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经营性风险真实暴露不良贷款对经营有什么影响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贯超 邵照学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服务“三农”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多年来累积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涌现,特别是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大幅增加,导致了金融风险增加的同时也迟滞了农村信用社银行化的改革进程。
  一、不良贷款案件的特点
  (一)收案数及标的额呈逐年呈上升趋势。农村信用社为了盘活不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2012年收案335件,标的额0.8亿元;2013年收案464件,标的额1.3亿元;2014年收案689件,标的额1.6亿元,案件的数量及标的额呈总体上升趋势。
  (二)送达难、缺席审判率高,调解撤诉率低。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且多为外出务工农民,需往返多次送达,有的根本无从查找,最终采用公告送达。另外在一些直接送达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承认借款属实,但是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或者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无需到庭参加诉讼,最终也不得不缺席判决结案。此外由于多数借款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信用社和借款人之间关于还款计划意见分歧较大,此类案件调撤率普遍偏低。件涉农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216件,调解撤诉17件,2013年共464件,公告送达295件,调解撤诉29件,2014年共689件,公告送达420件,调解撤诉33件。每年公告送达的案件占全部信用社起诉案件的比例在60%以上,这些案件基本全部缺席判决。
  (三)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不及时,案件执行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农村信用社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有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即使依法判决借款人还款,因被告人确实无力还贷,实际执行到位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
  二、不良贷款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贷前审查不严谨,流于形式,随意放贷。一是信贷员仅凭借款人提供的报表数据、口述为主要依据,缺乏实地调查、纵横比较分析导致借款人的情况“名不符实”;二是调查有时比较片面,只注重调查、考虑借款人表面上不易变现的固定财产,轻对借款人的人品、人格、交往圈、信用记录、家庭和谐及其对外负债、经营环境等情况的调查和衡量;三是在贷款调查及发放时,缺少对该笔贷款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的分析及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措施;四是对借款的经营项目是否有发展前景、抵押物是否足值、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等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五是借款人在缺乏实际的借款用途,不能自圆其说时,信贷员不但没有进一步详细调查,按借款户要求以“生意、副业”等大概念,用途模湖不清。六是信贷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请贷款人小恩小惠,对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进行大额放贷或者多次放贷,导致风险增加,无法收回贷款。
  (二)贷中手续不规范,审核不严,违规放贷。一是对贷款考察报告内容真实性缺乏审查,对其内容真实性很少进行实地再调查、审查;二是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没有认真进行核实;三是对借款办理手续、合同、借据要素没有严格进行审查;四是对贷款手续相关证件真假性审查不够严格、规范;五是在贷款营销任务重的时候,就放宽了对贷款准入条件的审查。
  (三)贷后跟踪不及时,放任自流,怠于收贷。一是对贷后检查管理重要性缺乏认识,重放轻管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对已诉讼贷款、表外呆销和票据置换的贷款,在有的地方不仅贷后检查弱化,甚至基本上放弃了对其跟踪管理工作;二是由是贷后检查缺乏连续跟进性。信贷员对自已管片的贷款很少有真正进行跟踪检查(尤其是不良贷款、表外贷款);三是缺乏贷后预警信息风险处理机制。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贷后检查弱化流于形式。五是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现状不了解。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借款人联系方式、住址等经常变换。有的案件中信贷员对此却不掌握,甚至在起诉时才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早已失踪或死亡。
  三、减少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减少恶意贷款。通过进村入户开展普法宣传讲座,发放法制宣传页、庭审直播等方式,加强对群众的法治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贷款制度,了解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借款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减少恶意贷款现象以及因缺少法律知识为他人担保而使自身蒙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自我保护,及时主张权利。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无变化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掌握,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及时主张诉讼权利,不给借款人、担保人留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时间,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
  (三)注重风险防控,落实责任追究。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与相关的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贷款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四)健全诚信档案,加强源头管理。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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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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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风险,使我县的信贷资产逐步走上“运作规范、管理严格、风险控制、效益提高”的良性发展轨道,确保县联社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改革和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市联社清收不良贷款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县农村信用社2006年度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联社关于清收不良贷款和加强信贷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降低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风险和提高资产质量为目的,以减少不良资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和工效挂钩考核力度为手段,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完成各阶段清非双降的工作目标,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实现我县信合事业的全面振兴。
坚持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信用社长远发展和稳定的原则;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不搞数字游戏和弄虚作假的原则;三是坚持联社及信用社领导首先带头清收自身责任贷款,杜绝新官不理旧帐的原则;四是坚持运用责任清收与岗位清收,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1、表内不良贷款清收率达100%;
2、表外不良贷款清收率100%;
3、违规、违章责任追究率达100%;
4、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5、新增贷款不良率不突破1.5%;
6、不良贷款新增比例低于同期贷款新增比例。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清收工作顺利进行,县联社成立清收工作领导组:
副组长:***
领导组职责:全面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农村信用社清收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综合业务科,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办公室成员:*** ***。
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县联社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各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的部署、实施、统计、汇总,分析辖内清收工作情况,分阶段监督、检查、考核辖内各社的清收工作,评判清收效果,协调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各单位关系,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清收措施
(一)全员行动,三级联动
清收不良贷款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也不是一人一社的事,全县信用社所有员工都要从事关信用社生存与发展,事关改革成败的战略高度,认识到清收不良贷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清非工作上,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清收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责任人、信用社、联社包片领导“三级联动、三位一体”作用,有责任贷款的员工,要本着对自己、对领导、对信合事业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清收,不折不扣的完成联社核定的清收任务;信用社作为不良贷款的清收主体,一方面要对本社不良贷款情况认真调查摸底,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结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违规违章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督促责任人限期清收,另一方面要把清收任务落实到每位员工头上,加大考核力度,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清收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人人想清收,人人抓清收,人人干清收”的浓厚氛围,逐步改变过去淡季养精蓄锐,旺季背水一战的不良作法,坚持淡季旺抓、旺季狠抓的工作方法,做到常放常收、常抓不懈;联社包片领导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指导、协助作用,切实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拿在手中,放在心上,深入基层,深入农户,一方面协助信用社清收,帮助他们解决清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实地调查,分析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思考对策,为联社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办法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形成自上而下、三级联动的清收体系。
(二)落实责任,责任追究
各社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有效的原则,全面准确分清责任,落实责任,以清收责任贷款为突破口,带动整个清收盘活工作。县联社与责任人、信用社主任分别签订清收责任状,并加大考核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责任贷款的清收考核仍按《**县农村信用社2006年度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外,县联社从效益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专门用于清收不良贷款的奖惩考核。责任追究分为三部分,一是违规违章放款责任人的追究。从目前情况看,必须加大对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必须把处理责任人放到首要位置。由联社逐人下发限期收回通知书,2个月内收不回的,一律待岗清收,超过6个月不能清收到位,上报县联社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2001年以来,形成不良贷款数额大,且损失额大,违规违章放贷行为严重的信用社主任和员工实行案件追究。信用社发生案件,既要追纠责任人直接责任,也要追究信用社主任领导责任,还要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三是对信用社主任领导责任的追究。今后,县联社要把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作为信用社主任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并建立“问责制”,凡完不成清收任务的,由联社主要领导约见谈话,实行诫免。结合前段时间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的运行情况,联社重申三点:一是凡有发放违规违章贷款行为的员工,务必在2006年末清收完毕所发放的违规违章贷款,否则,下年度停职停薪清收,但不得采取结息转办的方式。二是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帐。各社主任要对本社的每一笔不良贷款真正负起责来,消除只要贷款有责任人就万事大吉的错误思想,要本着上对领导、下对员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勇于承担责任,经营好每一笔资产,管理好每一位员工,实现风险下降、效益提高的经营目标。今后,不管人员调整与否,信用社一把手就是单位不良贷款清收第一责任人;三是各社要确保新增贷款不良率不超过1.5%和不良贷款新增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新增比例,在任期内,清收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收计划的信用社主任要主动辞职。
(三)分析成因,分类清收
各社要认真分析不良贷款成因,分类排队、多管齐下,充分利用“一户一法、一笔一策、一户多方”的策略和经济、行政、法律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症下药,分类而治,运用包括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办法,综合采取依法清收、委托清收、招标清收、联合清收等方式,对每一笔不良贷款,都永不言弃,继续延用“有一分希望,出百分努力”的做法,想办法、拉关系、找对策、搞协调,借助一切社会力量,加大清收力度。
(四)找准对象,依法清收
各社要从本社的不良贷款中,找准对象,借助法律手段对“钉子户”、“赖债户”、“难缠户”依法进行清收,做到清收一户,带动一片,震动一方,起到震慑作用,为清收工作铺平道路。
(五)规范操作,清旧堵新
各社要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办法,防范与清收并重,着力解决好清收存量不良贷款与控制增量风险的问题。要按照省联社出台的信贷管理方面的六个文件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要求,规范贷款操作程序,不得变通业务操作程序或违反规定办理贷款,要严格按照执行晋农信发[2006]63号文件,坚决杜绝文件中的10种行为。同时要加大信贷检查力度,将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将信贷检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加强贷款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能力,彻底堵住新增贷款形成不良的口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目前,全县农村信用社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迫在眉睫,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不能兑付,新增不良贷款比例超过同期贷款新增比例不能兑付,经营效益低于去年不能够兑付,再加上今年完成各项收入目标形势不容乐观,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对于按期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完成各项收入目标,就显的尤为重要。因此,上至联社领导,下至一般员工,都要高度重视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坚决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消除畏难情绪,克服一切困难,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
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加之形成的原因较复杂,联社与信用社、社与社、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一定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从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查
包片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清收情况,按季听取一次各社的工作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基层信用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社要按月分性质、分对象、分年限,及时向联社报送清收盘活情况和进度,严禁隐瞒不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用变通手段掩盖不良贷款,确保清收工作的真实性。
回答者:g***5 |
对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道路发展方向的探讨
  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过近50年的曲折发展,已成长为资产、负债及员工规模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不少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规模已超过了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产权关系、法律地位一直未能很好地界定,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体制的不顺,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与问题。目前,作为全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如何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竞争力,改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亏损的难题,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体系及至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必须要对农村信用社重新进行定位,明确服务方向,因地制宜推行产权改革,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体制,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
  一、坚持合作制不现实
  (一)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真正成功过。
  根据国际公认的“合作社7原则”(一人一票、政治和宗教中立、盈余全体分配、从盈余中提取教育费用、按市价销售产品、无负债交易、公平交易)和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精神,合作社基本经济特征应该统一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自愿性;二是互助共济性;三是民主管理性;四是非赢利性。但是回顾建国50多年来中国信用社发展的历史,从1949年初,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合作社”后,我国成立的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强制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自愿性、互助合作性、民主管理性等都不能很好地遵守。从现在已经消亡的“生产合作”??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到现在名存实亡的“消费合作”??供销合作社、无不说明了这一点。而“信用合作”作为建立在“生产合作”、“消费合作”基础之上“合作制”的最高形式,50年的发展史,更是一部任人摆布、令人痛心的历史,历经民办、官办多次反复和与农业银行的分分合合,及多次改革、整顿、规范,已使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面目全非,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丧失贻尽,明晰的产权关系被严重扭曲,造成农村信用社实际所有者缺位,绝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背离了合作金融的方向。
  (二)现阶段农会信用社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过渡的可能性
  1.股金难筹。50多年来,经过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当时大部分农民都入了股,后来经历变迁,农民不但没有分到红,绝大部分可能血本全无,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对合作事业参与的积极性,可以说,他们对“股金”两字很反感。现在农村信用社亏损这么大,让农民自愿入股,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对预期收益又无把握,即使你宣传得天花乱坠,他们也根本木可能去自愿入股,如果用行政命令让农民入股,可能就属于乱摊派之列,农民不答应,国家不允许。
  2.民主管理难推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合作事业之所以发达,不仅得益于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较高的国民素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试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农民的素质又普遍低下,即是广大农民都入了股,但是让他们行使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民主权力行不行?会不会象前几年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出现家族势力、地方恶势力把持村内政务一样操纵农村信用社内部事务的现象?这些都值得认真探讨和思考。
  3.强制向合作制过渡,就是逼着让基层农村信用社造假。世界发展到今天,在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上,如果我们还是用刻舟求剑、消足适履的思维方式,把农村信用社定位在18世纪或19世纪的信用合作性质,把现在的信用形式拉回到过去那种互助组的形式,那么我们肯定会犯历史性的错误。农村信用社的根本出路和改革目标不在于是否恢复和坚持合作制原则,而在于有效的产权安排和组织制度安排,在于能否最大限度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现在违背历史规律和现实情况,强制让农村信用社向合作金融过渡,那么,多数农村信用社也会迫于外部环境压力,忙于构建合作制金融“外壳”,纷纷聘请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地方领导和村委干部或信用社内部人员充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动员存款户把存款变为“股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大张旗鼓地搞起形式。因为,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别的选择。但是这样做,除了会增大经营成本和负面影响外,没有任何收益。同时形式上的合作制会形成认识上和政策上的误区,使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出现偏差,会进一步掩盖被扭曲的产权关系,使产权关系调整变得更为复杂,不利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反而束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三)维持目前农村信用社“非官非民”的现状,将会使农村信用社坐以待毙。
  目前农村信用社既不象国有银行那样,享受保值利息贴补、不良资产剥离、承销国债等优厚待遇,属非“官办”金融机构,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民办”的金融机构,同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向政府纳税,不能象国外合作金融那样,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管理上由人民银行代管,法人治理结构名存实亡,经营上几乎所有大小事自己都做不了主,在同国有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造成市场占有份额一直下降,生存困难。
  二、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因地制宜推行改革
  (一)为“三农”服务这个大方向不能变。
  1.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基础看,支持“三农”,农村信用社可以与农户建立长久互信的关系。对农户而言,农村信用社在是否“规范”,是否合作制都不重要,只有让农民近期从农村信用社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服务,农村信用社才可能获得农户的认可,也才可能建立长久互信的关系,而信用关系恰恰是现代金融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从历史经验看,支持“三农”与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并不矛盾。从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50年的发展历史看,出现的三次大的不良贷款恶性膨胀和严重亏损,一是1957年、1958年农村信用社支持社队大炼钢铁时的贷款;二是1984年左右支持乡镇企业贷款;三是1994年前后支持乡镇企业贷款,而发放农户的小额贷款质量要比乡镇企业贷款好得多。
  3.从现实情况看,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最基本的市场定位,也是党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政治要求。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战略结构的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在朝大城市、大企业、外向型的方向调整,即是还保留下来的县级或县级以下的国有银行的支行、营业所,贷款审批权上收,实际上已丧失或弱化了金融服务的功能,退变为简单的储蓄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问题。农村金融市场的断层和空白,要靠点多面广的农村信用社去弥补、去占领。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发展也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推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同时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也是改变自身经营状况一项重要条件。近年来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提出“靠支农化风险、靠支农求生存、靠支农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社、农双赢,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服务“三农”不仅是一项政策、政治任务,也是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改善经营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农村信用社最基本的市场定位。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推行改革。
  1.目前农村信用社三种类型。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一样,也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的三种类型。一是经典或传统意义上的互助合用型;二是股份合作型;三是商业银行型。在我国那些很偏远的农村、贫困地区,这种纯互助性的信用社还有少量存在,但是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后两种,即股份合作型和商业银行型,商业银行型要占主导地位。
  2.宜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鉴于农村信用社长期被扭曲的产权关系在资源配置和组织制度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应从产权改革入手,通过产权的重新安排,建立高效合理的组织体系。但由于我国各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实行统一的组织模式可能会不适应某些地区的实际,因此,在选择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模式时,应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水平和规模。对严重资不抵债、资产质量严重低下,可进行关闭,让其退出市场。对西部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由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收购,这些信用社由于规模小、包袱小,这样做成本小、可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对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将目前主要存在的股份合作型和商业银行型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在改革的层面上,可以以省为单位,或建立区域性的农村股份合作银行,但必须考虑一定的规模,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通过改造,明晰产权,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对外可统称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合作制介于股份制和合作制之间,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某些特征,不同于股份制,也不同于合作制,但股份合作制的基础是合作制,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兼顾了农村信用社的历史与现状,容易被人接受,同时加上“银行”二字,直观上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层次,对消除目前社会上对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歧视”大有益处,我们认为比较合适。
  3.保持稳定、循序渐进、推行改革。农村信用社50年来无数次的改革、整顿、规范历程,每一次机构体制的变动,都涉及到诸多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每次利益调整都会使不良贷款、亏损额、人员膨胀一次,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性,特别是产权变动中造成的资产归属、收入划分的磨擦和人为损失。当前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对农村信用社动大手术会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即使非动不可,也应坚持“稳定基层、改革中上层”的基本思路。
  三、推行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尽快成立统领全国农村信用社自身的高层管理机构。
  目前应尽快成立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接管人民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的职能,改变目前人民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两难局面,起到全国农村信用社代言人的作用,制定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法规,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全国、省级成立这样的管理机构,才能建立全国农村信用社独立的结算体系,根除目前制约全国农村信用社经营和发展的结算渠道不畅、资金流通梗塞的这一大瓶颈,才能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才能把目前农村信用社由于地区性差异形成的资金余缺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地进行调剂,化解个别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这样,才能形成我国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自身约束和行业自律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自我补偿体系,三者相互配合协调的管理体制。
  (二)理顺关系,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是妥善解决财政拖欠农村信用社保值贴息问题,这部分资金如能及时到位,对扭转农村信用社亏损局面、化解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政府尽快兑现对已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的原城市信用社的损失承诺;三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税收要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针对农村生产周期长、市场风险大、利润率低的情况,对农村信用社投向“三农”的贷款实行财政利息贴补或减免营业税,利用税收优惠引导信贷支农;四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同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可适度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稳定其资金来源,增加其收益;五是实施不良资产剥离,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做法,成立托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实施剥离,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包袱,促使其轻装前进;六是尽快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解决行社遗留资金纠纷问题;七是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要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回笼纳入地方政府的财经工作任务,并作为考核地方党政负责人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存量贷款,向存量要支农资金,向存量要支农效果。
回答者:g***0 |
主要还是要具备以下条件,以及法人治理的完善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全辖农村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
3、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5、资本充足率达到8%
回答者:陈***云 |
财政部网站的“政务信息&政策发布”中有相关的政策规定,相同名称的文件却没有。
回答者:g***4 |
贷款五级分类偏离度超过5%则属于不正常。假设抽样中共100户,5000万元贷款,其中99户为正常类,1户100万元为次级,不良率为2%,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还应该有2户500万元应为次级或可疑,那么不良偏离度则为500(新增不良或不良贷款差异额合计数)/5000(样本总额)=10%,如果发现正常关注之间分类也存在问题则还需计算类别偏离度。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回答者:g***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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