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学或法律的法律逻辑学基本概念念,最早开始于什么时期

《2第二章法律基本概念》
2第二章法律基本概念
2 第二章 法律基本概念.txt爱情是彩色气球,无论颜色如何严厉,经不起针尖轻轻一刺。一流的爱人,既能让女人爱一辈子,又能一辈子爱一个女人!第二章
法律基本概念一、判断题1、 法作为社会规范,与道德规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调整人的行为。2、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律调整人的行为。3、 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消防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可以由该省政府以规章形式作出规定。4、 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可以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5、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和国际条约等。6、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7、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8、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9、 某甲请某乙到酒店吃饭,某乙在赴约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某乙的死亡可能导致某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 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 D、团体规范3、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5、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6、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需由规章规定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7、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8、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B、全国人大和国务院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9、下列哪种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C、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10、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实施《消防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立法解释B、《办法》属于《消防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C、《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D、《办法》对《消防法》进行了体系解释11、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
)。A、适用范围不同B、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C、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D、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12、以下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个体户暴力抗拒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并将一执法人员打成轻伤,则其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B、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交付面粉10吨,在履行期内,乙享有民事权利而甲承担民事义务C、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基本法律都据此制定;所以,触犯了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D、民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因此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免除1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责任的归结要讲求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B、法律责任的免除即无责任C、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D、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违法与违约14、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项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三、多项选择题1、以下对“法”的理解说法正确的有(
)。A、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包括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C、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D、某些犯罪的成立,需以具有特定目的为必要条件,这表明法律不仅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也规范和约束人的思想2、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各种说法中错误的有(
)。A、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具有规范性,这种规范是一种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B、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形成机关的不同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C、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D、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即法律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4、下列哪些条文直接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特征?(
)A、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B、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5、以下关于法的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经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具有程序性6、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
)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C、习惯法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7、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B、在我国,宪法、法律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分类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D、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8、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B、仅在部分地区适用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确定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它们的效力等级是不同的D、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制定1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11、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劫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6小时后,才将康某押送到40里外的乡派出所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0年后被人查出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恶性肿瘤的小腿D、高某在与3个青年打架时,拔出刀子将对方一人刺成重伤12、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1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14、某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某部委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15、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以下哪些不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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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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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绪&论  研究法学的方法和研究别种科学是一样的。先把那根本上的原理彻底悟会了,其他的枝叶问题就可不劳思索,迎刃而解。比方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有确定的公式和定例;学者根据  那种公式和定例就可解释各种变化无定的问题。要是没有那种公式和定例,就要觉得头绪纷纭,顿时无从着手,怎能造出一种科学的统系呢?但其间有一异点就是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属于自然科学;那自然境界上的现象如影随形,都有定理可以推测。法律学并非自然科学,乃是一种精神界的科学,-乃是社会科学之一部分。精神是一样活动的东西,吾人难以捉摸,其变化亦复神妙非常,与天然现象大不相同。要在精神界的科学上作个公式下个定例,那个公式和定例断乎不能如八八六十四和H2+O=H2O的呆板且绝对。何以故呢?因为人的精神是自由的,海阔天空没有人可以捉摸得到,想做什么就要做什么。那“想做什么”是个因,那“就要做什么”是个果;因既活动,果亦不免随了活动。所以自然界只有现象,精神界则有事业。自然科学的问题是“究是怎样?”其答案是个发明,其所证明的是“有因必有果”;精神界科学的问题是“应是怎样”?其答案是个创作,其所奉为信条的是“有志就成”。万物的进化是在天演;人事的进化是在猛进。宇宙间惟有人心是最灵活,既难束缚又难察量。那自然的“光”“热”“电”虽然奇妙,然还可以用各种科学艺器来确定他的度数;人心的“光”“热”“电”(知、情、意)那是更属奇妙了,没有什么科学仪器可以用了来察量其度数。照这样说,那人的心理果为一种不可研究的东西吗?人心既不能研究,精神界上的科学就没有什么公式和定例之可言了!那又不然的。人心虽不能用有形的仪器来推察,却可用无形的仪器考查他一下。在精神界上的科学,我们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仪器都是无形的;虽然无形,其真确和稳妥倒不让那有形的仪器。法律学既是精神界科学之一部,自然亦有一种无形仪器-即是标准。标准拿定了,就不难再造公式和定例。  二、法律的标准  从前孔子曾经说过:“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现在我也要依样葫芦说句话:“法云法云!条文云乎哉?”玉帛是礼的用,非礼的体;钟鼓是乐的器,非乐的本;条文是法的骸,非法的魂。所谓“体”所谓“本”所谓“魂”,都是标准之别名。礼的标准可以用一“敬”来代表他;乐的标准可以用一“和”字来代表他;法的标准却用个“理”字来代表他。所以“敬”、“和”、“理”是治礼、乐、法的人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利器;靠了那种利器,善恶真假即可一辨而知。天下固有不敬的礼,不和的乐,不合理的法。但便是礼其所礼,乐其所乐,法其所法,并不是我心目中的礼、乐、法了。这种礼乐法,即使能够冒着礼乐法的名横行一世,那也不过是暂时的。以历史的眼光看来,却是无足重轻,在不足挂齿之例。现在休论礼乐,且先以法学讲来并与海内外学者讨论一下。  方才不说法的标准是个“理”字吗?这个理字先要讲得明明白白才可免得有隔靴搔痒的毛病。中国宋明诸儒为了这个理字,质难辩论,曾用了一番苦工。但其结果真理愈弄愈涩,门户之见亦愈弄愈多,说来亦觉可怜得很。清代诸儒以为前车可鉴就起了一个大反动!这个反动在中国思想界至今尚占势力。欧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亦想专恃一个理字来解决一切法学上问题。现在二十世纪的一般法学巨子新近也起了一个大反动。全世界思想家正似不约而同对于这个理字大革命起来!我现在还有这样大胆来拥护他吗?但是诸君要晓得,二十世纪并不是无理的世纪,只是二十世纪的理,和中国宋明诸儒脑筋中的理,和欧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所坚持的理不同罢了。据我看来,宋明诸儒的理和欧美十八、九世纪的理是个照照灵灵不可捉摸的理,其流弊就像戴东原先生所说“启天下后世人人凭在己之意见而执之日理,以祸斯民。”又如顾亭林先生所说:“置四海困穷不言,而讲危微精一!”二十世纪的理是个实事求是的理,-固非玄想中之理,又非书本中之理,却是社会日常行事中之理,东原先生所谓“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是了。因为除开实事,就无是非之可言;除开人情,就无真理之可言。情即是理,理即是情,情和理固属一而二,二而一的,万万不可分离而讲。俗语所谓“人情人理”却是一句佳话,-能入情便能入理了。俗语又说“王道不外乎入情”,真是千古不能改易的话。  三、法理的性质  “法律的标准是理”这句话似极简单,但仔细想来倒发生了一个疑难问题,就是说:“这理还是天经地义,万劫不磨的呢?还是随地推移,随时变迁的呢?”换句话来说,这理还是绝对的呢?还是相对的呢?照我看来,理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怎么说呢?待我引几个法律格言明白的解释起来。比方我们常常说:“法律应该是公平的”,从其抽象方面看来,这句话是永远不可改易的,因为法律如不公平,即失了法律的命意了;但从其实质方面看来,公平二个字的内容却随着时代思想变迁的。比方中国古时以出妻为极公平的事,曾参的妻服事曾参的母亲稍稍不周到一些,曾参就把她驱逐出了。当时曾参得意洋洋,以为做了一件极正当极公平的事。照我们眼光看来,不觉为曾参的妻代抱不平,因为我们的脑筋中只有离婚的事,没有出妻的事。再说句游戏的话,将来人人也许以出夫为公平也未可知的。无论如何,我们可说公平的实质是没有一定的。但我们须注意,那公平的实质虽然变化不测,然而公平的名目是永远存在的,所以形式上讲来,法律的标准却是绝对的。再有个法律格言说:“公共幸福为无上之法”。这句话又是形式上绝对的,实质上相对的。幸福的定义不一而足,随吾人的人生观而变的。伊壁鸠鲁以身心逸乐为幸福,庄子以逍遥世外为幸福,老子以无为为幸福,孔子以大同为幸福,杨朱以一毛不拔为幸福,耶稣以杀身救人为幸福,边沁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为公共幸福,汤武以“匹夫匹妇皆被其泽”才算公共幸福。但以上所举都是个人幸福观的不同。笼统而讲,一时代有一时代的幸福观,和别的时代迥然不同。既是这样,我们可说幸福的名目虽然不变,幸福的实质却是各时各别的。再有一个法律格言说:“享受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别人的权利为限。”又是形式上绝对的,实质上相对的。权利的名目不变,而权利的内容却是无定。最显而易见的就是专制时代人民的权利的范围比在共和时代狭窄。只是无论什么权利-即使我们现在所梦想不到的权利-也不可越出“不损害别人的权利”的限制,所以我说形式上这句格言是绝对的。以上三个引证可使我们晓得抽象的理和实质的理-名和实-的辨别。抽象和实质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方面须要并重;因为没有形式,内容就要捣乱了;没有内容,形式就成枯竭了。抽象的理是天经地义,万劫不磨的。实质的理却是随时推移,随地变迁的。抽象的理可以求之于通常人的心中,比方我们所已经提起过的格言“公共幸福为无上之法”,即使五尺童子,也可用了他的良知良能来断定这话是对的。但我们如果问他什么是公共幸福,他就一时不能回答了。他也许回答道:“公共幸福就在个个人有饭吃,有衣穿,有屋住,并且个个人也受。”但是“衣”“食”“住”和“”不过是普通的名词。从实质方面而讲,衣食住和仍是各时各别的。太古的时候,“兽革木叶”,也算是衣:“茹毛饮血”,也算是食:“穴居野处”,也算是住:“钻木取火”,也算是。那时候生活简单,人事省略,只用了结绳的政,俪皮的礼,日中的市,像刑的法,已足足可以应时势的需要了。后来生活程度逐渐增高,文明也随之长进,直到现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文明VV日上,所以法律也势必至于一天复杂一天。法律的简单和复杂,随时势而变;但是万变之中,自有一个不变的真理在里面。《尚书。吕刑》所说“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就是说,天下没有常法,惟法律的精灵却是无始无终,和天地并存。过去如是,现在如是,将来亦复如是。欧美法家所谓自然法和老子所谓常道,照我看来都是指示那宇宙间的一点精灵,他们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不可变,乃是说正为宇宙间有这个精灵,所以法律能够时时进步,时时生长。凡研究法学的人不可不懂此理。《商君书。更法篇》说得好:“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疆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又说:“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各当时而立法,因时而制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必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所谓“法之外”即法外意。法外意就是自然法和常道的别名。  四、法律和文化  英国人有句话说道,“法为人而设,人非为法而设”。这话说得很通。法律本来不是目的,却是一种手段。手段的好歹,全视他的功效怎么样而定。法律既是手段,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简单说来,法律应该以人类的目的为目的。那么什么是人类的目的呢?我可以说,人类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所以法律的目的,亦在于促进人类的文化。文化两个字包罗万象,极其广大。凡是人类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一切活动,无不包括在内。仔细解拆起来,文化含有二个重要的意思,缺一不可:第一是对于人的本性而讲,就是以理胜欲;第二是对于人的环境而讲,就是用知力驾驭自然势力。大家必须将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科学、文学,和一切的社会学分业组织,通力协作起来;切不可互相排轧冲突,以致糜废精力,阻碍进步。学者最当注意就是不可将自己所研究的学问当作促进文化的独一无二的手段,以为别种学问都与文化无关紧要,一律可以废除的。比方,治经济的说政治和法律无用,治科学的说哲学和宗教不行,诸如此类过情的抨击都是见识浅陋的明证。中国春秋时代儒家和法家互相争论,几以为法律和道德是柄凿不相入的。不知法律自有法律的作用,道德自有道德的作用。离之双美,合之两伤。我现在想想,中国文化不如泰西文化的发达,原因甚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在于道德和法律二途没有分业的组织和协作的缘故。  法律既为促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段,人类文化既为随了时代变迁的东西,那么,我们自应创造活法,废止死法,创造动法,废止静法,庶几文化不至停滞,人类亦得以进步了。梁任公先生说得好:“……造时代之需要既去,而制度之遗蜕仍存,则国民能力必为此种逾时失效之制度所限制,而萎缩其一部分。”所谓遗蜕,即是精神的反面,没有精神的法律-死法-就是黄梨洲先生所说的“非法之法”了。法学家的本分就在一面革除那种死法,一面创造活法出来,以扶助文化事业。譬如我们中国人缺乏个性,大半多由旧家庭奖励倚赖性质所致,我们终要想个法儿将这种过时失效的制度改革一下。法律、经济、宗教、各部分都当联络起来,将那习惯、旧观念一概扫尽。到了二、三十年之后,也不怕个性不尽量发展了。个性既经发展,真正的合群精神和协作能力方能实现,文化事业自然容易发达了。再如我国近来天灾人祸屡见不鲜,推其原因都在于科学不讲究,不普及,交通不便利;我们不能改造天然环境,所以反被他束缚和压制;不能用人定胜天的精神来解放自己,所以永远做了迷信的奴隶。那真是最可痛哭流涕的一件事。若然各种学问,前者唱邪,后者唱许的联合起来,用知力来驾驭自然势力,一面除掉国家的公害,一面兴起国家的公益,方才可使学问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一天密切一天,那文化事业自然不至有名无实了。  五、法律与历史  说到此地,我心里却发生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历史亦是科学之一种,但历史是专载过去的文化事业的,我们要用什么方法才可利用历史上的教训来帮助现在的文化事业呢?过去的人类一定曾会用过种种手段,-利用他们过去的法律、政治、、经济等等成就他们的文化事业。但是他们究竟用过怎么样的法律,怎么样的政治,怎么样的,怎么样的经济-简单说,怎么样的一切制度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可完全求之于历史。但这个答案并不是历史的主要教训。因为只能晓得过去时代所用的种种制度而不懂他们所以用那种制度的缘故,不但于学问上无益,并且于事实上也要产出泥古不化的祸害来。我们必须利用过去人类的经验和阅历来改良现在的社会,万不可把一部历史死读,转以蒙蔽现在时代的需要。历史好比是祖宗遗产,我们能把那种遗产当作资本金用来经营新事业,扩充旧根基,才算得荣宗耀祖,光大门楣了。否则将所有遗产,一概藏在地坑中,守株待兔,何益于事?我们自身或者还可以糊涂过去,但我们的子孙就要受我们泥古不化之累了。俗语说“宁生无赖子,莫生守财奴”。因为无赖子一定很有才干,一朝醒悟还有发财的希望。那守财奴真是一个糊涂虫,却是全无希望的。依我看来,历史曾供给我们许多极宝贵的教训,但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人类的文化事业,是由无数的解放运动积聚而成。解放可分为三种:(一)肉体上的解放,这是关于衣、食、住的问题。例如抑洪水,驱猛兽,除荒灾,御饥寒,以及现在的均产主义和劳动神圣主义,都属此类。(二)知识上的解放,这是关于科学和哲学的问题。以大学所说致知格物为宗旨,并用评判的精神、怀疑的态度来研究一切学问,庶不致溺于迷信和习尚,致闹出种种惨剧来。(三)精神上的解放,这是关于爱的问题。爱贵自由,不贵强迫。例如结婚的自由,乃是男女爱情上的解放;宗教的自由,就是天人交通上的解放。笼统说来,凡一切法律,如他的性质是属于解放的都是合理的法律,如他的性质是属于压制或束缚的就是不合理的法律了。但是我们要记得人类的解放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完全办到的,各时代既有各时代的弊病,各时代即有各时代的解放-则文明程度大有高低,二则时代思想各有差别。即据欧洲法制史而论,也曾经过种种专制的解放。第一步是人类脱离教会的专制而得解放,第二步是脱离贵族的专制而得解放,第三步是脱离君王的专制而得解放,第四步是脱离法律的专制而得解放。我们须晓得不但人治有专制,即法治亦有专制的。法治自然比较人治略带些客观的色彩,然而那种客观有时也靠不住的。  完全的客观,非以社会上真实情形来做对镜不可。法律不过是医治社会毛病的一种科学。我们看病下药固然不可将自己主观的意思来作标准,但亦不可专恃一定不易的老药方来作标准-那老药方虽然比我们自己的意思稍稍客观一点,但从前造那老药方的人终究也不免有些主观的意思夹杂其中;所以为尽善尽美的计莫如先将医学的原理彻底研究,然后再对症发药,那才算纯粹的客观了。治法学也应对症发药,因地制宜,为一种独一无二的方法,切不可泥古不化,辜负了法律的本来命意。现在美国法院解释宪法中“自由”一个名词,很有研究的价值。例如资本家和劳动者订定雇佣契约,资本家方面应允每天付工价若干,劳动者方面应允每天作工十二小时以为报酬。后来国会通过一条法律,规定劳动者订定契约不得过每天八小时工作的限度。资本家见了那种法律就大肆攻击,说这是与宪法上赋予的自由权违背了。他说“宪法既担保一切行动自由,那订契约的自由,亦是行动自由之一部分,我和劳动者只要双方情愿,各无异言,国家何能干涉我们的自由?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解释宪法,应当根据从前手订宪法的人的见解。”法院的主张和辩辞大概可略述如下:  宪法是十八世纪的人物所订的,那时实业没有发达,资本和劳动的阶级自然无从发现。那时的工作多带农工的性质,每天即使做十余小时的工,也不至妨害身体的强健。现在工厂内的工作容易使人困疲,每天过限八小时,即与卫生大有妨碍,终究非社会的幸福。现在时代的情形和需要都为那订宪法的人物所梦想不到,所以十八世纪的自由的定义断乎不能适用于现在时代,因为个人所享的自由权,当以不损及社会为限度。  这是从“法律的专制而得解放”的一个佳例。这个解放是由法学和社会学结合而产生出来的。纯粹的法治主义不免有种种流弊,必须用治社会学的手段去补救他。中国古时有一位慎到可算主张纯粹的法治的代表。他说道:“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这两句话或者还通得过去。因为法治终究比人治稳当一些,-以钓石权衡定轻重,终究比以心裁轻重靠得住一些。然而既有了法律,就不可不防法律的专制。法律要是不善,在人民的主观方面或者还可稍“塞愿望”,然而从真正的客观方面看来终归仍旧有不平的事实,所谓“塞愿望”,恐怕也是画饼充饥、望梅解渴罢了。总而言之,我们定要指使法律服务人类,不可使人类做了法律的奴隶。换句话说,法律应当本着文化的需要而定,切不可和文化作对敌!  六、结&论  以上所论偏重于法律的动力学(legal&dynamics),而忽略法律的静力学(legal&statics)。法律虽然时时进化,但在一个时期中央总有一组规定的法律使吾人得藉以“居官守法”。只是这部分的法学不在这篇文章范围之内。况且现在中国正处过渡时代,自然贵动而不贵静,贵创作而不贵谨守,-进一步说,我们即使要守,也恐无法可守。至于“什么法律才配中国现在的情形”这个问题,非一人所能回答。我们学者须要联合起来研究社会的情形和需要,待社会的情形和需要研究出来了,就不难再想更正和补救的方法。这篇文章不过为治法学的人定一个方针罢了,至于方针之好不好,我很希望海内外学者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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