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两中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医疗垃圾

用处理生活垃圾的力度来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
  县政协委员、湖南螺丝建筑公司副总经理 肖力钧
  我县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甚多,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很多。据城管部门统计,常年仅运往消纳场的建筑垃圾就多达200万方近1000万吨。面对这么多建筑垃圾,处理方法却十分简单,除部分废旧钢筋、门窗等金属材料被回收再利用外,废旧的红砖、木材、水泥渣、包装箱等大量垃圾便是运往消纳场简单填埋,或运到郊外空闲地带随意倾倒,有的可燃材料甚至被施工方在夜深人静时偷偷焚烧。这种简单处理方式,不仅浪费大量可利用建材资源,还造成水体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破坏,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环境。
  建筑垃圾的消化问题既困惑建筑施工单位,更困惑城市管理部门,资源化利用这些&废物&才是妥善处理的有效办法。长沙星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引进德国技术处理建筑垃圾,填补了我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空白。但是,该企业受资金、场地等诸多因素影响,无法扩大运营,年处理能力远远不能满足星沙城区建筑垃圾处理需求。作为&两型&建设试验区,我县应对这类型企业予以高度重视,要像重视处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一样重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对此建议:
  一、全面调查分析布局。县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根据市场需求招商布局好处理工厂。县国土部门要优先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城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与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项目,尽快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相关清运等手续。
  二、建立财政补贴制度。要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吸引建筑垃圾处理项目投资;要将建筑垃圾处理项目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要推进绿色采购,引导建设单位积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促进建筑垃圾的消化再利用。
  三、切实做好垃圾回收。各建筑企业和其他建筑项目应积极做好垃圾分类处理,积极配合建筑垃圾处理工厂做好回收工作,坚决杜绝垃圾外流。
  四、加大宣传监管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认知乱倾倒建筑垃圾的危害和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好处。切实加强协会监督和行业自纠,同时,鼓励社会积极举报建筑垃圾清运、分拣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整理:聂平辉 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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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长沙县委员会
版权所有 湘ICP备号-1基本简介/医疗垃圾
集中处理中的医疗垃圾医疗垃圾又称,是指接触了病人,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如使用过的棉球、纱布、胶布、废水、一次性医疗器具、手术后的废弃品、过期的等等。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与不同,医疗垃圾物含有大量的、及,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医疗垃圾任意堆放,极易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医疗垃圾是一类特殊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中国在《危险垃圾名录》中将其列为1号危险。加强对医疗垃圾规范化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无论是在保护环境还是在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性废物。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的性病毒,而且有一定的空间污染、急性病毒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如不加强管理、随意丢弃,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所有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绝对不可以混放。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废物的减量化、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在技术研究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进行深入研究,&主要方法有焚烧、高压灭菌、化学处理、微波辐射、高温分解、等离子体和电弧炉等。与此相对比,在法律法规制定、监管体系完善、公众意识增强和科研投入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自20世纪50年代起,医疗废物的处理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的研究日益丰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比较焚烧处理、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化学处理、微波处理、热解处理等几种医疗废物处理技术,综合评定了各种处理工艺的技术参数及优缺点,最后比较分析得出了高温热解法具有多方面的优点,是目前国内外首推的医疗废物处理技术。在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当今已有多种技术可用于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其中高温焚烧处理就能完全保证医疗垃圾的稳定化、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环保要求,同时又符合当代医疗垃圾处置的发展趋势。此外,环卫部门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医疗垃圾的管理与处理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到医疗机构定时收集和集中处置医疗垃圾,逐步完善了医疗垃圾污染控制流程的管理制度,在整个处理医疗垃圾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380号)《》已经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分类/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成分复杂,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垃圾主要包括: 感染性废物携带具有引发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1)、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 (3)废弃的被服;(4)其他被病人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的、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和、保存液;&4、废弃的血液、;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 3、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损伤性废物医疗垃圾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等。 3、、玻璃、玻璃等。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致癌性药物,如、、、、、苯丙胺酸氮芥、、三苯氧氨、硫替派等;(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等; (3)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试剂。 2、废弃的、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汞。
危害/医疗垃圾
污染环境由于医疗废物具有全空间,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废物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处理不当,会成为医院感染和社会环境公害源,更严重可成为疾病流行的源头。医疗废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而且废物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造成疾病的传播,并且在腐败分解时释放出的氨气(NH3)、硫化氢(H2S)等恶臭气体,生成多种有害物质,大气,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也是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和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由医疗废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会交叉感染率的20%。
暴露在室外未经处理的医疗垃圾医疗垃圾对、、、等均有污染作用。垃圾露天堆放,造成大量、等的释放,严重污染大气,其中垃圾分解散发的、等,均是。
医疗垃圾携带的、和经雨水和生物水解产生的渗滤液作用,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垃圾渗滤液中的重金属在降雨的淋溶冲刷作用下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累积和污染。对医疗垃圾处理不当还可对环境造成。 危害人体健康医疗垃圾中有许多致病,又往往是、、和的繁殖地。这些病菌可以通过在垃圾中生活的生物,转移给人类。医疗垃圾中还可能存在化学污染物及等有害物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若对直接暴露于医疗垃圾的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不严格,可能还会造成更多的危害。有些人将大量病人使用过的输液器、塑料便盆等卖给塑料加生产生活日用品,并进入超市销售。药贩廉价收购百姓手中的过期药品,经过修改批号、重新后,再次出手牟利。有人将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私下卖给个体商贩,加工包装后卖给一些个体诊所再次使用。因医疗垃圾回流社会再次使用,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品已成了传播的第四条途径。
处理技术/医疗垃圾
医疗废物的处理技术在我国还处于摸索阶段,优选方法仍不够成熟。相关的处理技术大体分为三类:①处理法,如焚烧法、热解法和汽化法;②替代型处理法,如化学消毒法、高温高压灭菌法、干法热消毒法、微波处理法和安全填埋法;③创新型技术,如等离子技术、放射技术。用于处理医疗垃圾已有多种技术,根据处理原理不同,一般可分为灭菌消毒法、焚烧法、等离子体法、热解法和等。灭菌消毒法灭菌处理方法较多,可采取高温高压蒸汽灭菌法、消毒法、微波消毒法等。灭菌消毒法主要是通过高温、高压、化学试剂、一定频率或波长的微波等技术,破坏微生物及病毒的生存环境,降低医疗垃圾对人体健康及环境危害的程度。灭菌消毒法需针对不同的医疗垃圾选择不同的灭菌方法,其灭菌效果限制因素较多,由于医疗垃圾的种类繁多且差异性大,因此有可能无法达到最佳的效果。而且垃圾的体积和外观不会发生明显改变,一般条件下可用于焚烧前的预处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最终填埋处置前的处理手段。 高温焚烧法根据研究,医疗垃圾中占总重量92%的组分为可燃性成分,不可燃成分仅为8%,在一定温度和充足的条件下,可以完全燃烧成灰烬。焚烧处理是一个深度氧化的化学过程,在高温火焰作用下,焚烧设备内的医疗垃圾经过烘干、引燃、三个阶段将其转化成残渣和气体,和有害物质在焚烧过程中也因高温而被有效破坏,还能有效实现减容和减重。焚烧法适用于各种传染性医疗垃圾,是医疗垃圾处理领域的主流技术。 热解处理法热解法是利用垃圾中的热不稳定性,将医疗垃圾中有机成分在无氧或贫氧的条件下高温加热,用热能使化合物的化合键断裂,使大分子量的有机物转变为可燃性气体、液体燃料和的过程。这种处理技术与焚烧法相比温度较低,无明火燃烧过程,重金属等大都保持在残渣之中,可回收大量的热能,较好地解决了医疗焚烧处理技术的最大难题。 等离子体法体法是处理医疗垃圾的一项创新技术,它消毒杀菌的原理是:用等离子体电弧炉产生的高温杀死医疗垃圾中的所有微生物,摧毁残留于细胞的毒性药物和有毒的化学药剂,并将锐器及无机化学品熔融,使其彻底销毁。
相关政策/医疗垃圾
中国的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垃圾与混合,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存在问题&/医疗垃圾
随意丢弃的医疗垃圾,甚至能看到未卸下针头对医疗垃圾危害认识不足由于经费紧张及其他种种原因,医院对医疗垃圾的处理不够重视,甚至把医疗混入生活垃圾。最主要的还是思想意识存在问题,医院往往只重视医疗质量和,对医疗垃圾处理表现在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致使医疗垃圾处置不合理。分类收集体系不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但在大多数医院,缺乏对标准预防重要性的认识,不重视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且开放性放置,无明显标志。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在广东汕头市澄海区,不少玩具制造企业将医疗回收成,并溶解填充成玩具。据玩具业内人士透露,供应大超市的产品,一般会使用新料和质量好一点的二料。而那些“三无”产品玩具,通常会使用比较差的二料,这些二料“有的就用医疗器械垃圾来做的”。在澄海最大的玩具批发市场的塑料城里,很多玩具既没有厂名、厂址,也没有国家强制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垃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处置、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废物。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和清洁。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后集中填埋。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集中处置的活动。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第四十一条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污染事故的,依据轻重由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轻重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四十九条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华南国防医学杂志
万方数据期刊论文
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万方数据学位论文
知头条:胎盘的秘密对于产妇不要的胎盘,医院都会按照医疗垃圾来处理,但医院利用这点漏洞公开向社会出售胎盘,还有人非法“加工”胎盘并出售。然而婴儿胎盘毕竟来自人体,对于食用人体胎盘无论从伦理角度还是卫生角度上来说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
胎盘到底有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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