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和进步,一定要以死亡的代价为代价吗

勤于反思才能和谐进步---深圳晚报
第B06版:价值观
标 题 导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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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 : 第三届“金融双十佳”品牌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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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 : 法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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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刚儒家十三讲之三
勤于反思才能和谐进步
将相和:蔺相如的大度和远见让廉颇反思并且惭愧,于是廉颇脱光上衣倒插柳条上门请罪。
在周礼的社会中,反思是一种基本的要求。通过反思,人们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后才有可能去改变自己的不足。可贵的是,这种反思的精神来自上层,统治者们在这方面做出表率。因此,反思并不会受到嘲笑,而是受到赞扬。 也正因为善于反思,周朝才有了前后一千年历史,才有了西周的和谐生活和春秋战国的巨大进步。在每一个有作为的君主身上,我们都能看到反思的光芒。 孔子说过:“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就是说要反思自责而不是抱怨别人,这样就不会招致怨恨。孟子也说过:“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诗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这段话非常清晰,就是说在任何事上都要反思自己,要让自己的生命幸福,就是时时反思自己。 反思的原动力 一个反思的时代,一个反思的民族,一定是要有所敬畏的。在潜意识里,人们的反思并不是给自己看的,而是给一种神奇的力量去看的,这种力量是什么?在儒家学说中,人们要敬天地、敬鬼神、敬祖先,人一定要有所敬畏,才会按照这些所敬畏的对象的要求去做。 周人在每年都有仪式去祭祀天地、鬼神和祖先,封禅泰山是君王才能做的,目的是祈求天下风调雨顺。然而,并非任何君王都可以去做这件事情,而是一定要自认为非常贤明的君王才敢去,因为在天地面前人们不敢抱有私心。 祭天地之外就是祭山川,由此人们就不敢大肆破坏山川。鬼神在周礼中比较神秘善变,所以才有了孔子“敬鬼神而远之”的说法。但是当一个人要做一件坏事的时候,他往往会担心鬼神来惩罚自己。 祭祖先是隆重的仪式,也是一个家族或者一个人郑重反思的场合。在祭祀祖先的过程中,人们会像祖先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自己做错了什么,祈求祖先的指点和饶恕。 在儒家思想中,祖先神圣不可侵犯,祖先的墓地神圣不可侵犯。到如今祖先的孝子贤孙们,却将坟墓当作文物古迹来赚钱,这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君主们的反思 周代的君主把自己放在很低的位置上,自称“孤”“寡人”和“不谷”,意思就是自己很没有见识很没有能力,常常很谦恭地向人请教,“先生何以教我”是先秦记载中常见的句式。周王作为最高统治者,对于诸侯的称呼是“伯父”或者“伯舅”,会面的时候是互相行礼,平起平坐。 每当天灾降临,君主们就会向天祈祷“我是不是做错了什么?”“我应该怎样改正自己?”譬如发生了地震,君主们就会认为是上天在惩罚自己的过错,就会在祭天的时候请求饶恕和指正,自我批判并且采取措施来改善自己的统治,最常见的就是“罪己诏”和大赦。 春秋霸主楚庄王的故事很能说明问题。有一段时间他很发愁,有人问他“最近风调雨顺,大王为什么这样”,他说:“上天已经很久没有给我警示了,是不是上天已经抛弃了我?” 楚庄王是春秋五霸中个人能力最强的一个,因此每当遇上什么难题,卿大夫们的主意都不如他的高明,他为此反思而发愁:古代的圣王们之所以能够成为圣王,在于他们身边有很多高人可以请教和指点,而我竟然没有这样的高人来指点,我的德行一定还不够。 齐桓公也有这样的经历,一次出行遇上一个老头,老头说他的牛被一个人的驴给换走了,齐桓公立即反思到自己的治理出了问题。 战国时期魏文侯也遇到楚庄王同样的问题,大臣们的能力无法超越他,他也为之忧心。 贤人们的反思 柳下惠是孔子崇拜的人,由于性格正直,在鲁国三次做官三次被免。他也曾经有过出国发展的想法,并且以他的学问和名声,去哪里都会受到欢迎。可是柳下惠反思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我这样正直下去,去哪里当官都做不长;而如果我放弃自己的原则,在鲁国同样能当官。既然如此,还不如留在鲁国当我的老百姓。 蘧伯玉是孔子的朋友,也是卫国著名的闲人。一次蘧伯玉派人去问候孔子,孔子问来人蘧伯玉最近在做什么,来人说“蘧伯玉先生每天在反思自己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这让孔子大为慨叹。 战国时期赵国将相和的故事同样如此。蔺相如的大度和远见让廉颇反思并且惭愧,于是廉颇脱光上衣倒插柳条上门请罪。作为一个国家级领导人做到这一点,只能说这是反思的力量了,唯有反思的精神才能让人如此勇敢地去改正自己的错误。 反思精神 孔子的弟子曾子就曾经说过“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每天反思三次,这大概也是孔子对学生们的一种要求。 反思精神不仅仅是对自我个体的反思,也是对文化的反思。战国初期是变法的时代,这个时代就是对文化的反思,对传统的反思。从李克变法到商鞅变法,就是反思结果的体现。至于百家争鸣,都是对文化反思的成果。甚至,赵武灵王开始胡服骑射,是对民族传统的反思。在孔子与统治者们的对话中,孔子几乎每句话都在提醒统治者们进行反思。 反过来,当一个民族丧失了反思的精神,这个民族就失去自我纠错的能力,失去了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的勇气,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原动力。 秦汉以后,中国人的反思精神泯灭,唯权唯上,皇帝的话永远是对的,上级的话永远是对的。秦汉之后的几千年,中国社会在恶性循环中无法脱身,就是因为丧失了反思能力。人们没有敬畏没有底线,把一切失败归咎于外部原因。受到侵略的时候,不反思自己的问题。遭受灾难的时候,则归咎于上天,不仅不反思,还声称与天斗与地斗,还要自夸战胜灾难。 一个心中无所敬畏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一个不懂得反思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一个不敢承认错误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我们布设了那么多的“日”,什么时候能够有一个“反思日”呢?播放列表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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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被骗后死亡!代价何止是贞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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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司法还能更任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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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司法还能更任性不?
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近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一曝光,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简直挑战人的智商,以此类推,是不是收猪、收蒜也涉嫌犯罪?况且,游走于乡间道路的收粮小贩多如牛毛,怎么未见那么多粮食小贩被治罪,而到这里,无证收购玉米却被治罪?
此案更让人惊讶的是,在农村收购粮食的小贩一直都徘徊犯罪的边缘,这么一弄,有多少个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却不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难不成这是渎职?在分析此案时,我们有必要梳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与《刑法》的对接,以及限制收购粮食背后的利益争夺。
粮食是专营或是限制经营吗?
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即明确说明,从当年开始,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已经放开,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也即是说,收购粮食按照政策规定,已经不再需要持证收购,而是充分放开这个市场。
但是,当年通过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却一反常态,和中央一号文件背道而驰,不仅没有放开对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反而继续限制无证收购粮食。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政策要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一方面,国务院的规定却依然限制粮食收购,不允许自然人或是个体工商户无证收购粮食。限制的背后,当然是垄断利益所致。为某一项行为额外设置行政许可,目的无外乎此行为有利益可寻。
所以,当农民李某农闲时赚些“活钱儿”,将从农民手里收购的粮食转卖给当地粮站,也就顺理成章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因收购粮食而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屈指可数,但并不妨碍规章对此做出规定,这便是中国法治的真实映照:严格立法。而后,让所有无证收粮的小贩普遍违法。而到了执法阶段,游走于乡间道路的收粮小贩却不见被大面积打击和处理,这便是选择执法。
本案能否适用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非法经营食盐、烟草、电信业务、出版物等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排除未经许可,限制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那么,粮食算作限制经营或是限制买卖的物品吗?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收购粮食,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否则,粮食管理部门有权处罚,并还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未经行政许可收购粮食,这是一个行政违法,万不会涉嫌犯罪。因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只说明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刑法说了算。按照罪刑法的原则,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构成,必须有明确的界定,查阅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和规定,均不见对收购粮食的限制经营。况且,无证收购粮食,和无证贩卖食盐、烟草、电信,出版物等不可同日而语,无证收购粮食的危害,也远远不及无证贩卖食盐、烟草等。
再者,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中,必须有行政法规的明确说明,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只说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任由国务院的条例说了算,条例中一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亦不能成为无证收购粮食入罪的法外规定。
所以说,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基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但基于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收购粮食还需要行政许可,可以说,这彻底颠覆了公众的认知。所以,李某未经许可收购粮食,从条例的形式规定来看属于违法,但从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来看,不应当给予处罚,更谈不上治罪。
这个案件伤害了谁?又造成什么社会危害?
在本案中,李某无非就是帮乡里乡亲们卖粮食,自己出力,自己出车,将农民手里的粮食拉到当地粮站,从中赚个差价。这也能减少其他农民运输粮食的成本,要不,农民何不自己将粮食拉到粮站去卖呢?这其间,李某必然会有财力以及人力等各类成本支出,而这些开支,其他农民往往不愿付出,所以,其他农民才愿意将粮食卖给李某。基于此,李某在乡里乡亲那里收购粮食才有市场。
那么,李某收购粮食到底侵犯了谁的“法益”呢?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义,国家限制他人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用意在于保障国家对此类物品的垄断,但这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例如,对食盐的专营专卖。
而另一层面,专营专卖的物品,巨大的垄断利益也不容忽视。正是因为垄断,所以相关部门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在本案中,对粮食小贩李某进行治罪,无外乎李某侵犯了粮食系统的垄断利益,这算作以儆效尤,给其他的粮食小贩看看,不能任意破坏国家粮食收购的垄断地位。而到底李某是否破坏市场秩序,明眼人一看就知,李某不仅没有破坏市场秩序,反而促进了粮食流通,唯一侵犯的,就是粮食系统的垄断利益,李某无证收粮动了他们的“奶酪”,所以,李某因此被治罪。
司法为何任性?
能用行政法规处理的行为,就不要轻易动用刑法,这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本案中,通过对小贩李某收购粮食进行治罪,足以表明,非法经营罪已经沦为口袋罪,业已成为垄断部门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粮食收购,本是老早就改革的内容,但在粮食系统部门这里却遇到拦路虎,由此,在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部门才会不遗余力为自己谋取利益,不惜继续限制他人收购粮食。
在现实面前,农民很少将粮食直接拉到粮站去卖,况且,直接拉到粮站的成本较大,而粮站又很少走进乡村收购粮食,这便为小贩们提供了赚取差价的机会。在粮食小贩广泛存在,并且一直存在的现实面前,粮食部门还依然坚持小贩需持证收粮,这便是硬要将收粮赚取差价的小贩逼成企业,为他们提高了入行门槛,不仅不利于粮食流通,还会额外增加其他农民的卖粮成本。
对无证的粮食小贩治罪,我不知这样的司法,除了为垄断部门谋取利益外,还真想不到有何寓意?这样的司法,任性之外,毫无人性可言。在此,愿司法通过纠错程序,纠正本案,改判李某无罪,并藉此建议粮食系统,顺应时代潮流,深入贯彻中央政策规定,剔除粮食收购需持证的行政许可,放开对粮食收购的管控,真正做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而不是现在这样,抑制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阻碍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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