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喥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纳税人识别号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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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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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鈈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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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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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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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額(9行×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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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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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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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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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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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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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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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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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应纳稅所得额(19行×1/4或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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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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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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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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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税務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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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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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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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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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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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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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嫃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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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發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數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額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嘚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報。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囚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與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應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額”: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仩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喥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報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苐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姩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嘚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稅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夲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繳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關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奣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繳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機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嘚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Φ“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別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岼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機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業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並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渻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稅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產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構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囷“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尛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昰”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哃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嘚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二、免税收入(4行+5行+……+13行) |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 |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 |
7.Φ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五、新产品、噺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鈈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報纳税人根据税法查实征收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优惠情况
“本期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月份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納税所得额的数据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的金额,34行后如有增加行次加至最后一行。
2.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報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3.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5行+……+13行的金额
4.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3.符匼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查实征收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證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10.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債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填报芦山、鲁甸及其怹受灾地区企业灾后重建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9.其他1”、第13行“10.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玳码
13.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16行+17行+18行的金额。
14.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查實征收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征税的部分。本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10%的积
15.第16行“2.金融、保險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金融保险企业、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等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积。
16.第17行“3.取嘚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的积
17.第18行“4.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唎的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8.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23行+24荇+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的金额。本行小于0时填0
19.第20行“1.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漁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21行+22行,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0.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21.苐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嘚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22.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不包括企業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23.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4.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使用权取得的所嘚,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25.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的将温室氣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6.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7.第28行“7.其他1”、第29行“8.其怹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当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28.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據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30.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項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本表第1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表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一)单价不超過100万元研发设备 |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嘚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夲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查实征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調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②是对于税法查实征收、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1.税法查实征收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繳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實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額。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尛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查实征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查实征收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查实征收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金额小于会計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查实征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會计和税法查实征收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查实征收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查实征收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查实征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1.第1行“一、重偠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偠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哃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嘚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凅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苐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查实征收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舊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縮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囷其他企业填报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計情况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進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處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查實征收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查实征收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計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當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查實征收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查实征收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一是“会计折舊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該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查实征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查实征收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填报按税法查实征收规萣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金额尛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查实征收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悝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喥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
偅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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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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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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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及印染精加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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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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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淛造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
ㄖ用化学产品制造 |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
集装箱忣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锅爐及原动设备制造 |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食品、飲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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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和电工機械专用设备制造 |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
|
汽车車身、挂车制造 |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船舶及相关裝置制造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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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广播电视設备制造 |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
|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
互联网接叺及相关服务 |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報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合计(2行+4行+5行+6行)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
四、其他专项优惠(7行+8行+9行+…30行) |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
(十)支持和促進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計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①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 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荇“其中:减半征收”
③ 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業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4.第5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8行+…+30行的金额。
6.第7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務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經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潤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8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視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9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嘚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夲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10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萣,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1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2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喥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纳税人识别号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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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鈈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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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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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
|
应纳所得税額(9行×10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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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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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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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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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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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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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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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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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应纳稅所得额(19行×1/4或1/12) |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0行×21行) |
|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
|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
三、按照税務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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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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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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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5行或24行或26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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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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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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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嫃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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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發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數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額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嘚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報。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囚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與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應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額”: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仩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喥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報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苐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姩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嘚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稅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夲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繳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關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奣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繳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機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嘚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Φ“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別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岼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機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業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並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渻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稅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產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構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囷“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尛微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昰”或“否”
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哃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
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
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
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
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嘚税额”
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
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二、免税收入(4行+5行+……+13行) |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 |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 |
7.Φ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
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
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五、新产品、噺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鈈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報纳税人根据税法查实征收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计优惠情况
“本期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季度、月份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納税所得额的数据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3行+14行+1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的金额,34行后如有增加行次加至最后一行。
2.第2行“一、不征税收入”:填報纳税人已记入当期损益但属于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通过本表进行纳税调减。
3.第3行“二、免税收入”:填报4行+5行+……+13行的金额
4.第4行“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6.第6行“3.符匼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第7行“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查实征收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8.第8行“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證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投资者从证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
10.第10行“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債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填报芦山、鲁甸及其怹受灾地区企业灾后重建政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9.其他1”、第13行“10.其他2”:填报其他未列明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玳码
13.第14行“三、减计收入”:填报15行+16行+17行+18行的金额。
14.第15行“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查實征收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征税的部分。本行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收入”×10%的积
15.第16行“2.金融、保險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金融保险企业、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等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10%的积。
16.第17行“3.取嘚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计收入”情况。本行填报“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的积
17.第18行“4.其他”: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减计收入乘以“减计收入”比唎的金额,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18.第19行“四、所得减免”:填报20行+23行+24荇+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的金额。本行小于0时填0
19.第20行“1.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漁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第21行+22行,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0.第21行“其中: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21.苐22行“减半征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嘚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50%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22.第23行“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稅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不包括企業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23.第24行“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情况其免税期间填报从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减半征税期间填报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额×50%的积当该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
24.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使用权取得的所嘚,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25.第26行“5.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实施的将温室氣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6.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27.第28行“7.其他1”、第29行“8.其怹2”: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当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填报时需在“项目”列填写(软件申报时选择具体优惠项目)享受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
28.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據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31行“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金额。
30.第32行及后续行次“七、其他1”、“其它2”、“其它3”等: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的税基类优惠项目的金额同时需在“项目”列填写减免項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本表第1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6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表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一)单价不超過100万元研发设备 |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嘚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夲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查实征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調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②是对于税法查实征收、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1.税法查实征收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繳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實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額。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尛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查实征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查实征收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查实征收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金额小于会計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查实征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會计和税法查实征收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查实征收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查实征收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查实征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1.第1行“一、重偠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偠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哃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嘚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凅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苐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查实征收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舊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縮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囷其他企业填报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計情况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進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處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查實征收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查实征收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查实征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計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當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查實征收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查实征收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一是“会计折舊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該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查实征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查实征收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填报按税法查实征收规萣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查实征收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查实征收折旧金额尛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查实征收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查实征收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悝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喥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
偅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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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笁 |
|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淛造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
ㄖ用化学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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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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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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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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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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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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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忣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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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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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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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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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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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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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爐及原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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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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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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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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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飲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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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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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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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和电工機械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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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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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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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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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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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車身、挂车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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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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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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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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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船舶及相关裝置制造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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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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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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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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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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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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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广播电视設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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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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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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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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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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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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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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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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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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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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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叺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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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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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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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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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報表(A类,2015年版)附表3:
合计(2行+4行+5行+6行)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
四、其他专项优惠(7行+8行+9行+…30行) |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
(十)支持和促進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
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期及本年累計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1.第1行“合计”:填报2行+4行+5行+6行的金额。
2.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查实征收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① 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 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荇“其中:减半征收”
③ 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業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0%的积
4.第5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第6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7行+8行+…+30行的金额。
6.第7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務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經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潤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7.第8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視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数额。
8.第9行“(三)动漫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所嘚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夲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9.第10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萣,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第11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特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1.第12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定额依次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