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建设环保设施的企业,是否能按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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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辰有限公司完成生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验收
日下午3时,中央电视台铜山之行栏目组就环保建设成果采访了我公司副总经理李刚,李总汇报了我公司顺利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验收的喜讯,同时表达了对铜山环保局的真挚感谢。
& & 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尽心尽力,得到了许多企业单位的普遍好评。江苏华辰有限公司就是受益公司之一,在铜山环保局和我公司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顺利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验收。
& & 在此之前我公司一直坚持着环保理念,进行环保建设,但由于人员较多,知识普及不到位,环保工作仍然有些许欠缺,鉴于我公司环保态度的认真,铜山区环保局一直关注我们,上至局领导,下至工作人员,不仅关心我们的环保成绩,更是耐心细致的上门教育、指导,给我们企业人员宣传环保知识,加强环保意识,通过铜山环保局和我公司人员的大力配合,我公司从实际出发,分别新增了一条污水处理站,添置了焊烟净化设备,空气滤化装置,降低噪音设备。使各种废物,废水,废气都能达标排放。这期间局领导,特别是王勇局长,多次上门指导监督,把技术、赞美、鼓励和服务送给我们。目前我公司不仅做到变压器产品的质量完全过关,实现节能,更做好了公司整体环境的建设达标,为徐州的工厂企业做出楷模,受到局领导的大力赞扬。我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做好产品、环境双重建设,实现规模性企业,规范型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第三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第四条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第五条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第六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原则,水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部是改、扩、新建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前各阶段的设计管理;机动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后的设计管理;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机动部负责施工阶段的工作,要求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施工建设。
技术中心负责推广和应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好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建成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行。
设计阶段的管理
建设项目要鼓励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
项目建议书中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
响作简要叙述,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同时,要向上级行业环保部门登记,以便行业环保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下阶段工作的准备。
以预可行研究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预可行研究报告按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处理。
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委托熟悉冶金工业的、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篇(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必须遵循的标准;
(三)各污染源控制方案;
(四)环境保护分类投资和环境保护全部投资估算及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工作情况与衔接等。
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符合《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YB9066-95)要求。主要应有: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
(三)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
(四)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概算;
(五)填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审查表》,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前15天报送环保部审查。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施工阶段的管理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在安排主体工程的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步安排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并在施工中同步进行。
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片区的污染和危害。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制定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并投运。环保设施未建成的项目不得验收、不得投产,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将处予罚款并勒令停产。
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按《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办理环保设施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为水钢创造效益的单位,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资金浪费、环境污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元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对应技改大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Q/SGG《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同时废止。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暂行)04等内容。 
 凡厂界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的报审制度。 6.2.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填写本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 环保设 施、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和使用。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的...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 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 境...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为加强和规范建设...管理条例》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 “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公司 Q/ ××× ZD 58―2011 ●●●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保 年 月 日 发布 年 月 日 实施 ××公司 ...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_专业资料。浙江省环保附件3: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 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对建设单位违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 城管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宜昌市西陵区编制了区级相关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6月27日区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审核通过。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区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28003GCF03400
对建设单位违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建设单位违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西陵区城市管理局
【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用途。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一、违法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处罚标准:
轻微:按期改正且达到功能要求的 不予罚款。
一般: 按期改正但未达到功能要求的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下罚款。
严重:不改正的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形: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用途。
处罚标准:
轻微:按期改正且达到功能要求的 不予罚款。
&一般: 按期改正但未达到功能要求的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下罚款。
严重:不改正的& 处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举报、移送等渠道发现的涉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应当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8.《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自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
2、区级:负责本辖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二、相关依据:
1、《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自日起施行)。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可行使直接查处权;
2、《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自日起施行)。第六条区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西陵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宜昌市育才路21号,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局受理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献福路20号,西陵区城市管理局,监督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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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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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史上最严环保规定:环保设施需与项目建设同步
金湾区在新出炉的《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要求,今后凡由金湾区环保局审批或市环保局下放的建设项目,都必须遵循“三同时”的原则,从而构建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模式。
  金湾区局日前发文要求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旦违规,将根据国家环保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于该规定堵住了过去一些建设项目在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前,以&试生产&等名义先期投入使用的漏洞,这也被业界称为金湾史上最严环保规定,有企业甚至因此抱怨太严了。  环保设施尚未建成或还未验收合格,允许企业先进行生产曾经是许多地方为保障企业效益的惯用做法。由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并不健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污染风险。为改变这一局面,金湾区在新出炉的《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要求,今后凡由金湾区环保局审批或市环保局下放的建设项目,都必须遵循&三同时&的原则,从而构建以预防为主的模式。那些需要分期建设或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将分期进行环保验收。金湾区环保局还将跟踪项目的环保建设情况,其中重点污染项目的检测频率为每月一次。  但这一规定也招致金湾部分企业负责人的抱怨。一家落户金湾的大型央企负责人直言,规定过于死板,该公司组装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按照惯例,都是边建设边投产,等到环保设施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黄花菜都凉了&。该负责人为此呼吁环保部门能够区别对待,对于一些对环境没有影响或影响甚微的企业,能够允许先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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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00:00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局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江苏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新、扩、改建设项目划分界限的请示》(苏环法[9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中所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原有项目为了扩大生产能力而扩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无锡市环保局请示中所指宜兴市第八化工厂于1989年从原址迁往另一地址;迁址之后,于1995年更名为益民公司,并作为新办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益民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已向环保部门填报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报告表中注明系新办企业。据此,对1995年成立的益民公司应认定为新建项目已属无疑。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
  据请示反映的情况,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益民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已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受处罚,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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