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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chm8011&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 9:13:06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种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铁道部质检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
传&&& 真:010-
电子信箱:.cn
联 系 人:周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名称”栏填写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批应为同一班次、同样材料和工艺制成的同一型号枕)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合格证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企业产品的外观质量、各部尺寸、混凝土强度、静载抗裂强度等检验项目需要现场检验,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一个规格型号)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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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预应力混凝土枕 I型、II型及III型》
仅限YII-F枕
铁道部运基线路[号
《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技术条件》
仅限新II型枕
《预应力混凝土枕疲劳试验方法》
《预应力混凝土枕静载抗裂试验方法》
原材料标准及检验标准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mm筛析法》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8074-2008
《建筑用砂》
《建筑用卵石、碎石》
JGJ 52-2006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 1499.1-2008
《一般用途低碳钢丝》
GB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 238-2002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GB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 8075-2005
《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命名与定义》
《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 63-2006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
《铁路混凝土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岩相法)》
《铁路混凝土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化学法)》
《铁路混凝土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砂浆棒法)》
《铁路混凝土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 (岩石柱法)》
《铁路混凝土砼用骨料碱活性试验方法(快速砂浆棒法)》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混凝土性能检验标准
TB 10425-94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TB/T 2181-90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试验方法—跳桌增实法》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3&
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新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技术条件& 运基线路[号
外观质量和各部尺寸
混凝土脱模和28天抗压强度
轨枕静载抗裂强度
YII-F型枕
预应力混凝土枕 I型、II型及III型(TB/T
外观质量和各部尺寸
混凝土脱模抗压强度
轨枕静载抗裂强度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采用随机一次抽样。在经企业检验合格的全部库存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不少于3000根且不少于15批)中共抽取样品20根(一种规格),样品生产日期应最大限度地分散,其中,龄期为出池后48小时以内的不少于2批的样品不得少于6根(正常生产及养护制度下的出池样品,两批静载样品基数分别不得少于100根)。
检验工作按检验工作流程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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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1.2抽样单
表5 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新II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裂纹与掉肩、断丝根数、产品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3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表6-1进行。
5.5.2.2 YII-F型枕:外形外观检验项目有23个,列为A类检验项目有3个:肉眼可见裂纹、断丝、标记;列为B类检验项目有11个;其余为C类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按表6-2进行。
5.5.2.3 力学性能检验项目有4个:静载抗裂强度,疲劳强度,混凝土28天强度,混凝土脱模强度,其检验方法按表7-1(新II型枕)或表7-2(YII-F型枕)进行。
5.5.2.4 判定标准按表8-1(新II型枕)或表8-2(YII-F型枕)进行,A、B、C类检验任一类不合格均判为检验不合格。
测量值个数
静载抗裂强度
截面在检定荷载下持荷3分钟不出现裂缝
1.每根枕检测2个轨下截面及1个枕中截面
2.截面检验荷载值如下:
& 轨下截面170kN
& 枕中截面125 kN(枕倒置)
&&&&&&& &&116 kN(枕正置)
1.加荷速度不大于1000N/S。
2.加荷时混凝土枕应对中,其轴线应与加荷中心重合,偏差不应大于3mm,支距应为600±2mm,加荷中心与支距中心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
3.底部不平造成枕歪斜或支座倾斜时,须将枕底部铲平后再进行试验。
4.样品应在混凝土枕出池后48小时之内进行静载试验。
5.用5倍放大镜观测受拉区混凝土裂缝,卸荷后不闭合的裂缝不计为静载裂缝。
每根枕3个截面(检验数),6根枕共18个检验数.每一检验数含两侧2个测量值,其中若有一个测量值未达标,判该检验数未达标。
静载试验机;
5倍照明放大镜
混凝土脱模强度
混凝土脱模强度不小于45MPa
试压一组混凝土试件,核查工厂记录。
压力试验机
混凝土强度
生产线终端及库存抽样日期所在月份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TB10425的验收标准
试压一组混凝土试件,核查工厂混凝土28天强度记录。
压力试验机
疲劳荷载下,循环加载2×106次,卸荷回零后3分钟,受拉区下缘钢筋(丝)处的残余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05mm; 疲劳破坏荷载值:轨下截面不小于230kN, 枕中截面不小于190kN。
1.疲劳荷载上限Pmax
轨下截面取180kN,枕中截面取135kN
2.疲劳荷载循环特征值
3.疲劳作用次数n=2×106次
3根枕试验轨下截面,另3根枕试验枕中截面,每枕只试验一个截面
若本表第1项或第3项检验不合格,或外形外观检验不合格时不再进行本项检验,且用作疲劳试验的枕在疲劳前不应进行静载试验。
1.龄期(自成型之日起〕28天后开始第一根枕疲劳试验。
2.试验前,应在枕侧面标出受荷中心位置,及支承点的中心位置,支距应为600±2mm,支距中心与加荷中心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枕轴线应与加荷中心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3 mm。
3.底部不平造成枕歪斜或使支座倾斜时,须将底部铲平后再进行试验。
4.观测裂缝宽度用20倍放大镜,读数精确至0.01mm.读取疲劳残余裂缝宽度应以下缘受拉钢筋位置处的裂缝宽度为准,且应读取裂缝的平直段。
疲劳破坏荷载以枕弯曲裂缝宽度达1.5mm或出现斜裂缝时的荷载值计。
每根枕1个截面(检验数),6根枕共6个检验数.每一检验数含两侧2个测量值,其中若有一个测量值未达标,判该检验数未达标。
500kN疲劳试验机;
20倍读数放大镜
测量值个数
静载抗裂强度
截面在检定荷载下持荷3分钟不出现裂缝
1.每根枕检测2个轨下截面及1个枕中截面
2.截面检验荷载值如下:&
轨下截面170kN
&枕中截面110kN(枕倒置)
&&&&&&&&& 102kN(枕正置)
1.加荷速度不大于1000N/S。
2.加荷时混凝土枕应对中,其轴线应与加荷中心重合,偏差不应大于3mm,支距应为600±2mm,加荷中心与支距中心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
3.枕底部不平造成枕歪斜或支座倾斜时,须将底部铲平后再进行试验。
4.样品应在混凝土枕出池后48小时之内进行静载试验。
5.用5倍放大镜观测受拉区混凝土裂缝,卸荷后不闭合的裂缝不计为静载裂缝。
每根枕3个截面(检验数),6根枕共18个检验数.每一检验数含两侧2个测量值,其中若有一个测量值未达标,判该检验数未达标。
静载试验机;
5倍照明放大镜
混凝土脱模强度
混凝土脱模强度不小于45MPa
试压一组混凝土试件,核查工厂记录。
压力试验机
混凝土强度
生产线终端及库存抽样日期所在月份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TB10425的验收标准
试压一组混凝土试件,核查工厂混凝土28天强度记录。
压力试验机
疲劳荷载下,循环加载2×106次,卸荷回零后3分钟,受拉区下缘钢筋(丝)处的残余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05mm。
1.疲劳荷载上限Pmax
&轨下截面取185kN,枕中截面取140kN
2.疲劳荷载循环特征值
3. 疲劳作用次数n=2×106次
3个枕试验轨下截面,另3个枕试验枕中截面,每枕只试验一个截面
若本表第1项或第3项检验不合格,或外形外观检验不合格时不再进行本项检验,且用作疲劳试验的枕在疲劳前不应进行静载试验。
1.龄期(自成型之日起)28天后开始第一根枕疲劳试验。
试验前,应在枕侧面标出受荷中心位置,及支承点的中心位置,支距应为600±2mm,支距中心与加荷中心位置偏差不应大于1mm.枕轴线应与加荷中心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3 mm。
2.底部不平造成枕歪斜或使支座倾斜时,须将底部铲平后再进行试验。
3.观测裂缝宽度用20倍放大镜,读数精确至0.01mm.读取疲劳残余裂缝宽度应以下缘受拉钢筋位置处的裂缝宽度为准,且应读取裂缝的平直段。
4.疲劳破坏荷载以枕弯曲裂缝宽度达1.5mm或出现斜裂缝时的荷载值计。
每根枕1个截面(检验数),6根枕共6个检验数.每一检验数含两侧2个测量值,其中若有一个测量值未达标,判该检验数未达标.
500kN疲劳试验机;
20倍读数放大镜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规格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7-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7)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1)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 010-
传&&&真:010-
&&& 联 系 人:周凯
&&& 电子信箱:.cn
&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2)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道建筑检验站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 010-
传&&&真:010-
&&& 联 系 人:陈晓东
电子信箱:.cn
检验产品范围:预应力混凝土枕。
(3)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桥梁与基础检验站
&&&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103号
&&& 邮政编码:430034
&&& 电&&&话:027-
&&& 传&&&真:027-
联 系 人:袁立宏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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