的男子,据陈某1称相关伪造文件由其提供;陈某1就是拿相关伪造文件诈骗其的男子;梁某1就是拿政府文件给其看的男子。

24、证人梁某1辨认出陈浩超就是让其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并拿文件给事主看的被告人。

25电子证据。已向网易公司调取了陈某1的邮箱邮件,但时间段为2012年至今,案发时间为2011年,故未查到相关记录。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合同诈骗罪1、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浩超虚构其可以承办海南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署了《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然后以公关费、办理开采证费用等沙场承包的前期费用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60万元。

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浩超隐瞒《河砂、碎石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实,以该合同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订了《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人陈浩超确保能在新建海南西环高速铁路工程项目上签订材料总造价预算2.5亿元的购销买卖合同,被害人姚某出资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双方合作工程。2014年4月25日,被害人姚某按照合同约定,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到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被告人陈浩超在未经被害人姚某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将该人民币300万元分多次转走,并未用于任何工程项目。

另查明,被告人陈浩超骗取姚某共计460万元后,①于2014年3月4日转账100万元,2014年4月28日转账62万元,共计转账162万元至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②于2014年4月28日,转账10万元至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③于2014年4月25日至6月5日,转账55.5万元至孙某账上;④于2014年4月25日,转账151.2万元至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当天下午徐某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陈浩超的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帐户;⑤2014年4月27日,在柴某的帮助下,转账60万元至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将上述60万元转账至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制造厂;⑥于2014年5月10日转账5万元至陈某3的55×××16账户;于2014年5月8日至5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姚某86万元;⑦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浩超向尹某转款38.53万元,其中36万元用于购买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陈浩超在中山市岐乐花园被抓获。

被告人陈浩超归案后写信给尹某,让尹某将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进行处理,用于退赔姚某的损失。2015年4月30日,尹某与姚某签订了《协议书》。被告人陈浩超已退赔姚某损失38.5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证实枫根村沙场有施工工具、工人住地在内。

2、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案件的函,证实2014年8月14日、8月27日对陈浩超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调查,由于7.17陈浩超已被逮捕,移送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3、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8日项目部经理梁某2代表该公司与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超签订了《河砂、碎石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河砂、碎石购销,已由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挂靠方(姓李)履行完成,临高冠星建材公司只是名义上代表挂靠方与我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履约关系。

4、临高冠星公司的印章样本5、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及凭证(1)2014年3月4日陈浩超62×××49的建行账户(原余额为335元)收到广州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姚某存,抵消向姚某的借款)存入的160万元,陈浩超当日即将其中100万转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3月5日和3月6日陈浩超分别将29万、30万转账存入自己62×××48的账户。

(2)2014年4月25日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的建行账户(原余额476.2元)收到姚某、姚娟汇入的300万元。其中4月25日当日该公司将151.2万元以股权转让费额名义汇入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4月27日以股权转让费的名义将60万汇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4月28日以股权转让费的名义将62万汇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户,4月28日以股权转让费的名义将10万元汇入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4月28日以工资名义给姚某5万元,以投资本金名义汇入陈浩超个人账户11万。

(3)临高炬迪公司账户明细,其中有代付沙石款的摘要。

(4)2014年3月1日,陈浩超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62×××48账户资金131.00元。

陈浩超通过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46×××37(建行临高支行)转到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259.5万元;陈浩超通过自己62×××49账户转款0.7万元;陈浩超通过自己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转款3.8万元;李俊飞通过账户62×××32转进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资金为27.3万元。2014年5月9日陈浩超存款1.7万元,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陈浩超向自己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转款293万元。

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向外支取资金共计291.79万元,支付手续费及其他消费共计1.2184万元,2014年6月11日,陈浩超账户余额为47元。具体记录:陈浩超本人提现及转给本人账户共计人民币75.53万元;转给姚某账号62×××68人民币70万元;支付陈某3账号55×××16人民币5万元;转给李苑兰账号62×××18人民币3.39万元;转给李某62×××89账户共计人民币0.92万元;转给尹某共计37.2万元,账号62×××44共计人民币1.2万元,账号62×××61共36万元;转给罗添明账号32×××34人民币10万元;转给刘炎账号62×××32人民币3.7万元;转给孙某账号62×××79人民币15.5万元;转给陈金英账号62×××96人民币1.5万元;转给吴荣恒账号62×××98人民币1.5万;转给殷春账号62×××06人民币1万元;转给李桂花账号62×××42人民币25万元;转给刘荣林账号32×××29人民币1万元;转给吴少彪账号62×××54人民币1.95万元;转给罗从英账号62×××13人民币2万元;转给肖茵账户62×××33人民币0.9万元;转给夏新桥账户62×××79人民币10万元;支付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号46×××37人民币20万元;转给陈某5账号62×××62人民币0.7万元;转给文万喜人民币5万元。

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的资金流向详细记录如下:支付陈浩超本人人民币8.3376万元、孙某账号62×××79人民币40万元、刘炎账号62×××32人民币12万元、吴荣恒账号62×××98人民币1.5万元、姚某账号62×××24人民币11万元、陈某3账号55×××16人民币5万元、尹某账号62×××44人民币3300元、李俊飞账号62×××02人民币33.5万元、夏新桥账号62×××79人民币2万元、刘荣林账号32×××29人民币1万元、李某1账号62×××89人民币2.1万元。

(5)陈浩超建设银行临高支行62×××49账户资金流向:

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广州市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浩超的建行临高支行62×××49转款100万元;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自己账户43×××72向陈浩超的建行临高支行62×××49账户转款60万元;2014年3月4日,陈浩超将自己建行临高支行62×××49账户中100万元转存进海南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2014年3月5日、3月6日,陈浩超将其建行临高支行账户62×××49账户中的59万元转进陈浩超自己的建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2014年3月17日,陈浩超通过自己的建行中山西区支行的62×××48账户向建行临高支行的62×××49转回3万元;2014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31日,陈浩超通过62×××49分别向柴某、广州城建开发兴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尹某转款各1万元。

(6)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工行临高支行交易明细:

2014年3月4日,陈浩超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转移赃款100万元;2014年3月28日,陈浩超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转移赃款62万元;公安机关冻结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资金80.6万元。

(7)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流向:

2014年2月28日,徐某通过自己897317账户向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入200万元;2014年3月10日,陈浩超通过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将200万元转进徐某自己的公司深圳市豪友土石方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5日,姚某分别通过自己的账户、姚娟账户向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款共计300万元;2014年4月25日,陈浩超将姚某转入的300万元中的151.2万元通过网银转进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7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赃款60万元转进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62万元赃款转进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10万元赃款转进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20账户;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向姚某的62×××68账户转款5万元;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15万元赃款转进自己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2014年5月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向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转款200万元;2014年5月8日至21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46×××37账户中200.5万转进陈浩超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2014年5月21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20万元从陈浩超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转进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2014年5月21日,陈浩超将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20万元转进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乐云水电安装部。

(8)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5日,陈浩超将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151.2万元转进徐某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5日当天下午,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又将151.2万元中的50万元转进陈浩超的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

(9)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罗添明提现,罗添明提供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80×××20,陈浩超转赃款10万元到该账户;公安机关冻结该账户资金84854元。

(10)孙某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支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5日后陈浩超骗取姚某300万元后,先后通过现金存进或通过陈浩超自己建行中山西区支行、陈浩超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向孙某账户存进或转账共计人民币69.94万元,其中现金存进14.4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55.5万元;

从2013年6月至陈浩超被抓,被告人陈浩超向孙某账户存进或转账共计人民币120.5万元;

(11)尹某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陈浩超通过自己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向尹某的62×××61卡内转款36万元;2014年5月9日,尹某刷卡34.9922万元用于支付购买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的房款。

(12)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浩超将60万元转进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将上述60万元转进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制造厂。

(13)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厂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厂将60万元转进柴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2055018卡内。

(14)陈浩超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8日,柴某将陈浩超转给自己的60万元赃款中的57.5万元转进陈浩超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31×××25;2014年4月29日,陈浩超将自己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31×××25账户中的55万元转出,办理该项业务的地点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临高县支行。

(15)尹某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7日至6月4日,陈浩超向尹某的账户陆续转款共计1.7万元。

(16)陈某3建行中山分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9日,陈浩超向其父亲陈某7416卡内转款5万元;2014年5月10日,陈浩超向其父亲陈某7416卡内转款5万元。

(17)李苑兰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6月11日,李苑兰将陈浩超建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中的3.339万元转进自己建设银行中行分行32×××61账户。

(18)罗添明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陈浩超将10万元转进罗添明建行中山分行32×××34账户;2014年5月15日,罗添明将上述款项转进罗宝玉5531账户。

(19)李桂花建设银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5月13日至17日,陈浩超每天向李桂花的建设银行中山分行62×××42账户转入5万元,5天共计转款25万元;2014年5月14日至17日,李某3分四次,每次5万元,先后将陈浩超转进的款项转进花保竹的银行账户,其余5万元,李某3取现。

(20)刘炎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浩超通过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账户将12万元赃款转进刘炎账户;2014年5月9日、23日被告人陈浩超通过自己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账户分别将0.7万元、3万元转进刘炎账户。

(21)李俊飞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浩超将33.5万元转进李俊飞的62×××02卡内。

(22)陈浩超工行中山分行交易记录(卡号62×××38,账户20×××58):

2014年1月20日,李俊飞向陈浩超20×××10账户内转款27万元;2014年1月20日,陈浩超将自己20×××10账户内27万元转进邓某1231785账户。

(23)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3年12月6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通过自己公司账户22×××42账户向陈浩超账户20×××58卡号62×××38转款100万元,2013年12月6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95万元转进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内,2013年12月8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48万元通过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转进其女朋友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94账户;2013年12月9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通过自己公司账户22×××42账户向陈浩超账户20×××58、卡号62×××38转款100万元,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70万元转进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内,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63.5万元通过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转进其女朋友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94账户;2013年12月13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在大连刷卡消费4.1025万元;陈浩超通过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先后向李某1转款13.78万元;2013年12月18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李苑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向其父亲陈某278679账户转款5万元。

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2748262卡向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59账户转款前,孙某账户存款11533.24元;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748262卡向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59账户转款63.5万元,陈浩超转款后孙某账户资金为元;2013年12月10日,孙某将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59账户中的元归还银行贷款。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个贷中心的《个人贷款通知单》证实:2013年12月10日,孙某支付元、利息493.59元用于归还购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E3区71号2单元2层2号房产的银行贷款。

6、收据、承诺书、借据证实陈浩超收到姚某交来的枫根沙场投资款人民币160万。2014年4月27日陈浩超承诺从该承诺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姚某退回人民币300万,并支付利息(4月28日陈仍将剩余款项转移走)。2014年7月9日陈浩超书写借据,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某借款215万元。

7、《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证实2014年2月18日陈浩超和姚某签订协议合作共同承包枫根沙场开发,由姚某投资项目总金额90%,陈浩超负责办理开采证、协助签订相关协议、协调纠纷等。双方每年共同向枫根村委支付20万合作管理费用。因陈浩超同时为环岛铁路合法砂石供应商,陈浩超在取得开采证后应当与姚某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姚某支付陈浩超人民币160万作为砂场承包的前期费用,包括公关费、办理开采证费用、前期设备、人员进场等费用。陈浩超要在收到费用后将开采证办至两人共同成立的临高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下。陈浩超在收到160万元后在一个月内安排临高鑫泰公司签订枫根砂场签订正式承包协议。

8、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证实2014年4月16日陈浩超和姚某签订合作协议,陈浩超或冠星公司已与中铁公司签订了供应合同,因资金周转原因,姚某以现金出资的名义与陈浩超合作履行供应合同及后续合同,并入股冠星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姚某,姚某前期出资300万给冠星公司,并作为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运营资金,全部同于工程上,不得挪作他用。陈浩超确认冠星公司与鑫泰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陈浩超负责。

其中见证人为陈某3、王某1和刘某1。

9、《河砂、碎石购销合同》证实2014年3月18日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的梁某2与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陈浩超签订合同,约定冠星公司供应中铁该标段的河砂、碎石,总金额为438万元。

10、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证实该公司2014年2月25日设立登记,法人代表为陈浩超,注册资本80万,实收资本0元。投资方为陈浩超、徐某。王磊为秘书。

11、海头镇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开采枫根村低文山沙场合同证实枫根村只有两个沙场,2008年两个沙场均已被承包,承包期均为十年。

枫根沙场于2008年7月20日承包给李某2,至2019年10月2日为止,不得另外发包。

12、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证实法定代表人为邓某,股东为郭某、邓某、陈某5、高一盛,该公司2013年11月12日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1-2标项目部签订了购销买卖合同,由该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玄武岩破碎石和片石。

13、股份转让协议书、个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议证实陈浩超2014年3月19日与炬迪公司4名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浩超以1700万元收购100%公司股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将所有转让款项支付至双方共管的账户(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内,待办理好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双方才把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付到指定账号内。

14、借款单证实陈浩超因业务等原因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借款3次,分别是2013年12月9日;2013年11月4日;2013年11月15日,一共借款208万元。

15、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与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材料购销合同证实双方2013年11月12日签订合同,由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碎石。

16、炬迪公司与陈浩超的协议书证实由陈浩超介绍该公司签订高铁合作项目,炬迪公司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的1%作为酬金给陈浩超。

17、陈浩超以及徐某等涉案人员、公司的银行流水资料:补充卷1P34-118、163-178页18、受理案件通知书:补充1卷P120-159页19、陈浩超银行卡信息以及交易流水:补充2卷P14-46页20、《新建海南西环铁路站前工程XHZQ-6标段沙石料采购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粉煤灰采购合同》该书证由姚某提供,姚某称系陈浩超为了转移沙场未开工的事项而交给他的合同,导致其后与他再次签订了合作协议被骗走300万。

21、回复函、肖继和证言、中铁项目部与临高炬迪公司购销买卖合同等上述证据中铁项目部于2013年11月12日与临高炬迪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买卖合同,并已经履行,该合同无中间介绍人,系与炬迪公司王建平确定工程量和合同相关事宜。项目部与冠星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对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也未供货,未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项目部于2014年4月与海口三鑫泰公司签订碎石采购合同,2014年8月履约结束。

2013年10月左右,李某1说他和陈浩超在海南省搞西环高速铁路的供沙、石项目,邀请我合作,说陈浩超父亲是解放海南岛时的领导,后来在军区任副司令,后来到中山市任市委书记。两人在12月带我到海南西环铁路临高、澄迈县标段的项目部考察,称该项目的沙石都是他们俩人供的货,并考察了5-7标段。2014年2月17日陈浩超说他可以在海南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可以拿下一个200多亩的沙场,要求我合作。我就在家中与他签订了一份《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我打电话问李某1陈浩超为人,他说没问题。2月底我到海南,陈浩超带我到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一块沙地查看,并说该沙场就是我要和他合作的沙场,然后找到一个叫小符的年轻人,说是村长的儿子,说村长长期在外,村里事务由其负责。当时小符说那块沙地可以承包给我们经营8年,承包费250万。我看了一下发现沙场较远的地方搭着一个工棚,好像已经有人在经营,我问小符,他说没有人经营,陈浩超当着小符的面向我承诺,说承包的事由他们搞定,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协议和村委会同意承包的协议并在50天内办好沙场的开采证。当时我也有怀疑,每次我向小符问问题时陈浩超都会抢先答,小符往往都是在听了他的意思后在顺着他的话往下讲的。我在2014年3月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陈浩超的建行账户汇款60万,通过我朋友袁兴坤的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浩超的账户汇入100万,然后一直催陈浩超尽快办好开发沙场的事。2013年12月陈浩超和我哥哥姚江平在海南开办了临高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姚江平,是为了以该公司名义与枫根村签订协议。

后来陈浩超说沙场的开办进度缓慢,他先拿出他和海南西环铁路供沙石的项目和我合作,我和他签订一份《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说可以保证和中建公司、中铁公司拿到价值2亿多的供货合同。后来我们又签了一份关于沙场的补充协议,陈浩超将他冠星公司的全部有效证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都交给我保管,在该情况下我认为他有诚意与我合作,就于4月25日向陈浩超的冠星建材公司账户汇入共300万人民币。陈浩超向我承诺资金安全,对我说该300万到公司账户只是为了向中建公司提供资金证明的作用。4月26日我到建行查询,发现账户被人转走了150多万,我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陈浩超的公司账户还开办了网银,那笔钱是通过网银转走了。我询问陈浩超,他说暂时挪用一下,并于4月27日向我出具了一份承诺7天退回我300万的承诺书。想不到他在4月28日又将账户内的140多万全部通过网银转走了。经我多次催要,他退回我85万,后来就再也找不到他了。

后来我才知道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早于几年前承包给一个李姓老板,这个沙场我们根本不可能承包到,至今也未能承包。该160万的支出情况我不知道,陈浩超没有告知我。我们和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从未向XHZQ-2标供应过河沙碎石等材料。该300万的支出情况我不知道,他支取时也没有和我商量,我到银行查询才发现被转走了。一般情况而言,要从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支出资金,必须加盖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才行,但从我接管这些公章至今,他也未找我加盖印章支出资金。我向银行工作人员请求冻结不让余下的钱转走,但工作人员说必须先报警。我打电话给陈浩超,他说有急用先挪用一下,我听了马上坐飞机到广州抓到陈浩超,他退给我85万元,写下借据,如果合作不成,他要及时把215万退还给我,实际上不是他向我借钱,而是尽快退余下的钱给我。后来我考虑还要和他合作生意,就没有去报案,后来他将余下的钱全部转完了。我转账300万之前陈浩超是说用于与中铁公司签订合同做保证金的,没有说用于购买冠星股份。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浩超,我本人在公司没有任何股份,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不知道。

23、证人李某1的证言:

陈浩超说他是临高冠星建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没有和他一起合作搞过生意,我介绍他给姚某认识,目的是想让姚某向陈浩超了解海南西环铁路项目这边的生意情况。陈浩超带我去枫根村考察,我见到一个村长的哥哥,说沙场已经承包给他人了,但群众有意见,如果群众70%同意,就可以将沙场对外承包。我回去将情况告诉了陈浩超。2013年年底,姚某来到海南后,我和陈浩超带他去看了2、3次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到了枫根村,陈浩超找到一个姓符的向姚某介绍情况,姓符的指着沙场讲这些沙场都是他们村的,陈浩超在旁边说这些沙场我能全部承包下来。后来姚某告诉我他汇给陈浩超160万,又说和陈浩超搞生意向陈的公司汇了300万。后来姚某发现陈浩超偷偷将账户上的钱向外转,非常生气,我就和他一起到银行要求冻结,但行长说先要报案。姚某打电话给陈浩超,陈浩超说急用,会还给他的。我没有参与他们合作搞沙场及向高铁项目供应沙石的事情。

2013年8月陈浩超告诉我,李某3有关系能拿到海南高铁项目,李某3找到王建平带我去考察,后来陈浩超就介绍临高炬迪公司与王建平合作成功,陈浩超就成为了炬迪公司的股东。我不清楚冠星公司与中铁公司的合作,我只是知道没有徐某的合作,单凭陈浩超是无法合作成功的,因为他没有周转的资金,没有实力,也没有货源,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

陈浩超给过我十万元,是其承诺和姚某合作成立新公司就给我股份,还给我50万还债。

24、证人符某1(村长弟弟)的证言:

枫根村有两个沙场,白文山沙场和红勾领沙场,其中白文山沙场2008年承包给李某2,红勾领沙场2009年承包给一个公司经营,目前均还在经营。2014年2-3月姓陈的老板来过我们家,跟我们了解白文山沙场的承包情况,但我们明确告诉他们,白文山沙场早已承包给李某2经营,他们来也没有用,李某2的承包期没有到期,这个沙场不可能承包给他们。白文山沙场承包给李某2时有争议,村民出来阻扰过沙车。

25、证人李某2(沙场承包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以来一直独自经营枫根村低文山沙场,承包期限至2019年10月,该沙场不存在任何纠纷,经营状况良好,有些村民对运沙车的车辆进行拦车勒索已经被抓获。其从未打算将沙场转让经营,和没有和别人商讨过转包的事情,亦不认识陈浩超。只要其不和枫根村解除合同,枫根村没有能力将经营权承包给他人。

26、证人何某(沙场管理人)的证言,证实白文山沙场2008年开始由李某2承包经营,期限是10年。没有陈姓老板来沙场洽谈转让的事情。

27、证人杨某(海南西环铁路二标物资部)的证言:

我所在的物资部是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工作的,梁某2是我们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今年3月我们沙石供应紧张,中铁物资部张姓的钢材供应商来与我们经理联系,介绍了姓李的人过来洽谈,由我负责起草了一份“河砂、碎石购销合同”。当时姓李的人挂靠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要签合同的时候,姓李的人带了一个人过来,梁某2就与那人签订了河砂、碎石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完后,姓李的人就开始供应材料,第一次我和他结算时,他说临高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开不了发票,因此姓李的人又重新挂靠了海口三鑫泰公司,从此以后,姓李的一直都用海口三鑫泰公司给我们供应材料,直到现在。临高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当时只是挂靠签订合同而已,他与我们公司没有发生什么关系,没有开具过发票,也没有经济往来。当姓李的重新挂靠三鑫泰公司后,我们本想重新签订合同,李姓的人提供了相关资料,但忙于工作就没有重新签订。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跟我们公司没有什么关系,该份合同签订是由姓李的履行合同的。

28、证人符某2(枫根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陈浩超、李姓老板、饶姓老板等人来其家问其有关沙场的事,其对他们说该沙场已承包给李某2,如想承包该沙场就要与李某2联系。其带过这些人去看过沙场,但没有能力将沙场承包给他们。

29、证人陈某3(陈浩超父亲)的证言:

陈浩超以我名义2014年3月购买了一台粤T×××××小汽车,是在海南开办冠星公司用的。陈浩超被抓后,我从海南拿到这车,由于我欠中山钟伟斌的13万,他找我还,我没有钱,他叫我把这部车给他还钱,我只好将车转让给他。

30、证人郭某的证言2014年3月19日我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起与陈浩超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个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议书》,他要收购公司100%股权,约定转让资金为1700万元。但是签订协议后,由于陈浩超没有按协议付款,后来就自动作废了,他也没有因为这份协议付款给我们公司,因为协议规定由第三方账户负责保管转让资金的,不可能另外支付。陈浩超曾经通过冠星公司和私人账户转账161.2万元给我们公司,是因为他曾向我公司借款208万,他以个人名义写了借据给我们公司,他转这些钱是还款给我们公司的,钱我们用于公司运转开支了。我们公司与海南西环高铁项目签订了一些供沙石的供货合同,如果我们转让,是将这些合约一起转让的。

31、证人陈某5(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陈浩超堂弟)的证言:

我们公司有四个股东,我是其中一个,我们当时与陈浩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来陈浩超汇款2078000元,但这是归还他欠我们公司的欠款。其中2013年12月9日借款200万,11月4日借款5万、11月15日借款3万。但没有借款协议,只有借款单。

我们和陈浩超一起成立了炬迪公司,成立后陈浩超就介绍王建平给我们,然后王建平和中铁谈项目。当时陈浩超帮我们提供信息,我们公司给他40%股份,后来他不要股份,将40%股份转给了王建平,也没有要其他费用。

32、证人邓某(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与陈浩超签过股份转让协议,协议都规定他在三日内将购买股份的钱先存入第三方账户以保证股份顺利转让,但陈浩超没有付钱。后来陈浩超曾经转账161.2万到我公司,是因为当时他曾向我公司借款200多万元,还写了借据。

33、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陈浩超向其多次借款,其中2014年4月陈浩超通过海南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号转账60万到其提供的中山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的账户中归还其欠款,然后其再将赛霖灯饰的钱转到中山古镇新飞约灯饰厂账户中,该账户的姜某将60万再转账到其账户上。但该60万又再次借给了陈浩超。目前陈仍欠其180万,现已经起诉陈。

34、证人王某2(赛霖灯饰)的证言,证实其借了赛霖灯饰的账户给柴某,以方便柴某收取欠款,但该账户不能转出,其通过姜某的新飞约灯饰账户转出,再通过新飞约转到柴某处。

35、证人姜某的证言与王某2、柴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提供账户协助柴某转账收取还款。

36、证人尹某(陈浩超的司机)的证言:

我在海南帮陈浩超开车,陈浩超让我买房,他帮我付房款,到时候还可以一起住、我交了首期后陈浩超一直没有给钱,后来法院将房子查封了,陈浩超给我38.53万元交买房钱。

37、证人徐某的证言:

2014年1月陈浩超说他能在海南拿到高铁项目要求和我合作,但是中铁公司要求签订合同的公司必须要有实力履行合同,陈浩超让我出资600万进行注册公司,我就在2014年2月25日注册了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我向公司转200万并验资。2014年3月我和陈浩超、李某3到中铁见到杨某,签订了合同,200万到账后,李某1有一天打电话给我,说陈浩超到银行办理了支票,准备转走我的200万,我就打电话给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说有这回事,我问陈浩超,他说财务章他以前就盖好的,我让他不能动,然后就将这笔钱撤资了。后来李某3找到我,说陈浩超的项目是通过他拿到的,陈没有资金,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要求与我合作。于是我和李某3、麦信斌重新成立了三鑫泰公司。当时中铁公司也发现冠星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然后通过李某3的沟通,中铁公司将工程量转给了三鑫泰。

2014年4月20日左右,陈浩超打电话给我,说他找到一个老板,不与我合作了,他要把冠星建材公司的股份收回,我当时提出70万,在4月2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70万是我提出来的,因为我以临高冠星的名义向中铁公司供应了35万左右工程量,加上办公费。陈浩超一共给我151.2万元,其中70万是股份转让价,40万结算单和开办公司所用的钱。后来50万元转给了陈浩超另一个账户,10万元我用来支付供货款,40万元在我处。(但解释不清楚为何陈浩超给他的是151万)38.证人张某(姚某的员工)的证言:

姚某找到我让我去海南帮他打理沙场,我在海南见到了陈浩超和李某1,他们带着我们到海南西铁工程工地看,说那里的沙石都是他们供应的。陈浩超还带着我们去枫根村看了一个沙场,并找到村长的儿子小符,小符带我们去看沙场。我们看到沙场有被挖过的痕迹,姚某问小符是否有人在经营,小符说是自己建房需要沙子来挖的,还说村民已经基本同意出租沙场,还找了几个村民当我们的面问过。陈浩超当时一直在旁跟着,并在小符和村民回答我们提问时不停抢先回答。后来姚某如何与陈浩超商谈沙场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014年2月我和姚再次来到海南,陈浩超让姚某先行支付160万。

后来有一天陈浩超带着其父亲陈某3到姚某家中,陈某3说他儿子陈浩超在外面认识很多高官,所以生意做得很大,与他儿子合作没有问题,后来姚还与陈起草了一份合作协议。后来我和陈浩超去了海南,姚某汇了300万到临高冠星公司。到了第二天,我们觉得好像受骗了去银行查看一下钱的情况,发现被汇走了大部分,我们想冻结,但银行说没办法。姚打电话问陈,为何钱被转走,陈说有项目在做,先将钱挪用一下。姚某坐飞机去广州找陈浩超。

李某1和尹某在陈浩超诈骗过程中明知陈浩超没有能力承揽工程,为了让姚某上当,不断向姚某提供陈浩超是好人的信息。

39.证人王某1、刘某2(合同见证人)的证言,证实陈某3和陈浩超邀请姚某商谈海南高铁砂石供应合作项目,陈浩超说其和高铁项目的总指挥长是铁哥们,陈某3原来在海南军区做领导,指挥长是陈某3的下属。陈某3也说高铁项目的指挥长是其以前的老部下,高铁领导都是其儿子的好哥们,肯定能拿到项目。

40、证人梁某2(中铁负责人)的证言:

2014年3月18日中铁21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与临高县冠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河沙、碎石购销合同》是真实的,该合同是经过中间人李某3介绍的,是杨某认识他。2014年3月,杨某打电话给我说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实力,有自己的沙场可以供应,我叮嘱杨某,一定要对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如果不缴,合同作废。2014年3月18日,杨某与对方陈浩超签订了合同,我从外地回来补签了名字并加盖公章。

但是这份合同没有履行,因为冠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10万元保证金,经了解,我发现该公司没有货源,公司实力一般,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所以合同就没有履行。当时我让李某3告诉冠星公司,合同作废。后来我们与冠星公司的工程量由有实力的海口三鑫泰公司来完成了。合同作废以后我们没有回收合同,冠星公司也从来没有向我们公司供货。我们公司是国企,会按照合同的规定来结算,我们也没有从海南儋州海头镇进过沙石,因为不可能从那么远拿。

41、证人李某3(合同介绍人)的证言:

2014年初,陈浩超找到我让我帮他介绍项目做,我找到中铁项目部物资部部长杨某,刚好他们项目需要沙石,我就介绍陈浩超给杨某。陈浩超对杨某说他们公司有几千万,公司很有实力,后来他们和杨某谈妥了。2014年3月18日陈浩超、我、阿勇、徐某一起到了项目部,陈浩超代表冠星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了。当时杨某提了条件,要公司有实力,有货源,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但后来项目部发现冠星公司没有经济实力,没有货源,也没有缴纳保证金,项目部又要赶进度,就终止了合作并通知了陈浩超。后来我和徐某等人成立了三鑫泰公司,由三鑫泰公司与项目部合作。我没有承诺帮陈浩超介绍2.5亿的工程量,陈浩超在项目部、施工单位没有认识的人,如果有他就不会找我了。

2013年7、8月,陈浩超说希望与我合作,找到投资机会,我通过关系找到王建平,王建平说他能拿到项目,我就将消息告诉了陈浩超,后来王建平的临高炬迪和陈浩超合作成功。

42、证人陈某6(海口分行职员)的证言,证实炬迪公司的人来过该银行,说陈浩超向购买他们公司的股权,想通过其银行来监督这笔交易进行,后来在银行办理了合同签订手续,但是陈浩超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钱转入指定的账户,合同自动终止了。

43、证人罗某(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与陈浩超没有业务往来,其公司收到的10万元的性质其不清楚。

4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陈浩超之后,陈浩超有转账60多万给其,但陈浩超没有给其存过钱。

告人陈浩超供述:姚某是李某1介绍的,李某1向姚某介绍说我父亲是海南军区的高官,任中山市委书记,是李某1本人编造出来的,我爸没有做过这些职务。我和李某1商议让李某1去游说姚某合作沙石生意,并将我新成立公司的我的股份一半给李某1。姚某同意来考察,我也在此时与徐某成立了冠星公司。我与姚某合作过开沙场,整个过程李某1都有参与,还亲自带姚某到枫根村看该村的一个沙场,看完后我们才合作的。我和李某1对他说要先付部分启动资金和活动经费,于是姚某给了我160万元,后来他将钱转到冠星公司账户。我将其中100万转到炬迪公司购买了股份,另外60万用于做其他工作上面了(补充阶段称60万中约30万给了李某1)。后来我去操作承包沙场的事情,由于之前承包沙场的李姓老板不同意把沙场归还给枫根村,我就没有承包到枫根村沙场。(补充侦查阶段:)2013年10月左右,我们发现海南枫根村有沙场,我和李某1找到符某2、符某1谈承包沙场的事,他们当时告诉我们他们村的沙场中190多亩是承包给一个姓李的(李某2),由于原来村长在向外承包沙场时有违规行为,村民有意见,他的沙场没有开工,村民不让李某2承包,他们想把这个沙场承包出去。我在认识姚某时没有承包到该沙场,我们没有能力,以找姚江明合作。我在临高开设了临高冠星建材有限供公司,我曾经代表该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签订过一份400万的协议,对方当时的代表是梁某2。当时签订时有我、李某1、徐某、李某3(中间介绍人)、中铁是杨部长(杨某)在场。合同中规定,履行合同签要求按照合同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是徐某负责的,我不清楚。签订和通过后我找了徐某以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联系福山、东山沙场的沙石,拉沙土石给对方,还通过徐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给沙场。沙石是我从海南省澄迈市东山沙场、东山石场和福山石场取的,但有签订供货协议。2014年4月左右,在李某1和我的游说下,姚某和我签订了海南西环铁路河沙、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这份协议中我保证工程量价值能达到2.5亿元。我已经告诉姚某通过收购炬迪公司的股份来完成。签订后我和李某1说需要运营资金,让姚某往冠星账户存入300万元,我当日就通过网上银行将300万转走了。我和姚某签订该协议后,临高冠星建材公司已向海南西环铁路建设工程供应河砂碎石近一个月了,但是还没有到双方结算的时间。我好像有将《XHZQ-6标段砂石料采购合同》、《土方运输合同》、《粉煤灰采购合同》给过姚某,并带他去上述合同的工地。我从姚某处拿到的钱通过冠星公司转账共160万给炬迪公司,是因为2014年初,我和炬迪公司股东协商以300万购买该公司全部股份,(因为该公司在中铁那里有1400万元应收帐,所以我再拿出300万就全部转让给我)。我收购该公司股份,是因为该公司与中铁项目签订了2.5亿元的工程,但没有实力,所以他们想转让股权,但后来由于我资金不到位,没有收购成功。我没有向炬迪公司借过208万,这208万是我帮他们公司跑海南西环高铁项目拿工程的好处。2013年10月18日我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佣金协议,内容大概是我协助该公司与中铁集团签订工程合同,成功之后按照1%收取佣金,后来我为该公司从中铁集团那里拿到了2.5亿的工程量,按照该协议,该公司要给我205万佣金,剩下3万元是支付给我的招待费。写借条是为了他们公司入账和出账用的,不然这200就没办法付给我。我还将冠星公司的款项分别转给中山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均为罗添成)60万元和10万元。我和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负责人是我的朋友罗添盛,提供了他2个公司的账户。我的目的是让两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再把款项转入我的银行卡上,我就可以随意支配。当时姚某向我要钱,我不希望让人发现我们公司的钱转到我个人账户,就先转给这两个公司再转到我个人账户上,我再转给姚某。后来姚某让我还款时,我就用该款项还给他。李某1得知姚某向我账户汇钱,就向我要活动经费,我向李某1的账户转了20万,又给了他10万现金,是李某1知道姚某的钱到账后主动向我要的活动经费和辛苦费。另外以陈某3名义购买一台东风日产车。我转了151.2万给徐某,是想购买他在冠星公司的股份。徐某投资了200万,后来在合同签订后就收回去了,他知道有大老板和我合作,就说他将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我,让我再转让给姚某。150万是我和他商议的购买价格,但没有签订合同。姚某也知道,股份买回来后他占70%。因为还要加上之前他垫付给我的1.2万元,我就转了151.2万给他的深圳市豪友土2014年5月8日-2014年5月22日我分41次将临高冠星账户上的200.5万元转到我中国建行的账户上,全部取现后存到我公司的账上。

到我公司的账上。我在2014年5月9日通过建行转账36万元给尹某,是帮他交房子的尾款,口头达成协议让他把房子转让给我。炬迪公司给我的钱和姚某给我的钱,相当一部分存入或转入我女朋友孙某的账户上,让孙某帮我保管,大概有100多万。2014年3月我想帮孙琪买房,被告人陈浩超对资金流向的供述:

资金流向的供述:我第一次拿姚某160万元,款转进支出情况是:存入: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广州市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0080账户向我的卡号为62×××49的卡内转账100万元;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他自己6172转款60万元。支出:2014年3月4日,我将姚某转给我的100万元转账存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2014年3月5日,我转账支取29万元,转账存入我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的62×××48账户;2014年3月6日,我又支取30万元,转账存入我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62×××48账户,2014年3月31日,向尹某的00760账户转账1万元。第二次拿姚某300万元,款项进支出的情况是:转入:(1)2014年4月25日,姚某通过他自己43×××72账户向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款210万元;(2)2014年4月25日,姚某通过姚娟的账户62×××92向我的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账80万元;(3)2014年4月25日,姚某通过自己的0998318转账10万元。姚某前后共向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转款300万元。支出:(1)2014年4月25日,也就是姚某转款到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的当天,我将300万元中的151.2万元通过网银转进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2014年4月27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60万元转入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3)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62万元转进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4)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10万元以股权转让费名义转进广东省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20账户;(5)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5万元退还到姚某62×××68账户;(6)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11万元转进我的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5601524账户。2013年8月份左右,我获知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工程信息后,由于我没有资金,我找到我的朋友邓建松,由于邓建松是澳门户口,邓建松就让他姐姐出面。2013年10月22日邓建松的姐姐邓某、我的堂弟陈某5、郭某三人成立了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过程中,他们说给我一部分公司的股份。但是我看见公司股东人数多,不好经营,我就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们提出,我不要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我要佣金。我与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佣金协议。之后,我运作工程的事项。2013年11月4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给了我5万元现金;2013年11月12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买卖合同》;2013年11月15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又向我支付了3万元现金。2013年12月6日、12月9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22×××42账户向我的工商银行中山分行316225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后,由于公司股东意见产生分歧,我就向他们提出,由我出资收购他们公司,然后由我来经营,他们表示同意。但是他们要让我把佣金退还他们,作为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本。当时我们双方商定,公司收购价为1700万元,200万元给我作为佣金。我实际出资为1500万元。2014年3月19日,我与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后来因为我的资金没到位,所以就没收购成功。因此,我转给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162万元,是我为收购公司而退还的佣金。

司而退还的佣金。2014年1月20日,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中山分行9398517卡向邓某1231785卡转款27万元,2014年1月31日,我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退还佣金18.8万元,加上上面提到的162万元,我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共退还佣金额为人民币207.8万元。现在公安机关冻结80.6万元,我实际退还佣金数目为127.2万元。我与徐某成立了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后来徐某提出他不想做工程了,想退出,他说他将他的股份转让给我,让我向他支付101.2万元。姚某的钱到帐后,我通过网银将姚某存入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300万元中的151.2万元转到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然后我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我个人的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5601524账户。我让柴某帮我套现,所以将60万元转到中山市赛霖灯饰门市部。同样原理,因为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来法人代表是罗添明,我就打电话给罗添明让他帮我套现,罗添明给了我两个账户,一个是他本人的账户,一个就是中山市今天建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是80×××20),我给这两个账户分别转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这20万元现他套现后没给我。我将款项转进自己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此账款项的流向如下:我自己或提现或转到我个人的其他账户或者卡共计18.43万元;向姚某转款70万元;向我的父亲陈某3转账5万元;我的母亲李苑兰在我被刑事拘留后,将我账户上剩下的3.39万元,转到她自己的62×××18账户,然后提现;向李某1转款0.92万元;2014年5月9日,向尹某的62×××61卡内转账36万元,向尹某的62×××44卡内转款1.2万元;2014年5月9日,向罗添明的32×××34账户转款10万元;2014年5月9日、23日向刘炎的62×××32账户分别转款3万元和7万元;向我的女朋友孙某62×××79账户转账15.5万元;向李桂花的62×××42账户转款25万元;向夏新桥的62×××79账户转款10万元;向别人支付高利贷利息计9.85万元。另外,我将款项转进我的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此户款项流向如下:我自己或转账或提现8.3376万元;2014年4月25日,向我的女朋友孙某62×××79账户转账30万元,2014年5月4日向孙某62×××79账户转账10万元;向姚某的62×××68账户转账11万元;向刘炎的62×××32账户转款12万元;向我的父亲陈某3转账5万元;向李某1的62×××89账户转账2.1万元;向尹某的62×××44账户转账3300元;向李俊飞的62×××02账户转账33.5万元;向夏新桥转款2万元;支付他人高利利息2.5万元。而且,我曾以我妈李苑兰的名字在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办了两张工行卡,这两张卡一张是主卡,一张是副卡,主卡卡号为62×××62,我持有这张卡并一直使用,没有转借过给别人,上面的交易是我操控的,另外一张副卡的卡号是62×××31,这是我母亲使用的。我将部分提现的款项转进62×××62卡内。2014年3月21日,我通过62×××62向李某3的工行中山分行9429997卡内转款3万元;2014年3月22日、27日,我通过我自己的工行中山分行的向李某1的62×××89账户转账1.1万元;2013年12月6日我将我的工商银行62×××38卡上的95万元转到我妈李苑兰62×××62(这张卡开卡后一直归我使用),2013年12月8日,我又将62×××62账户上的48万元转给了我的女朋友孙某;2013年12月9日,我又将我的62×××38卡上的70万元转到我妈李苑兰62×××62,然后,我马上又将62×××62账户上的63.5万元转到我的女朋友孙某5594账户。我拿到姚某的钱后,我曾给了李某110万元现金,也曾存入孙某2538079账户。我合计向尹某转账或给现金共38.53万元,2.53万元是给他的辛苦费。36万元是这样的:2011年底尹某看好了中山市沙溪的房产,我告诉他可以买,尹某交了首期房款,后来我们都没钱,法院将房产查封准备拍卖,尹某就埋怨我,我就对尹某说剩下房款我来付,房子算我的,首期款会给他,给了他36万元。2014年3月24日,孙某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财富世纪房产,我替孙某缴纳了中介费6万元购房定金5万元。我看了孙某的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62×××79账户的交易记录,我给她的钱共计29笔,共计120.5万元,其中转款如下:2015年5月9日、5月11日、12日、6月4日,我通过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向孙某的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账户转款共计15.5万元;2014年4月25日、5月4日我通过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向孙某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之后账户存款40万元。我给她钱印象最深的有一次,我和她存钱,本来存1万,后来因为柜员机卡,只存了8500元,还有一次,2014年1月23日,徐某给我转款后,我当天拿了3万元到她的银行账户。我看了我母亲李苑兰工行中山分行62×××62账户,我通过该账户向孙某的62×××94转款的情况如下:2013年12月8日,转款48万,2013年12月9日,45、辨认笔录45、辨认笔录(1)被告人陈浩超辨认出李某1是其海南工程的拍档,其从姚某支付的工程款中支付了30多万给他作为工程前期费用;徐某是冠星的合伙人,后以150万的价格将冠星股份转让给其,其再转让给姚某;辨认出姚某支付了300万工程款;辨认出罗添明是其拿到姚某的钱后通过其账户套现10万元的人;辨认出李某3就是介绍工程的人;辨出孙某是其女友。(2)尹某辨认出陈超的女友是孙旗。(3)李某3辨认出陈浩超,其帮陈浩超介绍过中铁工程;李某1是陈浩超的搭档;尹某是陈浩超的司机;徐某是星公司的合伙人。(4)张某辨认出尹某是帮陈浩超诈骗的人;陈浩超就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先后扣押了陈某1人民币21万元、徐某101.2万元、柴某人民币3.5万元;冻结了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号22×××42内的人民币806000元、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1×××80内的人民币84854元、陈某3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松苑支行账号32×××54内的人民币50000元、冻结孙某建行广州人民中路支行账号62×××79人民以上有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银行冻结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一、诈骗罪下:一、诈骗罪㈠关于被告人陈浩超辩解其没有诈骗被害人林某的意见。经查,本案的证人陈某1指证被告人陈浩超谎称有能力利用关系盘活桂花苑项目,并索要费用共计700万元,还向其提供了所谓文件以及办理流程,陈某1因此信以为真,分别与吴某、陈某2及被害人林某等人签订了相关合同;陈某1还在林某的要求之下带被告人陈浩超与林某见面;陈某1在收到被害人林某两次转款(每次100万元)后,除了3月11日自己截留一部分外,剩余款项即刻全部转给被告人陈浩超;证人吴某证实陈某2在珠海有个烂尾项目找他,他找到陈某1,陈某1说被告人陈浩超有能力办理,在陈某1处看了说是陈浩超发给他的有关珠海项目的假文件,还与陈某1一起与珠海的陈某2、林某签了协议,还与陈某1一起掏钱给陈浩超做前期费用、拿那些假文件给陈某2和林某看以及一起去找林某催要被告人陈浩超要的前期费用,吴某后来发现那些文件是假的就打电话给林某,林某找到陈某1催他还钱,为了救陈某1,其还转账30万元给林某;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其与陈某1被林某、韦某扣留追要被诈骗的钱款,陈某1说是被陈浩超骗了,其找到陈浩超,陈浩超让其父亲用商铺抵债50万元;被害人林某陈述陈某2为帮助他向他介绍认识了陈某1、吴某,说他们能够盘活桂花苑烂尾项目,其在见到所谓剥离项目文件后向陈某1支付了一百万元活动经费,还与陈某1、吴某签订了协议,后陈某1和吴某又给他看了所谓的文件,他又支付了一百万元经费,陈某1说他是通过被告人陈浩超办理的,陈浩超说要支付剩下的五百万才给看政府文件原件,为了看到政府文件的原件其准备了五百万元的存折,在珠海见到陈浩超,陈浩超带其去见到由梁某1假扮的政府工作人员,见到该工作人员信封里装的文件袋,他也给梁某1看了五百万元的存折;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陈浩超要其扮演政府工作人员拿文件给林某看,还按陈浩超要求看了林某存有五百万的存折;陈某1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了其收到林某的200万后,除了21万外,其余款项随即都转给了陈浩超。综上,有证人陈某1指证被告人陈浩超谎称有能力盘活珠海桂花苑项目进行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林某指认被告人陈浩超为了拿到剩下的500万元活动经费带其见由梁某1假扮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向其出示假政府文件的事实,还有证人吴某、陈某4的证言和被告人陈浩超要求父亲将店铺抵债给林某的事实都间接印证了证人陈某1的指证,更有银行记录说明了陈某1收到被害人林某活动经费200万后即刻转给被告人陈浩超的事实,以上证据和事实足以充分证明被告人陈浩超谎称有能力盘活“桂花苑烂尾项目”进行诈骗的事实,虽然被告人陈浩超辩解其与陈某1之间签订有借款合同,是借款行为,但他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盘活“桂花苑项目”仍然向陈某1提出要活动经费,假意盘活不成就算是借款。其获得款项后,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为“桂花苑项目”做过任何公关活动,且在该项目没有任何眉目的情况下,为诈骗更多钱财,指使他人假扮珠海市政府工作人员持假文件企图骗取被害人林某的信任。其被识破后,虽然在他人追讨下,其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大部分款项被其挪为他用、不知所踪,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十分明显,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其辩解意不成立不予采纳。㈡关于被告人陈浩超诈骗被害人林某的数额问题。本案中被害人林某被骗后向陈某1支付了200万元,其中179万转给被告人陈浩超,但在立案前,被害人林某已经追回了100万元,该100万元应在诈数额中予以扣除。㈢关于扣押在案的陈某1的21万元的处理问题。因为陈某1并非本案的被告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21万是本案被告人陈浩超从诈骗款中支付给陈某1的,依法二、合同诈骗罪二、合同诈骗罪㈠关于被告人陈浩超辩解没有合同诈骗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陈浩超没有能力取得沙场经营权,却与被害人姚某签订《沙场合作协议》,不可能履行海南铁路有关项目却与被害人姚某签订《河砂、碎石合作协议》,且在被害人姚某转款后,不顾被害人姚某反对将款项迅速转移、挪作他用,并没有用于任何与履行协议有关的事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多名证人、及银行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说明被告人陈浩超利用合同诈骗他人事实,其辩解意见与事不符,不予采纳。㈡关于被告人陈浩超诈骗被害人姚某的数额问题。被告人陈浩超诈骗被告人姚某460万元后,曾转账还款86万元,该86万应在诈㈢关于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的处理问题。

款项的处理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因本案扣押了徐某人民币101.2万元、柴某人民币3.5万元,冻结了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号内的人民币806000元、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内的人民币84854元、冻结陈某3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松苑支行账号内的人民币50000元,有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明上述扣押和冻结的款项是被告人陈浩超从被害人姚某诈骗所得款项中支出的,且相应人员对此没有异议,依法发给被害人姚某。冻结被告人陈浩超女朋友孙某的人民币160.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人陈述证明其中人民币55.5万是被告人陈浩超在骗取姚某钱款之后发生的,该人民币55.5万元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姚某,被告人陈浩超在诈骗被害人姚某前支付给孙某的依法不予在本案中处理,相关当事人可循其他途径解决。另外,关于被告人陈浩超有现金存入孙某账上的款项,因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在本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有能力利用关系盘活有关项目,诈骗他人财物超过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超过一百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浩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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