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产品管理制度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在服务机构设置上有哪些主要特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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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李雪昆 赵新乐
&&&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29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
&&& 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
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
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
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
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 问:《规定》关于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 答:《规定》第二章对管辖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地域管辖,《规定》第六条第一款重申《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二是级别管辖,《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案件的管辖,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部门;
三是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管辖,以有效处理管辖争议。
此外,还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互联网违法案件涉及面广,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需加强与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问:《规定》规定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其中,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
三是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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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
关键字: 国信办新闻国信办新闻信息服务国信办审批境内金融金融信息机构审批
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相关精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以下审批备案职能: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审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
具体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备案流程等信息可登陆中国网信网(www.)查询。联系方式:0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010-(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责任编辑:李建辉[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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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三是强调了转载规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源,注明转载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化了违法信息处置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三是针对违反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编辑:刘亮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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