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经纪名词解释?

体育赛事承办经纪合同范本

  为了推动我国____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增进运动技术的乏流与合作,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____赛事承办协议。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_____运动管理中心,乙是负责开发、推广和经营________赛事的经纪管理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厂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 ________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________运动管理中组织实施,并由________经纪管理有限公司承办完成的比赛;

  1.2 ________经纪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受国家体育总局________运动管理中心授权和委托,拥有中国________赛的独家办权;

  该项赛事从____年开始每____年举行一届至___年共举办____届。具体比赛时间依照双方的要求协商确定。

  第三条 比赛费用与付款方式

  3.1 对于该项赛事的每届比赛由乙方按每届赛事组织费支付给甲方,金额分别为每年竞赛组织费人民币____万元;

  3.2 乙方在每届赛事开始前五个月将先期竞赛组织费人民币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在赛事开始前一个月将每届竞赛组织费余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依照赛事要求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赛事筹备执行机构,负责整个比赛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

  4.2 根据赛事宣传及推广需要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实施赛事新闻发布会,赛事开、闭幕式和站点欢迎仪式;

  4.3 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单位办理赛事的有关立项审批工作;

  4.4 负责整个赛事的组织、实施及救护工作;以及制定比赛规程和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4.5 协调有关单位办理境外人员入境签证所需的正式邀请函件;以及参赛人员、比赛船只、设备的入、出境手续;

  4.6 为整个竞赛工作提供所需的裁判、仲裁和技术人员以及所需的裁判设备;并提供裁判、仲裁和技术人员在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提供整个比赛期间甲方邀请的裁判、仲裁、技术人员、官员的交通及食宿费;

  4.7 及时向乙方提供赛事商务开发和宣传推广的正式委托函件;

  4.8 对乙方的商务开发及宣传工作进行协调和配合。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 拥有独家开展该项赛事的商务开发和宣传推广的权力;

  5.2 合作期满后,乙方拥有与甲方继续合作该项赛事的优先权;

  5.3 负责提供给甲方____年至____年每届竞赛组织费,并按照双方协议的结算方式将该项资金及时支付给甲方,用于该项赛事的组织实施;

  5.4 负责该项赛事宣传品的制作和印刷工作,前期赛事图案设计由双方共同完成;

  5.5 邀请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主流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等单位记者对赛事进行全面报道并负责接待任务;

  5.6 负责参赛人员、裁判、官员等人员入住酒店的预订。

  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该项赛事结束止。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7.1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展行本合同;

  7.2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因为破产、清盘或其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对履行造成的影响除外。

  第八条 有效期和终止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8.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 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8.2.1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____天内未能纠正;或

  8.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8.3 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竞赛组织费。如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将已收取的本合同约定的竞赛组织费返还给乙方;

  8.4 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到终止日的展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10.1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进行与本合同约定的赛事相同或相近的比赛,并保证本赛事名称和形式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10.2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书的规定,切实保护甲乙双方各自的利益。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能违约。若一方违约,则必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本届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行举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时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而且履行时间应相应延长;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

  12.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

  12.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3.1 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3.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3.3 乙方和甲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3.4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3.5 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利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3.6 本合同中标题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3.7 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时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13.8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3.9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13.10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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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资源尚未完全市场化,体育赛事运营风险高,拥有体育资源最多的国家体育总局对资源控制太强。多种因素导致体育经纪业务在中国日渐式微,体育营销深度挖掘是必由之路 

  28岁的冯飞最近格外忙碌,北京熙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似乎是中国体育营销公司的现状,距2008北京奥运会揭幕日越近,他们就越繁忙,一个又一个的奥运行销方案摆在案头。

  对于两种不同的体育产业经营类别,多家体育营销公司经理对记者表达了他们的观点:单纯的体育经纪在中国已日渐式微,对体育营销的深度挖掘是必由之路。他们说,中国体育营销才刚上路。

  小众的体育经纪市场

  奥商体育总裁袁方将自己公司的业务划分为体育资源运作(体育经纪)和体育战略咨询(体育营销)两大类。这种分类是目前多数体育营销公司的业务模式,至于两者在公司业务中的比重,袁方并不讳言他们在体育经纪方面很弱。

  在袁方看来,国内的体育经纪市场目前还是“小众市场”,不仅体育资源分散,可开发的优秀资源也稀少,而且规模大小不一,导致各公司在此业务上的运营状况都不甚理想。

  熙林体育的冯飞也认同“小众市场”的说法,他觉得根源在于体育经纪公司不够专业化,“目前中国大多数体育经纪公司,从事的都是低端市场开发。虽然能拿到一些资源,但在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上做得并不好。”

  袁方认为体育资源尚未完全市场化,体育赛事运作风险较高,拥有体育资源最多的国家体育总局对资源的控制性太强,多重因素导致体育经纪业务日渐式微。

  随后了解了体育经纪行业的状况,在专业化体育经纪公司中,团队规模大都在20人以下。国家体育总局下的各运动管理中心,虽然有1~3个人进行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商业推广和开发,但这个带有行政指令色彩的开发队伍不仅缺乏专业性,而且“有商业开发意识,没商业开发经验”。

  冯飞拿曾经负责中国国家足球队推广的福特宝体育产业足球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宝”)和取而代之的瑞士盈方公司做了一个对比:虽然福特宝经营中国国足多年,但开发力度和市场培育能力远远不够,比如大家了解的女足“铿锵玫瑰”,“这是因为球队战绩好,市场自动热起来,反衬的就是福特宝前期预热不够。”

  虽然瑞士盈方公司目前依旧处于烧钱培育市场的阶段,但冯飞非常看好该公司的运作前景,他相信盈方将会在越来越成熟壮大的中国体育产业中尝到很多甜头。

  如果说瑞士盈方公司今日的财大气粗是因为其外资背景,那么,运动管理中心代理球员和球队经纪的行为就有点儿“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意思。 #p#分页标题#e#

   冯飞表示,刘翔的广告签约只是田径管理中心代理经纪的个案,很大程度上出于竞技的需要,毕竟田亮因为商业事件而影响训练就是前车之鉴。

  曾在中体产业集团总裁办任职,现为熙林体育市场总监的张倪也表示,运动员本人可以通过体育经纪公司和企业签约,是否可行“要看利益的分配方案是否合理”。对于记者提出的“管理中心和企业进行直接签约,是否会压缩体育经纪行业的生存空间,”张倪从另一层面进行了解读:“很多体育经纪公司也在做这方面的推广。

下一个“战场”——体育营销

  体育经纪衍生出来了什么样的市场,众人说法各有所指。核心层面在于,为有意体育营销的企业提供体育咨询方案和后期市场推广,在各体育营销公司的业务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张倪说:“为企业提供信息梳理和方案策划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比如一些没有拿到北京奥运赞助资格的企业,他们也想参与到奥运会中来,就会在运动队或运动员身上下工夫。如何将运动队或运动员的特点和企业形象紧密结合起来,需要专业的体育营销公司来做前期咨询和后期包装推广。”

  因为奥运会的缘故,资源被分割成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奥运队资源”的开发,也就是所谓的奥运营销。奥组委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很大一部分资源是重合的,比如中国奥运代表队,既属于总局负责,也是北京奥运会的参与者,这部分开发要归奥组委;二是“国家队资源”的开发,也就是所谓的非奥运营销。

  国家队的概念大于奥运队,它包括那些无缘奥运会的队员和队伍,虽然他们也有商业开发的价值,但本身并得不到企业的青睐。

  袁方也敏锐地看到了这些市场,并侧重于非奥运营销的开发,奥商体育最近举办的“KAPPA帆船体验”,就是让非奥运赞助企业KAPPA介入进来,通过合适的定位来宣传和推广品牌形象。他认为,现在做体育营销在既有资源的前提下,更注重项目实施的创意和执行力,“如何进行项目的再渗透,做好项目的落地,需要营销公司具备更加专业的经验。”

  “以前做体育经纪时,签约总额100万元的话,即便我们有20%的提成,也只是收益20万元。企业用100万元去签约运动员或运动队,也许要花300万元甚至更多的资金去做形象推广,如果我们参与到推广中来,即便提成只有15%,这笔收益也远比做前期的经纪收益可观”,袁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想要参与到企业的营销中来,专业成为各体育公司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以往体育资源由国家体育总局掌控的不利局面也迎刃而解。冯飞表示:“要为企业做一个全套的策划方案,包括项目的实施、效果监测手段、预期数据等等。用缜密和周全的方案打动企业,然后会拿着这些企业的营销策略和运动队或运动员谈,让你来选择要不要这笔钱,这样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p#分页标题#e#

  体育营销更需专业的力量

  2006年以前中国鲜有“体育营销”的概念,但奥运会改变了中国企业的品牌概念,当看到联想等非体育品牌通过加入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树立起崭新的品牌形象时,商家的眼界顿时开阔起来:原来可以这样来做。

  不过,奥运赞助企业越来越多时,如何体现企业的特点成了一个大难题。冯飞在分析起目前的奥运行销市场时,认为赞助企业和奥组委在品牌推广、奥运行销上做得还不够。“对于奥运赞助商来讲,体育资源还是很匮乏,不了解自己手中有哪些奥运会资源可以利用,应该去做什么推广。而奥组委方面,首先给予赞助企业的回报途径太窄,目前来看只是频繁地组合LOGO,在门票上进行形象推广。当大家都只能用这个LOGO时,宣传和推广已经开始同质化,当看到满大街都是带有奥运赞助标识的企业时,到底还能记得哪家是赞助企业吗?其次,奥组委对于延展性的体育商业活动开发太少,‘好运北京’、奥运测试赛等赛事,以往都是毫无商业推广价值的比赛,若以此试图来实现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品牌价值,从方式和效果上来看都不会很好。”

  介入体育营销市场三年的冯飞,对于体育产业的发展感触颇多。他认为体育就是一种介质,它有自己的性格属性,“若要做体育营销,首先要对各运动的属性有所了解,对企业品牌有所研究。”

  体育营销脱离不了传统产业,传统产业也只有深度参与到体育营销中来,才有可能具备广阔的前景。此外,还需要为观众寻找到归属感。让观众加入到企业、运动所在的阵营中来,这一切,对于体育营销公司来说还任重道远。 

体育赛事商业开发经纪合同

  导读:大家在制定体育赛事商业开发经纪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标准格式来制定,一起跟着小编看看吧!

  为了促进______体育赛事商业开发,提高赛事资源的商业价值,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__赛事商业开发居间合同。本协议中,甲方系______赛事的组织机构;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法人,具备经纪资质,且热衷并积极参与中国体育事业的中介代理机构;乙方愿意向甲方报告订立《赞助协议》的机会或是提供甲方与赞助单位签仃《赞助协议》的媒介服务,甲方同意支付报酬。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提供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赞助单位”:是指与甲方订立《赞助协议》,向甲方提供资金/产品并获得赞助权益回报的单位和厂商。

  1.2 “佣金”:是指乙方促成《赞助协议》成立后,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的报酬。

  1.3 “区域”:是指在中国内地境内。

  1.5 “《赞助协议》”:是指甲方与赞助单位签订的,赞助单位无偿向甲方提供资金/产品,甲方授权赞助单位使用相关权利的协议。

  1.6 “协议期限”:是指在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1. 1项规定的期限。

  本协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满,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3.2 乙方进行介绍活动中,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提供相关帮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为履行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当努力寻找相关捐赠和赞助机会,并就有关订立赞助协议的情况向甲方如实报告。

  4.2 乙方应当尽力促成甲方与赞助单位订立《赞助协议》。

  4.3 乙方应当就有关赞助单位的情况和订立《赞助协议》的事项随时向甲方知实报告。

  4.4 乙方应敦促赞助单位履行《赞助协议》使其赞助资金和实物按时到位,帮助赞助单位依法进行有关产品推广活动,同时协助、传递和实现甲方和赞助单位的意思表示。

  4.5 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能向赞助单位做任何与捐赠和赞助有关的承诺、许可。

  4.6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活动,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

  4.7 不得以本协议中介服务为由进行任何商业宣传。

  4.8 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质、能力和法律许可。

  第五条 佣金的支付和返还

  5.1 乙方促成甲方与赞助单位订立《赞助协议》,并且赞助单位已经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资金和/或产品后______日内,甲方按约定比例一次或分次给乙方支付佣金。

  5.2 甲方按赞助单位向甲方实际提供资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赞助单位向甲方提供产品的,甲方按《赞助协议》中约定的产品市场价值的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5.3 乙方没有促成《赞助协议》订立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佣金、报酬和费用。

  5.4 除佣金和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5.5 如《赞助协议》因不可抗力终止,甲方退还赞助单位提供的相应资金/产品的,乙方则应当立即返还给甲方上述退还资金额的______%部分。

  第六条 商标、名称和服务标志的使用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双方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经甲方书面授权后,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名称和服务标志。该权利只能在执行本协议范围内,双方均不能将该权利延伸到本协议内容以外。

  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中所有内容和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第三方披露外,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除外)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协议仅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范围内有效,乙方在区域范围外不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力。

  9.1 如果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守约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9.2 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赞助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佣金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 因乙方怠于履行义务致使赞助单位提供的资金和产品没有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到位,赞助资金和产品每延期交付一个月的,乙方应向甲方象征性地赔偿赞助资金和/或产品市场价值的―输作为罚款。罚款不影响乙方义务的继续履行和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条 有效期和终止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10.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10.2.1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______天内未能纠正;或

  10.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10.3 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10.4 发生以下情况,本合同可以随时终止。

  10.4.1 代理人的执照被有关部门取缔;

  10.4.2 代理人宣告破产;

  10.4.3 在其中一方破坏协议时,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但不能对原协议进行修改;

  10.4.4 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表明要终止合同的意愿。

  第十一条 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1.1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1.2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暴 乱、罢 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本届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

  13.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

  14.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5.1 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5.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5.3 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5.4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5.5 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力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5.6 本合同中标题是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5.7 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15.8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5.10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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