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查看法律诉讼详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合肥市安庆路279号中环汇景大厦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78941(1-1)
法定代表人:张传林,总经理
被告:董學友,男****年**月**日出生,住合肥市
诉被告董学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对被告董学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