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理疗师资格证是否属于共公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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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三基考试整理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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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顾名思义,公共空间就是属于所有公众的场所,无论男或女,老或少,穷或富。中国人熟悉的公共空间有广场、礼堂、街道、公园,等等。但公共空间不仅仅只是个地理的概念,更重要的是进入空间的人们,以及展现在空间之上的活动。这些活动大致包括公众自发的日常文化休闲活动,和自上而下的宏大政治集会。
  1978年以前,在中国人的公共空间里,主导的人物是领袖、干部和群众,压倒一切的活动内容是宣誓、口号和报告。那时候的公共空间,其实只是“公家空间”。改革开放以后,在公园、街道等“公用空间”里,群众的自发性活动开始回归,而且花样繁多。进入新世纪,中国各个城市中规模宏大的广场遍地开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人缺乏公共空间的缺憾,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却从虚拟网络中抽出最稚嫩的枝芽。
公家空间:政治集会的场所
1949年以前,宏大的公共空间十分罕见,纵有一些公共表达的活动,大街是更加常见的场所,如1919年的五四学生运动、1947年的反饥饿、反内战游行。这一切在1949年得到彻底改变。建国前后,随着中南海被确定为中央政府的落脚点,天安门城楼和天安门广场的修缮、扩建就破土动工了。浩大的工程之后,在原来的帝王宫殿之前,赫然出现了一座举世无双的巨大广场。
  在首都的规划问题上,苏联专家最终战胜了梁思成等本土学者。天安门广场附近拆旧建新的规模越来越大,更多宏大建筑矗立起来,如人民大会堂、英雄纪念碑、毛主席纪念堂、国家博物馆等等。连同修饰一新的天安门城楼,这里成了整个国家的“公共空间”,见证了60年以来每一次的重大政治活动,例如开国大典、五次国庆阅兵、文革时期的大接见等。这里是中国人“公共空间”的典型,所有的活动都是有组织、目标明确的。公共表达也是整齐划一的。
  在远离首都政治心脏的地方,宏伟的广场暂时还难以复制。革命政治功能的载体,于是被各式各样的“礼堂”所取代。甚至在偏远落后的乡村,顶上一颗硕大红五星的礼堂也并不少见。工人、农民、学生在劳作之余,“集中”成了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项重要仪式,聆听最高指示、传达中央精神、谴责帝国主义,等等。
50年代大规模建设后的天安门广场。
广州的小洲人民礼堂。
  1966年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接见红卫兵。
公用空间:公园里的百姓生活
1978年之后,自上而下的政治集会越来越少,广场和礼堂里的政治仪式也慢慢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褪去。群众空间逐渐拥有一定的自主性,成为“公用空间”,比如城市里的公园开始重新活跃起来。很多在史无前例期间遭到破坏乃至关闭的公园,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例如北京市的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于1971年2月关闭,1978年3月重新开放。对于大部分老百姓来说,他们成群聚集在公园里,不再是为了某种事先规划的政治活动,而纯粹是个人化的散步聊天、唱歌跳舞、交友恋爱。
  更难能可贵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活动”已经开始出现了。在当代中国艺术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星星画展,就是在北京的北海公园举办。北岛领衔的《今天》群体,在玉渊潭公园连续举办了两次诗歌朗诵会,一次虽然天气不好,依然有四五百名观众,另一次则有近千名。作为民刊的《今天》,还曾在紫竹院公园举办过一次作者与读者的见面会。这种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活动不仅空前,而且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也有绝后之势。
  即便是主题和过去并无二致的政治集会,公共表达也开始出现个性化的内容。1984年国庆三十五周年,在政府组织的天安门游行活动中,北京大学学生打出“小平您好”的横幅,据称这完全是学生的自发行动。标语的内容虽然还是和领袖有关,但已经变成了对话式的问候,而不是膜拜式的万岁。在这张著名的照片上,大学生们潇洒的步伐、自由奔放的笑容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是我们对那个开放年代的重要记忆之一。
星星画展1979年开展,被称为中国现代艺术的起点。
1984年国庆,北京大学学生打出"小平您好"的横幅。
  1978年之后,城市里的公园给人们提供了谈情说爱的空间。
公共空间:期待从网络走进现实
礼堂的消失
  从1990年代开始,“商业”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大潮,所有的东西都要为之让步,包括曾经最为神圣的广场和礼堂。不消说,各式各样的礼堂早已褪去了政治的功用,尚有利用价值的,变成了歌舞厅、录像厅、展览馆,而小城镇的礼堂大多在岁月的风雨中日渐衰败,终至坍塌。就连今天的天安门广场,商业的身影也随处可见。
  国家引导并培育了人们对商业的热爱,人们的公共意识也在同步消退。在改革开放之初,非常多普普通通的中国人都在思考“中国向何处去”这样严肃的问题,而到了今天,人们都退回了自己的领地,这样的问题甚至连知识分子也很少有人真正关心了。
“新广场”遍地开花
  受惠于经济的腾飞,大到人口上千万的大都市,小到几千人的村镇,形形色色的“新广场”在中国大地遍地开花。它们的名字叫“人民广场”、“市民中心”、“城市广场”,不一而足。好像一场新时期的跃进比赛,它们的规模一个比一个巨大。
  然而,这些地理名词上的“公共空间”,与公众活动大多数处于割裂状态。一方面,其政治功能弱化,不再像过去那样频繁承担浩大政治活动。另一方面,公众自发的文化、休闲活动也很少在这些空间上演,更别说公共表达了。无可否认的是,这些广场弥补了中国城市缺少公共空间的遗憾,却大多流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与民众的生活无关。
公共空间的雏形在虚拟空间出现
  在现实的空间成为公家空间、公用空间、唯独没有成为公共空间的时候,从论坛到博客再到邮件组,直至今天的豆瓣、饭否和Twitter,虚拟的公共空间开始出现。网络上的互动极其活跃,而且还推动了现实中公共空间的成长。各种网友聚会打破了年龄、职业和地域的界限,更多的是精神认同,而非外在的身份认同。
  近年来公民社会的成长,得益于网络的十年培育。从最初触目惊心的话语暴力到“打酱油”、“躲猫猫”,说明公共空间的话语规则逐渐形成。从虚拟的公共空间,到现实中的公共空间,可能只有一步之遥,也有可能是一道天堑。即使是天堑,迅速成长的公民们也终将跨越。
  中国人的公众场所60年来历经流变,,从“公家空间”,到“公用空间”,再到今天“公共空间”的初步萌芽。我们开始明白,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不在于其规模之大小,而在于其是否以人为本,服务于公众生活,不只是政治表达的工具。
  而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公共空间的涵义更加广泛,它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他强调,在公共空间内,公民间的交往是以阅读为中介、以交流为中心、以公共事务为话题的“公共交往”。显然,我们距离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还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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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3版:楼市
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
公共空间岂能独家占用?
&&&&【案例】&&&&某公寓楼系开发商于2007年建造,层高5.8米,购房人拿房之后将房屋内部分割成上下两层,下层作为客厅、厨房和卫生间使用,上层供居住。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将每户门外走廊代为分隔成上下两层,上层归业主使用,下层作为公共通道。业主陈某以子女的名义购买了相邻两套,装修之后下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上层用于住房,尽管开发商代为分隔了门外很大一块空间,但是住房这一块仍显狭小了,于是,他就用钢结构与木板将门外大厅一分为二,下层仍作为业主们的公共通道,上层则占为己有,扩大部分近30。这部分上层空间偏偏挡住了两个邻居吴某和李某家的窗户,于是纠纷顿起。另外,在此案查处过程中,陈某辩称,当初在购房时,开发商与其有约定,承诺将其所购房屋门外大厅上层空间归其使用。&&&&【分析】&&&&这个案件在住宅装饰装修类纠纷中,比较典型。类似于此类侵占公共空间、公共部位的案件,无论是有关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还是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都非常清楚明确,处理结果也都一样,那就是限期拆除或排除妨碍。&&&&一、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规定,楼宇走廊部分为公共部位&&&&(一)《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从以上规定来看,不论是住宅楼还是公寓楼,走廊通道部分均为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个人不得任意占为已有。(住宅楼中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多表现为顶楼业主为了所谓的安全将顶楼部分楼梯封闭,该行为与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二、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一)向行政机关投诉&&&&案例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将公共空间部分占为己有,房管部门对此有权进行查处。&&&&(二)物业公司、其他业主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来说,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业主如何正确使用房屋、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均有约定,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应认定为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依法可以提起违约之诉。&&&&2.其他业主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业主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陈某们拆除违建,恢复原状。&&&&三、开发商承诺公共通道上层空间归陈某独家使用的效力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陈某“所购房屋室外空间面积系开发商赠送给我的”,并提供了书面证据即一份单页平面图,上面标注了陈某可以独家使用的部分,并加盖了开发商印章。对此,笔者认为,公寓房室外大厅、通道、回廊等所有权依法系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承诺将此大厅赠送给某一个业主使用。即便开发商对此有承诺,并在当事人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平面图上签署书面承诺并加盖了印章,也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将门前空间一分为二并将上层空间据为己有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相邻业主的共有权,显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及民事侵权行为,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该行为则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扬州民建房地产支部&&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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