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犯怎么办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如何进行自我保护?_百度知道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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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很有远见的,说明你有忧患意识。建议你先学习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如果发现单位有侵害你权益的,可以拨打12333当地人社局咨询或投诉。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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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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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权益受侵害案例,东城教研小编了解到:2002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逛街时进入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当其穿过店堂的正门出来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该店人员闻声而来,阻止其离店,并不顾其强烈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作全身检查。该女生两次含泪被检查,结果一无所获。最终女大学生将该店告上法院,获赔25万元。
点评: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被告亦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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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是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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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收藏
对于即将走出校门的大三同学来说就业是头等大事,在我国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想要拥有一份令人满意的工作的确不那么容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某些自身的权利来获得工作。因此要了解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利;认清求职过程中一些的侵权、违法行为;通晓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掌握维权渠道;勇于用法律的武装自己。一、大学生就业权益我国《宪法》、《劳动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就业信息知情权:第一,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第二,信息及时,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第三,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3、职业自主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4、被推荐权: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第二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第三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5、公平竞争权:毕业生享有公平参加竞争的权利;除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外,毕业生不会因的体形、身高、户籍、性别等因素受到歧视。6、平等协商权:指毕业生在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依法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解决某些问题的权利。平等协商权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共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第二,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7、隐私保护权: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生的个人隐私权。8、要求赔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9、寻求保护权:毕业生在受到不公的待遇或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却无法得到合理补偿时,有向国家相关机关寻求保护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预。10、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其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在校保留。期满学校无义务为其保存。.此外,毕业生还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同时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就业协议内容的落实。1、
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维权要领第一签约要慎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往往在附加条款中明确报到时间、毕业资格、体检要求及违约金等。因用人单位事先拟好,所以毕业生没有协商的余地。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履行协议,否则浪费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抢夺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对学校的信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此外,单方面解约有可能会承担违约的风险。第二主体适格原则:用人单位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没有营业资执,无录用权力而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毕业生采取多头签约的方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第三双方协议条款务必明确:协议书上不明确双方协商好的内容,易为将来签订劳动合同埋下隐患,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其中,特别要注意档案接收和户口迁移地址应当明确。第四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违约金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有关部门曾规定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违约金不能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对用人单位设置的过高甚至天价违约金要协商,争取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特别要注意,慎签含有苛刻违约金条款的协议。2、劳动合同签订中的维权要领第一、了解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准确掌握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把握违约金的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1.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2.处理途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审理。三、毕业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和处理。一调(指劳动争议调节机构的调解)一裁(仲裁机构的裁解)两审(法院检查院的审理)。2.学校的保护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通过制定各项措施,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被录用权。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可不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毕业生的自我保护。毕业生的自我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可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将学生退回学校。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任何公司或部门做法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毕业生均可依据法规应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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