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企业设立的前置条件做环评的条件

A为大型家具厂,年产30万套,由于市场原因,未达设计产能,A将厂房分租给B、C、D从事生产,B、C、D均为独立法人,租赁厂房为空房,B、C、D各自建设生产线,但B、C、D生产线、产品、均与A一致,(产品工艺上可视为A生产车间),且总量仍小于A原来环评上设计产能。在此种情况下,B、C、D还需要重新各自办理环评手续吗?为什么?办与不办的法律依据各是什么?

中新网8月31日电 在今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指出,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并不意味着,重大环境影响项目无需环评,或没有经过环评就可以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行为,法律的处罚和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是相当严厉的。

会上有记者问:根据“放管服”精神,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请问这是否会留下审批不严等隐患?如何避免一些企业钻空子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出现?

崔书红表示,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是优化审批制度的重大举措。这并不意味着,重大环境影响项目无需环评,或没有经过环评就可以开工建设。法律明确规定,需环评而没有经过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属于“未批先建”。对“未批先建”行为,法律的处罚和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是相当严厉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建设单位要按总投资额的1%-5%予以罚款,这是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二是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但拒不执行的,还可以对相关人员处行政拘留。

四是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问题的环评违法项目,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彻底消除隐患。

五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犯罪,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制度上避免了环评违法行为的发生。

崔书红指出,下一步,将继续以创新机制手段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对“未批先建”行为实行严管重罚。

二是创新监管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信息化促监管手段多元化,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整体能力,逐步实现全面、实时的环境监管。

三是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保护失信个人、企业信息纳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在今天上午的视频会上,李干杰部长还就此作了专门的部署,要求加强与各部门联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崔书红称,我们相信,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环境守法氛围不断强化,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将得到更好地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凡是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简而言之,凡是在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有大气、水、噪声、固废、光、辐射等污染物排放或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那所有企业都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
当然不是。塑钢、造纸等生产加工类的企业都需要而且必须办理环评,而贸易、咨询、服务类等企业是不需要办理环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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