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更高教育的途径证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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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3年10月14日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证书登记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证1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证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56学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证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四章 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省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第五章 证书复验
  第十七条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 验证内容
  第十八条 验证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章。
  2、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成绩是否合格。
  3、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第十九条 验证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验时间定于每年三季度。
第七章 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培训形式:(培训班、研修班、函授班)
(上报格式: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领证单位(盖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发证单位(盖章):&&&&&&&&&&&&&&&&&& 经办人:
(上报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年度:&&&&& 经办人:&&& 年& 月& 日
验证机关(盖章):&&&&&&&&&&&&&&&&&&&&&& 验证人:
(上报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身份识别编码,管理号设置12位,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2位)、证书发放机构代码(4位)和证书序号(6位)三段构成,具体格式为:
位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 □ □ □ □ □ □ □ □ □
分段: 第一段 第二段 &&&&  第三段
第一段,第1至第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陕西省代码为61;
第二段,第3至第6位为证书发放机构代码,具体代码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编码;
第三段,第7至第12位为证书序号,由证书发放机构自行编码,代码范围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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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
管理学硕士,副教授,现为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教师教师教育培训关于统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填写办法的通知
关于统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填写办法的通知
& 关于统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填写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 济教科函〔2008〕10号
关于统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填写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加在职培训,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填写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本内容填写
1、扉页证书发放单位由市教育局统一盖章。
2、扉页证书编号填写方式为:J(J加十位数字组成),首位数字1代表小学、2代表初中、3代表高中、4代表师范、职业教育,第二、三位数字08代表济宁,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县市区(00市直、01中区,02任城,03兖州,04曲阜,05泗水,06邹城,07微山,08鱼台,09金乡,10嘉祥,11汶上,12梁山,13高新区,14北湖区),后五位为教师编号
3、扉页发证日期统一为:2008年1月1日。
4、基本情况由教师任职学校填写,照片处由学校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5、变动栏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填写。变动项目主要指教师工作单位、职称及其他工作情况的变动。
二、学分计算
1、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教师学完规定教材(包括文字和音像教材),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20学分。
2、提高学历培训: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参加与所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完成所学专业,凭毕业证或学位证取得100学分。
3、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参加入职(即试用期)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24学分。
4、农村教师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试、考核合格,记30学分。
5、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如班主任培训、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学科新课程大纲培训、知识更新与扩展、教育科学研究、心理健康教育等专题或应急培训,经考试、考试合格,均按有关规定取得一定学分。
6、教学教研获奖。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教学观摩、教学竞赛中获一等奖的,按级别分别以60、50、40、30学分计算,二、三等奖对照相应级别依次减10学分计算。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公开课的每节按40、30、20、10学分计算。
三、学分登记和认定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是教师完成各种形式继续教育任务的唯一有效凭证,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保管。
2、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且成绩合格,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学分,建立本校教师继续教育档案,保存考核合格证明等原始材料。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工作,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证书的审核工作,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者,在《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学分认定专用章,视为有效登记。凡审核过程中发现学分登记不符合规定者,对持证者本人及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所计学分视为无效。
4、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与使用,要委派专人负责证书的管理和填写工作,保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及时、公正、准确地予以登记。&&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市直各中小学学校编号
济宁盲校:J
济宁学院附小:J
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J
济宁一中分校:J
育才分校:J
学院附中:J
济宁一中:J
育才中学:J
学院附高:J
注:后三位为学校教师编号,均从001开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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