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林业站有权将村委会有权卖宅基地吗长期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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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周瑞锦  时间:  浏览量 4718  评论 2     
山东省处理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宪法》第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村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非农用田是杂置地于乡镇府租赁协议是否合法
问题来自:上海
| 提问时间: 17:03
杂置地是与乡政府签过租赁协议的。不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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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协议是无效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修房所使用的宅基地应由当地政府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书,村委及其他人或单位无权决定宅基地使用范围; 现在情况分析;李是属于租借你家耕地,李为你家每年交一个人公粮做为租金,但现在公粮已经不交,那么原来商量的租金也就不存在,则应该以其他方式给你家交租金。所以现在的补助应该是属于你家的。如果对方或村委拒绝给,那就可以直接收回土地或者向当地政府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如果李已经取的宅基地使用证书,那么在政府的规划之下你家就少了0。22亩的耕地,可向政府要求补助。 私人好象不允许买卖土地的,你只是让他使用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土地的所有权是你的以前交公粮,现在不交了给补助,0.22亩土地的补助也应该是你的 补助应该是你的,要不你可以要回一个人应交公粮的同等价值的好处。 此份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理由是: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可以调整土地使用权.至于李某用调整的土地,在没有经过批准情况下建房,属于违规建房,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李应当按调整用地协议规定,给予邢某口粮. 此协议无效。因为审批宅基地应由乡镇以上级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大队无权批宅基地。 此协议为无效合同。一、耕地不准占用用于建房。二、合同主体违法。建房应有相关部门批准,不是村书说的算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已经占用,应有当地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出面做出调解,应给予你们一定的补偿。二、可以李家拿出相应的土地补偿给你们。 无效的和约,你也可以要回土地,或者让他们给补贴. 这个问题你可以这样处理:首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会确权为个人所有,因此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至于具体是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根据你们村的具体情况而定。第二,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至少也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大队是没有权力批准用地的,所以李在耕地上进行建设,是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三,令尊与李所签协议无效,因为违法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协议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此协议无效。盖房需要国土所批准,因为 耕地不能用来盖房子的,如要改变用途得需要通过有关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还有大队与李及邢的协议违法,一个是无权审批土地,一个是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故属于无效的。
1、可以找大队再协商此事。2、我觉的应得到相应的或同等于一个人的公粮补偿。3、可以要回你的土地。 1.这是一个非法合同。2.你们达成协议时要求他帮你交钱,而现在不用交了,自然协议无效。 此协议是有效的,是当初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李某盖的房是否合法与此协议无关,若李某盖的房已经取得了“两证”就是 合法的。但因“李长期负担邢一个人公粮”这一行为的终止,邢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李从中受益,依据公平原则,李应当给予邢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大队&无权批准用地,李与&大队&非法改变土地的用途,均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该协议无效.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应当限期拆除,房屋拆除后恢复的耕地应当返还给邢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李自负,(李也可以请求&大队&承担),对于邢家的损失,邢家可以依法请求李与&大队&共同赔偿。应该有效吧。 耕地是不能用来建房的 非法占用耕地,合同无效.你可上诉拿回自己的地再说。
耕地是不能用来建房的 ,合约不合法,无效.但又不是国有土地,无处告.只能是协商解决长期的效应是相对的。你长期借给他,他长期交公粮。这个长期可以是你自己定义的。不过因为你在农村~事情会麻烦些。因为法院的案例,像这样类似的事件是属于中间介定的。也就是说判你输判你赢都可以。你要是想打赢官司。第一得找个好律师,最差也得找个负责任的机灵点的。第二,把握好借条上的证据,围绕着借字打圈圈。因为只要判定这个地是借的,即使地你拿不回来,也会得到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这份合同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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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荒地吗
作者:&聂建刚&&&&
来源:&湖南农业杂志社&&&&
字体:&&&&&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聂建刚
&&【案例】&2012年11月,某县五陵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擅自与老湘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湘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4公顷荒地租赁给老湘村,期限为15年,并特别约定该荒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五陵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老湘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13年3月,老湘村违反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相关约定,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了占地2.7公顷的农家乐,其他土地并未利用。老湘村的这一做法使五陵村村民更加不满,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于2013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老湘村签订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该合同无效的裁定。
&&【解读】&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承租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如何维权。首先,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须认定五陵村村委会和老湘村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行为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其次,村委会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第三,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老湘村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五陵村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后与老湘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则该合同有效。那么在老湘村擅自违反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约定后,村委会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请求老湘村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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