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后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前现场审核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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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作业许可制度建立与实施的初步探讨
投稿者: 尚鸿志 刘玉东&&
日&9:0:49 &&
【阅读719次】&&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公司安全环保科为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各单位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
高处作业定义、分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类别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作业高度<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作业高度<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作业高度<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并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且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必须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要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安全带等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且在作业前检查确认其完好。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设施,使用的材料、器具、电气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并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夜间高处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办法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并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拆卸下的物件等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点周围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泄漏或排放时,有害物质的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高处作业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尤其是可能会发生有害物质泄漏或排放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空气呼吸器等必要的防护器材,并事先与车间主管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且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不得在石棉瓦等不坚固的结构上作业,如确需在其上作业,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并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加以固定,采取相应防滑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等应清理运走。
脚手架拆除时,设警戒区,派专人监护;拆除作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员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厂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 职责要求
7.1作业所在单位安全员
7.1.1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1.2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7.2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7.2.1 负责申请办理《作业证》并对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7.2.3负责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7.2.4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5在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高处作业,并组织撤离。
7.3 作业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登高地点和时间。
7.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7.3.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4 监护人
7.4.1 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登高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任何隐患方可离开现场。
7.5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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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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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可控、在控。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
3.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输送或储存设备上以及在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生产区域塔、釜、罐、仓、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3动土作业: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挖土、打桩、钻探、坑探、破碎、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4断路作业:在公司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5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6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7盲板抽堵作业:指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在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作业。
3.8临时用电作业:指用电期限限定在一定时期内,如基建施工、检修抢修、防汛排涝、庆祝集会等可提供临时供电方式的作业。
4 职责划分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参加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监督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实施工作。
4.3生产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实施工作。
4.4各单位按照专业对口原则,负责本单位技改、定修、抢修项目危险性较大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审查、批准、监督、实施工作。
4.5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领导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职工是安全作业的责任主体。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一般安全要求
5.1.1从事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作业;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作业,谁监护;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未经审批合格或落实不到位,不得擅自开工作业。
5.1.2作业前,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源辨识,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应急自救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签字存档备查。
5.1.3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安全确认单的数据检测值为准许作业的初始检测数值,作业过程中应连续不间断地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作业中断超过0.5小时的应重新检测。作业中断过程中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作业空间氧含量一般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严禁使用氧气进行置换作业。
5.1.4 作业过程中,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叉车等不安全的方式运送人员,应使用架设固定牢靠、临时安全防护合格的梯子运送作业人员。
5.1.5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危险性作业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5.1.6 每项危险作业全过程必须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护人员,不得一人监护二个以上危险作业,严禁无人监护进行危险作业。
5.1.7 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点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安全确认许可作业证上签字,留存备查。
5.2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5.2.1公司内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有关安全作业制度。
5.2.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b)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综合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c)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进行的动火作业。
5.2.3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公司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批。
5.2.4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2.5动火时,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焊工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有效的“动火许可证”,两证必须齐全,严禁无证作业。
5.2.6电焊作业的地线必须随焊钳搭接在焊件上,禁止利用金属物作地线,焊线不能裸露,接头包扎良好,二次焊线接头不得超过三处,接头包扎良好,二次线必须使用接线端子。气割时火星不得乱飞溅,切割的红铁不准掉在易燃物上。动火作业完工清除火种,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开现场。
5.2.7动火作业的部件、地点附近的易燃物必须清除干净。动火点附近的下水道、油沟、油池、电缆沟的易燃物清除干净,并采取陶瓷纤维布、铁板盖住封死,盖住封死的范围要符合规定。
5.2.8高空动火作业,应搭有防止火花飞溅的隔离墙,地面的地沟、油沟、油池清扫干净,并用铁板、陶瓷纤维布封盖,易燃物清扫干净。
5.2.9容器内动火作业,经彻底清扫,无可燃物,并经可燃气体检测在允许动火含量标准内,并检测含氧量不低于18%,不超过22%,保持空气流通并进行机械通风。
5.2.10盛装易燃、易爆物的容器、化工的废水槽、罐未作彻底清扫、确认、人孔未启开、未加设有效盲板,禁止动火作业。
5.2.11生产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塔、槽、罐、密闭容器,禁止动火作业。
5.2.12动火的防火措施不落实,灭火器材数量不足,动火地点无监护人,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禁止动火作业。
5.2.13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10m以上,两瓶间距大于5m,不准安放在动力管道、架空电源线下。
5.2.14六级大风(含六级),禁止高处和室外动火作业。
5.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5.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切实做好工艺处理,确保受限空间安全隔绝、清洗置换、作业条件、通风、监测、电气设备与照明、个体防护、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区域警戒与消防和监护合格;作业单位必须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作业单位领导、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会同生产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
5.3.3作业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项目负责人、作业单位与生产单位现场安全人员对作业全过程实施监督。
5.3.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3.5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或停工期间,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并在入口处设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防止人员误入。
5.3.6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3.7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器具、物料必须逐项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工器具、物品进入或者丢入受限空间。
5.3.8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5.3.9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5.3.10受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含量应符合其规定。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3.11作业前0.5小时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做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作业期间每2小时采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
5.3.12受限空间照明电压不得大于36V,当进入金属容器(塔、釜、罐、管道等)或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手持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5.3.13发生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实施抢救。发生有人中毒、窒息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安全区域做联络
5.3.14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经确认无误,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5.4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5.4.1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有关制度,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4.2 盲板抽堵作业过程中,涉及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必须另外单独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4.3堵、抽盲板作业应搭设操作平台。
5.4.4堵、抽盲板提前松动螺栓时,应取得设备部门同意配合,现场指导。螺栓需要更换,应交错松动更换并进行气体含量检测,当间隔松动取下时,复测泄漏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泄漏气体,否则不得提前松动间隔取螺栓。
5.4.5堵、抽盲板作业时,必须经现场许可确认后,方可拆螺栓,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侧面。拆下螺栓以管道中心线为界,上半部分螺栓全部拆除取下。下半部分螺栓将螺栓松到位,能满足取出垫圈,插入盲板的缝口。螺栓拆下应妥善保管或装入筐内,不准乱丢。
5.4.6螺栓拆除后,应紧固伸缩器上的调节螺栓,四周均匀收紧,保证能顶开10mm的位置,使垫圈顺利取出,盲板能插入。
5.4.7当法兰口活动后,须进行空气检测确认无有害气体后方可继续顶开,如果有害气体超标时须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
5.4.8当法兰口顶开后,用铜质工具将垫圈撬动,使其粘贴部脱离,用手摇动后方可起吊。起吊时应有专人指挥,指挥吊车缓慢提升,防止垫圈被拉坏,发生碰撞产生火星,发生意外。
5.4.9垫圈吊出后,应将法兰面上的杂物用专用的铜质工具或竹木制作的工具刮干净后方可插入盲板。
5.4.10盲板插入时应将粘有石棉垫一面朝气体进入一侧,涂黄油一面朝气体出口一侧,方向不能搞错。在插盲板时起重指挥人员指挥吊车司机缓慢松钩,以防止发生摩擦或将垫子撞掉,发生意外。
5.4.11盲板插入后,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盲板是否四周放置均匀,上下左右一致时方可上螺栓。上部上螺栓时应间隔一个孔上一个螺栓。上好螺栓后,紧固螺栓应对均匀紧固,紧固完毕,配合生产检查无气体泄漏,方可离开现场。
5.5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5.5.1 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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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a)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5.3 高处作业的审批
a)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b)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烟囱及设备进行的高处作业。
c)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1)在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5.4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暴风雪及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进行高处作业: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3)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进行高处作业。
5.6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5.6.1 吊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6.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6.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6.5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专业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6.6作业完毕的安全措施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6.7 公司领导负责一级、二级吊装作业的审批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吊装作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5.7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5.7.1 断路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7.2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7.3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7.4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7.5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7.6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5.8.1 动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证》。
5.8.2 动土作业必须经过生产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会签审批后方可施工。
5.8.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8.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8.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9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5.9.1临时用电必须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必须遵守《用电安全导则》,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
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维修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有人监护。
检修施工现场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电缆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5.9.5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配电箱、开关箱应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电箱应设在干燥、通风场所,并有防雨措施。
5.9.7 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9.8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5.9.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5.9.10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9.11 电焊机的一次线一般不超过3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并不准有接头,不得采用金属结构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5.9.12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6 安全职责
6.1 生产安全负责人安全职责
a)组织施工单位、生产单位进行项目安全交底,充分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b)审查危险作业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c)督促作业单位办理危险作业安全确认许可证,并签字审批。
余下全文特殊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管理制度
d)监督危险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求。
6.2 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a)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b)作业负责人的安全要求:①认真负责,熟悉作业环境、工艺等情况,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能力;②确认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及上岗资格,复核清点出入作业场所的人数;③定时与监护人员保持联络,监督气体定时检测;④作业期间不得离岗。
c)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作业。d)危险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e)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f)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危险作业区域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g)对难度大、劳动强度大、作业时间长的危险作业,应安排轮换作业。
6.3 监护人员安全职责
a)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b)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熟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掌握应急救援和急救基本知识。
c)了解作业人员可能面临的危害,对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清点出入危险作业区域人数,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帮助作业人员逃生,呼叫紧急救援,同时报告作业负责人:①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②危险作业外部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险情;③监护者本人不能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
d)在作业人员进入前,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监护。
6.4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a)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进入前,与监护人员共同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后,方可进入危险作业区域进行作业。c)遵守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危险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d)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危险作业区域,不得抛掷物料。如发现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出危险作业区域。
e)与监护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报告或迅速撤离,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f)遇有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
向上级报告。
6.5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a)参与审查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b)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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