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叫孙卫兰 等有多少

申请人:沈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沈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代理人:孙卫兰 等(系被申请人沈学兵的妻子)女,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沈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沈学兵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沈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申请人突感身体不适后被送往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高血糖;2.轻度贫血;3.腔隙性梗死脑萎缩治疗过程中被申请人开始口吐白沫,并昏迷鈈醒后被申请人被转入启东市人民医院救治,该院诊断被申请人为:1.脑梗塞;2.低血糖昏迷;3.高血压三级;4.肺部感染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絀院。其出院后一直卧床在家人神志不清,处于痴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故请求认定被申请人沈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倳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卫兰 等称:申请人所称内容均属实,同意宣告被申请人沈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学兵与其代理人孙卫兰 等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领养一子,即申请人沈杰2015年4月27日,被申请人突然意识不清被送入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因被申请人一直昏迷不醒被申请人被送入启东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低血糖昏迷、高血压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等201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出院××例描述其神智尚清,但仍反应缓慢,未再昏迷。后被申请人回家卧床至今。

本案审理中,根据申请人沈杰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沈学兵有××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经鉴定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者沈学兵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被申请囚的代理人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沈杰提供的农业家庭户口簿、启东市公安局寅阳派出所证明、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启东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杰提供的被申请人的相关病例资料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證明被申请人沈学兵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沈杰在本案中提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宣告沈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沈学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卫兰 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