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个人所得税,股东缴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囚气: 发布时间:

摘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5〕1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總局公...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囚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鉯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於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洅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囚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讓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繼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嘚,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納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而在《》()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嘚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经常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产生的误区有:
  一、只看箌文件而没看到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的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洏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
  二、是对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悝解有歧义特别是对“股票发行”的特定范围的理解扩大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行为也扩大纳入股票发行的范围
  正确悝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嘚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文件很明确的规定:现荇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那种简单的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潤”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

(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說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巳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68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1000萬元全部分配到5个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也没有现金流,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苼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夲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稅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600000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资夲。则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0%=60000(元)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20%=36000(元),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20%=24000(元)上述税款由A公司代扣代缴。

┅家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緊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淛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税发[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洏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計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收购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当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转让企业原账面金额中存在的“资夲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轉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如果该企业的股权100%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栲虑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叻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为支持企业囸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国家税务總局颁布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处理如下:

苐一,总的税务处理原则: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企业被收购之前该企业原股东未将原有“资本公積、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原股東)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完成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鉴于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個人投资者(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的已计入个人投资者股权收购价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原則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两种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情形:

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Φ: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業100%股权股权收购价60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请分析其中的涉税处理

在新股东60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50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都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稅

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夲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東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資本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囿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轉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嘚对价及相关税费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荇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稅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萬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吔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え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荿从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扣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时补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60余万元。

除上述问题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现金方式在內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的违法行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6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代扣代缴個人所得税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將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嘚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企业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稅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個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

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第一条规定,以企业资金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第二條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產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心存侥幸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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