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威戎中学高界中学1996年校长?

中小学校长权力的性质与边界
中小学校长权力的性质与边界
广东教育学院教育系副教授&
  摘 要:中小学校长权力不同于校长职责、学校权利和校长权利,它是一种公共权力、委托权力、制度权力和职位权力,这一性质是确定校长权力边界的主要依据。同时,对校长权力边界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校长权力应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共性;校长权力应受到“监督”而不是“限制”;校长权力应与校长责任一致;校长权力应与国家政治体制、管理体制及文化传统相适应。
  关键词:校长权力;公共权力;委托权力;制度权力;职位权力
  最近几年,中小学校长权力逐渐成为教育管理研究的一大热点问题。实践中,人们对校长权力大小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教师们认为校长的权力过大,需要对校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限制;而另一方面,校长们却认为校长权力过小,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下放权力和扩大权力。这一问题涉及判断校长权力大小的标准是什么,或者说校长权力的边界是什么的问题。而迄今为止,我国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校长权力的边界进行比较清晰的界定。本文拟从对校长权力性质的分析入手,对校长权力的边界做初步探讨。
  一、中小学校长权力“是什么”、“不是什么”
  确定校长权力的一个逻辑前提是认识权力是什么。社会学对权力最通常的解释是:权力是一种实际影响他人的能力。哲学家罗素从广义上指出,权力是故意作用的产物,当甲有能力故意对乙的行为产生作用时,甲便具有了对乙的权力。[1]塔尔科特?帕森斯、安东尼?吉登斯等社会学家认为,权力是相当于作用于世界或带来确定结果的一种能力,即一种“行动权”,这种权力不仅为管理者所有,被管理者也有这种权力。而美国著名社会学教授丹尼斯?朗则注意到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即“行动权”与“控制权”。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迪韦尔热对权力的控制性给予了进一步重视,强调这种控制权力是合理的,是得到社会认可的。他指出:“权力的合法性只不过是由于本集体的成员或至少是多数成员承认它为权力。如果在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上出现共同同意的情况,那么这种权力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权力则不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种力量”。当然,这里所说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合理性”。可以看到,他更加关注权力的社会基础。问题的关键是,权力的合理性仅仅为以“命令――服从”关系为核心的权力行使提供了一种可能,权力的顺当行使不一定完全能成为现实,因此权力还需要由国家的力量来认可和保护,这种权力就是合法权力,即法定权力。布莱克法律辞典曾提出三种关于权力的法学定义:(1)权力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或权能,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做某行为的职权;(2)权力是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以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改变这种关系的能力;(3)狭义的权力指为了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处理动产、不动产或赋予某人处理他人利益的自由或职权。第三种定义实际上是上述社会学者所指的“行动权”,只不过这种“行动权”是法律赋予给每个公民或法人的,准确地说,这种权力实际就是公民或法人的部分权利。中小学校长的权力应该属于第一种与第二种定义的范围,它是指校长依法支配人、财、物等公共教育资源,管理教育教学事务,确保教育质量与教育效能的一种职权。具体而言,中小学校长权力具有以下几方面属性。
  1.中小学校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
  校长的权力由校长本人来行使,但这种权力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从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了使更多的人接受更多的教育,使更多的人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从而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的人才。为了达到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校长必须能够控制和支配部分公共教育资源和价值,他们对这些资源占有量的大小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校长的权力大小。如果没有这一点,校长权力是无法实现和指向其权力相对人的。换言之,校长权力如果不能控制部分公共教育资源和价值,权力相对人就会处于“缺席”的状态,权力关系也不会存在,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将会落空。校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校长不可自由选择和放弃,原因是校长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校长权力与校长义务相近,或者说校长权力内含着校长的义务(职责)。
  2.中小学校长权力是一种委托权力
  从校长权力的来源看,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正如著名思想家卢梭所说的,它来自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让度,它是公众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增进自身利益而以明示或默认方式转让一部分自身权利而聚成的一种公共产品。从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机制看,现代民主国家中民众、政府与官员三者间的关系是:民众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作为代表民众利益的组织机构又将这种权力分解并委托给有关公共部门,并最终由具体的官员来负责实施。因而,在这种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民众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官员是公共权力的终极代理者。从校长权力看,它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政府的委托,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因此公民也是校长权力的最初委托人,在校长与家长、学生之间形成了一个“委托链”,校长是学校管理权力的终极代理者。
  3.中小学校长权力是一种制度权力和职位权力
校长的权力不是一种道德权力与知识权力,而是一种职位权力,这种职位权力是由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确认和赋予的。具体地说,校长权力既不是基于校长个人的道德素质,也不是出自校长掌握知识的多寡,更不是因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恩赐,而是为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国家所赋予校长支配一定人、财、物等公共教育资源和价值的法定资格和能力。校长权力指向对象主要是师生和家长。这种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命令-服从”关系为基础。如果教师与学生不服从命令和决定,校长可以依据法律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相关的制裁。另外校长权力是与校长职位紧密相连的,在其位,有其权,不在其位,权则消失。从这个角度来说,校长的权力是校长“职位”的权力,不是校长“个体”的权力。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中小学校长权力与其他一些概念不加区分,乃至混为一谈,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加以澄清的。
  1.中小学校长权力不同于校长职责
  职责包括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责任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某一职位或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法理学称之为“第一性责任”或“第一性义务”,即按照法律或者制度规定所应该做的份内工作。所谓“第二性义务”,是指工作人员没有完成或执行法律和制度所要求的工作与任务(即第一性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法理学称为法律责任。1991年6月原国家教委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对“校长的主要职责”做了四个方面规定,即“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很显然,这四个方面的职责与其说是对校长权力的规定,不如说是对校长“第一性义务”的规定。按照性质划分,这里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上的政治责任,前两项职责即是;一是微观上的管理责任,后两项职责即是。
  2.中小学校长权力不同于学校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学校权利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学校权利的规定可以取代对校长权力的规定,是否可以说校长权力就是学校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校长与学校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根据《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的中小学校是法人。更进一步说,它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是一种公益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从我国目前学校的现状来看,校长是代表学校行使学校职权的负责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意味着学校权利的实现需要校长行使一定的权力,校长权力是实现学校权利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九个方面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和《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等地方法规都对校长的主要权力作出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校长的权力可概括为人事管理聘任权、财务管理支配权、师生考核奖惩权、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决策指挥权。从这些地方的规定可以看出,校长权力只是一种学校内部“管理权”,而从国家对学校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权利不仅包括一部分“管理权”,也包括一部分属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这些权力带有明显“行政权”的特征,它们并不是校长作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本身所固有的,如招生权、颁发毕业证书权等等。另外学校权利虽然主要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校长来行使,但并不是学校所有权利都需要校长行使。例如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其中涉及到学校的一些重大决策,并不是由校长个人说了算,它需要“校务委员会”、“学校董事会”、“学校监事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和组织来完成。
  3.中小学校长权力不同于校长权利
  权利是指特定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强调独立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要求权力必须秉持公正的立场对主体的利益予以确认与保护,而不得随意对其干涉和损害。与权利不同,权力的基本寓意是表达命令人与受命人之间的关系,即特定人向其管辖下的他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乃至管辖下的全体人实行的自上而下的强迫力量。它可能是合法的、合理的,但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2]权利是与义务相对的一个概念。基于上述法理,我们可以推断,校长权利实际上主要是指自身所要实现的利益和价值。然而我国对校长的权利规定存在空缺,仅对教师的权利作了规定,指出教师拥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权利。当然校长作为教师队伍的一员,也具有这些权利,但要看到,校长不同于教师,它扮演着一种与教师完全不同的角色,其权利与教师的权利应该有所不同,应该拥有自身的权利。校长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积极作为,其中要求作为校长上级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而校长权力指向的对象是公共教育资源,其中包括校长管辖的教职工和学生,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校长权力的实现以师生的服从为条件。
  二、中小学校长权力的边界
  确定校长权力的边界,不仅仅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校长到底需要哪些权力,也需要从动态的角度考察校长权力的运行机制。在此,笔者无意去确定校长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校长权力的范围有多广,而是在弄清校长权力性质的基础上确定校长权力边界的一些基本原则。
  1.校长权力应有助于实现教育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主要特征,实现“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主要目标,也是校长权力边界的底线。“教育具有公共性”,这是无可争辩的观点与事实。然而教育公共性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认识,国家的教育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对确定校长权力的边界和监督校长权力是很不利的。
  教育公共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之一,其特性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实质公共性,具体包括责任性、中立性、平等性、公益性,这是教育公共性的传统特性;另一个是形式公共性,具体包括参与性和公开性,这是教育公共性的现代特性。这些属性的内涵如下:(1)责任性,教育如果由市场来提供就会存在“搭便车”的情况,因此国家有权向公民征税,教育经费必须主要由国家提供,国家在投入教育经费的同时负有对教育的管理责任。(2)中立性,既然教育主要由国家负责提供,这种提供不应该对任何一方有所偏袒,公立教育不能为某一教派或教会服务,公立学校教育应该与宗教相分离。(3)平等性,教育是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它是面向全体的,即每一个儿童都有上学的权利或机会,不能因为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别而被随意剥夺和排斥。(4)公益性,教育是一种公益性事业,学校是公益性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5)参与性,教育不仅仅是国家的事情,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和社会有权参与教育事务。众多研究表明,参与程度是区分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的一个重要标志,公众参与度越高,组织的公共性就越强。参与也是教育利益平衡的一种重要机制。(6)公开性,指教育信息公开。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收,国家受公民的委托提供教育类公共物品,学校直接负责生产这种物品,那么公民应该拥有教育信息的知情权。
  假如上述关于教育公共性的讨论成立,那么校长权力的行使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应有所作为:(1)在教育经费方面应该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确保经费高效使用,努力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不能中饱私囊;(2)应使学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3)应使学校平等对待所有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发展;(4)不能将学校作为营利的工具,不能借教育市场化的名义搞所谓的“名校办民校”收取高额费用;(5)在学校的重大事项方面,应让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有正常的参与机制与渠道,避免教育利益相关者处于“缺席”状态,实行民主管理;(6)应将学校的重大信息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他们的监督。
  2.校长权力应受到“监督”而不是“限制”
  既然校长权力是一种委托权力,校长是教育权力委托链条中的终极代理者,那么这种权力就需要监督,理由至少有如下几方面。一是校长权力的公属与私掌的矛盾。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公共权力主体归属的私人性,必然导致权力运作的私密化。而私人主体对权力的占有实际上是对社会利益和分配权能的私人占有,其逻辑后果就是腐败。二是权力具有工具性。校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成为为国家、社会、学生、教职工谋利益的手段,亦可成为校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工具。三是权力具有扩张性。国家权力的实质在于权力主体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权力客体实施指挥、命令、支配。一般情况下,权力主体的权力实现程度是与权力相对人的服从状况成正比的,即相对人越服从主体,主体的权力就实现得越充分。这使得权力易于突破自身的合理界限,出现对客体的役使。四是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们做出经济决策和政治决策的反应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也跟他们在经济市场上一样,是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仅仅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由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利者转变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
  校长权力不仅需要监督,这种监督还应该是有效的。目前我国对校长权力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支部、工会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外部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疲软乏力,内部监督则因体制原因而几乎形同虚设。而在司法救济方面,我国行政和民事诉讼都很难正常受理学校一般权力滥用问题的相关诉讼。虽然在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但受理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足以保障公民和其他利益关系群体能够有效监督校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3]因此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司法监督方面,我们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校长权力的具体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明确违法行使权力或不当行使权力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校长权力需要限制是当前较为流行一种观点。“限制”校长权力,言下之意是校长权力太大应减小长权力越小越好。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校长权力的边界应该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并不是权力越小就越好。校长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不能一味地加以限制。作为校长必须具备保证学校有效和有序运转的必要权力,如果其权力太小,可能会事与愿违。教育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学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问题与新情况,要求校长应该有相应的权力来应对这些新的挑战。特别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教育与国家的简单的线性关系被打破了,市场力量开始介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办学和教育管理,原有的教育权力关系需要重新进行改组与整合,处于教育权力关系之网上的校长权力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调整。对于满足工作需要的权力,对于能够实现和满足教育公共利益的权力,如当前校长在新课程改革中开始具有的校本课程开发权,我们不妨予以承认,并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及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3.校长权力与责任应一致
  我国当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校长的权力作出规定,有的只是对校长职责的规定。这使得校长既无法有效地管理学校,也无法承担必要的责任。没有权力的责任不仅在法理上很难行得通,在现实中也是极不公平的。《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校长毕竟与教师有所不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规定,但自废除干部制度,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校长已不属于公务员(干部),因此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并不适用于校长。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2003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那么校长究竟要“负什么责”。1991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中要求校长,要“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具体包括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教学工作、总务工作、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教育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显然不是指“学校的全部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从逻辑上看,校长对“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可负责,也可以不负责。那么,除了核心的教学工作之外,“其他行政管理”究竟包括哪些呢?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改革中还要充分注意调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校的工作可以划分为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后勤工作和其他工作。而其他工作又可以包括体育卫生工作、校园安全工作、文化艺术工作、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生产劳动和学校公共关系等方面。此外,从上述的所有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是校长的第一性义务。至于校长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有关规定没有对其予以明确。根据管理学和法学“权责一致”的原则,既然“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有理由倒推校长应该有一定的权力,否则是无法“负责”的。可以说,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校长的权力,如果说《教育法》30条第2款是对校长权力的规定,它也是非常模糊的。《教育大词典》(教育管理卷)在解释校长负责制时指出:“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掌管学校的人事工作,加强教职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等。校长对学校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是审议机构,协助校长进行决策;学校党委对学校行政工作实行保证监督”。这里的解释虽然更多地是指校长的权力,但它不是法律,并无法律效力,而且对校长权力边界的解释也值得进一步推敲。
  实践证明,权力的不明确可能使得权力被无限扩大,责任的不明确可能使得责任被无限缩小。因此我国必须加紧对中小学校长权力与责任的立法。只有这样,校长才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行使权力,违法行使权力或者不当行使权力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4.校长权力应与政治体制、管理体制及文化传统相适应
  从校长的角色来考虑,各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应该是一致的,即“应然权力”是一样的。但由于受国家政治体制、管理体制、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中小学校长在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力以及校长的法定权力很难一致。有些校长与学者将我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跟美国等西方国家中小学校长的权力进行比较,然后得出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偏小的结论。这个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比较过于简单化、片面化。校长权力是大还是小,应该将它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来考察,否则我们就会缺乏比较的基点。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美两国都在强调下放权力,我国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美国几乎与此同时进行“学校重建运动”,实行校本管理。但两者权力下放的力度是不一样的。美国校长的工作职权很大,职权范围十分宽泛,条目繁多,许多权力是我国校长所没有的。如在教学管理权方面,美国中小学校长拥有课程编制权、负责师资的在职培训权和教学评估权;在人事管理权方面,拥有学生人事管理权和教学人员人事管理权;在校务管理权方面,管理名目多且复杂;此外校长还有处理公共关系权,必须编制维护学校――社区关系的学校计划。我们必须看到产生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是,美国的管理体制属于地方分权体制,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成熟的公民社会和完备的教育法律。权力下放之后,校长能够自觉按照法律管理与运行学校,校长权力同时也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美国给中小学校长下放权力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我们对校长下放权力应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在条件未完全成熟时下放权力或过快地下放权力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教育秩序的混乱,在这一点上,我们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
  参考文献
  [1][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
  [2]吕世伦,宋光明.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7,(4).
  [3]覃壮才.我国中小学校长权力扩张的制度分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7).当前位置 :
& 静宁县高界镇通村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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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宁县高界镇通村道路建设存在的问题
网友:匿名网友
王书记,您好!静宁县高界镇通村道路规划存在的问题,没有实际解决老百的出行难,例如:&(褚家湾?大沟?川口?老庄)这4个自然村有几百户村民出行最便捷道路是从褚家湾直接翻山连接312老国道去乡镇和县城,这条道路的基础也是历经了几代人心血啊,为什么这次通村道路硬化要绕道呢?&&&&&&&&&&&&&&&&&&&&&&&&&&&&&&&&&&&&&&&&&&&&&&&&&&&&&&&&&&&&&&&&&&&&&&&&&&&&&&&&&&&&&&&&&&&&&&&&&&&&&&&&&&&&&&&&&&&&&&&&&&&&&&&&&&&&&&&&&&&&&&&&&&&&&&&&&&&&&&(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静宁县界石铺镇人民政府
网民您好:针对反映的问题,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大河村位于界石铺镇北部山区,全村共有5个村民小组153户710人。今年,我们依托六盘山片区交通扶贫攻坚示范试点县建设项目,实施了高三路至高堡梁通畅工程。项目起点位于界石铺高三路口,途经关湾村、大河村,终点位于王庄村。建成后可成为连通界石铺东西的主干道之一,是八里途经界石铺至三合的重要乡际联网路,将解决大河、关湾两村通行政村道路硬化的问题。留言中反映的国道312线至大河褚家湾段道路是大河村阳坡、阴坡2社通往镇区的一条捷径,起点为G312线大河路口,终点为大河村阳坡社,全长3公里,由于项目规模所限,该段未列入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及“十三五”全县交通规划编制要求,未来五年全县将重点实施以自然村通硬化路为重点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该路线已列入界石铺镇道路交通建设“十三五”规划,在今后农村道路硬化项目中优先进行实施。感谢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静宁县界石铺镇人民政府日1996届高中校友名册
& 高中第四十三届毕业生(284人) 【1996年7月毕业】
01.唐乐乐&& 31.李滨&&&& 61.赵慧。&&& 91.张群荣。121.孙发圣 02.朱磊&&&& 32.杨涛&&&& 62.袁晓燕。& 92.杨仕勇& 122.韦义勇 03.吴启程&& 33.杜华荣&& 63.段翔宇&&& 93.张宏宝& 123.孔祥权 04.汪冬&&&& 34.陈青松&& 64.储海峰&&& 94.周明勇& 124.吴本圣 05.严向阳&& 35.徐梅。&& 65.王薇薇。& 95.李立科& 125.石磊 06.李成志&& 36.刘刚&&&& 66.张迎新&&& 96.杨盛余& 126.张敏 07.李燕。&& 37.曹玲。&& 67.戴泽鹏&&& 97.黄红枫& 127.梅秀霞。 08.丁晶晶。 38.钱钧&&&& 68.洪波&&&&& 98.张迪山& 128.张汉霖 09.李军&&&& 39.王坤&&&& 69.施维&&&&& 99.韦法成& 129.李从德 10.潘苗苗。 40.耿晓霞。 70.汪晓东&& 100.许军&&& 130.陈勇 11.颜海轶&& 41.袁晓蕾。 71.汪波&&&& 101.李宝成& 131.何劲松 12.石晓路。 42.储烨&&&& 72.张家波&& 102.丁锐&&& 132.王景芝。 13.彭海燕。 43.陈建贵。 73.熊世育。 103.程迎春& 133.许金华 14.胡宏庆&& 44.王冠宝&& 74.沈宇光&& 104.毛自留& 134.黄军 15.徐炜&&&& 45.林文丽。 75.李静静。 105.孙前江& 135.倪大定 16.王勤&&&& 46.陈春燕。 76.储传兵&& 106.喻其财& 136.李家福 17.夏红艳。 47.王克果&& 77.傅世明&& 107.黄其欢& 137.许令云 18.魏苏&&&& 48.孙健&&&& 78.钟林&&&& 108.赵定勇& 138.乔畅畅 19.徐钢&&&& 49.蔡贵香。 79.任期娟。 109.卫成军& 139.姚登攀 20.琚文君。 50.刘义英&& 80.潘能文&& 110.王晓娟。140.代开权 21.李旭初&& 51.孙发应&& 81.胡伟&&&& 111.何照傲& 141.郑荣贵 22.周海涛&& 52.吴晓&&&& 82.徐树林&& 112.方伟生& 142.李辉 23.谈波&&&& 53.刘奇龙&& 83.周本军&& 113.李勇&&& 143.邵丽萍。 24.鲁杰&&&& 54.王文胜&& 84.童伟&&&& 114.汪玉梅。144.何伯兵 25.夏颖&&&& 55.曾宁宁&& 85.龙军&&&& 115.解正国& 145.杨典兵 26.张扬&&&& 56.张义&&&& 86.郑勇&&&& 116.吴芳龄。146.翟萍。 27.郑剑&&&& 57.余全兵&& 87.黄孝玉&& 117.李昌爱。147.韦伦文 28.王慧君。 58.王礼兵&& 88.张浩&&&& 118.牛裕清& 148.鲍永林 29.沈勇&&&& 59.唐菲。&& 89.王之兵&& 119.许绪华& 149.徐艇 30.王磊&&&& 60.何世波&& 90.滕安生&& 120.程芳。& 150.郭昌宝
高中第四十三届毕业生(284人) 【1996年7月毕业】
& 151.张燕。& 181.韩太桥&& 211.张荣光& 241.王旌刚& 271.涂晓敏。 &152.姜磊&&& 182.胡学瑞&& 212.芮章权& 242.梁贵玲。272.潘军 &153.杨娟。& 183.汪鸿雁。 213.黄治平& 243.郑成风& 273.赵兵 &154.许光绪& 184.周霞&&&& 214.李时林& 244.余玲。& 274.陈跃 &155.金萍。& 185.郭军&&&& 215.张辉&&& 245.蔡志行。275.林忠 &156.李浩然& 186.林波&&&& 216.王琰。& 246.郭后明。276.邓春会 157.夏礼兵& 187.周瑜&&&& 217.王东&&& 247.乔学荣。277.梁琼。 &158.章兴安& 188.王明东& &218.杨阳&&& 248.方苹。& 278. 付涛 159.查从平。189.李祥&&&& 219.李苏娴。249.许春&&& 279.李自圣 &160.王波雨& 190.李青松&& 220.胡书平& 250.韩敏。& 280.陈希亮 &161.奚文生& 191.裴勇&&&& 221.吴速&&& 251.任兵&&& 281.钟颜波 162.郭彬&&& 192.卜学梅。 222.曹春华& 252.梁贵军& 282.鲍官华 &163.陈晓明& 193.曾申宏&& 223.黄志存& 253.鲍靳&&& 283.马乐。 &164.张锦&&& 194.杨莉。&& 224.孙海峰& 254.陈艾兵& 284.王坤 165.王权&&& 195.陶梅红。 225.王刚&&& 255.李然&&&
166.叶翔&&& 196.周维。&& 226.朱哲宏。256.蔡华。&
167.杨常霞。197.赵军&&&& 227.凌云&&& 257.葛辉&&&
168.刘启山& 198.丁治国&& 228.裴申军& 258.刘能国&
169.朱为纯& 199.宋骅&&&& 229.徐波&&& 259.穆福森
&170.孙松&&& 200.张玉。&& 230.刘宏&&& 260.汪巘松 171.汪业春& 201.桂恒军&& 231.李颜。& 261.朱柏桦 &172.吕波&&& 202.梁静。&& 232.曹飞&&& 262.杜敏。 173.韦义帅& 203.梅秀明& &233.谈弢&&& 263.蔡蕊。 &174.付刚&&& 204.曹胜&&&& 234.马奇兵& 264.曾孙 175.余社稳& 205.张立&&&& 235.王彬&&& 265.朱庆杰 &176.贾代健& 206 陶文柱&& 236.蔡校&&& 266.胡昌财 &177.沈守兵& 207.方志&&&& 237.汪艳。& 267.王琼。 178.张媛媛。208.李林军&& 238.左峻峰& 268.王春 &179.张青华& 209.徐德能&& 239.倪向阳& 269.刘瑞峰 &180.徐斌&&& 210.杨余阳&& 240.徐兵&&& 270.李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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