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周益春举报杨丽老公

商学院-师资队伍-教授风采-杨丽华教授
杨丽华教授
发布时间: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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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领域或方向国际贸易与投资、营销管理工作简历1971年出生,汉族,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商务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1994年湘潭大学经济学本科毕业,2004年中南林学院管理学硕士研究生毕业,2006年考入湖南大学国际贸易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年荣获奥地利政府OEAD奖学金项目,在维也纳大学、维也纳经济管理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湖南省“芙蓉百岗明星”。担任全国高校市场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市场学会理事、湖南省管理科学学会理事、湖南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等社会职务。学术及科研成果专注于营销管理和企业国际化两大领域,近5年来,共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8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社科基金课题、省科技厅项目、省社科联课题、省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项目各1项;获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立项资助项目1项:《生产性服务企业国际化的动因、区位选择与进入模式》(独著);主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等6项。以第一作者或独著身份在CSSCI、核心期刊、外文期刊等刊源上发表论文36篇,其中被人大复印资料、EI、ISTP全文收录8篇。指导2006级学生获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计划项目资助,并顺利通过验收。主要获得奖项有:(1)获省第13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第一);(2)2005年度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3)荣获2007年度湖南省“芙蓉百岗明星”;(4)荣获年奥地利政府奖学金项目。(5)年度校级优秀教师奖;(6)主持的《国际市场营销》(双语)获2008年度校级精品课程、2010年度双语示范课程;(7)指导学生获第六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铜牌(国家级,2008); (8)获校优秀教材二等奖1项。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86 -731-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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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计与加工系: 本科专业:金属材料工程专业 系主任: 副主任: 教师队伍:,,,,,,,王鑫铭,吴煜,石 英,刘永雄 &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系: 本科专业: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 系主任: 副主任: 教师队伍: ,,,雷维新,,,,,,戴翠英,,,,邹幽兰,, & 微电子材料与器件系: 本科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1) 主任: 副主任:&&&&
教师队伍:,,,,,,,,,,,,,,潘锴,,,,,, & 材料测控技术与装备系: 本科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 主任: 副主任: 教师队伍:,,,,,,,,,,,彭万里,石荣恺,, & 核科学技术系: 本科专业:材料物理专业 主任: 副主任: 教师队伍:,,,股东资格的认定--《湘潭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股东资格的认定
【摘要】:股东资格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常涉及的问题之一,是处理诸如股权转让等相关纠纷的前提。股东因具备股东资格而享有股东权利,因具备股东资格而承担股东义务,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前提与基础是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认定对于各类股东权如投票权,知情权,派生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股东资格认定作为一个司法审判中需要裁决的实务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关注与重视。
有关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理论界研究学者少,因此成果也不多。我国公司设立登记采取形式审查方法,操作不够规范不够严格,所以出现了类似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甚至还有冒名股东的情形。有很多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文件,如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等。因为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缺乏对上述文件的解释说明,致使没有统一的标准,并且没有理论研究作指导,所以当上述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便成了一个难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此类纠纷案件。近年来有关股东权益纠纷诸如表决权、分红权的争议等时有发生;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以未实际出资或未记载于公司相关文件或未工商登记为理由否认其股东身份,以此来逃避承担债务;公司发展壮大后,隐显之间就谁是真正的股东发生争议等等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或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纠纷,该以何标准来认定股东资格认定即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对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及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界定了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学概念,提出了股东资格认定是股东正确行使股东权,承担股东义务以及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的前提与基础的观点,最后确认了股东资格认定的七个基本原则。
其次进一步详细论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的基础理论,提出了合法股东应该兼备实质性特征与形式性特征,进而论述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股东实际出资以及形式要件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等,股东可以依据出资行为,公司章程的记载,公司章程签署,工商注册,股东名册记载以及股权凭证等认定其股东资格,并从中总结出不同的依据发生冲突时应以哪一项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出资不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必备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股东资格与出资行为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记载于公司章程对于确认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较之公司章程记载,有更为强劲的证据上的效力。工商注册具有的只是“证权”功能,只有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时才具有重要意义。具有物权性凭证身份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票,所能证明的事实是持有人拥有出资额或股份,因此依据持有人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票来确定其拥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观点是不可靠的。
第三部分是全文最核心的部分,该部分对各种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包括公司成立时各种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如基于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股东凭证,工商注册登记以及继受取得,包括转让、继承、赠与等进行具体分析。“出资认定股东资格”这一基本原则并不就意味着缴纳出资的行为与股东资格的认定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公司章程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一般而言,股东名册载明的公司股东即推定为股东,但不能因此说股东名册记载就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只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地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凭证仅仅是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所有人,是一种证明出资人已经出资的物权凭证,不能证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存在成员归属关系,因此不能以股东凭证向公司当然主张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主要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公司、股东和股份受让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不需要以工商登记为必要。享有股东资格的受让人可以依据合法的已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股东资格的确认。在股份赠予的情况下,受赠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进而享有股东权均在于其他过半数股东是否同意。对于股权继承的情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则要求当事人身前对于股权继承问题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章程无相反规定,则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取得股东资格。
第四部分对特殊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做出详细分析,投资人基于某些目的,在以一定的资产投资于公司时,使用他人名义而并不一定以自己的名义。出现了诸如冒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隐名股东等一系列特殊的情况。由于使用名义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影响了实际投资人利益的获得,而其形成了不同的责任状态。
最后结语部分是对各部分不同情况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分析进行的小小总结,是全篇的一个缩写。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922.291.91【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1引言11-13第1章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与基本原则13-20 1.1 股东资格认定的概念13-15
1.1.1 股东的概念13
1.1.2 股东资格的概念13-14
1.1.3 股东资格认定的概念14-15 1.2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15-17
1.2.1 股东资格认定是正确行使股东权的前提,是股东承担股东义务的基本依据15-17
1.2.2 股东资格的正确认定是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17 1.3 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17-20
1.3.1 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原则17-18
1.3.2 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18
1.3.3 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18
1.3.4 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原则18-19
1.3.5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19
1.3.6 制裁规避法律行为的原则19
1.3.7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9-20第2章 股东资格认定的途径20-24 2.1 出资行为说21-22 2.2 公司章程说22-23 2.3 股东名册说23-24第3章 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24-30 3.1 原始取得时股东资格的认定24-26
3.1.1 基于出资行为的股东资格的认定24-25
3.1.2 基于公司章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25
3.1.3 基于股东名册股东资格的认定25
3.1.4 基于股东凭证的股东资格的认定25-26
3.1.5 基于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的认定26 3.2 继受取得时股东资格的认定26-30
3.2.1 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认定26-28
3.2.2 股份赠与的股东资格认定28
3.2.3 股权继承中的股东资格认定28-30第4章 特殊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30-36 4.1 冒名股东的资格认定30-31 4.2 股权质押后的股东资格认定31 4.3 干股股东的资格认定31-32 4.4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资格认定32-34 4.5 基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义务的股东资格的认定34-36第5章 结语36-37参考文献37-38致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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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发布时间: 11:07:01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诚聘海内外优秀人才
湘潭大学是老牌的文、理、工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是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应学校发展需求,决定与西北核技术研究所发挥强强优势,共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西北核技术研究所是以核科学和技术为主要研究领域的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机构,仅本所专家中产生的两院院士有10名。共建的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由院士担任院长,已建设有一支包括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湖南省&百人计划&等在内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建设有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国家重点学科(华中、华南两大区域中唯一拥有的力学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有国家发改委工程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湖南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1个、湖南省重点实验室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学科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0.3%。&
我院致力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材料与力学学科交叉为特色,着重解决信息、能源、航空航天、探测技术等领域的材料设计、制备、性能与应用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研究型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
为加速推进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发展,现面向海内外诚聘优秀人才。&
一、招聘领域&
所需专业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力学、核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仪器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等一级学科及下设的各专业。&
研究方向咨询人:&
材料设计与加工:赵满秀,;邮箱:zhaomanxiu@&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谢淑红,;邮箱:shxie@&
微电子材料与器件:孙立忠,;邮箱:lzsun@&
材料测控技术与装备:杨丽,;邮箱:lyang@&
核科学与技术:王秀锋,;邮箱:onexf@&
二、应聘层次及条件&
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上述领域的海内外博士学历、学位;&
(3)在上述领域发表了一定数量的优秀论文,或者是获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或者是解决了工程或者科学问题;&
(4)身心健康,且具有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招聘类别:&
(1)高层次领军人才 &
&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急需发展的学科,引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任职于海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具有上述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条件和竞争潜力的优秀人才,年龄应在45岁以下。&
(2)优秀青年拔尖人才&
已入选&青年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青年人才项目或具备上述项目申报条件者,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领导组织能力,在所从事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成绩,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和良好的国际合作背景,具备成长为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的潜力。&
(3)优秀博士、博士后&
海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博士、博士后,年龄在32岁(特别优秀的适当放宽条件)以下。&
具体参照人事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见附件),特别优秀者待遇面议。&
四、应聘材料&
(1)应聘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最高学历、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2)个人学习、研究、及工作经历(应聘&高层次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另需提供研究计划);&
(3)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4)目前从事的工作领域和主要业绩;&
(5)反映本人工作业绩的材料,包括近五年来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PDF文档限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主要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授权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等。&
(6)其它证明材料。&
五、联系方式&
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蒋文娟 (手机)&
电 话:,传真:&
E-mail:wenjuanjiang@&
湘潭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有序地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校工作,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人才引进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引进人才应当满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学校和各学院或者教学部(以下统称学院)应当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二)突出重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具有一级硕士点以上的学科应当重点引进学术带头人以上层次的人才。学校决定重点发展的学科以及社会急需、师资相对紧张的学科以及专业,应当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
(三)优化结构。引进人才应当注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和学缘结构,主要从具有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引进。&
(四)注重素质。引进人才的素质应当与建设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及其高层次学科建设、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素质人才培养的的要求相适应。应当特别注重引进人才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和综合素质。&
除聘用协议约定的外,引进的人才应当全职来我校工作。&
人才引进的范围和条件&
人才引进的范围&
人才引进的范围包括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博士。&
领军人才是指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和重要国内影响的科学家。&
学科带头人是指学术水平高,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专家。&
学术带头人是指学术水平较高,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优秀博士是指学术业绩比较突出的博士。&
引进领军人才的条件&
引进的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院士除外),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科学院或者工程院的院士。&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或者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第一层次人选。&
(五)其他业绩特别突出、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或者专家。&
引进学科带头人的条件&
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第二层次、&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二)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973项目首席专家,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者首席专家。&
(四)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社科奖励一等奖或者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社科二等奖的专家。&
(五)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Science》或者《Nature》发表论文并且具有重要影响的学者。&
引进学术带头人的条件&
引进的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当具有教授职称并且获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引进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带头人,近五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的(一)项,并且满足(二)至(四)项中的两项:&
(一)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社科项目或者科技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学术期刊(以下简称CSSCI期刊)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是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以上的学术期刊(以下分别简称二类期刊、二类以上期刊)的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人文科学为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学术期刊(以下简称一类期刊,SSCI、AHCI收录学术期刊论文视同一类期刊,下同)发表论文2篇以上(人文科学为1篇以上)。&
(三)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获得者前二名、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名。&
(四)以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类学术带头人,近五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并且满足(二)至(四)项中的两项:&
(一)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项目。&
(二)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0篇以上(数学科学为8篇以上,工程技术科学为6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工程技术科学为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获得者前二名、三等奖获得者第一名,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四)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获得政府奖以外的具有较大社会公信度的奖励,可以视同政府奖相当级别的奖励。&
具有较大社会公信度的奖励应当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初步认定,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对于长时间在国外工作的优秀人才,重点考察其学术水平,可以放宽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要求。&
对单项学术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对其他条件的要求。&
对符合引进学术带头人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以享受学术带头人的待遇。&
引进优秀博士的条件&
引进的优秀博士,一般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应当在40周岁以下。具有教授职称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二)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第一和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是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
(三)外语水平高。英语水平,CET(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考试425分以上,或者TEM(专业英语考试)八级考试合格,或者PETS-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试合格,或者IELTS(雅思)6.0分以上,或者TOEFL(托福)500分以上(或者IBT 80分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英文)。其他语种参照英语标准执行。&
引进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类优秀博士,近三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人文科学为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是二类期刊论文;或者以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引进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类优秀博士,近三年的学术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4篇以上(数学、工程技术科学为3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在本领域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对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近三年学术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博士,可以适当放宽对基本条件的要求。&
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可以适当放宽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学校师资紧缺专业急需的优秀博士,在重点考察本人的基本素质、个人发展潜力后,可以适当放宽对学历和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可以放宽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对引进优秀博士发表的学术论文,允许其中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为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允许其中一篇论文为正式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但是以上条款中对论文只有一篇要求的,本人应当是第一作者。&
学术业绩的类比:&
(一)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者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可以类比于2篇SCI、EI收录论文或者CSSCI期刊论文。&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发明专利可以类比于2篇SCI、EI收录论文;作为第二完成人获得1项发明专利可以类比于1篇SCI、EI收录论文。&
(三)1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可以类比于1篇CSSCI期刊论文。&
(四)1篇二类期刊论文可以类比于2篇CSSCI期刊论文;1篇国际重要学术期刊论文可以类比于2篇SCI、EI收录论文。&
引进人才的待遇&
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工资津贴待遇&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学校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含条件建设费),具体标准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面议。&
引进的优秀博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科研启动费,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3万元,自然、工程技术科学类博士5万元。&
(二)安家费15万元。&
(三)工资和津贴享受所在学院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的配偶,如果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尊重本人意愿并且结合学校实际,可以在校内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配偶,如果年龄不满50周岁的,尊重本人意愿并且结合学校实际,可以在校内安排工作;如果年龄在50周岁以上,可以以聘用制方式在校内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学术带头人的配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安置:&
(一)如果为全日制本科毕业或者具有科学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能够在校内以竞聘方式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程序考察、体检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聘用。&
(二)如果没有工作且不能在校内安排工作的,实行货币安置,即在六年内(含六年)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补贴。对于六年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补贴发放到法定退休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优秀博士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安置:&
(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能够在校内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程序考察、体检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聘用。&
(二)具有全日制科学硕士学位,并且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第一或者最后学历毕业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至少有一个是高水平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年龄在35周岁以下,能够在校内以竞聘方式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程序考察、体检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聘用。&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的人才,只享受一次照顾性安置配偶的待遇。&
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包括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审查和初步考察、考察、审批、体检、签订聘用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等。&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编制和岗位情况等,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于每年5月送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全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6月提出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于每年7月公布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上级部门核准后,在湖南省人事编制网以及我校网站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人事处和各学院应当根据人才引进计划积极联系和物色拟引进人员,受理拟引进人员或者应聘人员的申请。&
受理时应当获取拟引进人员或者应聘人员下列材料:&
(一)本人简历(从大学至应聘时,时间不间断)以及家庭成员简况。&
(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三)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或者工作能力的佐证材料。应聘的博士还应当提供导师的推荐信。&
人事处受理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送相关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应聘人员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且进行初步考察。与拟引进的人员商议制订聘期研究工作计划(含年度工作目标)。学院提出拟引进的建议,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人事处。&
人事处对拟引进人员是否符合引进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进行考察的决定。&
对不满足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引进优秀博士必要条件,而学院准备引进的博士,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认定,经过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建议,送人事处,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才能进行考察。&
第三十二条
对于拟引进的领军人才,由人事处会同学院进行考察,并且与本人就引进待遇等事宜进行协商,形成考察意见(含引进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于拟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者学术带头人,由人事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以学术报告、座谈会或者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组织、领导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分别形成考察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学院。&
第三十四条
对于拟引进的优秀博士,采取以学校统一组织的定期集中考察为主、不定期分散考察为辅的方式进行考察。&
人事处于每年3月第二周周五、4月第二周周五和11月第二周周五前后组织三次集中考察。由人事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组成四个考察组(每组7到11名专家)。考察组通过试讲等方式对拟引进博士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考察,以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考察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将考察意见的副本(不含专家个人投票的信息)送相关学院。&
在集中考察以外的时间,可以采取分散个别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察。人事处和学院分别组织有关专家,以学术报告、试讲等方式,对拟引进的博士进行考察,分别形成考察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学院。&
第三十五条
必要时,人事处或者学院可以通过外调等方式,对拟引进人员进一步进行考察。&
第三十六条
考察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员的学术水平、业绩以及业务能力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意见;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进行研究,作出学院是否引进的决定,连同学院考察意见等相关材料送人事处。&
人事处综合学院意见、学校以及学院专家组考察意见等,提出建议意见(含引进待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引进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人事处组织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的拟引进人员到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引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一般为6至8年。聘用协议中应当包括聘期研究工作计划。&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员的调入、聘用等手续,兑现待遇。&
学院应当依据引进人员的聘期研究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引进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聘期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降低引进待遇,或者追回已经兑现的部分或者全部引进待遇,或者解除聘用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人才引进和稳定工作的情况作为学院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学校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用于兑现引进人才的待遇。&
对引进的领军人才,由学校负责校内津贴;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博士,由学校负责第一年的校内津贴。&
经学校同意来校洽谈的人员,来校工作后,学校报销一次洽谈时的往返路费。&
第四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和管理。人事处在引进洽谈过程中应当及时与房产管理部门沟通。引进人员报到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时落实公租(周转)住房。&
第四十五条
从本校毕业的博士中选拔优秀博士留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参照引进优秀博士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湘大人发〔2005〕12号)同时废止,其它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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