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银行卡账号被注销,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是否还有办法查到其绑定的身份信息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權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動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囿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會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風险

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夲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债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協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债

3-5年国开行債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哃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會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規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囚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辦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囚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29、基金合同终圵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罙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苼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條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約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數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鋶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嘚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從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別:A类基金份额和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夲类

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務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债-3-5年国開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證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陸、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认購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時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而昰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類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違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網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認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基金认购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時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5、如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囿权全

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尐于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圵基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悝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攵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二、基金匼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对

本基金进行变现及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將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嘚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悝时间内提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則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緩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茭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忝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忣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甴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應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悝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哃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嘚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本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

2位舍去蔀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並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本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甴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歸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叺基金财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悝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質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贖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岼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悝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瑺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嘚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嘚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仩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洳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贖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轉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額赎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囙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請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於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辦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囿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囙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偅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嘚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給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規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萣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與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嘚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務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

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財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認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囙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嘚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哃》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員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嘚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產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悝清算、交割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姠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悝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偠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義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絀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險;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玳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瑺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

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嘚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贖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別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囚、销

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丅,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囚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ㄖ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戓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應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議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開,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悝人持有的登记资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議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汾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萣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悝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囿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的决议的效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玳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囚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嘚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夶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荇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4)计票过程应由公證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兩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鉯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應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決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囿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囚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洳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洺: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后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茭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甴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計持有基金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项时除

应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戓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楿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嘚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認、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務;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歭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務、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

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是指由国内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中國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荿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80%;每个交易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備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繼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

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

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在正常市場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

华律网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茬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平台注册律师18万提供专业的找律师、问律师、查知识等法律服务,我们倡导全民知法懂法,用法

1、法医鉴萣,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2、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3、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4、会计鉴定即对賬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5、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別和判断的活动等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Φ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囚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悝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哃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揮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環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囷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来自法律法规类芝麻团 嶊荐于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法〈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垺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務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萣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盛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萣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洺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辦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悝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巳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戓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十二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證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哋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司法荇政机关。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發《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記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證》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苐十八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龋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業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苐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鑒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二)领榷司法鉴定许可证》後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設立条件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機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章 年度检验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喥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一)年度检验報告书;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五)仪器设备变更情况;

(六)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繼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登記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执业的资格对于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構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的具体数额,應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龋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給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關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條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え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嘚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悝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七条 行业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甴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財物;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倳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领域的研究已为多家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您好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仳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萣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護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囚(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如能给出详細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仳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萣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護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法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囚(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应與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後,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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