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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孝奎、建水县第六中学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孝奎、建水县第六中学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昆民三终字第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煜,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全,男,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小学文化,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管理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孝奎,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昆明市官渡区关坡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国振,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第六中学。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关帝庙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倪金昌,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承志,男,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建水县第六中学副校长,住(略)。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林,男,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建水县第六中学总务主任,住(略)。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孝奎、建水县第六中学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5)西法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的本案事实是:被告建工公司与被告建水六中于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建工公司承建建水县第六中学教学、科技、实验楼建设工程,工程价为1077万元人民币,总工期为240日历天。工期自日开工,日竣工。日,被告建工公司与被告建水六中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对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彭孝奎与被告建工公司第三项目部于日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承包方式:乙方即原告彭孝奎只包工,不包料,一切所需材料均由甲方即被告建工公司第三项目部供给。二、承包内容:从正负零以上的所有模板制安、拆除、砼浇灌、砖墙砌筑、内外墙面粉刷、室内双飞粉、瓷砖墙裙、底层土方回填、夯实、垫层砼浇灌、屋面隔热板安装。明沟、散水、化粪池工作。所有楼地面积根据招标书要求只做到毛地面。三、承包单价: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93.00元(大写:玖拾叁元整),如产生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另行计算。四、付款方式:结构三层完付总工资的30%,屋面断水付总工资的20%,砖砌体完。六层粉刷完付总工资的10%,工程完工,交工付总工资的20%,其余尾款两个月之内全部付清。五、乙方进场后,必须服从项目部安排管理,听从指挥,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如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清理出现场,所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六、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七、工期:日进场,日竣工。八、乙方即原告彭孝奎进场后,甲方即被告建工公司应按时、按量供给乙方一切所需材料。日,原告彭孝奎又将其所承包的土建装修部分转分包给他人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整体工程于日正式动工,于日竣工。原告彭孝奎于日进场施工。原告彭孝奎与被告建工公司按双方的《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每平方米93元人民币计算,原告彭孝奎完成的工程量16084.98平方米×93元人民币,合计元人民币。增加零星工程量按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计算(行业标准)计算合计32481.95元人民币。被告建工公司已支付原告彭孝奎劳务费1077547元人民币。后原告彭孝奎诉来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建工公司偿付偿欠劳务费元人民币并由被告建水六中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彭孝奎于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一审法院已先予执行15万元人民币。被告建工公司答辩称:原告工程延期交工给被告造成了损失,且原告存在未返还被告扣件的问题。故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延期交工造成的损失353656元人民币及赔偿扣件、U型扣件未归部份,价值204415元人民币。被告建水六中答辩称:该案其并非适格当事人,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原告针对反诉答辩称:被告反诉不符合事实。工期延长是因为被告建工公司管理不当和天气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彭孝奎与被告建工公司于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应属有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建工公司在原告彭孝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应履行偿付劳务费的义务。原告彭孝奎完成的工程量16084.98平方米×93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元人民币-1077547元(被告建工公司已付款)=元-元(原告彭孝奎未做的双飞粉工作,按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标准计算)=元人民币+32481.95元人民币(原告彭孝奎已做的零星工程费用,该费用按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标准计算),两项合计元人民币。该款被告建工公司应偿付原告彭孝奎。对原告彭孝奎要求被告建工公司偿付劳务费元人民币多余38287.94元人民币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彭孝奎要求被告建水六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原告彭孝奎是与被告建工公司直接产生劳务权利义务关系,且被告建工公司与被告建水六中之间工程结算问题是否结算及发包人即被告建水六中是否欠被告建工公司或欠被告建工公司多少工程款难以确定,且原告彭孝奎未能举证证实二被告已结算的事实依据。故对原告彭孝奎要求被告建水六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建水六中要求驳回原告彭孝奎对其起诉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建工公司提出的原告彭孝奎完成的工程量16084.98平方米不是实际工程量数的抗辩,因被告建工公司工地上的相关负责人在工程任务书上已签字认可,且被告建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词中已承认认可该工程量。因被告建工公司未举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建工公司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建工公司以原告彭孝奎未按约定完成承包项目,致主体工程延期至少2个月,整个工程一直拖延到2005年10月竣工,造成其租用的工程机械、模板、手脚架等租用延长很长时间,多付租金353656元人民币及施工中领取的扣件、U型扣件未归还部份,价值204415元人民币而提起反诉的诉请。因原告彭孝奎与被告建工公司间的权利义务系劳务关系,且双方在《劳务承包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原告彭孝奎只包工、不包料,一切所需材料均由被告建工公司供给。而原告彭孝奎对被告建工公司工地上的材料没有管理的义务,而材料的管理者是本案被告建工公司,原告彭孝奎仅是为被告建工公司提供劳动力,施工进度等环节都是由被告建工公司控制协调,材料丢失因被告建工公司所承建的教学楼整体工程层层分包,多头施工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加之,客观上当地雨天天数多不可抗力的因素。综上,被告建工公司的反诉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建工公司的反诉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被告建工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对被告建工公司以被告建水六中未付其工程款而拒付原告彭孝奎劳务费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彭孝奎劳务费元人民币(扣除已先予执行的款150000元人民币,实际偿付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彭孝奎要求被告建水县第六中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对于本诉部分无由多计算了零星工程款32481.95元。拒不扣除应当由彭孝奎承担的外架子工程款。二、对反诉部分歪曲了合同性质和合同内容。双方合同是承包合同不是雇佣合同或提供劳动力的合同。承包是承包人应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负有管理及指挥义务,对施工原材料的流失、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拒不确认彭孝奎延期完工的违约事实和因延期完工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原判对建水六中在本案中诉讼地位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原审违法实施先予执行。彭孝奎不具备先予执行条件。在对证据采信方面给予上诉人不公正待遇,对证据作出违法确认与采信。三、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反诉是符合法律条件的。因被上诉人不在工地致使扣件丢失,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2、上诉人在彭孝奎起诉时应再向彭孝奎支付的工程承包费为 元。3、彭孝奎支付上诉人违约延误工期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费用(工期延长增加的工程机械租金115262元,模钢、扣件租金237994元)353252元;4、彭孝奎归还向上诉人领取的大小(U型)扣件83003个(大扣件46800个),小扣件(U型扣件36203个);5、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反诉受理费30502元由彭孝奎承担。
被上诉人彭孝奎答辩称: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使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建水县第六中学答辩称:我方无任何合同违约,与彭孝奎间无合同关系。
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彭孝奎提交2005建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还款协议一份。被上诉人提交上述证据意图证明工地上钢管及扣件是由上诉人管理的。
上诉人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被上诉人建水县第六中学质证认为:无意见。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加盖有建水县人民法院公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彭孝奎是否应当赔偿上诉人损失及上诉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付给被上诉人彭孝奎多少劳务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彭孝奎与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并非是工程分包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即在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挥、安排下,由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材料,彭孝奎组织提供劳务的合同。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工程的安排、进度、协调及工程所需材料的提供均是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务,而彭孝奎的义务是在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挥、安排下组织工人按质按量提供劳务。双方于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彭孝奎必须服从项目部安排和指挥,否则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并清理出现场,该约定也充分说明彭孝奎是在公司项目部指挥和管理下进行工作。本案中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整个施工过程彭孝奎存在不服从管理或指挥或是组织提供的劳务存在问题而公司要求终止合同或进行处理。而在一审证据中彭孝奎向公司所作并有公司人员签字的情况报告中已反映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协调工作和提供材料中存在问题,造成施工困难。现上诉人以工程延期完成为由要求彭孝奎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另,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彭孝奎对工地材料有保管或看护义务,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扣件是被彭孝奎带走。上诉人要求彭孝奎承担工地扣件丢失的赔偿责任或归还扣件的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上诉人认为不存在零星工程款的问题,因该部分工程已经上诉人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一审按已经确认的工程量依据云南省建设厅规定确定的零星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上诉人认为其搭建的外架子工程款应予以扣除的主张,因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搭建外架子工程应由彭孝奎自行负责,现上诉人要求扣除其搭建的外架子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1元,由上诉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代理审判员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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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排名223|3668--|3668--|3668--|3668--|3668--|3668--|3668四分位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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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161037)基金经理
:硕士 任职日期:蔡卡尔,研究生、硕士,中国国籍,4年证券从业年限。自2013年8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日起,担任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硕士 任职日期:徐幼华,硕士,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5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任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兼任量化投资总监。中国国籍。日起,担任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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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取数据...徐幼华的综合业绩目前在全部1534位基金经理中排名第1252位,排位靠后,请您谨慎投资。
该基金经理
未来一年相对亏损概率74.18%
只有大赚小赔的交易策略才能有效降低未来亏损的风险,未来一年相对亏损概率就是基金管理者按照目前的交易策略未来一年跑输沪深300指数涨幅的概率。
影响力分值为0.0%
最大:0.0%</最小:0.0%
搜狐基金经理影响力是一个介于0-100%的数,它表示平均每100个基民关注该基金经理的人数。其数值越大,说明该基金经理的影响力越大。
蔡卡尔的综合业绩目前在全部1534位基金经理中排名第918位,排位居中,请您谨慎投资。
该基金经理
未来一年相对亏损概率--
只有大赚小赔的交易策略才能有效降低未来亏损的风险,未来一年相对亏损概率就是基金管理者按照目前的交易策略未来一年跑输沪深300指数涨幅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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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0.0%</最小:0.0%
搜狐基金经理影响力是一个介于0-100%的数,它表示平均每100个基民关注该基金经理的人数。其数值越大,说明该基金经理的影响力越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优化个股权重,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本基金选股范围以指数成份股为主,并包括非成份股中与成份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本面信息充足的股票。本基金主要策略为优化复制目标指数,投资组合将以目标...
单位净值 ()
&我的自选股
升贴水值--
升贴水率--%
基金类型LOF
到期日期--
投资类型股票型
(富国基金)
同风格平均(%)
沪深300(%)
近一月16/78
近六月48/78
近一年44/81
今年以来--/65
同风格平均(%)
沪深300(%)
2017年2季度39/76
2017年1季度--/71
2016年4季度--/65
2016年3季度--/58
截止2017年2季度,该基金产品业绩趋势不明确,需谨慎投资。
今年以来涨幅
近三月涨幅
近半年涨幅
近一年涨幅
近两年涨幅
近三年涨幅
最近一年中高端制造在增强指数型基金中净值增长率排名第59,排名靠后。 该基金无分红信息。
单位净值:1.0508
近一月涨幅:4.44%
单位净值:1.981
近一月涨幅:97.70%
单位净值:1.933
近一月涨幅:78.32%
单位净值:1.3658
近一月涨幅:36.31%
单位净值: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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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1.8288
近三月超额:71.12
单位净值:1.526
近三月超额:60.38
单位净值:1.5737
近三月超额:49.91
单位净值:1.0508
夏普指数: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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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1.0508
分红频度:0.00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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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频度:2.94次/年
单位净值: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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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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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年化:
满意度:100.00%
单位净值: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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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涨幅:-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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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11.86
日涨幅:-0.69%&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省投资约103716万元生态环保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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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资约103716万元生态环保治理项目
项目简介:建筑面积约1970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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