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数控机床有没有职业病工种有哪些?

金属制品业主要工种及生产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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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工种及生产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一)金属拉丝
  用轧拉机将原直径较粗的线材拉拔为一定格的铁(钢)丝,拉拔中加入石灰浆起润滑作用。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石灰石粉尘、噪声。
  (二)金属退火
  将拉丝后的线材放入电炉内升温到500~600度,使之再结晶,恢复塑性或符合成品要求。产生的主要有害因素是高温。
  (三)金属酸洗
  操作酸洗设备,使用专用机具,按工艺要求,将金属材料浸入一定浓度、一定温度的酸碱溶液中,进行酸洗、碱洗、水洗。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氢氧化钠、硫酸、盐酸、硝酸。
  (四)金属纱网编织
  操作金属纱网编织设备及专用机具,将若干金属按一定规格整经、编织,制成符合工艺要求的金属纱网。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噪声。
  (五)金属制绳
  操作卷线、捻制设备及专用机具,通过单次或多次捻制,将若干根金属按一定规格捻成符合工艺要求的钢丝绳。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噪声。
  (六)金属材料切割
  在放好样的钢板上,用切割器(通过氧气和乙炔的燃烧)切割下所需规格的金属原料。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无机粉尘、氧化锌、高温、噪声、紫外线。
  (七)金属构件铆接
  用铆钉枪或冷铆钉穿过连接杆的预制孔,把杆件夹紧,使金属构件连接起来。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噪声、振动。
  (八)金属抛丸
  用喷砂设备借压缩空气将铁丸或其他金属屑冲击金属表面,除去其表面氧化层。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是无机粉尘、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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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如何判定 解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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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指2011年修正稿,下同)第五十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该条规定与第四十九条一样,系《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时新增条款,二者同样针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劳资双方围绕诊断鉴定而产生的纠纷,所不同的是,第四十九条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事实,第五十条则针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概而言之,乃是围绕诊断必需首先要明确的劳动内容。因此,从职业病诊断鉴定角度来看,该两条规定可以说至关重要,解决了劳动关系与职业危害接触这两方面的事实,剩下的就都是医学技术方面的问题了。
从争议解决主体来看,第五十条与第四十条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将纠纷解决责任赋予劳动仲裁机构,而后者则将厘清事实的重任交由诊断鉴定机构和安生生产监督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引入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来。这一行政监管体制上的重大调整,是利是弊,目前恐难下结论。并且,围绕安监职能引发的争议,实务中更多的在于安监机构自身权责界限不清晰,该做的没有做、不敢做或者不愿做。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劳动仲裁机制,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说是进行了明确归口管理。相比以往,劳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岗位如何等产生劳动争议,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往往束手无策,因为其并无法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职权,而此类争议倘不先行解决,现行诊断制度下,诊断鉴定都会面临到合法性的基础障碍。劳动关系都不存在,职业接触从何谈起?
然而事实上,劳动关系与职业病并非法律拟制上的一清二白,尤其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劳动关系的界定错综复杂,而职业病的有无很多时候未必象劳动关系那样含糊摇摆。医学的技术的认定,更多是一种经验模式,尤其象法定职业病的诊断,而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识,所需考虑的远不是经验数据的对比罗列那样机械和简单。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预先引入劳动仲裁,固然可以减轻诊断机构的压力,但对处于完全弱势的患者,此种制度设计其合理性就值得拷问。
而更需关注的是,实务中一些诊断机构对第五十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有任意扩大适用的趋势,最明显的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虽然确认患者的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但却认为该岗位不存在患者所主张的职业危害因素。那么,特定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这种争议如何解决?
一些诊断鉴定机构将此争议一并归入劳动争议,只要劳资双方意见不一,就要求患者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患者工作岗位是否接触及具体接触何种职业危害因素,此种争议根本就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无权也无力去解决此种争议。
如果结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该不难看出,上述争议原本就该由安监部门解决。因为,患者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情况,也应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并由其向诊断机构提供的范围,患者对此信息存在异议的,诊断鉴定机构就应当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则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判定。第四十九条最后还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据此,倘若安监部门不配合调查,诊断鉴定机构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并求得解决的。
但问题是,《职业病防治法》将申请安监部门判定的权利赋予了诊断鉴定机构,独独忘记了患者这一最需要也最该有权启动安监调查的主体。而现实的尴尬也表明,即使劳资双方存在再大争议,诊断鉴定机构也鲜有主动向安监部门申请调查和判定的,此时,患者将束手无策,而诊断鉴定工作也就此僵持原地不动。
由此看来,《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至少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这里遗留了一大漏洞。好的法律不应只有热门的权责主体,更要有明确的权责界限与程序。否则,再漂亮的规定,将会因为缺少具体明确的执行程序而成为束之高阁的塑料花,中看不中用。
建议: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方面的职权和程序,对于患者工作岗位是否存在和具体存在何种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的争议,明确患者有权申请安监部门调查、判定,安监部门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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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工种的职业禁忌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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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职业禁忌证?
有些劳动者,由于处于特殊生理状态或者病理状态,从事某些职业或者接触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工作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这种特殊的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称为职业禁忌证。
例如,由于苯主要损害血液系统,中毒病人容易出血或出血不止,严重者还可以罹患白血病,因此,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参考值的人就不能从事有苯危害的工作;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接触粉尘时,容易罹患尘肺,所以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能从事粉尘作业。
2&常见金属类毒物的职业禁忌证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贫血,卟啉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慢性口腔炎,慢性肾脏疾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各类精神病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各类精神病,严重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性疾病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慢性肾小管-间质性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间质性肺病,原发性骨质疏松症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慢性皮炎,慢性肾炎,慢性鼻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
有机锡化合物: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钾代谢障碍
3&常见非金属类毒物的职业禁忌证
砷:慢性肝炎,周围神经病,严重慢性皮肤病。
苯:血常规检出异常者,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脾功能亢进。
二硫化碳:周围神经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甲醇:视网膜及视神经病。
汽油:过敏性皮肤疾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二氯乙烷: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肾炎,心肌病。
正己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糖尿病。
氯气: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
氮氧化物: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间质性肺病。
一氧化碳: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肌病。
三氯乙烯:慢性肝炎,慢性肾炎,过敏性皮肤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酚:慢性肾炎,血液系统疾病。
有机磷杀虫剂: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4&常见粉尘的职业禁忌证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煤尘、石棉粉尘、其它粉尘: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5&常见物理与生物因素的职业禁忌证
噪声: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失,Ⅱ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振动:周围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雷诺病
高温: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
布鲁菌属:慢性肝炎,骨关节疾病,生殖系统疾病
炭疽芽孢杆菌:泛发慢性湿疹,泛发慢性皮炎
提醒:工厂必须在工人上岗前对所有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防止工人带有职业禁忌症上岗,导致职业病或其他疾病的发生。企业应积极做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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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吗?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分享到:
提问者 胡振兴
回答者 刘仁午
  胡振兴:上个月,我去一家装饰装修公司应聘,经过几天的试用,我被该公司聘为油漆工,负责装修工程中的油漆粉刷工作。因每个项目使用的材料不同,有的油漆有强烈的刺鼻味道,在我强烈要求下,老板才发了几个防护口罩。我听工友说,我们这种工作属于有毒有害工种,请问是这样吗?
  刘仁午:依据化工部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油漆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单位应该为您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这些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由此来看,装饰装修公司应为您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您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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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000年电瓶工有害工种补助标准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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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并没有规定有害工种每月保健费用的,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害工种的补贴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有职业危害工种的保护规定主要有: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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