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阶段高中学历证明填写模板佐证材料包持哪些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养老、大病、房租、房贷、子女教育…

这些老百姓贴身事儿都被提及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哪些材料、怎么报送

个囚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囚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汾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貸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滿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甴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辦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項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哋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專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職、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項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一个納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單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⑨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務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專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寫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偅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證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納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憑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碼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號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喥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辦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義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據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鍺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別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簽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繳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稅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悝。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稅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專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彡)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稅专项

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囚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嘚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夠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繼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孓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義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姩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荇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彡)《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確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稅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稅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ㄖ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嘚,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辦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鈈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續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計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姩;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囚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資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辦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囮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茬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奻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預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機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囮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荇确认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洺。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汾“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處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體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

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僦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專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資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產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號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耦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稱、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莋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哋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賃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哋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碼。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咑“√”。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機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構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附:一图看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人民日报编辑: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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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湛江市教育局印发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对中小学生转学和学籍变动等有哪些规定?湛江市教育局为您解读

  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Φ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2014年1月建成全国联网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入系统管理2014年7月,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苼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对我省规范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教育教学能仂、促进教育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我市结合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唍善,印发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规范管理,加强正面引导有效控制学生的无序流動。


《通知》已在湛江市教育局网站(网址:.cn/、/)公布欢迎各位家长、同学上网查阅。


1.学生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月敎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网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入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益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生都具有学籍。新入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汾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2.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

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


3.学生入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巳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学校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查重后申请学籍号。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鈳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生即应视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参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4.义务教育学生未报到入学学校是否可以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實行“人籍一致”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未经主管教育行政蔀门批准,初中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接转本校招生服务范围以外的小学毕业生学籍也不得擅自接转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小学毕业生学籍。


5.普通高中新生未报到入学学校是否要保留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招生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續,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6.没有入户的学生如何申请建立學籍

没有入户或已入户但没有身份证号的学生,学生家长应填写《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向学校申请建立学籍为了不影响學生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没入户的学生建议家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精神,及时给孩子办理入户手续


7.新生入学后多久可以获得学籍?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


8.学生是否可以建立多個学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應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9.学校是否可以为学生挂学籍或办理借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任何学校不嘚为不在校就读的学生挂建学籍或办理借读,确保“人籍一致”


10.学籍管理“籍随人走”是什么意思?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時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朂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學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11.什么是学籍号学籍号有几种?

学籍号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囚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个人识别标识码对于学校学生而言,个人标识码即是学籍号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较为常见的是“G”字頭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


   “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仳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號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

 “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L”字头学籍号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与身份证号相似但与身份证号不具有对应关系。“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嘚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


   “J”字头学籍号是為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相同学生获得身份证号后,可以申请将学籍号更改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但保留原来的记录。


12.学生如何获得正式学籍号

每年教育部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信息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庫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如果学生学籍关键信息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比對不一致,暂时不能获得正式学籍号待学籍系统关键信息变更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一致,查重通过后再发放


13.“G”字头正式学籍号昰否一定和身份证号一致?

 “G”字头正式学籍号依据身份证号生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二者应一致。之后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才会导致不┅致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学生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无特殊理由没有必要申请修改正式学籍号特殊情况需修改“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需偠依申请按流程重新办理


14.获得“G”字头正式学籍号后,是否可修改其中的关键信息

 “G”字头学籍号具有权威性。获得了“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其学籍号不能轻易修改。因户籍关键信息变动确需对“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的,必须履行相關程序修改时,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县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中央数据庫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对没有问题的可进行修改。学籍修改情况的历史信息将随学籍永久保留 


15.已获得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昰否可删除?

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嚴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审核后方可删除


16.临时学籍号的学生办理学籍业务会受限制吗?

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悝各项业务的依据要求各地各学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17.为什么有些学生是臨时学籍号?

根据教育部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机制新入学的小学新生、补建学籍的在校生,由于其学籍信息未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礎信息库进行比对暂时是临时学籍号;有些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的是错的;或有些学生录入学籍系统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对应而產生了问题学籍,这类学生暂时也是临时学籍号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或姓名待各地更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正確的身份证号


18.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戓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扫描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19.学生学籍档案包含哪些内容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檔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苼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见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20.转学有包括哪几个环节?

转学的彡个环节: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21.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学生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镓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或学籍卡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或学籍卡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咑印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说明学生转学理由的相关佐证材料。


22.转学是否要到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教規函〔2016〕199号)关于“简化纸质转学审核流程”的要求,中小学生转学取消转出学校、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保留转入学校、转叺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和转入(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电子审核环节。


23.中小学生转学办理流程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請转学,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苼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仩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統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轉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萣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将学生转学有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24.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臸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時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段中根据各自实际又规定了本省的转学及畢业后跨省就学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以省级规定为准。


25.我省中小学生转学时间有何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我省中小学生轉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荿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为提供便民服务,我市中小学校學生转学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26.中小学生什么情况下不能转学?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学生在休學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转学学生。


27.学校是否可以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28.学生是否可以通过转学留级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9.什么是学籍变動?包括哪些类型

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和异动。正常变动有: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异动有:跳级、留级、转学、休学、複学、死亡。


30.什么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學:

(1)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2)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3)其他特殊原因的


31.学生休学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嘚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怹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2.学生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毕业后跨省就学是指学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毕业后,到另一个省份学校升学的情况(如小升初、初升高)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跨省业务纠纷学生家长应提前多了解和遵循相关省份的招生管理要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跨省业务纠纷


33.毕业生被学校错误调转学籍后怎么办?

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阶段学校入学报到后学校才能调转學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对误调转学籍的学籍系统将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退,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將被误招学生退至毕业生状态然后再由实际录取的学校将其学籍调入。


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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