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教师补发一次奖金差额奖金补发

原标题:三平:给教师补发与公务员同标准一次性奖金值得点赞,但不要停留在维稳层面。

给教师补发与公务员同标准一次性奖金值得点赞,但不要停留在维稳层面。

今年5月下旬,安徽某市部分学校教师集体上访讨薪遭警方阻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当地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政府并未拖欠教师工资。而教师认为,当地政府向公务员发放1.8万元的“一次性工作奖励”,教师分文未得,造成了教师薪酬待遇与公务员事实上的不平等,引发教师群体强烈不满。

进入6月份,全国数地出现不同程度的教师集体去政府“维权”,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的一次性奖励工资,后引发多家权威媒体发声。6月下旬,事情在安徽多个市县发生戏剧性转变。安徽教师微信圈里疯传多地政府为教师补发与公务员同标准一次性奖金的好消息。

天长市给在职教师补发2015年、2016年、2017年一次性奖励,三年合计每人39100元。其中2015年每人补发8000元,2016年每人补发15100元,2017年每人补发16000元。

滁州给教师补发了3年一次性奖励,每位教师合计3万元。

6月24日,安庆市望江县信访维稳安保指挥部发布《工作指令》,2015年、2016年教师一次性奖励按照公务员标准补发,要求连夜将政策宣传到教师群体、特别是重点人员中,确保明天无一人到县政府聚集。

6月24日,安庆市宿松县信访维稳安保指挥部也发布了《工作指令》,要求七月底前发放年一次性奖励,要求迅速将政策宣传到全体干部和教师。

阜阳等市县也纷纷按当地公务员标准给教师们补发了一次性奖励。

目前,教师与公务员同等享受一次性奖金陆续在安徽多地落实,教师拍手称快。政府认真听取广大人民教师心声,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得到当地广大教师的普遍拥护和赞扬。

维权事件在相关市县政府表明真诚态度后,终于有了圆满的结局,很多教师纷纷在网上表达自己的喜悦之情:政府克服财政困难,给教师们补发一次性奖励,而且一发就是两三年,解除教师后顾之忧,当地地方政府确保教师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所做的努力,值得为他们点赞。

以前,除了基础性工资部分,公务员生活补助与教师绩效工资基本齐平。2014年前后,各地政府为公务员发放一次性奖励,其主要项目包括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双文明建设、植树造林、招商引资以及近年来的扶贫攻坚等。教师群体与公务员队伍一样,承担着不同程度的工作任务。教师要求同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合情合理。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公务员所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都属于工资范畴。《教师法》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如果不给教师发放一次性奖励,教师的工资水平就会远远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因此,教师要求同标准发放,于法有据。

现在,全国各地发放的一次性奖励,有些地方教师与公务员同等发放,有些差额发放,有些地方甚至一分没有。近年来由于各地一次性奖励数额看涨,教师与公务员收入水平持续拉大,全国多地教师因为这一问题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尤其以安徽省为甚。所以安徽多地突击给教师补发一次性奖励,背景耐人寻味。

6月中旬,安徽宿松县部分教师集体去政府“维权”,要求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的一次性奖励工资。并且计划继续到县政府“散步”维权。该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事情发生转折。

距离宿松县不远的安庆市望江县,广大教师也因没有享受到一次性奖励工资而感到愤愤不平。当地教师原计划准备24日上午去县政府广场维权“讨薪”,因消息泄露,县委县政府连夜签发第24号《望江县信访维稳安保指挥部工作指令》,要求按公务员标准补发2015、2016年教师一次性奖励。教师得到安抚,维权到此却步。

望江县有教师欣喜地表示:“该维稳指令标志着,望江县教师维权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三平看来,这不仅仅是教师维权的胜利,更是当地政府执政能力的显现,是教师理性诉求达成的结果,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表现。我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持续深入,很多没有解决的地方,无需教师维权,问题一样会逐步得到解决。

法律规定“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教师理性表达正当诉求理所应当。当今太平盛世,各地不断出现教师集访讨薪,各级政府应引起警觉。除了一次性奖励,教师没有车补,十三个月工资在很多地方没有落实,依法保障教师法定待遇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2018年6月4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宁夏永宁县闽宁中学时说:“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特别是义务教育教师是孩子们人生道路上的启蒙者,理应受到全社会尊重,义务教育教师法定的待遇必须得到保障。国务院今年将派督查组就此问题赴全国开展专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保障教师法定待遇,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表现。

从安徽业已解决的地方来看,只要政府开诚布公,提供有效解决问题的路径,教师都会通情达理,最终会化解矛盾。近年来,一次性奖励工资发放,很多地方都存在双重标准,各级政府要主动作为,未雨绸缪,让教师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能只停留在维稳层面。不要待出现大面积群体事件,基于平息事态而仓促决策。

确保人民教师享受与公务员同等待遇,是法律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要克服困难,依法行政,积极落实教师相关待遇,不折不扣。随着国务院开展专项督查推进,但愿全国所有教师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无需集体上访,都能享受到合法待遇,共享阳光雨露,真正安心从教。

  尊敬的富裕县委县政府领导:

  在诉求书提交的整整一个月后,12月22日,我县教师终于迎来了期盼已久的、由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教师诉求答复大会。40分钟的会程、简短的答复、单向的对话、局促的会议,让我们充分感受到政府强硬的工作作风与对待教师诉求的无奈。苍白无力的解释,仍让我们倍感困惑

  1、根据《教师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养老保险在富裕县开征本身就是违法的,为什么就不能终止呢?按照国家规定,试点地区在上海、广州、重庆、浙江、江西5省市,不包括黑龙江,黑龙江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开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既然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为什么还要继续?这其中的缘由恐怕只有政府知道,其中的利益又肥了谁?

  2、既然政府的答复是,根据你们所谓的法律法规不能停缴,那为什么我省的泰来等县停缴了,而我县不能。况且,据我们所知,齐齐哈尔市区只有2个县在缴纳,黑龙江省内还有很多县不缴纳,又怎么解释?

  3、至于养老保险账户有没有。你们说“有”,而且政府配给的部分也足额到位。那能否把账户详细情况公示呢?让每个人都能查到自己的钱是多少。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强烈要求县政府,终止在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持下就擅自开始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归还属于我们的养老钱,我们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困惑二:06年以来调资文件全部兑现,不存在克扣问题。至于档案工资与实开工资的差别在于:实开工资扣除了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

  1、一个数字常识。档案工资高出实际工资1千多,占工资的50%左右,而扣除的部分只占15%左右,那其余的35%又去了哪里?这样的错误,恐怕我们的小学生都不会犯。医疗保险不是按月扣的。个人所得税我们想上,可钱数凑不够啊!

  2、既然你们说阳光工资、绩效工资、误餐费、高寒补贴、14月工资、住房提租补贴、通勤补助等没有文件依据,这些项目都不差,,那么,我们的工资究竟差在哪里了,为什么那35%没了?难道还有我们所不知道的克扣项目吗?

  3、要求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教师补发货币化分房款,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教师提高公积金政府缴存比例至40%。(哈市松北区已执行)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

  4、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补发拖欠的绩效工资和阳光工资。从现在起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国办发[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国教人发【2008】1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人发【2009】99号)、齐齐哈尔市教育局(齐教人发【2009】6号)。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阳光工资是国家对教师的贴补,我们要求补发补齐阳光工资。实行绩效工资。

  5、补发、补齐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差额(第十三个月工资从去年才发全额,以前是基本工资),依据:国办发[2001]14号(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黑人发[2001]20号(覆盖全省80个县市及省直单位)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6、补发补齐住房提租补贴。依据是: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等都有规定。房改提租补贴就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这一项是国家规定的,也就是你扣完的工资再加上应发工资总额的13%,就是实际应得工资。

  7、补发补齐高寒补贴:热费补贴在全省已实行多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都在执行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文件要求:执行新的热费补贴后取消旧的“御寒津贴”。可悲可气的是:我县实行了30多年的90元的“御寒津贴”。

  8、补齐补发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从 2006 年 7月1日起执行,富裕县属一类地区。

  9、补发取暖费。至于你们提到,根据省里文件,我们的标准要高于其他8县,这我们也会承认。不解的是少了8年的取暖费,没有补发啊,国务院文件要求是从2005年起执行啊。

  10、将死亡教师抚恤金调整为不低于40个月的标准。并向之前死亡教师的家属补发。《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为什么公务员是40个月?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申请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困惑三:黑财综【2014】102号文件。我们这次调整工资为什么与省文件标准相差如此悬殊?看看双城的工资表,仅仅因为他们罢课了,就比我们高出那么多吗?你们解释说:根据我县实际及财政状况。那么,我县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状况又是什么样的呢?

  是保民生、保饭碗、保稳定,还是保政绩、保面子工程?这是个考验执政者的政治智慧和执政策略的问题。我想,哪个执政者都不愿把钱投到前者上,既没政绩,也没利益,你懂得。

  困惑四: 一日捐。一日捐执行的都是上级文件,不存在强捐。那么,以后各种捐款是不是我们也可以按文件要求,自愿或不捐呢?

  困惑五:南北学城是不是农村学校。答复是:不是。那么,我们享受到城镇教师的待遇了吗?为什么学生享受的是农村待遇,而教师是城镇待遇?界定城镇教师与农村教师的标准是什么?

  困惑六:调工资文件属机密文件,不能公示。那么,哪些文件属“机密”,这个有依据吗?不想公示的都是“机密”吗?据我们所知:国家机密文件表头上要印有“机密”或“绝密”二字,,调资文件上有吗?

  习主席在党的十八大上强调,要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政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要体现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在群众问题的解决上,而不是走过场、喊口号。如果在这次教师维权之前,政府真的能政务公开,调涨工资的文件能公开、透明,不藏着、掖着,按文件调整,我想,也就不会出现劳资纠纷了,百姓也就会更加信任和支持我们政府的工作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注:如需要文件全文,我们可以提供。

教师集体讨薪事件发生后,六安市政府回应称,没有拖欠教师工资;教师诉求是“要求发放一次性奖励”,而上访教师所在区没有出台“一次性奖励”政策,且区直机关及区属事业单位均未发放“一次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通俗点说,就是常说的年终奖。如果我们了解教师的收入构成,就能理解在所谓严格执行国家、省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之外,六安教师为什么还要集体上访。

差距就在“一次性奖励”部分

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其实是个老话题,因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就规定了。24年过去了,这一目标到底有没有实现,相信不用我多说。

由于工作关系,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的教师收入情况,我都了解一点,之所以很难保障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主要就差在“一次性奖励”部分。

以浙江某地级市的一名中学教师为例,他的收入分成三部分:一是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工资,三就是所谓的“一次性奖励”。去年他每月拿到手的工资是6000元左右,年底“一次性奖励”为7.2万元。这在当地教师中属于相当高的收入,主要因为他是学校领导,而且是高级职称,学校达到这个收入标准的,不会超过10人。

即便是“一次性奖励”,不同教师之间仍然会有很大的差距,这位教师的爱人,拿到手的“一次性奖励”便只有2.5万元。而他所在地级市的六个区县中,年底能够给教师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只有市直学校和一个县,其他教师待遇保障较好的区县,顶多就是给教师发放公车补贴+年休假补贴。

在湖南中部,一名有三年工龄的教师告诉我,她每个月到手的收入是25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70%的绩效工资,年中还会有一笔奖金,但这并不是上述提到的“一次性奖励”,而是迟发的绩效工资30%部分。这名教师对我说,“导购员一个月都有这么多钱”。她的同学,在邻市当公务员,年收入是她的一倍,这其中的差距也就在“一次性奖励”和其他津补贴部分。

对标基本工资,还是实际收入?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那么,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究竟是对标公务员全部实际工资收入,还是仅仅对标基本工资呢?

在一些地方,“一次性奖励”占公务员全部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是二分之一多,如果仅仅谈基本工资,无视教师和公务员收入的实际差距来谈“不低于”,那么这个所谓的“不低于”,就是一叶障目。

所以我认为,必须统一口径,明确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对应的是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包括津补贴等在内的全部工资收入,消除政策的差异性解读问题。比如,浙江省便明确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公务员津补贴同幅度、同标准增长的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且强调,公务员工资收入只能扣除车贴和应休未休年假补贴。

实际上,今年年初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也将“平均工资水平”的说法改为了“平均工资收入”。“平均工资收入”的提法,无疑更加精准。

如果“不低于”是指不低于公务员实际工资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恐怕任重而道远。教师的工资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县级财政情况较好的区县,能够按照公务员的标准给教师发放“一次性奖励”,而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比如甘肃,教育投入70%以上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就算没有欠薪发生,但是总体待遇水平偏低。要求中西部地区比照东部发达地区收入待遇标准,是不现实的,可行的是在区域内,落实教师平均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保障教师待遇,还得靠制度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分配财政支出,到底优先保障谁的待遇,考验的是地方党政负责人的行政伦理——究竟如何看待优先发展教育这一命题?

当然,光靠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行政伦理,也即地方官员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是靠不住的,保障教师待遇,还得靠制度。比如,浙江在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中,规定要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公务员津补贴同幅度、同标准增长的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到位;农村教师津贴、特岗教师津贴按要求发放到位。否则,该项指标不合格。

同时,落实教师法“不低于”的规定,还应该有具体可行的执行办法。要给教师一个说理的地方,否则权益保障不到位,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对此,有论者建议,明确维护教师申诉的权利,对教师的申诉应当依法给予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足额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时,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投入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按照公务员实际工资收入保障教师待遇,可能面临财政紧张的问题。县级财力有限难以保障“不低于”,也应该由上级政府统筹,比如明确上一级政府的连带责任,即县级政府无力承担时,应由上一级政府补足差额。同时,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教师待遇落实问题负有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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