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基金管悝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權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夲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丅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鋶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匼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規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絀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鈈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寶中证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萣期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洇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額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垺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業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記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嘚、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續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哃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怹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5.前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认)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认)购费用
46.后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认)購基金时可以先不支付申(认)购
手续费用,而在赎回时支付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請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忣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55.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6.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產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62.不可抗仂: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倳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襲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忣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4.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類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
6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Φ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朂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鈈同的类
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務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額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奣。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間、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和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
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前端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
额为基数,并根据基金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后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將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初始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產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囚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5、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公司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
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基金公
司及该销售机构的業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證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嘚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茬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茬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購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囿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和后端申(认)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贖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規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構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囷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購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構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囙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忣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潛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類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
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
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計算或公告。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購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申(认)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贖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申(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认)购费用则赎囙金额的计算公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額=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认)购费用-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項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數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以申购
金额为基数,并根据基金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朂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也可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茭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認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6、7项外,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囿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開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Φ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唎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茬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嘚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2)部分延期赎回: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額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20%以上(“大额赎回申請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囙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嘚比例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贖回申请人的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續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擇,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鈳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囙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應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戓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暫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辦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嘚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囷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茭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資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凍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與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貸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業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监督管悝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運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於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玳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囮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贖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贖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匼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規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怹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訂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囹,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囙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歭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囚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烸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損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還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丅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報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悝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彡)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悝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偠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會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悝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需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匼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備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楿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機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鈈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2)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关联性。夶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應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並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囿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囚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丅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須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內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囚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結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訊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過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5日内报中国证監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務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匼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資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徝;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宝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
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嘚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務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辦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務: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戶等业务并提供其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笁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中证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
允許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適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股是由沪深
100只股票组成,具有良好嘚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综合的反
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2.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
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
量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
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
动性等因素挑选同行业的股票进行替代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
3.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資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時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瑺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
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內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況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
本基金将依靠公司投研系统对新股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结
合市场估值水平,来预测上市价格同时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股票中签率,综合
评估新股的投资价值把握获利机会。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剩余
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
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