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投诉部地址去投诉

环境保护领域信访举报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投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技术单位工作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投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废水、废气、固废、噪声、辐射等方面违法排污、未按规定处置,未按要求安装(运行)相关环保设施、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操作(管理)等行为;
  2.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3.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主要为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擅自(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生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固体)废物转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未按许可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禁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等敏感(特殊)区域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从事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项,由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上报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处理。对属于需要当地政府采取拆除、关停(闭)措施的,报请当地政府执行。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举报(投诉)技术单位(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1.举报(投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投诉)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投诉)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对技术单位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其中,举报(投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评报告所涉及的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的,引导进入行政复议、诉讼途径解决;举报(投诉)取得司法部门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其向司法部门反映;举报(投诉)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反映排污单位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按照《关于加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由基层人民政府优先导入人民调解途径办理;人民调解不成的,由当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不受理。
  法律及其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等。
  四、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
  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环保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媒体上公示信息,还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
  五、申请公开环保部门政府信息
  要求了解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引导其向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及其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
  六、咨询环保业务工作
  1.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等,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环保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法律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
  七、举报(投诉)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党纪政纪
  1.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主要包括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依法调查处理,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等。
  2.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主要包括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向被举报企业通风报信,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未查实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以上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
  八、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
  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的。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相关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
  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1.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处罚、强制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媒体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向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决定。
  以上事项,由收到申请的环保部门引导当事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决定的环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1.对举报(投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反馈当事人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由收到申请的环保部门引导当事人,向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环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不服环保和其他部门理解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1.认为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2.认为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以上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四、其他
  1.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给付、奖励等行政行为
  2.不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中的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3.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其中不服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应当通过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刑法》《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第三部分&&环境信访类
  &&&&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1.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应该属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以上事项,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有权处理环保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
  法律及其他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访调查督查办法》等。
  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
  1.反映市容&脏乱差&。如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在运行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2.反映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问题。
  3.反映生活污水处理、回用问题。
  4.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5.反映河道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病死动物体等环境污染问题。
  6.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市容环境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排水)、建设、农业、经贸、工商、水利(务)、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二、城乡规划
  1.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2.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城乡规划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综合管理
  1.反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等噪声。
  2.反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问题,如高速公路、铁路等噪声。
  3.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4.反映自来水水质问题。
  5.反映建筑施工造成的粉尘、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6.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7.反映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问题。
  8.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城市综合管理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建设、环卫、铁路、民航、卫生、住房建设等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四、农业、渔业产品安全
  1.反映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等问题;
  2.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
  3.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4.反映渔业水污染问题;
  5.反映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
  6.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农业、渔业产品安全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
  1.举报(投诉)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
  2.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治理沙漠等建议;
  3.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野生动植物保护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六、河道湖库海洋管理
  1.反映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2.反映未取得养殖证,在水库、湖泊、河道内非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
  3.反映海洋污染事件。
  4.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河道湖库海洋管理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水利、农业(渔业)、海洋行政、海事行政等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七、矿山秩序
  1.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河道采砂等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危及提防安全,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2.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矿山环境问题。
  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水法》《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八、人身财产损失鉴定
  1.反映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
  2.反映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的情况。
  3.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鉴定问题。
  此类问题,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卫生等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法律及其他依据:《农业法》《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渔业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九、产业政策
  1.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
  2.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4.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5.反映违规继续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问题。
  6.反映进口不符合要求的化学品原料及产品问题。
  7.反映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问题。
  8.反映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运动机械的;未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
  9.反映一次性餐具及制品使用产生的环境问题。
  10.反映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中明确规定非环保部门职责内的其他产业政策问题。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工商、商务、出入境、海事管理、公安等部门反映。
  法律及其他依据:《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批复》《各地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责任清单》等。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注:根据省编委办《关于建立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重复交叉执法问题突出的领域(如饮食娱乐加工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建筑施工及商业经营噪声、畜禽养殖、秸秆焚烧、焚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固体废物倾倒遗撒、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具体按照当地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三定方案&责任清单。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三定方案中职责划分与上述不一致的,以当地三定方案责任清单为准。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国际环境合作
中日环境合作
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信息化建设
环境分析测试
环境标准样品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标志认证城市空气质量
部直属单位环境保护部_办公厅
负责部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部领导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部领导公务活动。协调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公务活动。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部机关值班和部领导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工作,并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组织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有部领导出席的全国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的方案审核与指导。起草全国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以部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承办中办、国办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工作。负责部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并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公务接待工作。
16/07/07 16/05/24 16/04/19 16/03/08 16/01/27 16/01/19
16/08/16 16/07/27 16/05/30 16/03/25 15/08/27 15/03/17
  7月4日,环境保护部在拉萨市召开全国环保系统“十三五”对口援藏工作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西藏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出席会议并讲话,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李干杰主持会议。在藏期间,陈吉宁会见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就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交流意见,并到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
  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陈昌智、沈跃跃、张平出席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参加会议并汇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  6月5日,中国生态文明奖表彰暨生态文明建设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十一届全国政协...
  5月3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石家庄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反馈前期督察意见。反馈会由河北省委副书记赵勇主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周建通报督察意见,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作表态发言,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赵英民,督察组成员,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5月4日, 环境保...
  4月6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在北京会见香港工业总会主席郑文聪先生,双方就环保领域合作交换意见。  4月7日,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组长周英主持会议,就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检查组全体成员和中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3月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北京会见能源基金会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艾瑞克·海茨,双方就环保领域的合作深入交换意见。  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31种符合要求的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就“加...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山东13件涉案
  央广网济南4月9日消息(记者桂园)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昨天公布了2014年11月群众举报案件处理情况,11月共受理群众举报141件,其中13件涉及山东,违法生产成为首要问题。目前,11件被举报问题均已处理完毕,有2件未发现群众举报情况。
  在涉及山东的13件举报中,滨州3件,菏泽2件,聊城1件,潍坊3件,淄博1件,有2件未发现群众举报问题。存在污染问题的案件中,违法生产占5件,成首要问题,其次为异味、噪声污染和未落实环评手续。从公布的处理结果看,山东当地环保部门已对这些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潍坊青州市黄楼镇杨庄村恒泰微粉有限公司、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双港活塞有限公司被停产。
编辑:王文伟
关键词:环境保护;山东;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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