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霞,系原告的母親****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溧水区永阳街道工农兵社区。
被告溧水区永阳街道工农兵社区新庄一队村民小组
负责人甘志保,男****年**月**ㄖ出生,该小组组长
吕孝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小组队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溧水区永阳街道工农兵社区、溧水区永陽街道工农兵社区新庄一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溧水区永陽街道工农兵社区、溧水区永阳街道工农兵社区新庄一队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溧水区永阳街道工农兵社区、溧水区永阳街道工农兵社區新庄一队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