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哲博士生导师和教授的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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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研室
发布: 08:32:00&&&&
曾 哲&&& 教授
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本人先后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系政教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武汉大学历史系,获近中国现代专业方向历史学硕士学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方向,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随后进入厦门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修;
之后赴美短期进修,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经济学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主要讲授中国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
兼职执业律师(一级),原鄂律师协会会员;
重庆市政治学研究会理事;
代表性成果
1、《从共同体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载《人民日报》(理论版),日。
2、《知情与保密:私权对公权的信息悖反》,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1期。
3、《评价基准与话语维度:对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的究问》,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
4、《论行政中的知情与保密悖离》载《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5、《论适当住房权》,载《武汉大学学报》2013年5期。
6、《我国重大行政权决策划分边界研究》,载《南京社会科学》2012第1期。
7、《紧急状态应对中的民生至上理念—从日本“3.11”地震紧急状态说起》,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12期全文转载。
8、《论英美国家财政预算审计监督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2012.1期全文转载。
《清代省例:地方法对中央法的分权》,载《武汉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9、《微博的法律边界》,载《法制日报》(理论版).
10、《从汉冶萍公司兴衰看晚清宪政缺失与悲情》,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11、《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研究》,载《东方法学》2012第3期
12、《民间借贷抑或非法集资的言说》,载《法制晚报》,.
13、《互联网的分化》,载《中国广播》,此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升中国互联网国际传播力的法治对策研究》部分成果发表,编号(10BXW018)
14、《司法会计理论辨析与专家证人心智理性》载《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5、宪政视野下的中国城市化研究,载《中国法学》(英文版),2009年第1期。
16、《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载《广州大学学报》,2007年12期。
17、《论司法精神的人本关怀》,载《理论月刊》,2007年第8期,
18、《我国法治文化本土化问题研究》,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19、《中国和平崛起论》,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物权法典的宪政评议》,载《岭南学刊》2007年第5期。
21、《论广州国民政府的外交抉择——基于1924年前后的宪政视角》,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2、《私有财产权保护:中国律例史上的儒家元典精神》,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6期。
23、《论大陆法系之财产所有权观的宪政影响》,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5期。
24、《科学发展观的正义价值论》,载《江汉论坛》2009年第6期。
25、《民生至贵: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法视角》,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26、《新农村建设中城乡“二元结构”的宪政维度》,载《江汉论坛》,2007年第6期。
27、《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5期。 28、《简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基础》,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9、《宪政文化创新论》,载《长江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0、《论宪法的品格》,载《湖北社会科学》第2期(合著)。
31、《论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载《江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32、《从山西村民看民国特色的地方自治》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合著)。
33、《微博自媒体中的道德与法》,载《法治日报》(理论版),.
1、《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中国检察权论略》,(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深圳农村城市化可持续发展研究》,(独著)广东人民出版社(集团)2003年版。
代表性项目
1、《行政许可执法制度改革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07XF012)结项。
2、江苏大学生村官权利义务研究(江苏省立项目)结项。
3、《提升中国互联网国际传播力的法治对策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本人为该项目主要研究人,编号(10BXW018)。
&通讯地址: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邮编: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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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计划”名家讲坛第42讲:曾哲教授畅谈宪法治国的当代使命
作者: 时间: 22:54:43 点击次数:
通讯社讯(学生记者 沈梦君
/文 周金帅
6日晚,东校区
405报告厅座无虚席。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哲做客我校致远计划名家讲坛第
42讲,为长大学子带来主题为《依宪治国及其使命》的报告。
曾哲教授以“康梁公车上书”引入今天的话题——对当今中国法治(宪政)未来走向的探讨。谈到宪法治国曾教授对社会上党、法、权的种种说法进行了辨析。他认为“‘党大还是法大’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政党是一套严格规范政治的完整体系,“法”是行为规范,二者属性不同,不能做比较,指出了党比法大的三大认识误区。曾哲认为“权大法大才是真命题”,他提到习总书记对法大与执政党权大的困扰纠结,并延伸到其提出的权力笼子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而后曾哲详细介绍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八点法治理念与心态,表示了对“垂法而治论”的高度欣赏,他认为“中国梦就是法治之梦”。他提到宪法至上、至贵、至诚、至信、至圣。“宪法不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的生活方式,我们每个人都在宪法中生活着。”曾哲指出“法而言‘宪’”,提到两种宪法事件类型具体表明宪法已经深度影响到我们的生活。他认为“
2014年表象是刑法案件,本质是关乎宪法原则与精神的十大案件”,并结合
2014年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详细解析了宪法的当代使命。
在讲座最后,曾哲教授就同学们关于“权力笼子的钥匙由谁掌控”、“信仰和法律我们更应该相信哪个”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寄语学生要有担当,“责任使命不在梦想而是踏踏实实学习,钻研思考问题,一步一步完成。”
报告会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结束。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校团委,法学院全体师生共同聆听了报告会。
(责任编辑张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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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链接 |人大社15年10月新书快递12-《中华法系寻根:中华法学名篇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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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人大社15年10月新书快递12-《中华法系寻根:中华法学名篇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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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华法系寻根:中华法学名篇选读
书号:978-7-300-21750-5
作者:曾哲 &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邓碧君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
定价:36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由作者根据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发展,优选了几十篇影响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经典名著、名篇,并加以现代解读,让读者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博大精深,指导学生更好地学习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吸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制史知识,对于非法学专业甚至普通大众了解古代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本书语言流畅、优美、可读性非常强,而且加入了许多插图,通俗易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 读者定位
非法学专业想要了解古代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
◆ 作者简介
曾哲(1960.2&) 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湖北省公安县人。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历史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国家一级律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华法律思想及其文化。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南京社会科学》《江汉论坛》《太平洋学报》《东方法学》《河北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出版《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中国检察权论略》(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务教程》等5部著作,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3项。
◆ 内容简介
本书由作者根据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发展,优选了几十篇影响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经典名著、名篇,并加以现代解读,全书分为五大部分,每篇文章的体例统一,先引用原文,然后做出解析。在解析中,作者大都对原文写作者的个人经历和写作背景首先予以介绍,然后大概讲解原文意思和写作意义。
◆ 简要目录
一、法理篇&
天论(上) 刘禹锡&
请行周典 皮日休&
刑礼道 白居易&
申法 苏洵&
刑赏忠厚之至论 苏轼&
噩梦 王夫之&
论律 敖英&
一贯忠恕说 袁宗道&
论性 袁中道&
法律 何乔新&
法制 顾炎武&
法学盛衰说 沈家本&
二、刑法(基础篇)&
片言折狱论 欧阳詹&
去盗贼 白居易&
议肉刑 白居易&
止狱措刑 白居易&
论刑法之弊 白居易&
断刑论(下)&
象刑解 柳宗元&
刑论 牛希济&
刑赏论 曾巩&
复仇解 王安石&
酷刑论 胡寅&
慎刑疏 许獬&
三、刑法(案例篇)&
复仇议状 陈子昂&
驳复仇议 柳宗元&
宫门误不下键判 王维&
功臣恕死议 吕温&
邵守愚杀人案参语 海瑞&
与吴令某论罚锾书 袁枚&
四、诉讼法篇&
奏改定刑狱 谢庄&
谨死刑诏 李世民&
丁为郡案 白居易&
谏制狱酷刑疏 周矩&
驳赦论 张允&
纵囚论 欧阳修&
复仇状 韩愈&
讼论 崔述&
五、古代行政法篇&
为兄轼下狱上书 苏辙&
明大诰序 朱元璋&
摘发巨奸疏 袁宏道&
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 康有为&
异哉!所谓国体 梁启超&
◆ 上架建议
法律 &法学名篇 &中国法律思想史
何谓法系,何谓中华法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生活环境及不同的人文历史积淀,一定会做出不同的回答。因为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总是有属于自己的文化系统,而法律的性质和形态仍属于文化的核心部分,法系在寓含在国家的法律之中。诸如中华法系则由中华文化孕育而成,其中充满了儒家人文精神的味道,以道德伦理为基点,以礼教制度为核心,从秦汉至晚清,都深深扎根于中国中华民族的几千年的文化沃土之中。&
究竟何谓中华法系,实难以用一言以概说之:中华法系,就是规范整个大中华各个民族生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而所谓的法系,则是具有特殊的或特定精神的法律系统,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当然都要稳定的价值核心,自成其规范体系。能够凝练出中华民族社会生活的根本原理及其国家治理仰赖的基本准则。无论是秦汉前早期的非完备的成文立法态,还是秦汉而后历朝的所逐步完善或完备的成文法典的立法态,其中华法系无一不是表现在中国法律普遍的特质之中,成文法典的演进嬗变,将他固有的合理性内核原理价值目标提供法律汇编的表达形式,揉成一体化国家法律及其规范,始构成具有中华原创意义的经典法系。&
可谓经典的中华法系,最原初的国家治理图景是任刑(法)主义,大秦帝国的法治国理想遭遇了空前失败后,转而为消极的和平中正保守的儒家主义治国,而儒家法治主义最大的特点和死结就在于国民或百姓或佃农&有义务而权利,有家庭而无个人,有干涉而无自由,有差别而无平等,重礼让而非争诉,重伦理而轻刑法&,这种有参与而无话语权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如是犬儒主义的法制观极大专制十分契合封建帝国君王的王道主义,德治主义、礼治主义、人治主义。纵观中华历代历朝的立法或是修律,大都悉心关乎于道德伦理宗族宗法约束之间,上至天子,下及黎民都应该将个人的各种社会规范如宗教、道德、乃至人品融于儒家仁说礼教制度中,以&仁&施政,以&礼&行法可能这一点在在世界文明诸国尤为突出。当然,是否持取还要每一位细心的读者去解读前贤留下的片片文牍。&
奉法强者则国强,奉法弱者则国弱。几千年来我中华反反复复挣扎于&强法&还是&强仁&,守法还是受礼对于这个曾经无数次纠结于帝王贤臣的问题,或可说当下已经解决了,共识了,但笔者作为一位高校之三尺讲坛的布道者,还是有必要将中华法系固有的,内生的,治国理政之智慧很好地捻示出来,加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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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美国棱镜门事件看如何维护国家网络主权---访西南政法大学曾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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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 就美国棱镜门事件看如何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如何保障信息社会公民隐私权等问题,本网专访著名宪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曾哲。
  一、反恐名义下的《爱国者法案》将美国从一个民主国家转变为一个“全民安全国家”
  问:到现在为止,美国政府依然在为“棱镜”计划辩护,主要观点,是为反恐需要,但对于是否侵犯公民宪法权利避而不谈,那美国政府为了反恐窃取个人隐私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这法律的缘起背景是什么,到现在,是否应该有所改变?
  答:《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是日由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签署颁布的国会法案,正式的名称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即“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英文首字缩写简称为“USA PATRIOT Act”,而“patriot”也是英语中“爱国者”之意。
  这个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为目的,扩大了警察机关可管理的活动范围。根据法案的规定,警察机关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减少对于美国本土外国情报单位的限制;扩张美国财政部长的权限以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针对与外国人士或政治体有关的金融活动;并加强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对于居留、驱逐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
  而从法案的性质来看,此法案属于国会立法。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着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但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又明确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其主旨是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杜绝政府机构搜集非法证据。而《爱国者法案》一夜之间就将美国从一个民主国家转变为一个“全民安全国家”。可以说,这一法案打破了微妙的宪法制衡,宪法权威本该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中体现,现如今政府行政权却与其他两个较弱的权力抗衡。
(原标题:透过美国棱镜门事件看如何维护国家网络主权---访西南政法大学曾哲教授)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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