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档案没有体检表里1998年填的体检表培训表政审表都是1964年出生。1999年单位填的招工表是1955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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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团志愿书年份能作为退休
入团志愿书年份能作为退休时间:本文已影响人 未解决 入团志愿书填的出生时间能作为退休依据吗
我在上小学时老师给填的入团志愿书出生日期为57年,是我档案里的第一张表。实际出生是58年,我的下乡插队五联单、招工表、干部履历表等多项表格都是58年出生,并和我的户口、身份证一致。现在通知我在2012年退休。
问题来自:河北 - 廊坊 悬赏:5分 咨询时间: 20:10 咨询人:19f1222ip11q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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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系F市棉纺织厂职工,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为1964年2月。2014年2月,曾某通过F市棉纺织厂留守处向F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F市人社局)提交了《退休申报表》,要求办理退休手续。F市人社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曾某的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档案是1979年11月填写的入团志愿书,其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4年12月,据此作出《退休审批不予办理的通知书》,拒绝办理曾某的退休手续。
曾某档案中1979年填写的入团志愿书和1982年的共青团员鉴定表中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64年12月。1983年参加工作时的合同工招收对象表、合同工政审表、招工目测口试表、健康检查表、招工录用登记表以及之后的劳动合同、职工履历表中记载其出生时间均为1964年2月,曾某2002年的养老保险缴费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也为1964年2月。曾某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一致。
本案中,对于曾某出生年月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F市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部的《通知》,对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
,曾某档案中其他材料均显示其出生时间同身份证记载一致,可认定其真实出生时间为1964年2月,故F市人社局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不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行为违法,应当撤销其作出的《退休审批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曾某1983年最初参加工作的合同工招收对象表、合同工政审表、招工目测口试表、健康检查表、招工录用登记表记载其出生时间均为1964年2月,这些材料反映其参加工作以来最早期档案记载,按照人事管理操作惯例,通常应以这些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职工档案中的最初记载,而曾某职工档案材料中入团志愿书 ,仅为一名不满16岁学生填写的,并且入团志愿书跟今后的工作没有直接关联性、不会产生利益关系。因此应当认定曾某的真实出生时间应为1964年2月。F市人社局以入团申请书中记载的出生时间未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办理曾某的退休手续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档案的最先记载”这一规定来源于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1999]8 号《通知》文件。主要是针对当时出现的大量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为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特别下发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在当时的条件下,户籍和身份证管理还没有实现全国计算机联网,一个人想要通过某些渠道来修改户籍或身份证的出生时间记载并不困难。而保存在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原始档案由于统一管理,在最初书写完成之后,进行随意修改的可能性比较小。并且,考虑档案可能被修改的情况,只认“最先记载”,则是为了进一步避免通过修改职工档案记载而非法退休的情况。
但是,相较于专门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档案是后来填写的,既有本人填写,也有他人代写,填写时也不会依据原始的出生证明,错误记载比比皆是。而随着户籍和身份证管理全国计算机联网,个人修改本人身份信息的成本和难度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因为某种原因对本人信息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的可能性,户籍或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的真实性程度更高。尤其是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其效力当然高于《通知》。
《通知》出台的本意是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为办理提前退休在出生证明方面弄虚作假,避免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被骗取而大量流失。对于该通知的精神不能机械的理解,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灵活把握,使劳动者都能合法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让劳动者因出生时间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的不公平后果。因此,人社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不能仅依据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来认定,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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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里同一天填的政审表和招工表,出世年月填写分别时,退休年纪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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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兰州|解答问题:66371条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离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限定,下列几种情况能够解决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持续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持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根据《》(自日起施行)限定,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退出工作职位,按月享受;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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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问道我怀孕了有没有打结婚证,我说没有,然后他们拒绝给我办理手续,我体检时也是说了我怀孕了没有做胸片的,为了这家医院我把另一家医院工作辞了,公示期过了几天了他们都没有问这个情况,当初政审也没问,我想知道他们有权不和我签协议吗?我能要求赔偿吗?
1.怀孕时每个母亲人生中的重要而伟大的时刻。每个人都是母亲所生。2.如果因劳动者怀孕而拒不办理入职手续是严重违法、的违法行为,是性别歧视,这家医院应当纠正错误。3.你原单位已辞职,已造成你的损失。建议你保留好你的各项资料并将公示拍下视频或照片,将与招聘人员的通话全部录音。4.证据搜集可以后,向医院提出履行合同入职的要求,如其拒绝,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入职并赔偿你的损失。
12年犯罪当时还未满十六岁,盗窃。派出所已经记入档案了,当兵政审因为这个没走成。网上看到未成年犯罪档案封存,是13年开始实施的,我的会封存吗?主要是马上要找工作了,找工作让开无犯罪证明能开出来吗?
如果当时你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那么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可以开具的
母亲12年前因为赌博被治安拘留过十几天,请问对我现在上海公安文职政审有什么影响?有朋友因为父亲打架被拘留,他政审就没有通过,他是考的警察
你好!根据你的表述和提问,我在分析后认为:1、治安拘留不同于犯罪,政审一般只考虑本人的情况,能通过的。2、其他问题可以来咨询,对回答满意请采纳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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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一审原告):吕绍竹。委托代理人:王永林(系吕绍竹之夫),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阳市济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纪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律师。吕绍竹诉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海阳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海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吕绍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行政争议形成过程如下:吕绍竹系原海阳县针织厂职工,2013年1月向海阳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海阳人社局以职工档案记载年龄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吕绍竹向海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海阳市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吕绍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吕绍竹(身份证号码××)系原海阳县针织厂职工。2013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休申请。被告经审核认定,原告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日,与其个人档案最早记载出生时间日不一致。被告依据劳社部(1999)8号以及烟人社发(2013)26号文件规定,认定原告出生时间为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并告知原告。原告向海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海阳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被申请人海阳市人社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海阳市人社局是依照法定职权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办理退休的机关,主体适格。根据国发(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原告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应享有达到法定条件退休的权利。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本案中,原告吕绍竹提出退休申请,被告依照法定职责进行了审核,原告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与其个人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被告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原告出生时间为1964年11月,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办理退休,并告知原告。被告对原告提出退休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办理退休决定的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原告主张其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绍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吕绍竹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人真实出生时间与真实合法的年龄,有海阳市留格庄镇郭格庄村《常住户口登记表》、村委会证明信、《户籍证明》及《高中毕业证》为证据,且是真实合法的证据。二、被告海阳市人社局提供的本人职工档案记载的本人出生时间及简历与社会关系不符,有关信息应当本人填写,但字迹并非是本人的,也不知是什么时间填写的,我们这一地区当时农民有一个习俗,小生日的人报实岁时习惯除2岁申报,可能当时原招工单位没有认真核实被招工人年龄,只凭口头申报登记,以致把年份弄错了。关于公民法定出生时间,《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首先依据户籍证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也有明确的指导性政策,“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我是1987年招工参加工作,我的职工档案比学籍档案记载晚,我提供的《常住户口登记表》也比本人职工档案早,职工档案是“本人档案”,户籍与学籍档案也是“本人档案”。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海阳市人社局辩称:上诉人档案中1987年招工表最早记载其出生时间为日。档案中职工登记表、就业培训结业表、体检表、工资表记载均为1964年11月出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办理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依据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所建立的档案。经审核,吕绍竹职工个人档案记载其出生时间为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按照其身份证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庭审中,合议庭确定案件的审理重点是: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被上诉人海阳市人社局所作不予受理退休申请是否合法。针对上述两个审理重点,上诉人吕绍竹及被上诉人海阳市人社局均坚持一审诉辩意见,未有新观点。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海阳市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工作的主体资格,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办理退休属于其法定职责。上诉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应享有达到法定条件退休的权利。本案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审核的行为是否合法?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烟人社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严认定职工出生时间。继续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中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表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是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专门规范性文件,是被上诉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退休时间的规范性依据。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应依据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所建立的档案。本案中,上诉人吕绍竹提出退休申请,被上诉人依照法定职责进行了审核。根据上诉人档案记载,其档案中1987年招工表最早记载其出生时间为日,且档案中职工登记表、就业培训结业表、体检表、工资表记载均为1964年11月出生,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出生时间为1964年11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办理退休,被上诉人的审核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错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吕绍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宁雪审判员  张爱玲审判员  杨道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祎轩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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