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未在当年预提费用所得税扣除前扣除,现在发现可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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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言乱语话税收之――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扣除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以前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成为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一个热门话题。
有人认为不能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十、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有人认为能税前扣除。
到底能不能扣除呢?笔者认为:简单地讲能否在以后年度扣除都是不恰当的:
1、肯定不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为扣除项目。
2、可以退税,即意味着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3、办理退税(或理解为扣除)的年度是“以后年度”;执行的政策(税率、扣除标准、优惠等等)是“所属年度”。
分析如下:
一、“不得扣除”的由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此文件是否已经废止对本文来说不重要)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正是基于此规定,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禁止企业在以后年度补扣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有的地方甚至扩大到次年不得税前扣除以开票日期为上年的发票为原始凭证的相关费用。
二、对上述规定的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只是规定“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并未规定“以后永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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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扣除费用支出还在在税前扣除吗
来源:黑龙江国税&   |
  问:企业作自查审计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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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篱瓣孝乌命钟麓魏惑然;周璧赵新贵黼;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经常存在由于会计人员计算;误、会计政策运用不当、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等原;发生税前应扣未扣或少扣各类支出的情况;得税处理发布了若干文件,但在实践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策规定损的
篱瓣孝乌命钟麓魏惑然
周璧赵新贵黼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经常存在由于会计人员计算错
进一步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
误、会计政策运用不当、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等原因,而
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生税前应扣未扣或少扣各类支出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
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
实施前后,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就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所
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得税处理发布了若干文件,但在实践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
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
纳税人仍感困惑。笔者现结合相关政策就此进行分析。
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
一,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所得税处理的政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
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在新《企业所得税
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
法》实施前虽已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一直存有争议。根 定处理。” 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179号)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出台前,很多人根撂&
税 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收征收管理法》认为,即使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可予追补
号),纳税人在年度终了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 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3年。那么,为什/z,国家税
务 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对此规定,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将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确 认
实务中一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
期限确定为5年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根
据 应计未计项目属于企业对权益的放弃,因此在应计未计年度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各 种 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文件只是要求
原因而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特殊 企业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而并
情况下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将纳税人应扣未扣支出 的追补 未禁止可以追溯到支出发生年度扣除,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在不
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体现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原则。其
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文 同年度之间人为调节利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两个
件当然已不再适用,那么对于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以
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 前 支出到底应如何处理呢?
的 实际上,根据2001年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 资产损失实质上也是一种应扣未扣支出,两者在政策上也应保
持一致。 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
[例1]甲公司2013年6月份发现如下事项:2010年12 月份 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
购入一台价值5 000元的设备,购入时计入管理费用,该
设备估 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而 计使用年限5年;2011年漏记一项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100 000 上述第二种观点,既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精神,也体现了 元;2011年处理一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
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该观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
值50 000元,处置款项30 000元,处置损失20 000元,已 作会 实施后仍然应该适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
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因此
该损 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此
失未能在税前扣除。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
应为49 000元(50 000―1
000),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 会
(一)会计处理
计上的前期差错包括前期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
多缴所得税12 500元(50 000×25%),2011年尚未弥补的亏损
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根据《企业会计 为22 000元(71 000―49 000)最长可结转至2016年的税前
得弥补。年度共多缴所得税款23 750元(~1
所 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于
250 +12 500+12 500)。假设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只需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000元, 而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对相关项目进行 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8 000元(50 000―22
应纳所得税额7 000元(28 000×25%),抵减以前年度多缴所000),当年 更正。
得 1.2010年12月购入设备误入管理费用,因金额较小,可作 税后,实际应缴所得税为0,尚未抵减的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为 税调整事项。
缴所得税12 500元(50 000×25%);2012年纳税调整后所得
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2011年和2012年应计提累计折旧2 000 产。 5 000元,贷记。管理费用” 000
3 000元、。累计折旧”2 000元。 所
2.2011年漏计折旧费用100 000元,应作为重要的前期差
错。该差错导致企业多计所得税费用25 000元(100 后递延
此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是补提折旧,借记“以前年度损益减。假设
调整”100 000元,贷记。累计折旧”100 000元;二是调整应交得不得再弥补
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 000税额为 25 000元, 前年度损益调整”25 000元;三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750
元,2017年实际应 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
(二)所得税处理
1.2010年12月购入设备误入管理费用,应首先调增当年应认以
纳税所得额5 000元,同时,2011年和2012年应计未计折旧费确认年
用分别为1 000元,应追补至所属年度予以税前扣除。
2 .2011年漏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 000元,应调减当年 延抵减,也可以申请退税。而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 纳税所得额。
3.2011年毁损设备损失20 000元,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应 调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甲公司201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000元,2011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21 000元(1 000+100 000+20 000); 2012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000元。
二,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所得税申报的具体处
(一)因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后出现亏损的处理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追补确认资产损失的处
一致,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或盈利企业
其对以前年度应纳税额的影响填入发现年度纳税申报表第 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缴额。;如果追补确认以前 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款。假设甲公司 年度各年原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均 为 50 000元,经过上述事项调整,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 55
000元(50 000+5 000),少缴所得税1 250元(5 000×25%); 2011
年纳税调整后出现亏损71 000元(50 000―121
16 750元(23 750―7 000)。 元,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 假设该公司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共计20 元,弥补2011年尚未弥补的22 000元亏损后,各年的应纳税得额均为0,则仍未能弥补的2011年的亏损2 000元不得,
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减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向
并无时间的限制,因此仍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递延抵
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 000元,因该项所
2011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
抵减以前年度尚未抵减的多缴所得税23
纳所得税额为1 250元。
(二)追补确认资产损失与非资产损失后多缴税款处理的区 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追补确
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而多缴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度所碍税应纳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既可以向以后年度递
度应 失形成的多缴所得税款,只能向以后年度递延抵减,雨不能申 请退税。
(三)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填写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 经过纳税调整后逐步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 额”以及“应纳所得税额”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会计上并
不计入利润总额,而是直接计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调整项目也不包括“以前年度损益调 整”。因此,如果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通过“以前年
41行 经 额, 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计入本期损益,则一方面应在纳税申报表上
作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应将其对以前年度应纳税额的影响计入 申报表第41行。 就本例而言,具体处理如下:2010年12月份购入设备计 5 000元,导致当年应缴未缴所得税1 250元 2013
09?财务与会计23
)元,贷记“以 度损益调整”核算,则并不影响本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只需将入管理费用的
进 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度入库所得税额”,同时计入2013年损益的 行测试和计算后,确认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并计
000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5行“纳税调
了35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当年未 在税前 整减少额”;因追补确认2011年和2012年应扣未扣折旧和资 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于 已经计
产损失而使这两年多缴的所得税款计25 000元,应填入2013 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账面价值即原价减
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
去累 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
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从2010年起,该固定资产每年应计提折
三.正确理解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少扣支出
旧额(1 500―750―350)÷(10―5)=80(万元)。国家税务 的性质
总局公告2012年第1s号出台后,该公司提出,该固定资产按税
对于哪些支出属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或少扣支出,实践中
法规定每年应扣除150万元的折旧费用,而2010年和2011
年均 也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现通过一个案例,以固定资产折旧为
按会计上计提的80万元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向主
管税务 例进行分析。 部门提出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少计的折旧费用140万元。但税 务
【例2]2010年乙公司将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10年改
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8 条,对企 为20年,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为1 50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
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
上已确认的 旧,不考虑净残值,该固定资产已使用5年,已计提累计折旧
支出,凡没有超过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
围和标准的, 750万元。税法上按10年计算折旧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因
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
此不予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这
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从2010年起,乙公司对该固定资
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计提的不符合
产每年应计提折旧额为(1 500―750)÷(20―5)=50(万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
变更前该固定资产每年计提折旧额为1 500--10=150(万元),
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应按照历史成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变更使该公司每年增加利润总额100万元
本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并核算。企业在2009年对会计上计提
的 (这也是近年来不少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采用的增加会计利润、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同
时, 提高业绩水平的一种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也应该且必须按历史成本计
算,不应 号出台后,该公司提出,该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每年应扣除150
考虑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因此,乙公 司2010年和 万元的折旧费用,而2010年和2011年均按会计上计提的50万
2011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应该是按固
定资产历史成本计
元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追补确认以
算的150万元,而不是按账面价值计算的80万元。2010
年和 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费用200万元。笔者认为这种要求并不合 2011年少计提的折旧额应作为以前年 度应扣未扣或少扣支出处 适,因为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最低年限”,企业
理,准予追补至相应年度在税前扣
除。壤 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20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 (作者单位:常州市武进区地
折旧年限10年并不存在差异,也就不存在以前年度少计折旧费 江苏省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
用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璐怡
(上接18页)重复购置等。通过各方的共同参与、相互交流及
业务,要加强合同归口管理,对业务的实质性进行审核,对履
不断修改、完善,使项目经费预算更加合理、科学、符合实际。
约结果进行验收。第三,加强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管理,按规定
此外,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还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项
编制科研项目决算报告,及时清理账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目经费预算实行全过程控制,定期分析、通报经费预算执行 结余资金处理。 情况,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预算资金的使用效 率。
(3)加强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要将会
(2)加强科研经费收支管理,促进经费合法、合规、合理
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
使用。首先,科研经费必须纳入财务账套进行统一管理,严禁
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课题承担单位要建立内部审
科研经费不入账、账外设账。第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
计工作机制,规范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支出审
硬的审计队伍,提升科研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瑟
(5 000×25%),应填入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2行“以前年
[例3】承上例,假设乙公司在2009年年底对该固定资产
万方数据 批制度。对重大课题经费使用实行精细化管理:转拨业务必
须提供项目任务书等资料,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对外协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责任编辑刘黎静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高等教育、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_图文13等内容。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1.追补确认期限为 5 年 15 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一)追补确认期限为 5 年 《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未扣除或者少...  一、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1、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 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未扣除或者少...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 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 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  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等问题有新规_经济/市场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 题...  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 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 《联合财经 2014\02》P38) 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联合财经 2014\02》P55)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财务答疑】税法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少扣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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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古  答: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该公告第六条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2年05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的全文作了逐条解读(以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解读),但是,日常实务中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一些疑惑,为此,笔者从两大方面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及其解读的相关规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前应扣未扣或少扣支出补扣前提及疑难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四大前提条件:(一)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实务中体现企业自行发现的标志是:有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追补扣除的申请和说明);(二)必须是实际发生,即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四)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但上述规定实际上还隐含了另外两大前提:一是企业做出的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但税法规定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除外,否则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二是必须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强调必须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各类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等,只要能够同时符合(或不违背)上述六大前提条件,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日常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五种疑难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虽是企业自行发现并提出的以前年度应列入未列入税前扣除,但同时企业也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支出如何扣除的问题,如一些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接受纳税检查时,往往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存在应提未提的折旧、应计未计损失、应摊未摊及其他应提未提的各类费用等问题。对于此类情况,企业自行发现后必须先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在将相关问题补记入账并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才能列入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往往会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因会计核算差错而多计算了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如少结转了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成本及少推销的各类费用等,在此类情况下,税务检查人员应先告知企业,待企业自行查明情况、进行规范和完整的会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税务机关才能认可其列入税前扣除(此类情况往往仅需税务机关审核,无需审批),检查人员不应依据纳税检查时发现的会计核算差错直接作为追补扣除的依据。  (三)企业因未能及时获取耗用的原材料和费用发票,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而无法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税前扣除,对于出现的此类情况,如果企业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前获取了相关发票,则仍可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当年度的税前扣除,否则,应对已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获取了相关发票,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的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追溯到发生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原则。  (四)企业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未能获取固定资产发票而未能及时计提折旧,对于此情况,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规定,即&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从表面上看,此规定似乎改变了以往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作为最后期限的做法,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或直至12个月到期后的第一个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仍未取得发票,则企业必须对相关事项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相关发票,则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的规定对相关折旧追溯到相应折旧年度追补扣除,同时遵循亏损弥补原则。  (五)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判断列入税前扣除损失的金额,或未能及时获取损失的法定依据,如对企业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金额,有待相关专家或机构鉴证后才能确认,或企业在商品交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赔偿损失有待法院的判决等,这些情况都有待企业获取相关鉴证证明或法律文书,并在获取鉴证证明或法律文书后的当年度,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才能列入税前扣除  二、关于追补确认期限和弥补亏损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六条还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明一暗两个5年期限:&明&是对于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少扣除的支出,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即一旦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在税前扣除而未能扣除的支出,税法仅认可往前追溯5年内的支出可追补确认税前扣除,5年前的支出不予认可;&暗&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没有明示的可以用往后最多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原则,即如果税务机关追补确认了往前5年内的支出使得企业出现亏损,则企业可以用造成亏损年度起往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的解读有补充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笔者认为,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从其性质而言,就应该属于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的一种情形,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当然应当保持一致。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四条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六条又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对于实际资产损失的一些特殊情形,其追补确认期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注意的是,仅是追补确认期可适当延长,弥补亏损期不可延长;二是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当年才允许扣除,不可以向前追溯5年,但此情况下造成亏损的弥补期则仍是从亏损年度起往后的5年。这两点是对两个五年期限所规定的特殊情形。  但还需说明的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于是,有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追补确认期仅为&三年&内的规定。但必须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解读有补充规定:&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由此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法理上的补充和情理上的释义,不存在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问题。  干不完的工作,停一停,放松心情;挣不够的钱财,看一看,身外之物;看不惯的世俗,静一静,顺其自然;生不完的闷气,说一说,心境宽广;接不完的应酬,辞一辞,有利健康;尽不完的孝心,走一走,回家看看;还不完的人情,掂一掂,量力而行;走不完的前程,缓一缓,漫步人生!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从2004年创立之日起,始终致力于帮助企业解决财务管理问题,打造专业财务团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财务成为企业赚钱的部门!查看本月课程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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