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副省袁如军听说袁如军调到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政府了,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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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法院所属区域&]
[&判决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Wed Sep 10 08:00:00 CST 2014
(2014)兰民二初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任登光、王向阳、王晓花
[&代理律师所&]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杨向赟、张文宝
[&当事人&]
成阳、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阳与袁如军、马松涛、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兰民二初字第75号【当事人信息】原告成阳。委托代理人杨向赟,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肃兰洋开发,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283号。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连湖路5号建设花苑10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连湖路5号建设花苑1O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连湖路5号建设花苑10号楼102室。身份证号021115.法定代表人武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袁如军。被告马松涛。上述八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宝,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阳与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洋投资)、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酒店)、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洋房地产)、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矿业)、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北投资)、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洋矿业)、袁如军、马松涛借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阳的委托代理人杨向赟,被告兰洋投资、帝豪酒店、兰洋房地产、嘉德矿业、锡北投资、兰洋矿业、袁如军、马松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阳诉称,日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六个月,还款日为日。日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六个月,还款日为日。曰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三个月,还款日为日。日,原告与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袁如军、马松涛签订合同编号:(2013)字第1号一1的《补充合同书》,合同对上述借款予以收悉确认,并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二(2%/月),逾期还款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点五(1.5%o/日)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合同还明确了各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位于青海省察尔汗盐湖霍布逊区东部石盐矿B区的探矿权及采矿权,被告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建筑面积29914.54平方米的榆中县北关花园,被告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位于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299号的建筑面积10085.60平方米的永靖县帝豪大酒店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至此,原告按约定日期向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时至约定的还款日,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后原告经多次催告,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清偿义务,其他各被告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补充合同书》及各担保人的担保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款给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应承担偿付责任,各担保被告应按约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利息216万元(截止于曰),逾期付款利息159.15万(截止于日),合计2175.15万元,并按应付款每月百分之二(2%/月)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欠款金额每曰千分之一点五(1.5%o/日)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请求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分别以抵押物为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请求被告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袁如军、马松涛为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被告兰洋投资、帝豪酒店、兰洋房地产、嘉德矿业、锡北投资、兰洋矿业、袁如军、马松涛共同辩称,1、本案借款属实。2、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0.46%,约定利率高出银行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超过4倍的利息部分不应支持。3、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159.15万元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成阳的损失无非是银行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日,利息损失为161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违约金不应超过2094300元。经审理查明,日,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六个月,还款日为日。日,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六个月,还款日为日。日,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三个月,还款日为日。日,原告成阳与被告兰洋投资、帝豪酒店、兰洋房地产、嘉德矿业、锡北投资、兰洋矿业、袁如军、马松涛共同签订合同编号:(2013)字第1号一1的《补充合同书》,合同对被告兰洋投资于日至日陆续向原告成阳借款事实予以对账确认,至日,借款余额为6500万元(包括原告成阳所诉的三笔借款1800万元),确认甘肃泰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三笔借款的出借人是原告成阳。原、被告各方均予以认可上述借款收悉,并约定借款利息月利率为百分之二(2%/月),逾期还款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点五(1.5%o/日)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合同还明确了各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位于青海省察尔汗盐湖霍布逊区东部石盐矿B区的探矿权及采矿权,被告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建筑面积29914.54平方米的榆中县北关花园商品房,被告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位于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299号的建筑面积10085.60平方米的永靖县帝豪大酒店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第六项约定本合同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在实现债权时不分先后顺序。债权人既可以以担保物实现债权,也可在未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前即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审理中,兰洋投资认可尚欠借款本金1800万元的事实,对约定利息请求予以调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借款协议、承诺书、抵押物清单、借据、转款凭证、补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成阳诉请及兰洋投资、帝豪酒店、兰洋房地产、嘉德矿业、锡北投资、兰洋矿业、袁如军、马松涛辩称,双方对借款本金1800万元均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是否符合规定问题。关于利息和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本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即年利率为24%,而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0%,四倍应为年利率22.40%,故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成阳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2.4%予以计算,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保护。本案双方既约定了借款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成阳可以同时予以主张,但所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总额应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本院已就成阳主张的利息予以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对其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担保责任问题。兰洋投资出具的偿还借款承诺书,以及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的禁止性规定,均应认定合法有效。兰洋投资未能按约偿还本案借款本息时,帝豪酒店、兰洋房地产、嘉德矿业、锡北投资、兰洋矿业、袁如军、马松涛应按其承诺及约定,向成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阳主张的律师费,因无具体请求数额及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成阳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利息212万元(截止日)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800万元、年利率22.4%计算);二、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其抵押物承担上述款项的抵押担保责任;三、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袁如军、马松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靖县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甘肃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嘉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海西锡北铁路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兰洋矿业有限公司、袁如军、马松涛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任登光代理审判员王向阳代理审判员王晓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苏珊娜
您还没有登录!请或袁如军甘肃_百度知道【要闻】袁如军主席与华为集团副总裁、中南控股集团总裁友好交流
作者: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
5月6日,国投一带一路基金公司袁如军主席与华为集团常务副总裁郭俊峰,中南控股集团、投资集团副总裁范东平进行了友好会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和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产品,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及专业网络拥有者提供硬件设备、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华为以排名94的成绩出现在 “最佳全球品牌”排行榜中,榜单之中,是中国大陆首个进入Interbrand top100榜单的企业公司。中南集团是江苏省最具知名度的民营企业之一,拥有房地产业、建设产业、土木工程产业、工业产业等产业板块。中南集团位列在2015年“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第259位。经过愉快的交流,为双方未来在业务合作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了国投一带一路对外合作关系。集团综合管理部制作本期责任编辑:张娜敬请将甘肃兰洋集团微信图文分享到朋友圈,欢迎对本刊投稿。热线: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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