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汽车公司客车公司管理费用用如何写

租赁汽车公司规章制度
  一、车辆养护制度  (一)每日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外观从左前门起,看看全车漆面有否新的划伤;玻璃状态、后视镜、前后车灯的状况等。  2、目视四个轮胎的胎压情况。如果某一轮胎胎压低,应及时补充并查明原因。  3、目视车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迹。一旦发现有,应查明原因修复后再行驶。  4、进入驾驶室,启动马达着车后,需要观察仪表盘上指示灯的工作情况,有无警告灯闪烁或常亮。  5、检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检查转向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  7、在启动过程中和着车后,发动机是否有异常声音。  8、检查空调是否制冷、有无异常声音。  9、检查车内、外卫生,是否干净,有无异味。  10、行进检查,行车前,应先踩几下刹车踏板,感觉刹车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12、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二)每周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机油油面的高度。检查的条件:发动机水温需要达到80°C以上,使发动机不运转,车辆处于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钟后,拔出油尺,用干净的针织布或棉丝将其擦拭干净后,再将油尺插到底,然后拔出油尺检查其油面的位置。  2、检查其它各种液面的高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3、检查备胎的气压情况,标准气压值见油箱盖处。一般情况下,轿车的轮胎气压一般为2.3-2.5巴,备胎2.5-2.9巴。具体数值需参照主机厂的要求。  4、检查全车外部的灯光情况,特别是后部刹车灯,如有灯泡不亮,应及时更换。  5、以上养护必须在每周检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预防,避免病重麻烦多。  6、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7、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三)每月例行养护制度??  经过一个月的行驶,在每周的检查基础上,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皮带的检查。有无裂纹、松紧,如出现裂纹应及时更换。  2、发动机的密封性。主要检查发动机表面有无渗漏现象。  3、目视水箱与冷凝器间是否有脏物堵塞。特别在夏季,如果其间隙中有赃物,将会影响到空调的制冷效果,需要用压缩空气进行清理。  4、检查雨刷条的清洁程度和喷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前风挡时,发现雨刷片刮不干净时,需尽快更换雨刷片。  5、检查所有轮胎的气压,包括备胎。  6、检查轮胎的花纹深度及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极限深度为1.6毫米,轮胎胎面应磨损均匀,如出现偏磨或者磨损异常,需要到维修站进行检查和调整,磨损严重,需更换轮胎。  7、检查电瓶装头表面是否有腐蚀物,如有白色或绿色污染物,用热水冲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装头进行清洁。  8、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9、及时排除、修正异常情况。  (四)强制养护制度  1、保养空气滤清器  每行驶3000公里要进行空气滤清器的保养,拆开空气滤清罩的盖子,取出滤芯查看,如脏得不厉害,用一小棍子轻轻敲敲滤芯掸去污垢即可,如脏得很厉害,就要换新的滤芯了。  2、更换机油  每行驶5000公里要更换机油。  3、四轮定位  当车辆行驶时出现转向发沉、发抖、跑偏、不正、不归位、漂浮、颠颤、摇摆或轮胎单边磨损、波状磨损、块状磨损、偏磨等不正常的现象时,就必须进行四轮定位。  5、刹车皮更换  车辆行驶2―3年,要更换新的刹车皮。  6、更换燃油泵  车辆行驶2―3年,要清洗或更换燃油泵。  7、正时皮带更换  车辆行驶7―10万公里,要更换正时皮带。  8、其他  车辆行驶4年后,车内的各种橡胶管老化、硬化,漏机油、漏水的问题就会出现。要及时更换这些橡胶管。5年左右车的水箱被化学物腐蚀,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时更换。  二、待租车辆标准规范  1、一格  待租车辆必须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准  时间准:准时、准确的把车送到客户手上。  3、三齐  证件齐:待租车所有证件要齐全有效(行驶证、购置证、养路费证、营运证等)  备件齐:待租车所有备件要齐全、完好(备胎、轮胎套筒、千斤顶、防盗锁、灭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灯光齐:前大灯、远近灯光、转向灯、刹车灯、防雾灯、应急灯、车内灯。  4、四无  无故障:待租车机械性能、操作系统没有故障存在。  无残缺:待租车外表、车内、车门没有损坏、脱落等现象。  无划痕:待租车外观没有明显划印痕迹。  无异味:待租车厢内没有其它难闻的气味。  5、五清  车身清洁:待租车外观清洁明亮(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左右车门、轮胎、轮毂干净)  车厢内部清洁:待租车座椅、靠背、脚垫、扶手、安全带、行李箱清洁干净。  发动机清洁:待租车发动机外表必须清洁干净。  仪表盘清洁明亮:待租车仪表盘必须清洁、明亮没有灰尘。  随车工具及备胎清洁:待租车的随车工具、备胎清洁、干净、没有油污。  三、车辆出勤管理制度  (一)租赁车辆发车管理  1、保证所有营运车辆符合待租标准、处于待租状态。  2、接到发车信息后,立即跟接待部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要求。  3、从接待部领取所发车辆的钥匙、证件、租车合同、验车单等手续。  4、主动与客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验车、发车准备。  6、见到客人后,主动向客人问好,并检查客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来程机票或其他有效证件。通过GPS监控中心核对客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请客人提供其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以进一步确认客人身份。  7、与客人一起验车。  A、详细查验车辆的外观,从车体油漆、部件、装饰、灯罩到底盘和轮胎,伤痕的长度、面积、部件的数量等,都要在验车单上做详细记录。  B、查验车内饰、部件的完好情况,并记录。  C、发动汽车,查验仪表盘的各项显示,记录公里数、存油量、机油表、水温表等各项数据。查验灯光、空调、雨刮器、音响、刹车、电动门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给客人讲解并示范该车的各项操作:空调、灯光、天窗、音响等。  E、打开发动机盖,给客人讲解并示范如何检查和添加水、机油。  F、签定租车合同,收取押金。  H、给客人安全驾驶的提示和建议。  I、帮助客人解决其他问题。  8、发车完毕后,第一时间将租车合同手续、押金交回接待部。  9、把发车情况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诉接待部值班人员。  (二)租赁车辆收车管理  1、接到收车信息后,及时与将要还车的客人取得联系,确定还车时间、地点、租金计算办法等内容。  2、在租赁结算单上填好已知的收费项目和应收款金额,准备好租车合同、应退款项、违章保证金收据;安排车队人员负责收车,要当面向收车人交待清楚收车时间、地点、客人联系方式、租金结算等事宜。  3、收发车人员见到客人后,首先向客人问好,感谢客人选择任我行公司的车辆。  4、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内饰、发动机、油量、里程等,并询问客人该车在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或故障隐患,并做好车辆状况的详细记录。  5、根据油量、公里数,计算超油费、超公里费;并填入应收款项目。  6、如果有车损,要及时报告车队队长,根据车损情况,确定客人赔偿金额;严重车损或有争议的要及时到修理厂定损或报保险公司。车损情况及处理办法都要记录在验车单上。  7、收车人必须在结算单上填写应收款项、应退款项、退还押金,并在收款人栏签名。  8、收车结束及时将合同单、车辆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员审查合同手续、结算单、证件、钥匙,在收发车单上登记时间、车况,并签名。完结后将车辆钥匙、证件交专管员保管。  A、有故障的车辆,收车人员应详细登记并向车管责任人报告故障情况,由车队另行办理送修手续。  B、车内外不清洁的车,在交回租车合同手续后,由收车当事人负责送洗。  (三)带驾租车  1、配司机的租车业务,要开据‘营业派车单’,详细注明用车时间、租金、服务费、用途、结算办法等。  2、所有出车业务都要填写发、收车登记表。  3、带驾租车业务结束后,根据营业派车单和实际还车时间,结算租金,并做好详细的登记;填写当日报表、派车单驾驶员联作为凭证,随日报表一起交财务部门。  4、检查证件、车况、钥匙,并在收发车登记表上验收登记。  (四)公务用车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的公务用车,需本部门向公司领导申请,说明用车事由、时间;并由接待部开具派车单,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接待部方可发放车钥匙和证件。  (五)跟踪管理  1、密切关注并掌握每一台已出勤车辆的情况。  2、出场超过三天的车辆要主动与驾车人联系,询问车辆性能和状况。  3、每天通过GPS查询车辆的位置。  4、做好跟踪服务和温馨提示。  5、帮助解决驾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道路救援  1、车队每天24小时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机。  2、在接到道路救援信息后,马上与客人确认需要救援车辆的车号、事故发生的时间p地点p基本情况。  3、将事故信息反馈给车队主管领导,车队主管领导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制定道路拯救方案,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4、车队无法处理的情况,就通知修理厂到现场救援。  5、到达现场后,首先安抚客人,根据事故的现场情况确定报警、报保险公司。  6、尽量给客人提供替换车辆,费用的结算严格按照租车合同执行。  7、每次道路救援后都要做好书面记录。  四、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一)车辆维修遵守“先申请,后修理”的原则  1、车辆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管理的车辆做好详细的检查,如有故障,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到底出现了什么故障?  第二、引起这个故障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第三、有那几种解决办法?  第四、你认为用那种方法合适?  2、填写故障登记表,并报车队领导核查,并确定解决方案。  3、如果需要送修理厂的,要填写“维修申请单”,送修理厂检查。  4、由两个以上的修理厂提供维修方案和报价单,报送车队领导审核;维修总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由车队领导批准并签字确定;维修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车队领导必须书面报公司领导审核。  5、紧急情况,车队领导不在场的,需有两名以上的车管人员签字,并将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直接报公司领导审核。  6、每辆车送修前,必须查阅该车历史的修车记录,查对本次故障是否和原来的修理项目相同或相关,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如果和原来的修理项目相同、相关,或还在保修期内,就由原修理厂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配件。  7、记录送修时间,并通知接待部该车预计修复日期。  (二)车辆修复后的出厂检查  1、车辆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保证彻底修复完成;  2、由车管员和车队领导对该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记录详细的出厂日期、公里数、维修项目、配件单、结算单、保修日期或保修里程。  3、车辆通过验收回到公司后,车管员将〈维修申请单〉、〈结算单〉交公司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结算单一式两份,原件交财务部门审核,附件和〈维修申请单〉一并存入该车的维修档案。  (三)保险理赔。  1、需要做保险理赔或可以做保险理赔的车辆,一定要进行保险理赔。  2、为保证修车质量,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车辆维修管理”的规定进行。  五、证件、档案及年审管理制度  1、保证所有车辆的证件、手续齐全、有效。  2、为每辆车单独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照片、发动机拓号、车架拓号、行驶证复印件、购置证、保险单、营运证等所有相关手续。  3、为每辆车单独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的详细档案。包括:每天的车辆检查养护记录、车辆维修申请单、维修结算单、单车修理项目和费用的统计表。  4、所有车辆都要有备用钥匙,并妥善保管。  六、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驾驶员行车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质,确保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延长汽车使用寿命。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营运车辆。  第三条:驾驶员工作规定:  A、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B、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负责对自己所分管的车辆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养护和强制养护,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C、驾驶员每天抽适当时间检查自己所管理的车辆,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D、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E、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值班领导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超过200元的维修项目车队要报公司领导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F、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禁止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路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G、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H、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接听电话文明用语.(您好!我是##,请问有事吗?请稍等。。。。。。。)  I、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J、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自理。违章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K、因驾驶员原因造成甲方责任,车辆损坏视情节须要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L、车内不准吸烟。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的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但不能直接制止。  M、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N、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O、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告之部门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回来应立即到部门负责人处报到。  P、驾驶员对车队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执行。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Q、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部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R、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身上必须携带移动通讯工具(手机,小灵通等),必须每天24小时开通。对公司呼应随时接听。  S、用车完毕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或开回家。  T、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U、司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奖励300元。  V、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当日填报审核,由车队每周统一报报销。  W、车队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一次,将考核等级作为月度和年度年终奖金的依据。  X、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对工作怠慢没有责任心、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除名处理。
&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一个好的企业一定要用制度管理人而不能用人去管理人,因为人管人不可避免会有感情因素,即使企业处理是公正的,被处理者也可能认为是企业或某人故意跟他过不去,从而产生抵触情绪。用规章制度管人,因为制度是针对全体被管理者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所以,只要制度制定得合理,即使员工因为过错被处理,被扣了钱,至少在他的心理上不会觉得不公平。   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者应该是了解企业情况,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经验。1、了解企业具体岗位的情况,才能明确岗位职责,才能确定该岗位容易出现什么问题,也才能知道该岗位出现的哪些问题是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哪些不是员工过错造成的;2、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才知道哪些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3、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经验,才知道法律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操作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的应对措施。   规章制度制定好后,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奖惩方面,否则,没有操作规程,实践中没有具体做,到了真正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就没有证据,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记住,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很多时候是在单位而不是在员工)。大家可以在书店里买到很多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书,书中各种规章制度也很多,但当你仔细分析后,会发现这些制度没有可操作性。由于每个企业情况不同,制度有共性,但更多是个性的东西,各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定好了,有详细的操作规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也严格做到了,应该说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企业也不会被动。建议企业将自己单位各个部门的情况详细梳理后,找专业律师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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