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禁毒干部学习禁毒法律法规怎样体现

四川禁毒法治宣传怎么搞?党委会前学法 先学禁毒知识
责任编辑:蒋燕
2016年是“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6·26国际禁毒日”确立的第二十九年。昨(7)日,记者从四川省司法厅获悉,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禁毒办、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其中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在党委常委会等会前学法中开展一次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法治讲堂社区集中宣传
据了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从6月10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党委(党组)中心组等会前学法中开展一次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各机关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一次“走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活动。同时,各市(州)要依托“一村一法律顾问”、普法志愿者、普法讲师团,通过法治讲堂、农家法治院坝、法治宣传巡讲等形式在乡村(社区)集中开展一次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开展一次教育活动
《通知》要求,各学校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警示教育、手抄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引导青少年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意识。各单位和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开展一次禁毒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警示教育活动。医院、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交地铁、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要发布禁毒教育公益广告,在窗口单位设立的法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毒教育短片和视频。
活动开展情况纳入考核
《通知》要求,各市(州)依法治市(州)办要统筹协调各地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活动纳入对县(市、区)和部门依法治理目标考核;各级禁毒办及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禁毒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要通过警示教育、禁毒知识图片展、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形式多样、学生广泛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四川法制报记者兰楠)
同步新闻&&&
干部职工走进戒毒所
昨(7)日上午,由省禁毒办、省司法厅联合主办,主题为“无毒·生命·自由”的2016年四川省全民毒品预防直观警示教育活动,在四川省金堂监狱举行启动仪式。在接下来的1个月里,全省各禁毒成员单位将组织干部职工,走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强戒人员“零距离”接触,接受禁毒警示教育。
据了解,“6·26”国际禁毒日来
临之际,省禁毒委决定在6月开展“全民禁毒集中宣传月”系列活动。除了目前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无毒、生命、家园”禁毒文艺巡演之外,6月期间,各禁毒成员单位将组织干部职工,走进资阳、眉山、德阳、成都等地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展“无毒·生命·自由”暨全民毒品预防直观警示教育活动。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2016年度绩效考核。(四川法制报记者夏修露)
责任编辑:蒋燕
来源:新华网综合修文古名龙场,康熙二十六年(1687)建县,取“偃息武备,昌明文教”之意,命县名为修文,1508年,被贬谪为龙场驿丞的兵部主事王阳明抵达龙场,并在此潜心研究《易经》,反思程、朱理学,大悟“格物致知”之旨,创立“知行合一”学说,晚年又阐发了“致良知”的学术宗旨,创立了“心学”体系。开启教育先...
县委书记:蒋志伦
县长: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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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场镇组织禁毒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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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尹
信息来源:龙场镇
发布时间:日13:57
&为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镇干部职工的禁毒意识、知识和能力,近日,龙场镇综治办、禁毒办组织了一次全镇范围的禁毒知识考试。本次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进行,对禁毒法律、法规、常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核,通过本次考试,广大干部职工禁毒意识得到增强,禁毒知识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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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调查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禁毒知识
近日,黄平调查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了禁毒知识。学员通过观看以正气、警示、反思为主题的警示教育短片,禁毒先锋和禁毒战争的事迹、毒品违法犯罪的警示案例,以及近三年来的禁毒成果等,使大家深受教育。
警示教育短片强调了禁毒的意义和重要性、紧迫性,并详细地介绍了毒品的种类、毒品对人的危害、识别毒品的方法、远离拒绝毒品的技巧以及与吸毒、贩毒人员作斗争的策略。队长要求与会干部职工把所学的禁毒知识带到家中,做好子女远离毒品的教育工作。这次会议,再次掀起了禁毒高潮。
通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纷纷表示,要进一步加强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自律意识,把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且带动其他人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扫除毒品这个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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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内容我局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禁毒宣传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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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惠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我局组织党员干部参观禁毒宣传教育基地 &&&&每年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为大力宣传禁毒成果,使机关党员干部进一步了解毒品危害,更好地树立识毒、防毒和拒毒观念,增强禁毒意识,促进和谐和安全建设,按照我县《关于印发&惠东县“6.26”国际禁毒日系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东禁毒委〔2016〕5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6月27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林锦鸿带领局党支部全体党员到平山街道青云社区民营工业园参观禁毒宣传教育基地。此次参观禁毒宣传教育基地活动由县直工委主办,基地的室内展厅被划分为5个部分:实物展示厅、宣传走廊、禁毒阅览室、多功能讲堂、家庭禁毒讨论区。实物展示厅展示禁毒历史、国际形势、毒品的种类和危害以及如何预防抵制毒品,识别吸毒、贩毒、制毒行为等内容,还可以看到仿真毒品以及两套制毒工具,让参观者近距离、全方位了解毒品的分类,揭开毒品神秘的面纱。宣传走廊展示着惠东禁毒重点整治的历程、成果。禁毒展厅生动的图片、文字以及具体的实物,充分展示了禁毒历史、禁毒活动、禁毒成果、禁毒法律法规、禁毒模式、毒品常识、毒品危害、如何抵制毒品侵害等。警示片以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吸毒者悲惨经历,一件件耸人听闻的事件,让大家更进一步了解了毒品的基本常识和毒品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参观的党员纷纷表示,此次参观禁毒宣传教育基地活动让人受益非浅,提高了对毒品危害的认识,非常有意义。& 相关附件: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学习啦【安全知识】 编辑:谢君
  当前,毒品已成为全球性社会公害,严重威胁着人类的与社会安定,禁毒行动刻不容缓。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禁毒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问:1、《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
  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问:2、《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3、《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4、《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5、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问:6、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7、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8、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问: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问:10、《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15、公共场所如何落实禁毒宣传?
  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问:16、单位、基层组织及家庭如何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义务?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问:17、娱乐场所在禁毒方面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18、《禁毒法》中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2)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强加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在&禁贩&方面,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在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4)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问:19. 、《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20、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问:2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22、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哪里接受社区戒毒?
  答: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问:23、我国《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有哪些?
  答:《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问、24、我国《禁毒法》规定,戒毒工作体系有哪些?
  答:戒毒工作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工作体系。
  问:25、.制定《禁毒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禁毒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的原则。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才能够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成瘾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问:26、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答:《禁毒法》第38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27、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28、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问:2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冰毒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和冰毒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3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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