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天气预报西留村有多少济源西留村有多少面积,多少人口,土地面积多少亩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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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南环路与济坡路交叉口 - 距离2.1公里
城区济源大道与汤帝街交叉口西200米 - 距离41米
城区济源大道与汤帝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 距离42.3米
城区汤帝路与济源大道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 距离37.9米
城区济源大道与汤帝街交叉口西100米 - 距离64米
城区学苑路与汤帝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西留村垃圾中转站向南50米路东 - 距离78.3米
城区学苑大街 - 距离89.8米
距离800公里
距离900公里
距离1300公里
距离1100公里
距离1300公里
距离15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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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园中路90 - 距离2公里
古槐街 - 距离1公里
文昌北路181 - 距离3公里
距离34公里
距离41公里
济水大街东段598 - 距离4公里
距离35公里
汤帝街140 - 距离1公里
距离27公里
济源火车站广场南侧 - 距离3公里
宣化街 - 距离1公里
宣化街 - 距离1公里
距离41公里
天坛中路 - 距离2公里
济水大街 - 距离5公里
新济路东段汽车城内 - 距离5公里
沁园路北段 - 距离3公里
新济路气象局西侧 - 距离5公里
距离41公里
济水大街 - 距离5公里
北海大道29029 - 距离3公里
天坛中路283 - 距离853米
距离15公里
济水大街东段699 - 距离4公里
济水大街18号 - 距离1公里
沁园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 - 距离3公里
宣化街 - 距离1公里
距离42公里
距离25公里
距离17公里
文化路558号 - 距离1公里
文昌中路 - 距离1公里
距离28公里
245省道 - 距离37公里
荆梁街 - 距离1公里
健康街 - 距离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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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清风 &&&&爆料时间: 10:43:50
&两个幼儿园建筑面积一样大,中标价错了300万,将近错一半
济源市邵原镇第二幼儿园工程
农村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砖,全部是在市里采购的,运费别市里还要高,所以农村盖房子应该比在城里贵&
1、招标条件
  济源市邵原镇第二幼儿园工程已由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济发改社会[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及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济源市邵原镇第二幼儿园工程;2.2 建设地址:济源市邵原镇邵原村;2.3 工程规模:四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4300平方米;2.4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5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项目经理具备贰级以上(含贰级)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企业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报名事项
4.1&投标人须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被授权人个人身份证、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省企业需提供进豫备案介绍信,本省外地市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情况证明,如已在我省或我市登记备案携带备案证书即可。(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4.2&报名时间:日至日17:0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3&&报名地点: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报名受理窗口。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218.28.112.242/jyztb)、济源日报、济源经济信息网(http://www.)、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 &&&
联 系 人:李先生& && && &电& & 话:& && &&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济源项目部
联 系 人:王女士& && &&&电话(传真):
监督电话:
& && && && && && &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济源项目部
& && && &&&日
济源市邵原镇第二幼儿园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济源市邵原镇第二幼儿园工程招标开标会议于日09:00整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一、项目名称:济源市邵原镇第二幼儿园工程
二、评审信息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结果如下:
拦标价:498.596451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愚公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69.668888&&项目经理:闫玲玲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75.530245&项目经理:范怀强
第三中标候选人: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66.17783&项目经理:李庄
三、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济源市天坛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南
评标结果公示期:日&日
在公示期间内,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8月施行),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书。
招标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济源项目部
济源市玉川路幼儿园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 & &阅读次数: 242 】【我要打印】【关闭】
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受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代理济源市玉川路幼儿园施工工程的招标事宜。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源市玉川路幼儿园施工工程
2、工程地址:济源大道南,荆梁南路东,玉川路北。
3、工程规模:框架结构三层,总建筑面积约4300㎡。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项目经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报名企业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报名事项:
1、报名携带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检察院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外省企业需提供进豫备案介绍信,本省外地市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情况证明。如已在我省或我市登记备案携带备案证书即可。
2、以上资料报名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报名时间:日8时至&10月26日17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报名地点: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受理窗口(报名窗口)
5、监督电话:。& && && && && && &
四、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济源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 .cn)及济源市建设工程管理处()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
地& &&址:天坛中路658号& &&
联&系&人:赵先生& && && && &&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 && &
地& &&址:济源市南环路与汤帝路交叉口东北角
联&系&人:霍先生&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
& && && && && && && && && && && && && &日
济源市玉川路幼儿园施工工程评标结果公示
【信息时间: & &阅读次数: 170 】【我要打印】【关闭】
济源市玉川路幼儿园施工工程招标开标会议于日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一、项目名称:济源市玉川路幼儿园施工工程
二、评审信息&& &拦标价:796.700828万元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价:795.107426万元& && &&&建造师:吕宝丰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价:796.541488万元& && &&&建造师:郑仁路
第三中标候选人:济源市博鑫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价:788.733819万元& && &&&建造师:李冬冬
三、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济源市天坛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南
评标结果公示期:日&日
在公示期间内,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8月施行),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书。
招标人:济源市人民政府沁园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人:济源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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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杨国胜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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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杨国胜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国胜,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万青,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素萍,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卢治国,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西留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烈富,主任。原告杨国胜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日、17日分别向被告市政府、第三人卢治国、第三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西留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留村居委会)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国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万青,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李爱民,第三人卢治国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第三人西留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烈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政府于日将位于济源市双桥(现更名为沁园)街道办事处西留村的地号为0239、面积为207平方米的土地以4140元的价格出让给第三人卢治国,让第三人卢治国建住宅使用,并给第三人卢治国颁发了济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杨国胜诉称:其是西留村居民,2008年2月其向西留村居委会申请解决宅基地,西留村居委会两委和居民代表同意给其解决宅基地, 日西留村居委会将位于西留村财源北路七巷31号的土地划拔给其,让其建房使用,相关手续和土地证统一由西留村居委会负责办理。2009年2月其向西留村居委会交纳建房保证金,同年底其将房盖成。2010年4月其收到济源市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卢治国的民事起诉状,卢治国以市政府1995年已将位于西留村的地号为0239、面积为207平方米的土地给卢治国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擅自在该土地上建房侵犯了卢治国的权益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拆除房屋。卢治国日因违反土地法相关规定,被济源市城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处罚,之后市政府给卢治国办理了济国用(2005)第号土地使用证。其建房施工前,西留村居委会多次公告,要求所有在该居委会划拔的宅基地用户及时建房。根据2006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中村空地整顿治理要求,西留村居委会再次公告,要求已由市政府发给建房土地证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建成,逾期该居委会将有权收回土地,重新划拔,而卢治国拒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西留村居委会同意将财源北路七巷31号宅基地划拨给其盖房使用。其认为,其作为老户居民依法应享有宅基地并应受到法律保护,卢治国违法得到的土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性,市政府把卢治国违法得到的土地使用权变通为合法更是错上加错。请求撤销市政府日给卢治国颁发的济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市政府辩称:其根据法律规定及办理土地使用相应程序,为卢治国办理的济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请求驳回杨国胜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卢治国述称:市政府给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请求驳回杨国胜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西留村居委会述称:市政府给卢治国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没有四邻,没有具体地点,其认为是假的,不应有效。卢治国不是其居委会的人。西留村财源北路七巷31号的地原来一直空着,2007年其张贴过公告,让已划拔的宅基地的用户及时建房,该处地还是没有人建,其居委会才决定让杨国胜盖房使用。对卢治国的土地证其不认可。经审理查明:日市政府将位于济源市双桥(现已更名为沁园)街道办事处西留村的地号为0239、面积为207平方米的土地以4140元的价格出让给卢治国使用,让卢治国建住宅,并给卢治国颁发了济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卢治国一直未建房。位于济源市双桥街道办事处西留村的地号为0239、面积为207平方米的土地即现在的位于西留村财源北路七巷31号的土地。2008年10月,西留村居委会决定将西留村财源北路七巷31号的土地给杨国胜作为宅基地使用。2009年2月,杨国胜向西留村居委会交纳了建房保证金1000元,同年底在该处土地上建成房屋。本院认为:位于济源市双桥街道办事处西留村的地号为0239、面积为207平方米的土地,市政府是在日给卢治国颁发了济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的,而杨国胜是2009年底在该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也就是说,市政府给卢治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前,杨国胜在该土地上实际建房在后。由于市政府给卢治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土地与杨国胜无关,故市政府给卢治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与杨国胜无关。因此,杨国胜与市政府给卢治国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小&&龙&&&&&&&&&&&&&&&&&&&&&&&&&&&&&&&&&&&&&&&&&&&&&&&&&&审&&判&&员&&&&&&董&&素&&萍&&&&&&&&&&&&&&&&&&&&&&&&&&&&&&&&&&&&&&&&&&&&&&&&&&审&&判&&员&&&&&&李&&建&&忠&&&&&&&&&&&&&&&&&&&&&&&&&&&&&&&&&&&&&&&&&&&&&&&&&&&&&&&&&&&&&&&&&&&&&&&&&&&&&&&&&&&&&&&&&&&&&&&&&&&&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李&&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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