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好改良,基础极差改革 改良

    浅谈改革  一个简单的事实:目前我们的改革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二选一的问题,但这也是我们当前改革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今后的改革就很难取得成功,甚至还有可能断送我们目前得之不易的一切成果。而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国梦就会很快得以实现。  核心提示:  1、变法是建设法治中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唯一途径。改革只能是变法,或者说通过变法来规制公权,因此我们的改革还没有正式开始。  2、限制公权力也好,还是规范政府行为,制定再多的政策告诉人家做什么以及怎么做也都会没有用。其实这些都属于不能做什么的问题,解决起来只需用明确的法律后果告诉人家不能做什么就能收到实效。  3、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国家安全。只有公权力作恶、政府行为失范才能够整体性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够真正、实质性动摇整个社会的根基,才是最大的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对应的执法单位应以国家安全部门为宜。  4、一旦改革者开始热衷于设计怎么通过变法来限制公权力、来规范政府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改革就离成功不远了,中国梦也就会很快得以实现。  真心希望新的领导集体成员能够以代表的身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直接参与立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最高权,直接制定出署上自己名字并且注定要流芳百世的经典的法律条款内容来!!!  5、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只是一个简单却又完整并且操作性极强的方法,只是一个起点。仅需要对《立法法》作一个技术上细节的修改,而完成这个修改的人将超越所有的历史,将成为5000年来第一人!!!  一、怎么给改革下个定义?  因为改革本身只是一个动词,没有主体和对象,只有加上主体和对象才是一件完整的事情。因此下定义之前我们先给改革找两个固定的对象:法律、政策,然后来做选择题。等对象选定之后主体也自然就明确了。  (一)制度排除法。  再给改革加一个最基本的含义做前提:改革只能是我们现有制度的改良、革新。现有制度必须是改革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是改革,那是革命。  汉语中“制”有牵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尺度。因此制度就是指解决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规范。  1、选择法律,即变法。  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主要是解决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它不但是制度,还是一个国家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因此变法符合“现有制度的改良、革新”这个最基本含义。  2、选择政策,即调整政策。  政策主要是解决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问题,一般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为了处理一个具体事项或者达到一个具体目标而做出的部署、安排。因此政策属于行动标准,并不属于行为规范,也就不属于制度的范畴。因此调整政策不可能属于现有“制度”的改良、革新。  因此,改革的定义应该是变法,调整政策不可能是改革。  (二)直接对比法。  1、宪法明确规定我们的立法机关才是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立法权才是最高权;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政策属于执行权,是从属权。  2、从实际运用上看,政策地位低于法律,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政策必须受制于法律,不得违法。  3、从适用范围来看,法律属于全局性,政策相对局部。  4、从时效性、稳定性看,法律比政策时效性长、稳定性强,不会出现人亡政息的情况。  5、从保障措施及可操作性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法律执行起来操作性极强,很难走样、变味;政策则不是。  6、从制定程序上看,法律比政策制定的程序更严谨,更不会出现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矛盾。  因此,改革的定义应该是变法,调整政策不应该是改革。  (三)功能缺陷排除法。  政策不属于行为规范,保障措施不力,因此从具体功能上看就具有根本性缺陷,解决不了规范公权力、政府行为这类根本性问题。  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充分说明法律应该也必须能够规范党和政府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调整政策而没有变法的话,规范党和政府行为就只是空口白话,永远也落不到实处。  因此,改革的定义只能是变法,调整政策不能是改革。  (四)基本治国思路排除法。  每个人的政策都不一样,因为每个人看问题的角度都不一样,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也会不一样。通过政策来治理国家其实是因人而异,其归根到底还是人治。  当然,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不一定就是法治,因为法治是专指良法之治。那么良法怎么创立?恶法怎么废止?很显然只能依靠变法。这是一个永远的过程,但只要解决了一些基本性的问题(主要是指没有遗漏),这样的过程就是法治。  为什么基本性的问题主要是指没有遗漏?  既然是治理整个国家,就不应该有所遗漏,那么政府以及公权力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受到治理、规范。其行为的边界只能由法律来界定,由对应的法律后果来保障。相关的法律怎么来?当然也只能依靠变法。  当我们成天热衷于设计怎么通过制定政策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时候,是不是还应该回头看看我们曾经所犯过的错误?能不能将这些错误制定成法律来时刻提醒自己及后人:什么样的事情不能做?  谁都不想被约束,可是谁能不被约束?一旦改革者开始成天热衷于设计怎么通过变法来规范政府行为、来限制公权力的时候,我们的改革就离成功不远了,中国梦也就会很快得以实现。  因此,改革的定义只能是变法,调整政策不能是改革。  (五)鉴别标准排除法。  如果改革就是变法,那么今后检验是否改革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触动到法律本身。而法律本身就是白纸黑字,一目了然,谁也忽悠不了谁。  为了应对不断变换的实际情况,解决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政策本身就要求灵活多变、随时调整。如果改革定义为调整政策就会谁也看不清,谁也看不懂,就会扯皮,就没有办法定标准。没有标准的改革就是改变,这样的改革就没有意义。  因此,改革的定义就应该是变法,调整政策不应该是改革。  综上,改革的定义只能是变法,调整政策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改革。  既然改革的定义只能是变法,那么从程序上讲改革的主体就只能是我们的立法机关。改革的过程就只能是我们的立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相关的法律。  除立法机关外的组织、机关、个人,从程序上讲不能成为改革的主体,其制定政策的行为也不能算作是改革。可是,由于部分的组织、机关、个人可以直接制定法律内容,所以也可以将其视为是实质上或者说从制定内容意义上的改革主体。【详见附】  其中以自己个人名义直接制定法律内容的人应该冠以“改革者”称号。  二、改革的阶段划分。  1、我们的改革还没有正式开始。  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指从国家的工作重心,从执政党的主要工作方向来看,变法或者说通过变法来规制公权还没有正式成为我们的工作重心、主要工作方向。因此,从变法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迄今为止的改革还只是属于改革的初始阶段或者说准备阶段,也就是说我们的改革还没有正式开始。  2、为什么不能开始?  众所周知,改革之初我们国家刚刚经历了文革浩劫,百废待兴,连法律都几乎一片空白。当时我们的主要矛盾就是无法可依,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赶紧立法。立法质量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在当时却只是次要矛盾。在无法可依的大环境下,如果过于追求立法质量,就必然会出现扯皮,从而导致很多法律几年甚至几十年都出台不了,这样就不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  变法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得有法律来修改。连法律都几乎一片空白的年代怎么能去变法?在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主要矛盾没有解决之前怎么能去变法?因此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之前的做法是正确的,我们已经取得的伟大成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主要矛盾已经转换。  可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公布)。  一旦成功建立起我们的法律体系,那么之前作为主要矛盾的无法可依就不再是我们的主要矛盾了,之前作为次要矛盾的立法质量就马上转变为我们的主要矛盾。在改革的初级阶段或者说准备阶段,由于无法可依我们就只能依靠政策。我们依靠制定和执行政策解决了大量的各类社会问题,这样的做法在当时也无疑是正确的。可是当时正确的做法延续到现在由于客观环境以及主要矛盾的转变就不再正确了。  三、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简单地说,当前我们的主要问题就是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政府管理太多、太死,政府伸手太多、乱作为太多(其中就包括乱收费)。可是这些问题不是从天上突然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里突然冒出来的,它必然有一个长期发展、演变的过程。  2、问题背后的真正问题。  个人观点: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的最伟大成果不是GDP世界第二,也不是出口额世界第一,更不是各地的高楼大厦,而是目前我们已经建立的法律体系。  21世纪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制度之间的竞争,就是法律之间的竞争!人才?很简单,您没有好的制度,即使引进了好的人才,也可能用不好。而有了好的制度,我们自己就可以培养出人才!出了问题总是从人身上找原因,我们的制度怎么进步?我们的制度没有进步怎么去跟人竞争?  因此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可以说无与伦比,关系到我们的最核心竞争力,关系到我们的伟大复兴。  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角度来看,把我们已经建立的法律体系当成我们目前的最大成果很好理解。可是我们的问题背后的真正问题在哪里?  答案也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在于白纸黑字的具体规定本身。表面上的问题是目前我们的政府权力太大、乱伸手、乱作为太多。其实换一种说法就是:真正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太大,我们的法律制止不了政府乱作为、乱伸手。  3、真正的问题背后的原因。  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赋予政府过大的权力?简单说就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垄断了制定对应的法律内容的权力。再换种说法:其实就是各个执法部门都自己赋予了自己过大的权力。  为什么目前我们的法律制止不了政府乱伸手、乱作为?因为已经制定的法律中没有相关的内容或者是有相关的内容但缺乏可操作性。  4、原因背后的根源。  为什么我们政府的执法部门能够垄断制定对应的法律内容的权力?   这个问题的根源集中体现于《立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对有关机构的否决权做具体限制。这就造就了代表提出的法律案不能被列入会议议程,作为制定法律内容的个人主体(代表、委员: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下同)也就被排除在外了。也同时造就了制定对应的法律内容的权力被垄断,因为剩下的制定法律内容的主体就只有对应的执法机关了。【详见附】  5、根源背后的实际情况。  到2010年底,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36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9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6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学者统计过,我们改革30多年来的立法数量远远超过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立法数量总和。  这个就是我们30多年来已经取得的最伟大的成果,其中就包括在2000年才颁布实施的《立法法》。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们的起点几乎为零;在这短短的30多年里我们又经历了日新月异、甚至可以说千年未遇的巨大变化;在很多方面也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只好“摸着石头过河”。为了取得这样的成果我们主动放弃了立法质量,也故意纵容了各执法部门垄断了制定对应的法律内容的权力并乘机扩权。因此,这样得之不易的成果既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方向、工作的对象。  由于法律已经是白纸黑字,所以法律本身出的问题都是已经固化了的问题;由于法律保护的都是些最主要、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所以法律本身出的问题都是些根本性问题。通过政策来解决这一类问题基本上是此路不通,要知道人家可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如果通过政策能够解决的话,那么这些问题早就被之前的政策解决光了,也不会积累到今天。  没有问题的社会以前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出了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  四、两种途径处理当前主要问题的比较。  以治理乱收费为例。  假设通过政策和法律两种途径处理并存。  政策途径:  出台文件、下通知,任何政府机关、单位、部门不得乱收费。然后没了,没有任何保障措施,连钱都不用退!!!当然上级的面子还是会给的,一般还是会马上停止乱收费的。至于风声过后会不会想方设法再收费,您懂的。或许,不久之后乱收费就已经变成合法的收费了。  法律途径:  假设就在昨天,我们国家个人直接参与制定法律内容的通道已经被某位大大打开。  也就在昨天,由这位大大亲自制定内容并且署上自己名字的国家安全法第一条获得通过,并将在明天生效。  具体内容大致如下:  任何政府机关、单位、部门一旦收费均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收费一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缴赃款,个人及单位并处1-5倍罚金。  收费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缴赃款,个人及单位并处1-5倍罚金。  收费十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缴赃款,个人及单位并处1-5倍罚金。  从昨天开始,各级政府机关、单位、部门就开始紧张了。不停地打听、打探消息,希望自己能够例外。可反馈的结果是没有任何例外!  到了明天,民众就会发现油价、水费、电费均大幅度降低!购买汽车更是大降价!等等等等。  可总有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或者说来试探。然后被收费的民众直接去国安局报案,国安局马上就立案侦查、取证,检察院起诉,再然后法院直接就判有罪!  最后,几乎没有任何的政府机关、单位、部门敢收费了。署上这位大大名字的国家安全法第一条就沉睡了。  请注意只是沉睡!只要没有被废止就始终有效!一旦有情况随时都可以被激活!!!  这样的法律规定下民众非常省事:一旦发现情况只负责报案,不用自己举证(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侦查),也不用自己去法院告状(由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至于为什么是国家安全部门?很简单:  1、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国家安全。只有公权力作恶、政府行为失范才能够整体性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够真正、实质性动摇整个社会的根基,才是最大的危害国家安全。  2、国家安全部门具有执法权并且同时具有侦查权。也就是说既可以处理一般性违法案件也可以办理犯罪案件。  3、国家安全部门手段足够、经验丰富、相对独立、值得信赖。  4、检察院不适合。一方面检察院不能处理一般性违法案件,也就不利于资源、信息统筹整合。另一方面检察院办理相关犯罪案件违背了《刑诉法》关于“公、检、法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限制公权力也好,还是规范政府行为,或者说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制定再多的政策告诉人家做什么以及怎么做也都会没有用。其实这些都属于不能做什么的问题,解决起来只需用明确的法律后果告诉人家不能做什么就能收到实效。  很多时候不是困难有多大,而是惯性思维在作怪。当我们长期依靠政策来解决问题并已经养成习惯的时候,似乎忘记了其本身并不是行为规范。  目前每年收费金额恐怕得以万亿元计,如果用刑法来禁止,一旦收费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  目前每年投资规模恐怕得以十万亿元计,如果用刑法来禁止,一旦投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  政令出不了中南海?那么法律呢?刑法呢?  在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任务和目标是: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形成一个严密的笼子,把公权力关进去!这样还不够!!必须同时在笼子外面不断地磨刀,不断地观察,当公权力的手伸出笼子的时候能够及时、果断、狠狠地斩断它!!!  至此,我们的改革定义有了,我们所处的阶段也明白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背景也分析清楚了,解决主要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有了,我们的工作方向、工作对象也清楚了,我们的任务、目标也明白了。  五、怎么开始?  1、对有关机构的否决权作具体的限制。  仅需要在《立法法》第十三条中加上类似“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百分之一”这样的一句话。【详见附】  2、适当的时候让政治家(代表、委员)、法学家共同直接参与逐条立法并且每个新的法律条款出台都必须署名。  3、几点说明:  (1)让政治家直接参与立法是《立法法》本身的规定要求。  (2)为什么让法学家直接参与立法?  因为现有的代表、委员的法律知识不够精通所以需要法学家来配合他们有效参与立法工作。为了让法学家更好地配合工作以及给代表、委员参与立法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就必须法学家也可以直接参与立法,但同时必须以获得代表、委员的支持来限制。  (3)什么是逐条立法?  政治家、法学家个人一般不具备制定整部法律内容的能力。他们以自己个人名义直接参与逐条立法是指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部分不合理的法律条款内容进行逐条修改。主要是从细节处入手,将现有法律中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理顺;内容空洞的地方加以充实、具体;模糊不清的地方加以明确;缺乏操作性的地方进行落实。  (4)为什么要署名?  可以让世世代代的中国人永远记住那些制定了经典法律条款内容的人的名字,让他们名留青史。只要他制定内容的法律条款依然在生效,人们就会不断传诵他的名字。  这样不用花什么成本就可以激励政治家、法学家更加地努力地工作。  没有任何具体内容,只是一个简单却又完整并且操作性极强的方法,只是一个起点。仅需要对《立法法》作一个技术上细节的修改,而完成这个修改的人将超越所有的历史,将成为5000年来第一人!  后来的人将不断地从这个起点出发,将自己的思想、理想、理念、方式、方法、手段、目的、目标、任务等等变成法律。而一旦变成了法律,其中那些充满智慧、充满远见的东西就很难再变回去了。我们的后人也能够不断地继承我们最宝贵的遗产:一个充满智慧和远见并且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  真心希望新的领导集体成员能够以代表的身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直接参与立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最高权,直接制定出署上自己名字并且注定要流芳百世的经典的法律条款内容来!!!  六、关于依法治国,认真执法等。  依法治国也好,还是认真执法,这样的说法本身并没有错,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面隐藏着一个前提,就是所依的“法”、所执的“法”必须是良法。  举例秦朝的灭亡。  难道靠法家思想变法才发展致胜并且曾经焚书坑儒的在秦朝当政的人不知道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重要性?  可是他们所依的“法”、所执的“法”出了问题,然后越严格执“法”他们就越快灭亡!  因此秦朝的灭亡与其说是法家的失败不如说是法律的失败;与其说是变法的失败不如说是不变法的失败。  依法治国也好,还是认真执法,或者说建设法治中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等等,其关键都在于立法,或者说变法。变法是依法治国、认真执法的前提,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唯一途径。  由于《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阻止,目前作为个人,即使贵为最高领导,也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内容,不能直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烙上自己个人独特的印记。只要相关的法律内容没有作具体修改,即使天天喊建设法治中国、天天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喊破嗓子,最后依然一件事也无法落到实处,只能是白忙活一场。  一个社会没有法律来规范是万万不行的,但是以为有了法律就万事大吉,就可以不闻不问,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想法也同样是万万不行的。  七、与古代变法的比较。  我们现在的改革(变法)应该与古代的变法有以下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  我们现在的变法中的“法”是严格区分政策的“法”,专门指属于行为规范中的法律。  古代的变法中的“法”应该不能区别于政策。在古代人眼中法律和政策应该是一回事,比如在历史上所讲的“变法”、“新政”、“维新”等概念就基本是一回事。  其实法律和政策都主要是列举一些行为、事项及程度、标准,只不过完成之后的结果完全相反而已。  法律主要是告诉大家:一旦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随着实施行为的程度不同处罚也不同。其目的主要是禁止大家做什么,解决的是不能做什么的问题。  政策主要是告诉大家:一旦完成了什么任务就会得到奖励,随着完成任务的标准不同奖励也不同。其目的主要是鼓励大家做什么,解决的是做什么的问题。  因此法律和政策在具体功能和适用上是完全不同的范畴。古人不明白这里面的区分很正常,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去要求古人,可现代人应该都明白。  第二,目的不同。  我们现在的变法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公权力、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政府行为等,强调法律是整个社会一切行为的规范,没有遗漏。  古代的变法目的应该是改变政府的做法,而不是规范公权力以及政府行为等。  第三,主体、程序不同。  我们现在的变法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参与者是不特定的世世代代的有资格的组织、机关、个人。程序非常严谨,必须获得通过才能生效。  古代的变法主体是特定的某些个人,没有严谨的程序。  第四,方法、过程不同。  我们现在的变法应该是从细节入手、从点滴做起,基本不会做推倒重来的事情,过程非常平稳。即使有大的变动也是水到渠成,不然也不会获得通过。  古代的变法应该是从大的方面入手、从大事做起,很可能对某些做法推倒重来,所以过程会动荡。  第五,效果不同。  我们现在的变法一旦实施马上就能见效,并且期限可能是无限期,只要没有被废止就会一直有效。  古代的变法很难当时就见效,即使当时见效也很可能人亡政息。  2000多年前秦国依靠变法统一了六国,今天秦国的继承者还没有正式开始变法就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真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人可以这样来描述我们的国家:在中国,一个人今天发现一个方法对国家有利,明天他的方法就可以得到实施。  附:  《立法法》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如上:  第十二条中是“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即没有否决权。  第十三条中是“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即有否决权。而这个否决权没有任何具体限制。  以上是针对代表提出的法律案的规定,针对委员提出的法律案也基本一样。不再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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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一些近似的观点及说明,还有几点具体的做法。
  一、 反对意见是比真理本身更重要的存在。  习仲勋同志生前曾多次提议制定《不同意见保护法》,可惜的是我们国家至今没有个人作为主体制定法律内容的先例。  不知道谁以及在什么时候能够完成他老人家的遗愿?  一旦完成,其作用应该相当于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应的执法单位应以国家安全部门为宜)
  二、政治文的通病是把理想结果当成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会自我膨胀,除了资本还有权力。虽然这两者的背后都是人性在作怪,但权力却是这个世界上已知的最毒的毒品,没有之一。
  四、制度永远比人可靠,法律永远比政策重要。
  五、再大的老虎也还是老虎,都不如苛政猛,因为苛政猛于虎。  苛政是什么?就是恶法。  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的或者正准备出台的摩的非法的执法依据就是典型的恶法。  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请从摩的行业开始  一、为什么要从摩的行业开始?  1、事关数以十亿计的人的出行方便及生命安全。  怎么会有这么多人?我是这样估算的:所有的农村人口(约7亿)都会打摩的,再加上一半的城镇人口(约3.5亿)。  2、事关数以千万人计的人的生计饭碗及生命安全。  怎么会有这么多摩的司机?我是这样估算的:目前中国大约有一百万部以上的出租车,摩的数量按照出租车的十倍计算。  3、摩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快捷、节能、环保的出行方式。  4、没有什么阻力。  市、县一级的交通局长、交警队长应该形成不了有效力量去阻止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  二、摩的非“法”的由来。  1、安全的因素应该是禁摩的的最大的理由。  骑摩托车营运确实很危险,骑黑摩托车营运更危险,可是,最大的危险却来自相关的执法。  本人多次亲眼看到执法人员在马路上狂追骑摩托载客的人,场面非常惊险!死人的情况我倒没有亲眼见过,但是乘客被掀翻在地的情况见过,摩托车被撞翻的情况见过,摩托车主被带手铐的情况也见过。  大家有没有想到过禁摩的之后必将出现的危险?您连人家的饭碗都砸烂了,难道人家就一定不会铤而走险?既然是偷偷摸摸营运就更不能专心驾驶!既然有人来抓就很可能会逃跑!既然逃跑就很可能会被狂追!于是乎悲剧就这样合理地诞生……  2、悲剧的原因分析。  悲剧的原因难道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是零工?其实人家是努力地在工作,在执法。  事故的原因难道是摩的司机?其实人家也是在努力地工作,为了养家糊口。  真正的原因在于恶法,在于非“法”的“法”,在于目前各地交管部门已经出台(或者准备出台)的执法依据本身。  3、各地的交管部门为什么要禁摩的?  是为了保护出租车行业的利益。禁摩的之后出租车行业就会替代绝大部分对应的业务,出租车的数量就会增加。  众所周知,每一部出租车都会上交份子钱,而摩的则不会。以每一部出租车每月上交8000元计算,一年大约10万元;再以全国一百万部出租车计算,每年大约有1000亿元份子钱上交。当然这些份子钱不可能全部由交管部门赚取,同理这些钱也不可能交管部门一分钱都不赚取。如果以一半计算,那么每年就有500亿元被各地的交管部门赚取了。  每年500亿元,不知道可以养活多少苍蝇和老虎?为了这样的利益各地不禁摩的才怪。最好连摩托一起禁掉?  至于税收以及营运资格审核等其实跟安全因素一样,都只是理由。摩的被禁的原罪仅仅在于没有上交份子钱。  试想想,在国家已经免去农业税多年以及种地居然还有补贴的情况下,国家会对贫苦的摩的司机征税?  资格审核?您都已经禁止了,去哪里登记审核?  安全?摩的司机跟乘客其实都是心知肚明的,也是两厢情愿。再说,即使万一出了事故,也只是双方的事情,交管部门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三、摩的的现状。  以本人所在的城市为例(三线地级市),摩的司机每月(全勤)收入在5000元左右。开支上面油钱大约600元,罚款数额则不定。  为什么罚款数额不定?  罚款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抓住搭客就现场处罚,一般是没有打伞(下雨或者太晒才会打开加装的伞)的话每次200元;打伞的话每次500元。另一种是被抓住搭客就扣车,然后找关系(大约800元-1000元)十天半月后也能取回来。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抓住后一般会求情并希望当场处罚,因为被扣车的话不但花钱更多还费时间。  很正常,每一名摩的司机都不希望被抓,因此在搭客行进中除了路面安全状况之外还必须高度警惕相关的执法人员。有的技术好或者说运气好,很少被抓,收入就会相对高一些;有的技术差或者说运气差,被抓的多,收入就相对少,甚至还会亏本。  这样的环境下摩的的危险程度就可以说非常大。在某些极端的条件下事故在所难免,比如连续被抓多次、连续被扣车多次【注1】。  四、怎么开始?  据传言称英国有专门立法禁止警察追缉盗窃摩托车的现行犯。为什么?据说是为了安全:为了盗车贼的安全,为了警察自身的安全,也为了不特定的他人的安全。  这个传言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但是它却提供了一个通过立法来禁止某些特定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可能。人家连对现行的犯罪行为的某些特定执法都可以禁止,我们当然也可以通过刑法来禁止对正常的养家糊口行为的某些特定的执法。  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为间接故意。  对照一下:  行为人(执法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危害社会(交通事故)的结果,并且选择继续执法以至于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按照刑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正在营运行进中的摩的司机的查、追、堵等具体执法行为完全可以构成间接故意犯罪。请注意这里并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须追究主管领导、主要领导以及单位的刑事责任。  对应的执法办案单位应以国家安全部门为宜。为什么?  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国家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危害国家安全。难道说数以千万计的人的生计饭碗及生命安全还不能算国家安全?或者说数以十亿计的人的生命安全也不能算国家安全?  五、意义。  1、为真正落实习总关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讲话精神提供一个样板,开创中国通过立法来禁止某些特定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历史。  2、为继续落实习总关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讲话精神提供一个现实的途径,也必将引领中国的改革进入崭新的历史时期。  3、可以减少极其大量的交通安全隐患。  4、可以减少极其大量的社会治安隐患。  5、可以减少极其大量的家庭矛盾纠纷。  据预测,今后五年内将有一亿人口从农村转入城镇生活。假设这其中的百分之一的人口选择了摩的这个职业,到时再加上现有的就将有约1100万的摩的从业者。  真心希望,今后的这1100万从事摩的行业的兄弟们在日晒雨淋的工作中能够专注于安全驾驶,而不至于担心其它。  【注1】:湖南“摩的”司机疑遭钓鱼执法 下跪无果后自杀(日10:46 来源:新京报)
  六、纵观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近代史,结合欧洲各国的经验,袁伟时语重心长地说道:国家改革成功的标志在于法治的确立。
  七、管住了政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然就会出现。
  八、我们的官员为什么越来越多?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存在“1正N副”,不是新鲜事儿,但对于“N正N副”之事,则是头一次听说。据《南方都市报》3月7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农业厅党组书记陈家记日前在两会分组讨论中自爆:广东省农业厅拥有19个副厅级以上干部,其中7个是正厅级。此外,陈家记还担忧众多处级干部的出路和待遇问题,呼吁有关部门重视。   这事儿经陈书记这么一说,会让人立马联想到它其实也不能算新鲜事儿。我们知道,此前“1正N副”开始进入舆论视野后,相同的事就像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在媒体上冒出来,大有各地相互试比多之势。譬如,有人踢爆辽宁铁岭市有9名副市长之后不久,河南新乡市的11名副市长刷新了纪录;铁岭市政府有20名副秘书长,河南商水县政府则以28名秘书的规模“傲视群雄”。再后来被曝光的深圳市科工贸信息委主要领导“1正20副”,也一度令舆论惊叹不已。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N正N副”也不可能是孤例。   其实,广东省农业厅所谓的“7正12副”,只是“1正N副”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厅长的位置肯定只有一个,其他正厅只是享受相当级别。以此类推,许多地方的“1正N副”,也可表述为“N正N副”,因为副职享受正级的情形,是广泛存在的,这也是我们的一大特色。这在许多报道中的官员名单或官员名片中,名字后加注的括号上都有很好的体现。此现象起码可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干部越来越多;二是机构改革很多情况下只是机构合并。  ————————————————  出自椿桦的博客。  这个最简单。“1正N副”为什么只有一个“正”?  因为法律规定了只能有一个“正”。  为什么会有“N个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具体规定限制。  比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五条)  在这里法律就对政府秘书长的设置做了明文规定:正职一人;副职若干。铁岭市政府有20名副秘书长的事情并没有违法,因为“若干”并不是具体数字。即使是铁岭市政府有200名副秘书长也没有违法!  如果想减少副职的话,那么通过修改法律的方法来操作事情就变成只是需要把“若干”变成一个具体的数字。  多简单!  当然,必须明确规定违法后的处罚措施。
  九、我是在很偶然的情况下发现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存在这样的一个瑕疵的,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对有关机构针对代表提出的法律案的否决权做任何限制。  我把这个比喻成第一“玻璃门”,因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嘛。当然也可以把它看成是依法治国以及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玻璃门。  本人是一名刑警,不会写文章,对一问一答的方式比较熟练。哈哈  就是说《立法法》第十三条中的这个瑕疵是第一“玻璃门”,也就是最前面的玻璃门。只有通过了第一个“玻璃门”你才能到达后面的“玻璃门”入口。  “玻璃门”大家都知道,是指看上去不存在而实际上在通道里真实存在的障碍。  比如“国新36条”就是一个关于开放民间资本投资范围的规定,看上去很通畅,民间资本可以到达很多领域。  可实际上关键的领域一个也达不到。  ?为什么?  :“玻璃门”。  ?在这里“玻璃门”具体是什么?  :是指在相关的规定中对民间资本的一些限制。比如需要审批、审核等。  ?难道不需要一些限制以及相应的审批、审核吗?  :确实需要。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简单来讲就是限制太多以及审批、审核的部门权力太大以至于制定这个“国新36条”的目的和本意一点都达不到。  ?这个不是关于权力的问题吗?  :是关于权力,可这里的权力是由“国新36条”本身赋予的,所以根本的原因还是规定本身。  ?这里面会不会跟人有关?或者说执行力度方面有关?  :有关系,但是关系不大。主要以及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的规定本身。  ?原来这样。我明白了这里的“玻璃门”是由这里的规定本身造成的,可是你上面却说的是第一“玻璃门”?  :没有错,就是第一“玻璃门”。  ?你的意思是全国人大对代表和委员开通的立法通道中存在“玻璃门”,并且这个“玻璃门”还是所有“玻璃门”中最前面且必须通过的“第一玻璃门”?  :是的。这个“玻璃门”就是有关机构的否决权,也就是相当于前面有关的审批、审核权,只不过这里的叫法是“审议”权而已。因为没有对这个“审议”权中的否决权做任何具体限制所以这个否决权就把代表、委员直接参与制定法律内容的通道完全堵死了。这个结果跟“国新36条”的结果完全一样。  ?有这么严重吗?  :我认为有。  ?为什么?  :首先,从前面的例子中我们知道了问题跟人的关系并不大,并且出了问题从个人身上去找原因的做法其实是不解决真正问题的。  其次,既然这里(以及那里)的问题的根源在于规定本身,那么很自然就从规定本身找原因。然后就可以找到很多规定本身的具体问题,比如上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中的“若干”(对应铁岭市政府有20名副秘书长的问题)等等。  再次,既然具体的问题也找到了就应该解决问题吧?很简单呀!改掉规定中的有关部分就行了。结果真正的问题来了!谁来改?机关、单位负责整个系统、行业、范围的工作是很忙的,根本关注不到这么细小的具体问题!大会呢?更是要统领整个立法工作、审议很多大大的大事,这样的问题也入不了法眼!那么代表、委员作为个人应该可以注意这些细小的具体问题呀!可是因为有关机构针对代表、委员的否决权没有任何具体限制所以就把通道堵死了……  正是因为这个“审议”权中的否决权没有任何限制所以造成了目前我们整个社会解决最基本(法律规定出了问题的)问题的机制缺失、功能丧失。因为法律是最基础的规定,是规定中的规定,而《立法法》又是关于制定法律的法律,所以我把《立法法》中的这道“玻璃门”叫做“第一玻璃门”。  或许正是因为目前我们没有通过修改规定本身来解决问题的最基本的机制,所以我们总是在出了问题之后从个人身上去找原因?
  十、不要光听他们说什么,还要看他们做什么,更要清楚地知道他们不能做什么!
  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并不一定就是当初成立时的目的。
  十二、前一阵子,网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年收入60多万。  后来查证属实。结果公布如下:依据有关规定没有“依据”对这样的行为做处罚。。。。。。  最后退钱了事?  或许连退钱都不用?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
  十三、环保公益诉讼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垄断的秘密!  全国人大今天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稿,竟然规定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只能是一家:中华环保联合会,排除其他任何个人和民间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主管、在任高官任职的准官方机构,单位会员要当主任委员需交会费30万,自愿多交不限。多次被媒体曝光严重污染的金光纸业、玖龙纸业等污染企业都是该会副主任会员。  无耻之极!这就是保护费!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是环保版的红监会!污染企业只要交钱成为会员,还可能被该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吗?老子会起诉儿子吗?  中华环保联合会名下开设了一家名为“中环联(北京)环保有限公司”的商业公司,为企业提供环保咨询服务,当然是收费的,然后,你懂的。  中环联(北京)环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晓星,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环保部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处处长。  ——————————————  出自周筱赟博客。  这样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是谁负责起草的?  这样的内容是不是夹带的私货?  这样的内容是不是利益集团的渗透?
  十四、成立税务警察。  税收问题是个根本问题,迫切需要规范。  有观点认为中国历朝历代的败亡都是始于自耕农减少的财政危机。而这个危机是一个多重的恶性循环,是一个加速度的过程。由于大地主阶级可以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所以税赋就主要落在了自耕农的头上。一旦自耕农出现减少,而税赋总数并不会减少,剩下的自耕农就必须承受更高的平均税赋。一旦承受更高的平均税赋,自耕农就更快减少。这样就形成了越减少就越快减少的恶性循环。同时,财政出现危机就会引发社会危机,而一旦出现社会危机就需要更多的钱,就会加快、加重财政危机。这也是一个恶性循环。  在已经取消农业税的今天,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应该等同于历史上的自耕农的地位。  成立税务警察有助于规范税收问题。  税收问题规范之后才可以清楚税收方面的问题出在哪里,然后才可以实实在在并且准确地减税。  举例:  成立缉私警察前,关税税率高,但关税收入一直不高。关税收入的情况始终不能与实际进口情况保持一致。  成立缉私警察后,关税税率低,但关税收入一直稳定增长。目前的关税收入情况基本与实际进口情况保持一致。
  十五、刑事拘留一律三天。  刑事拘留的本质是捕前羁押,随意性很大。刑事拘留的存在却是合理的,也是符合打击犯罪所需要的,因为警察不是神仙,不可能抓人的时候一抓一个准。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有刑事拘留,虽然叫法可能不一样。问题在于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羁押期限都是1-3天,而现实中我们却是一律30天。  一般情况下,要证实一个人犯了罪很难,可是要排除一个人的嫌疑却相对容易。抓错了人,要排除嫌疑,用心去做的话,三天足够了。即使案情特殊,三天不够排除,也可以直接取保候审;还可以提请逮捕,让检察院来审查有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刑事拘留一律三天可以限制公安局过大的权力,减少合法地伤害,还可以真正激活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功能。  ?谁最反对刑事拘留一律三天?  :公安部门。  ?谁最反对成立税务警察?  :税务部门。  ?谁最反对计划生育放开?  :计生部门。  …………
  虽然我讲的很多,其实非常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一直认为所谓的利益集团不过就是执法部门本身及其代言人。  执法部门的权力怎么来的?  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说这个权力是通过法律赋予的是完全能够说得通的。法律赋予执法部门权力是应该的,但是不应该赋予他们过大的权力。  法律为什么会赋予他们过大的权力?  因为他们自己垄断了制定自己执行的法律的内容的权力。  因此解决的办法就是让我们的立法机关有更多的选择。  而一旦立法机关作出了对应的选择,那么权力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削弱。  同理,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也是由相关的法律赋予的。
  胡泳:我觉得在改革这个事情上取得共识的可能性似乎这些年不断呈递减之势,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改革甚至已经从一个正面的词汇变成一个负面的词汇,我们知道也有人提出所谓的“后改革时代”。  现在可能过了那个时代,只要把改革的大旗一树,大家就会觉得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它是我们这个社会可欲的东西。现在这个情景已经不能再现了。当你提到改革的时候,很多人会本能地问你是谁的改革,谁是赢家,谁是输家,动了谁的利益,切了谁的蛋糕,什么人会成为改革的被动受害者,他会问一系列的问题。  也存在另外的状况,就是提不出更好的能够号令社会的东西,所以只好不断地搬弄改革的老词,试图凝聚一些人心,这个凝聚过程又非常困难;还有一些人是坚定不移地认为“改革”这个词,它应该被抛弃掉,他们会把三十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很多问题都归咎于改革;另外一些人会以其他的名义来说这个事情,像孙立平这样的人就永远说转型,他觉得改革逻辑和转型逻辑已经形成对抗了,朱学勤这样的人说改革如果延续了三十年还叫改革,这事本来就是荒唐的,不可能有一个长达三十年的改革,必须找一个新的词汇来形容这个东西。我觉得局面非常复杂,改革这个词已经不具有纯粹性,而是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它的感召力和合法性都要打特别大的折扣。  如果说在80年代的时候说不争论,在一个意识形态可能会扼杀改革的情况下,不讨论、不争论,可能有那个时代的进步意义。今天就完全不是不争论了,就是要彻底放开争论,让所有的大问题能够摆在桌面上,摆在全体公众面前,摆在不同的利益群体面前——就是常说的“利益相关者”面前——予以充分的争论。
  连任何具体内容都没有,哪里来的前后左中右?  再说,变法也不是西方外来的吧?
  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用了从郑州市带回的盐,被处罚款200元  相关部门称,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跨区域用盐”,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  问题出在哪里?
  简单说一下操作性。比方说执法相对人一旦违法,那么谁管辖是非常明确的,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就是对应的执法部门。同时处罚措施也是非常明确的,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详细地明文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处1-5倍罚款以及相关责任人如何如何等等。这样的明文规定就具有操作性。而另外一些法律条文是针对执法部门自己的,一般都是笼统地明文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乱罚款、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等等,然后就没有了。没有任何处罚措施来保障,这样的明文规定就不具有操作性,这样的行为规范也是起不到规范行为作用的。  这个后果是法律本身造成的,跟人的关系并不大,在没有触动到法律本身的情况下基本不可能解决。很显然,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来规范执法部门行为是行不通的,因为政策是行动准则而不是行为规范。规范执法部门行为不需要告诉他们做什么以及怎么做,只需要用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明确地告诉他们不能做什么。
  我是来看回复的
  @快乐怪杰
18:37:14  我是来看回复的  -----------------------------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快乐怪杰
18:37:14  我是来看回复的  -----------------------------  @hz_小刀
18:38:09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  知易行难,会不会?
  发了两篇吗 ?
  @快乐怪杰
18:37:14  我是来看回复的  -----------------------------  @hz_小刀
18:38:09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  @快乐怪杰
18:47:26  知易行难,会不会?  -----------------------------  肯定会,其实就一个关键问题:  人家凭什么要这样做?  我能想到的就是署名。  一旦署上自己的名字结果就完全不一样。
  @闻伊香却不识
18:51:44  发了两篇吗 ? 继续  -----------------------------  审查太久,误以为。再发。
  @江西人马甲贰
19:04:38  马克  -----------------------------  人大代表制度本身在变法开始之前是否有必要做出一点调整?  毕竟改革的期望是为了制定良法,如果符合程序的恶法出现不就事与愿违了吗?   ————————  1、制度本身的调整可以通过变法来实现。  2、署名可以防治恶法。
  到底什么才是改革!
  不要光听他们说什么,还要看他们做什么,更要清楚地知道他们不能做什么!  怎么样才能清楚地知道他们(公权力)不能做什么?  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后果)来明确,也就只能依靠变法。
  你说的新闻也这样说。  
  楼主有空先去学学法律去,,,整个一个法盲  有空再去学学经济去,其实这个不要去学,,很傻,有空自己建立一个一二十人的小公司,自己运行一下,,了解一下如何成本最小,如何效率最高,如何上下同心,  余下的就算了,,,这二个你能做出来也只是一个小企业主的水平,,,就不要再谈国家了,  谈改革?笑,好象生了病在马路上随手拉一个看的顺眼的人就可以帮你手术一样,,,
  @注册看回帖
04:22:02  你说的新闻也这样说。  -----------------------------  ?
  @布艺罗汉
06:21:11  楼主有空先去学学法律去,,,整个一个法盲  有空再去学学经济去,其实这个不要去学,,很傻,有空自己建立一个一二十人的小公司,自己运行一下,,了解一下如何成本最小,如何效率最高,如何上下同心,  余下的就算了,,,这二个你能做出来也只是一个小企业主的水平,,,就不要再谈国家了,  谈改革?笑,好象生了病在马路上随手拉一个看的顺眼的人就可以帮你手术一样,,,  -----------------------------  好好说话会死人?  哪里错了直接指出来!
  到底什么才是改革?
  目前每年投资规模恐怕得以十万亿元计,如果用刑法来禁止,一旦投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处?
  21世纪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其实就是制度之间的竞争,就是法律之间的竞争!人才?很简单,您没有好的制度,即使引进了好的人才,也可能用不好。而有了好的制度,我们自己就可以培养出人才!出了问题总是从人身上找原因,我们的制度怎么进步?我们的制度没有进步怎么去跟人竞争?
  撸主撸这么多干什么?领五角啊!  解决四个字足矣:  改,向,何,方?
  @二草二木
03:27:52  撸主撸这么多干什么?领五角啊!  解决四个字足矣:  改,向,何,方?  -----------------------------  目的论?  限制公权力。
  @二草二木
03:27:52  撸主撸这么多干什么?领五角啊!  解决四个字足矣:  改,向,何,方?  -----------------------------  @hz_小刀
05:42:51  目的论?  限制公权力。  -----------------------------  楼主水平很高。佩服!顶!赞!  但我也有跟楼上同问:改向何方?这个不是目的论,而是性质论。一个方向是颠覆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的私有化改革,另一个则是维持社会公有制主导地位的改革。  楼主提出限制公权力,非常精辟,令人佩服!赞!但同时我也有疑问:限制公权力之后,会不会导致私有资本更加猖狂?现在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资本有公权力限制,但如果把公权力用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框框限制起来,而不是现在这样由人民代表大会任意解释法律,这样任意解释法律大家其实都明白,就是共产党说了算嘛,如果有了法律条文,限制人大会议不得任意解释法律,那么才算是把公权力放进了笼子里,这个也是资产阶级民主斗士民始终在争取的,我本人对他们也是极为佩服的,不知道可以去哪里申请加入他们的组织?楼主如果知道,咱私信再聊!哦对了,最好是有美分、日元可以领的组织啊?敬祝楼主哈利路鸭,阿拉阿克巴!
  @二草二木
03:27:52  撸主撸这么多干什么?领五角啊!  解决四个字足矣:  改,向,何,方?  -----------------------------  @hz_小刀
05:42:51  目的论?  限制公权力。  -----------------------------  @小泉醇
07:03:59  楼主水平很高。佩服!顶!赞!  但我也有跟楼上同问:改向何方?这个不是目的论,而是性质论。一个方向是颠覆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的私有化改革,另一个则是维持社会公有制主导地位的改革。  楼主提出限制公权力,非常精辟,令人佩服!赞!但同时我也有疑问:限制公权力之后,会不会导致私有资本更加猖狂?现在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资本有公权力限制,但如果把公权力用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框框限制起来......  -----------------------------  先从摩的行业做起吧?不过从事摩的行业的1100万的贫苦兄弟没有美分和日元。  为什么要从摩的行业开始?  1、事关数以十亿计的人的出行方便及生命安全。  怎么会有这么多人?我是这样估算的:所有的农村人口(约7亿)都会打摩的,再加上一半的城镇人口(约3.5亿)。  2、事关数以千万人计的人的生计饭碗及生命安全。  怎么会有这么多摩的司机?我是这样估算的:目前中国大约有一百万部以上的出租车,摩的数量按照出租车的十倍计算。  3、摩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快捷、节能、环保的出行方式。  4、没有什么阻力。  市、县一级的交通局长、交警队长应该形成不了有效力量去阻止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
  历史表明,当权者垄断思想,非但不能引领时代前进,反而会开历史倒车。
  一个社会没有法律来规范是万万不行的,但是以为有了法律就万事大吉,就可以不闻不问,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想法也同样是万万不行的。
  @二草二木
03:27:52  撸主撸这么多干什么?领五角啊!  解决四个字足矣:  改,向,何,方?  -----------------------------  @hz_小刀
05:42:51  目的论?  限制公权力。  -----------------------------  @小泉醇
07:03:59  楼主水平很高。佩服!顶!赞!  但我也有跟楼上同问:改向何方?这个不是目的论,而是性质论。一个方向是颠覆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地位的私有化改革,另一个则是维持社会公有制主导地位的改革。  楼主提出限制公权力,非常精辟,令人佩服!赞!但同时我也有疑问:限制公权力之后,会不会导致私有资本更加猖狂?现在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资本有公权力限制,但如果把公权力用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框框限制起来......  -----------------------------  据预测,今后五年内将有一亿人口从农村转入城镇生活。假设这其中的百分之一的人口选择了摩的这个职业,到时再加上现有的就将有约1100万的摩的从业者。  真心希望,今后的这1100万从事摩的行业的兄弟们在日晒雨淋的工作中能够专注于安全驾驶,而不至于担心其它。
  在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任务和目标是: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形成一个严密的笼子,把公权力关进去!这样还不够!!必须同时在笼子外面不断地磨刀,不断地观察,当公权力的手伸出笼子的时候能够及时、果断、狠狠地斩断它!!!
  嗯!感觉干货不少,很有分量,用力顶一下楼主!!!
  @冻云迷雾
23:46:51  嗯!感觉干货不少,很有分量,用力顶一下楼主!!!  -----------------------------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hz_小刀
23:50:00  @冻云迷雾
23:46:51   嗯!感觉干货不少,很有分量,用力顶一下楼主!!!   -----------------------------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  在简单的事,有中国特色把你打发了,  
  洋务运动是不是改革?
  @hz_小刀
23:50:00  @冻云迷雾
23:46:51  嗯!感觉干货不少,很有分量,用力顶一下楼主!!!  -----------------------------  @屏风山下
00:27:17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  在简单的事,有中国特色把你打发了,  -----------------------------  所以必须署名!
  @佚诟攘畋
20:11:40  全民网络倒逼中国的政治改革。。。。。  -----------------------------  应该先有定义和标准?
  @我从未
19:39:18  洋务运动是不是改革?  -----------------------------  我理解到的改革应该是通过变法来规制公权力。
  @hz_小刀
14:29:25  到底什么才是改革?  -----------------------------  要命改要钱。。。。。
  @佚诟攘畋
20:11:40  全民网络倒逼中国的政治改革。。。。。  -----------------------------  @hz_小刀
10:33:22  应该先有定义和标准?  -----------------------------  按保障人权的方向进行政治改革,即可,,人权的标准很明确,见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佚诟攘畋
20:11:40  全民网络倒逼中国的政治改革。。。。。  -----------------------------  @hz_小刀
10:33:22  应该先有定义和标准?  -----------------------------  @佚畋诟攘
11:41:33  按保障人权的方向进行政治改革,即可,,人权的标准很明确,见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  我理解到的是改革=通过变法来规制公权力。应该差不多?因为真正能够侵犯人权的是什么我们都懂。
  @中将杨立仁
12:19:04  啥法律最终还是人执行的  -----------------------------  确实,但是有法律跟没有法律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佚诟攘畋
20:11:40  全民网络倒逼中国的政治改革。。。。。  -----------------------------  @hz_小刀
10:33:22  应该先有定义和标准?  -----------------------------  @佚畋诟攘
11:41:33  按保障人权的方向进行政治改革,即可,,人权的标准很明确,见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  @hz_小刀
15:31:48  我理解到的是改革=通过变法来规制公权力。应该差不多?因为真正能够侵犯人权的是什么我们都懂。  -----------------------------  主要是制约特权,而最大的特权就是执政权,,执政权不能公平公开公正取得,就是非法执政。。。
  发的太多,实在是没兴趣看什么理论的东西,但是简单看了一下,楼主还是从公权力的方面入手。不认同,为什么不认同,因为想打破公权力的是城市中的无产阶级,而对于农村的有产阶级来说,这些和他们没有大关系。而城市中的无产阶级,因为自身属性的原因,诉求不同,就很难形成力量,所以,从公权力入手,方向错误
  @佚诟攘畋
20:11:40  全民网络倒逼中国的政治改革。。。。。  -----------------------------  @hz_小刀
10:33:22  应该先有定义和标准?  -----------------------------  @佚畋诟攘
11:41:33  按保障人权的方向进行政治改革,即可,,人权的标准很明确,见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  @hz_小刀
15:31:48  我理解到的是改革=通过变法来规制公权力。应该差不多?因为真正能够侵犯人权的是什么我们都懂。  -----------------------------  @佚畋诟攘
15:48:38  主要是制约特权,而最大的特权就是执政权,,执政权不能公平公开公正取得,就是非法执政。。。  -----------------------------  这个问题比较宏大,要不先从摩的行业开始?
  @中将杨立仁
16:04:14  法律条款不是万能的,关键是人。  -----------------------------  法律条款本来就不是万能的,仅需要能够有效规范公权力。
  @冻云迷雾
23:46:51  嗯!感觉干货不少,很有分量,用力顶一下楼主!!!  -----------------------------  谢谢!哈哈
  化公为私叫做改革,操作手法:渐进式如和风细雨般;化私为公叫做革命,操作手法:暴发式如急风骤雨般。本质:一帮人对另一帮人的压迫,社会学定义为”阶级斗争”。  
04:29:45  化公为私叫做改革,操作手法:渐进式如和风细雨般;化私为公叫做革命,操作手法:暴发式如急风骤雨般。本质:一帮人对另一帮人的压迫,社会学定义为”阶级斗争”。  -----------------------------  所以需要定义和标准?
  @hz_小刀
21:39:00  @快乐怪杰8:37:14  我是来看回复的  -----------------------------  @hz_小刀8:38:09  真的很简单,做起来更简单!  -----------------------------  @快乐怪杰8:47:26  知易行难,会不会?  ---------------------------  —————————————————  楼主大大没有立法权,其次,你学一下管理就知道怎么做了,这叫做问责制,然后是监督和执行惩罚,  
  @hz_小刀
11:54:00  @二草二木3:27:52  撸主撸这么多干什么?领五角啊!  解决四个字足矣:  改,向,何,方?  -----------------------------  @hz_小刀5:42:51  目的论?  限制公权力。  -----------------------------  @小泉醇7:03:59  楼主水平很高。佩服!顶!  —————————————————  这么大量的移动出行,在外国叫地铁网,城际铁路,城镇化。绝对比你摩的成本低,且更高效,更容易管理  
  水平确实低 臭笔还好意思拿出来丢人? 也就初中生水平吧
  说到底,是因为欲望变了,价值观需要改变以适应欲望。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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