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对学生干部的认识应学会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之校外

我的班主任成长之路——衡水市第十四中学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系列讲座(十)
我的班主任成长之路
英语老师 赵健
为什么要当班主任?
学校发展需要(轮船有个好舵手)
职业发展需要
自我发展需要(完整的老师)
一、班级建设
1、组建班干部队伍
2、创建班级管理制度
3、编排座位
4、班级文化建设
5、学习小组和卫生小组的划分
基本要求:
能慧眼识才,准确选拔班干部;
能知人善用,合理安排班干部;
能科学指导,精心培育班干部;
(1)学习“规章”,明确方向
开学初,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十四中学学生管理条例》让学生对我校基本的制度、守则有一个明确认识。
(2)强化认同感,制订班级管理制度
方向明确之后,接下来就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班级管理制度。制定班级管理制度过程中,要让学生充分讨论所制定制度的可行性。
(3)印发草案,进行试行
(4)修订完善,张贴上墙
不能放弃决策权和引导权和,要事先制定“游戏规则”,事中灵活调整。不可简单地偏执一端,仅由学生商定,或老师指定,而应争取学科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支持与建议。
班主任应处理好的几个人际关系
1、班主任要正确处理好与班级学生的关系.
(1)班主任应有的学生观
第一,学生是有尊严的人
第二,学生都是会犯错误的
第三,学生个个都是“才”,学生总是发展变化的
(2)处理好与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学生的关系
第一,优秀生、中等生、后进生;
第二,早恋倾向学生、有心理疾病学生;
第三,特殊家庭的学生;
其实,每个学生都心存着一个梦想,都有一座属于自己的天堂,我们不能发现它,那是我们还缺少一双智慧的眼睛。
2、班主任要正确处理好与课任教师的关系.
(1)认真听取和采纳任课教师的意见
(2)工作中要互相学习,相互理解,共同进步
(3)班主任老师要在班上树起科任老师的威信
3、班主任要正确处理好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1)处理班主任与家长关系的原则
第一 了解学生家庭状况是沟通的前提
第二 尊重家长是沟通的第一原则
第三 以诚相待架起沟通的桥梁
第四 教师要用行动赢得家长的信任
(2)与家长谈及孩子的缺点时注意方式方法。
第一 老师与家长的谈话都是为了孩子,作为老师,我觉得首先必须充分 了解孩子的情况,如:孩子的学习成绩、性格特点、特长和爱好、优点和缺点等等。和家长谈及孩子的发展情况时是比较具体的,不笼统、模糊和泛泛而谈。没把握和不准确的不说,让家长感到我对孩子的关心和重视,感觉到我工作的细致、认真和负责。
第二 对孩子的评价也是客观而全面的,既肯定孩子的优点与进步,也真诚地提出其不足之处及改进办法。
第三 “多报喜,巧报忧”。
班主任工作应注意的8个细节
1、班主任要以身作则,否则会失去感召力;
2、说话不算数,迁就成绩好的学生,会失去信任基础; 
3、批评、打骂,会失去感情基础;  
4、不闻不问,或是一味迁就,会失去原则性;  
5、要求过多过细过死,会失去可接受性;  
6、情绪化管理,会失去稳定性;  
7、动不动请家长,会失去个人的威严
8、不维护配班教师的权威,会失去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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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大学生学习困扰及学习投入的现状及关系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大学生学习困扰及学习投入的现状及关系研究
【摘要】: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方法,对大学生学习困扰以及学习投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主要对天津市的6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439份,回收有效问卷381份。通过研究发现:1、现在大学生的学习困扰不是很严重,但是也不容乐观。(1)在学习动力以及人际关系维度上,男生的困扰程度比女生明显,在就业前景上,女生的困扰程度比男生明显。(2)城市和农村学生只是在人际关系维度上存在显著性差异,农村学生的困扰程度较为明显。(3)不同年级的学习困扰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学习意志、学习动力、就业前景、人际关系这几个维度上。(4)是学生干部的学生与不是学生干部的学生的学习困扰存在一定的差异,非学生干部学生的困扰较为明显,尤其表现在就业前景和人际关系这两个维度上。(5)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的学习困扰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表现在学习意志、就业前景、人际关系这几个方面。(6)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在各个维度上的平均数的差距不是很大,经差异性检验,不同专业的学生在此方面不具有显著性差异;2、调查发现现阶段大学生的学习投入处于中等程度以上。(1)不同类别学生的学习投入存在一定差异。女生的学习投入要明显好于男生。(2)农村学生的学习投入程度要好于城市学生。(3)不同年级学生的学习投入不存在显著性差异。(4)是学生干部的学生的行为投入要好于不是学生干部的学生。(5)不同专业的大学生的学习投入不存在显著性差异。(6)家庭经济状况为困难的学生的学习投入情况较好;3、经相关分析以及回归分析发现,大学生学习困扰与学习投入呈现显著的负相关(p0.01),可以认为大学生的学习困扰程度会显著的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投入程度,学习困扰的程度越高,则学习投入的程度也就越低。学习困扰的程度越低,则学习投入的程度就越高。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B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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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以及《沈阳农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沈阳农业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沈阳农业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沈阳农业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准考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入学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年;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延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记分制(分为及格),或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考试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本科生的必修课或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和研究生学位必修课或学位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方向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在修业年限内随相同课程进行重修。研究生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本科生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赛等活动,增强健康体质,积极投身科研学习。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学分制教学制度管理。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关修业年限及要求按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执行。第十六条本科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活动,客观记录、认证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各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修”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校对其已获得学分认定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按大类招生的本科生的专业分流属于确定专业,不属于转专业。第二十二条除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的学生、中职本和专升本学生除外,本科生确定专业后,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还可申请转专业:(一)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本人同意,学校调整专业需要转专业者;(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六)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条件和标准者。第二十三条本科生转专业或分流后应当按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并按新专业缴纳学费。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予以认可;若学分低于新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予承认,则该门课程必须补修。第二十四条因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研究生,须由学院严格审核并经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只限相同一级学科范围内,跨学科门类不能转专业。转专业研究生须按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培养。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拟由我校转出者,除个人提出申请外,还须提供拟转入学校的校级同意证明,经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出。拟转入我校者,必须是该生入学当年录取分数线等于或高于我校的高校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盖有转出学校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无误,报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待转出学校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后,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转入学生进行身体复查合格,进行为其天公示,无疑义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完成后个月内,将转出和转入我校学生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第四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休学:(一)因伤或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或周(含周)以上者;(二)无论何种原因书面请假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以上者;(三)在规定的弹性修业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生活困难等理由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五)进行创业不能按时上课者。第三十条学校鼓励学生创业。对创业休学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含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期,期满后仍需继续休学的,须提交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持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超过次。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参照第五章第二节执行。第三十三条因伤或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复学。因伤或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与学业预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办理持续休学手续或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已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销假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研究生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七)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属正常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退学分被动退学和主动退学,学生被动退学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学生主动退学须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审批表》。符合第三十五条中(一)至(六)款之一者,属于被动退学,符合第三十五条中第(七)款或本人申请退学者,属于主动退学。被动退学的,由辅导员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沈阳农业大学退学决定书》,告知被退学学生本人无异议后,分管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意见在《沈阳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之后办理离校手续。主动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七条对被动退学处理,学校出具的《沈阳农业大学退学决定书》须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告知被退学学生《沈阳农业大学退学决定书》可采用如下方式:(一)直接送达本人;(二)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本人时,可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无异议,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其所在本科或硕士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单;在校学习未满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第三十九条本科生根据学业修读情况进行预警,学业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少于者,给予红色预警;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少于者,给予橙色预警;平均每学期取得学分数少于者,给予黄色预警。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期满,须向学校申请毕业、结业、肄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校进行审核确认。第四十一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德育、智育、体育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四十二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学位委员会召开日期填写。第四十三条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的课程和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尚有学分以下(含学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除外)未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含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合格者,只能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不得结业。本科生在结业后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研究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四条本科生延长至最长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具备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资格。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由学校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七条本科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本科生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无效。第四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参加工作会议、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五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五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八条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一节奖励第六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国家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二节处分第六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六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六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和难于联系的送达方式参照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到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期限是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是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 &申诉第七十一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及纪检监察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校团委、党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可以聘任学校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第七十二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学校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三条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日。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第七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第七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投诉。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沈农大学生〔〕号】同时废止。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沈阳农业大学章程》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学校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第四条本细则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由违纪学生赔偿或负担相关费用。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够处分条件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违纪后有立功表现的;(五)违纪后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一)违纪后不能认识其错误,态度恶劣的;(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三)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四)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在未离校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组织、主办、承办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等内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加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等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听从劝阻并终止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在校内参与或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组织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参加者警告处分。(十二)带头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三)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自习室或食堂并进行殴打,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器械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四)参与者以“劝架”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五)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行为的加重处分。(六)提供器械者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偷窃公私财物者一次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括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元人民币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的,累计数额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括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数额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偷窃物品的,折换成人民币,按、条款规定给予处分。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参照、、条款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参照、、条款规定给予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等消费使用的,参照、、条款规定给予处分。偷窃或伪造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给予处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相应条款加重一级给予处分。(三)抢夺公私财物者哄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购买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窝赃、销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走私、贩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诱骗、唆使、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其提供场所或工具者,以及为其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四)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其它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吸毒或引诱、唆使、胁迫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晚归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在学生公寓(宿舍)内豢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七)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和工人师傅等有关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迟到、早退,上课吃东西、使用手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带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等有效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的;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补考、缓考、重修未办理考试手续参加考试的,或不应参加而参加考试的;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二)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考生的座位里有考试科目的书、笔记和小抄的;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在考场或者学校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三)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将书、笔记本和小抄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垫在试卷下面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不服从监考教师要求、安排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四)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份以上(含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被上级或有关部门认定考试作弊的。(五)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六)学生有下列严重干扰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分的。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其他严重干扰考试秩序的行为。(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充电灯、电熨板、电热毯,电散热器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充电灯、电熨板、电热毯,电散热器等)的,给予记过处分。(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产生明火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情况进行查证:(一)本科生日常行为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二)研究生日常行为违纪事件,由研究生院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三)涉及本科生旷课、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等违纪事件,由教务处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四)涉及研究生旷课、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行为等违纪事件,由研究生院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五)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等违纪事件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按照《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学术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六)涉及两个单位以上或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处牵头,相关学院配合调查。第三十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农业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或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相关牵头单位。学校相关牵头单位需要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并送发有关单位。(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相关牵头部门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五)学院指定送达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六)送达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名学院教师(其中至少人为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七)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监护人)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监护人),送达办法参照第(五)、(六)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监护人)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受处分学生难于联系,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宣传栏校园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周即视为送交。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相关牵头部门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学校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三条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个月;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之日起时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第三十七条处分期限截止前,受处分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第三十八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由学院组织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学院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并将受处分学生提交的处分解除申请和《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上报相关单位审批。第三十九条学校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的,应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将《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第四十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算。第四十一条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第四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第四十六条 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行,原《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沈农大学生〔〕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学业管理办法为健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校方针、强化管理育人理念、体现保障教育公平,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号令)和《沈阳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节入学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入学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并注册学籍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完成学籍的查询与确认。第二节保留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年;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按保留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的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入学资格,未申请者不能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第五条应征参加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退役后年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和退伍证,于秋季学期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专升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患病的须持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延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节复查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四节学期初注册第七条学生实行每学期注册制度,即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每学期开学时,还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超过规定注册时间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办理暂缓注册:欠缴学费或住宿费且有正当理由的;获得了准假且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按教学实习安排无需返校的;学校认为的其他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的。第八条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一年级在入学前或入学时缴清一年级学费,其他学生在选课周前缴清下一年学费,学生应按缴费标准足额将费用存入本人银行缴费卡中。第九条学校实施完费选课注册制度,即各类学生均需缴费后方可选课和注册。第十条 学院负责学生注册事宜。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注册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定受理本单位各类学生的注册事宜,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结束后,将本单位报到注册统计表和未报到学生名单提交给教务处。第十一条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信网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个月内完成。学籍注销在学籍处理后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章& 学业管理第一节学制及学分要求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年(动物医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年(动物医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年)专升本基本修业年限为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年。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优异者可以根据学校有关提前毕业的要求申请提前至多年毕业。不能在正常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第十三条学校教学制度实行学分制。四年制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需达到或超过(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五年制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需达到或超过(含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第二节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本科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本科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学生只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方可毕业。第十五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修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必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规定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修课是指有条件限制的选修课,包括公共限修课、学科基础限修课、专业基础限修课、专业方向课(为一组课程,学生必须整组选修)。学生必须在每类限修课中完成规定的学分;选修课是指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可充抵选修课学分,但学生必须对选修课程进行选课,选修课程未参加考试或未通过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奖励学分进行抵充,每名学生充抵学分最多不超过学分。在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多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其多选修课程的成绩同样计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课程设置按其模块分为公共平台课、学科基础平台课、专业基础平台课、专业平台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每个平台中都设有必修课和限修课,每个平台课都有相应学分要求。各专业的具体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教学计划》。第三节修读课程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指导教师(班主任)的指导下自主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学校实行网上选课,网上选课的时间为每年月中旬至月中旬和月中旬至月中旬,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课表。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的重要性和顺序,应按必修课优先、限修课次之、选修课在后,以及先行课优先、后续课在后的原则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得低于学分,最高原则上不能超过学分。选修课不达到一定选修人数不能开课。第十九条学校对公共平台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分学科同时开课,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教师听课。对于由多名教师授课,但课时相同、内容相同的的课程,学校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大纲、统一要求、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第二十条学生应随堂听课,无故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于平均学分绩点以上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免于随堂听课;学生选修的课程有部分内容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门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测试、考试,并办理相应手续。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以及实验与实践教学环节均不能申请免听。对于旷课学生的处理详见《沈阳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免修课程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初,根据学生申请,对该学期的课程组织免修考试。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分以上(含分)者,准予免修。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公共选修课等不能申请免修。第四节学分计算第二十二条学校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即:课堂教学与实验教学以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为标准计算学分,一般课程课堂教学每学时计学分;体育课每学时计学分;公共平台课中的任选课和实验课每学时计学分。集中教学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每周计学分;分散教学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满学时计学分。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学分。在学期间,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者,按获奖等级记个学分。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教研与科研课题,按鉴定成果等级或科技获奖情况记个学分。获得发明专利按专利类型每项记个学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记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对以上活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按期刊等级每篇记个学分,并资助版面费。有关科技创新奖励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详见《沈阳农业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第五节实行导师制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学生自入学时起学校就安排导师指导。凡我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人员都有义务担任本科学生的导师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助教也可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第二十六条导师对学生业务培养负有责任。具体如下:结合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与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与生活能力;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制度,回答学生有关本专业课程设置、任课教师、学院基本情况以及日常事务的咨询;帮助学生掌握学分制条件下选修课程、选择教师以及参加其它教学与实践活动的途径与方法;指导学生选课、实验、实习等;向学生客观、公正、负责地介绍任课教师情况;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阅读专业期刊,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参加科研课题及其它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甚至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第二十七条导师要经常与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也应经常与导师联系,争取导师的指导。学生直接与导师联系困难时,可通过院教务办公室联系。第六节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二十八条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经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分以上(含分,按百分制计算),或及格以上(含及格,按五级记分制计算),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成绩单,并归入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九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上课不带教材或课堂笔记任意一种,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总平时成绩的,以上两种材料均未携带的,平时成绩以分记。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无故缺做实验、实习达次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缺交作业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的评分兼顾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可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不等。对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独立门课程计算学分。第三十一条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给出成绩。第三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者,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第三十三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成绩折算的关系如下:百分制考核课程成绩以下五级对应的百分制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第三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补考与重修制度。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课或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除外)期末考试不及格者,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经申请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进行收费,其他补考的课程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重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不予补考资格;缺考、旷考课程不予补考资格;选修课、限修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实验、实习类以及考查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办理补考需网上报名。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保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若录取专业与原专业相同,则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不必重新修读;若录取专业与原专业不同,则按照录取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原修过的课程名称与录取专业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录取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予以认可;若学分低于录取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予承认,则该门课程必须补修。重新入学学生如果符合我校转专业条件可申请转专业。重新入学学生只要完成录取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即可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缓考。学生申请缓考,必须持本人的申请书和学校医院的诊断书或其他特殊资料,并由所在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课或限修课中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除外)可随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考试,其成绩以卷面实际考核分数为准。学生补考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随各学期相同课程期末考试进行重修。学生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门。申请缓考未被批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再有补考资格。办理缓考需网上报名,补考无缓考。第三十八条凡含有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其实验与实践部分不及格必须重修。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可申请免试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省级以上文体比赛、科技创新创业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相同而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免试部分课程。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门。免试课程成绩按分记载。在校学生入伍前,如已修完本学期课程,可持入伍通知书申请本学期已修课程免试,免试课程成绩按分记载。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到满分的%分数者,托福考试达到分者、雅思考试达到分者,可免于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凡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于学校的计算机水平考试。第四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各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重修”字样。学生补考和重修通过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专业排名时课程绩点按“”计算。允许学生申请复修成绩已经合格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为准。第七节考勤与纪律第四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它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第四十三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每天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连续旷课学时(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学时(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不足学时(不足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学时(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诊断书。请假在天以内(含天)的由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院办公室备案;天以上周以内由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周以上由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在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等)前后请假,需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五条学生(不含中职本和专升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要有相关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本人同意,学校调整专业需要转专业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条件和标准者。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四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属于确定专业,不属于转专业。大类招生分流办法和原则详见《沈阳农业大学大类招生分流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本科生转专业或分流后应当按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并按新专业缴纳学费。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新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新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予以认可;若学分低于新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予承认,则该门课程必须补修。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十九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拟由我校转出者,除个人提出申请外,还须提供拟转入学校的校级同意证明,经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出。拟转入我校者,必须是该生入学当年录取分数线等于或高于我校的高校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盖有转出学校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无误,报我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待转出学校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后,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转入学生进行身体复查合格,进行为其天公示,无疑义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个月内,将转出和转入我校学生名单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学生申请转学时,必须出具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盖有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以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转学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沈阳农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五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休学:因伤或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或周(含周)以上者;无论何种原因书面请假时间占一学期课程总学时以上者;在规定的弹性修业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生活困难等理由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进行创业不能按时上课者。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年。第五十四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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