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分公司注销需要清算吗,先清算,你懂什么是清算吗

公司注销前的清算程序是什么?_百度知道
公司注销前的清算程序是什么?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采纳数:10
获赞数:26
1. 清算公司财产并制订清算方案 在公司注销清算的工作中,公司清算组首先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同时要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情况和公司调查清理的结果编制公司资产财务报表、财产清1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在编制好上述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之后,公司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于如何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做出具体的安排。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个总的方案。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另外对于违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另外,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2. 了解公司具体的债权和债务 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在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清偿公司的债务,若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3. 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王先生在2015年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因为经营不善,公司亏损严重,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王先生打算将公司注销。但是当他前往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的时候,才知道竟然还要先进行公司清算,等清算结束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关于公司清算的内容,大家接触的比较少,自然对它的了解也不是很多,有些企业主甚至根本不知道有清算这回事。让我们来看一下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清算。
1、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情况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起的15天内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2、公司宣告破产公司如果不能偿还债务而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3、公司注销如果企业主不想继续经营而选择主动注销它,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像王先生就是属于这种情况。除了这几种情况之外,法人变成非法人、企业注册地转境外等情况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为什么要组建清算组,主要清算些什么呢?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进行公司清算不但能够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更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健全。清算的内容非常多,既包括有固定资产,还有流动资产,既有有形资产还有无形资产,还有债权债务等内容,清理完所有的公司财产后,对债权及债务做出合理安排。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完成后还要进行登报公示,公司刊登清算公告45天后才可以申请注销。不过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刊登注销公告,只需要提交清算报告。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重大事件及时推送 阅读更流畅
http://dingyue.nosdn.127.net/ydC7lhu90cTbcE7LoT47Lz6RUz3u9PsXobJU71uac=tJY3.jpeg  注销税务清算你重视了吗?
 一、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而现实状况:一是企业注销清算根本没有成立清算组,也就不可能实施清算,事实上存有未结清税款现象。特别是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有关资格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二是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是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三是有些企业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企业的清算情况并不了解,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注销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事前通知,只是在企业申请注销时要求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账面上没有欠税基本就可办结,并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没有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欠税,而税务部门内部又由于注销时间的限制和欠税机制的考核,不方便长期拖延。
  3、税务注销清算涉及的现值衡量是个难题
  企业清算所得,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而现值衡量的主要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和存货的定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指如果资产已经进行了处置,则按照资产的交易价格。如果清算时资产并未处置,企业可以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作为可变现价值,纳税人也可以自行确认可变现价值。纳税人自行确认资产可变现价值时,应报送由全体投资人(股东)签字的财产变价方案以及非货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纳税人应按照非货币资产的项目填报其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处置损益。如纳税人自行确认的资产可变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在实际注销汇缴过程中,一般企业均以&存货库存结压、产品市场淘汰&等理由,采取&低价&转让(销售),或&存货损失&的方式处理存货、资产,达到少交、不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虽然要求报送由全体投资人(股东)签字的财产变价方案以及非货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但是由于利益关系,这并不能阻止企业做假。税务部门由于缺乏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当前,随着土地、房产等的持续升温,一些企业以投资形式,购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待市政规划拆迁获得最大的投资经济利益,拆迁之日即为注销之日,而实际注销结算处理时,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去衡量其变现价值,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4、税务注销清算的政策漏洞
  尽管涉及到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很详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政策漏洞。如对于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六款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按照此规定,对有大量留抵税额的企业就要以留抵税额量为限量开票进行资产处理,剩余的存货资产就有意的暂不作处理,待税务注销后再作处理变卖,从而将17%的税负变成3%的税负,来逃避缴纳应缴的增值税。因为注销前是一般纳税人要按17%提销项税额,又无进项税额抵扣,所以税负为17%;注销后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税负也为3%。
  5、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存在政策误区
  税收管理员对注销清算不感兴趣很大原因之一是认为税款排列清偿的第二位,不少人有这样的感慨,连前面的欠税都没有交上来,还清算,算出来一堆不还是个欠税的数字而已,何况对欠税还考核,那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其实不然。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对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所欠税款&是指企业清算前的欠税,而并非是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新发生的税收。对清算处置资产时产生的税收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清算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是属于清算费用,应当优先受偿。另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
  二、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1、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化解税收风险
  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经营资格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于企业经营资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经营资格,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可能还处于正常管理状态,还供应发票,不仅清算不了,企业还会利用最后时间恶意开票欠税,甚至携票走逃,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
  2、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堵塞清算漏洞
  企业清算的核心是对企业财产(资产)的清理处置。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增值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一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一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一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一商誉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一资产计税基础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不能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明确清算政策
  税务机关内部注销清算人员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清算时,除报送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清算人员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对企业注销前一年度及注销当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正常经营所得及清算所得)进行纳税评估和核查,有问题的还可以追溯调查,重点是要核实企业申请注销时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清理处置是否合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包括内容性质和具体数额),对每一户经清算的注销企业均需出具《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由于存货变卖,设备、房屋等资产转让、处置,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核销等事项涉及的税款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注销结束后,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科室应该定期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的注销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一案双查&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部门或岗位间的监督,以达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和完善工作机制。
  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便不再实施后续管理,致使存在一些涉税风险。如有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完注销清算手续之后,并没有马上到工商等部门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继续保留其营业执照,往往出现有照户多于有证户,这些业户或是为了以后重新经营,或是为了其他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组织提供方便,扰乱经济秩序。鉴于此,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传递企业税务注销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告企业税务注销信息,防范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有的企业在申请注销时的有些存货确实不能或是无法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管理,例如建立注销企业动态监管台账,待以后企业实际处理时再将有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公司法务知识排行榜
公司法务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企业注销清算时,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企业注销清算时,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案】
  《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清算时,清算所得可以弥补在规定期限内的以前年度亏损。
  本信息为收费会员专享内容,此条免费。想获得更多专业答疑或精彩会员内容,请注册为会员或与客服联系申请成为收费会员。
&&&&&&& 详情请致电010- 或400 810 4588!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赠送辅导基金    3.期刊发表论文    4.会员专享期刊
  5.内训直通车    6.财税图书馆     7.专家上门      8.财税法规库
新政解读、视频直播课
财税移动课程、财税手机报实务网络课程
责任编辑:wcr
相关资讯:
财务操盘手
主讲:韩伟华
形式:录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注销清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