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笔试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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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违约金的问题,我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快两年,想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不?
您好关于事业单位的问题,我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快两年,想辞职,但当时单位要求签约一个合同,干满五年否则赔偿五万,不知道这种情况和法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不?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376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2 人这种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09:08 09:14华律网用户如果我辞职他会扣留我的档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0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事业编,是依据公务员法,但基本的原则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金只有法定的几种,如违反竞业禁止,单位付出了培训成本等。
除此以外,不得约定违约金。会不会是单位为培养你,付出了专门的培训等成本,所以才有这个约定,是的话,就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09:16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3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这种违约金,多数违法,可以拒绝。 09:34
无锡推荐律师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几个问题
为什么要举办事业单位法人培训班?有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地位的需要;二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三是纠正事业单位在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需要;四是做好事业单位第二轮年检工作的需要。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几个要点这几个问题大家听起来似乎明白,其实并不清楚:1、什么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特征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知识密集性等。2、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是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具体讲建立这个制度有六个需要:一是依法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即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日国务院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从法律上给予了明确。二是&市场准入&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这就需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这个制度,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三是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相当多的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入社会,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四是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五是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六是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弄清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将事业单位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之中,可以有效保护国家财产。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4、事业单位法人与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人。他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5、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必须具备四个先决条件:一是必须要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必须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是必须要有独立的账户;四是要有一定的人事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副本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最近,我们按照国家15部门的通知要求,地区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各位法定代表人认真抓好落实。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什么法律作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五个部门行文(中编办发17号),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部门专门作了明确,其主要有十二大用途:一是刻制印章、办理车船牌照、制作单位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名称等;二是开立基本账户、办理贷款业务;三是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四是申请税务登记、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五是兴办企业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六是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七是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事宜;八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九是参加诉讼和公证;十是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十一是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契约;十二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需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宜。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什么要悬挂?一是向公众表明其法人资格及有关登记事项;二是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8、事业单位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是不按《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是涂改、出租、出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三是违犯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等。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哈地党发24号)和《关于对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哈地党办发69号)精神,于10月22日至11月28日,由编办牵头,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参加,分两个组对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同时结合平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我们初步认为目前地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认识不足。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认为登记不登记无所谓,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用足用活法人单位应有的权利,更不能用这些权利来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因而致使有的事业单位三番五次催促不来登记,法人同志们,这是对法律不严肃的表现。2、事业单位对自身定性不准。有的事业单位认为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始终把自己摆在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科室位置。今年机构改革期间,地委、行署给各党政机关下达&三定&方案时,已经将附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处理好这个关系。3、法人登记业务工作不规范。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务人员在填写各种登记表时涂改、错漏较多;二是开办资金严重不足,相当一些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按规定单独设立账户,严格讲没有法人资格。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存在侵权、违法行为,不给下属单位人权、财权;三是没有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农业学校、葡萄中心、农经站、干休所、妇幼保健所、卫校、二中、农业科技开展中心、农机监理、工业学校);四是丢失法人登记档案(中心幼儿园、农业学校、干休所、大枣中心、旅游局、林管站);五是悬挂单位牌匾与法人登记名称不符(农机推广站);六是法人名称变更未登记(文物局);七是双重法人登记,既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又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哈密瓜中心);八是没有填写法人登记公告刊登情况(哈密瓜中心、维吾尔医医院、农经站、农业科技开发中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工业学校、防疫站、绿化办、护林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义务植树基地管理工作站);九是年检报告书没有在登记中心签章,(维吾尔医医院)。十是有的设立了事业单位机构,至今唱&空城计&,既无一人,又没有履行职能,这样的单位在个检时要视情况预以注销,严格按国务院252号令执行。4、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事业单位领导兼职导致了&双重法人&登记;二是一些单位对停薪留职、参军入伍、挂职调动、失踪等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有漏洞。以上问题,有些属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有些属于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有的问题是由于不学法,法律观念淡薄;有的问题比较严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已经够&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条件。今天我们参加培训的都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如果再出现类似问题,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第252号令做出行政处罚。三、关于事业单位第二轮位法人年检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部属,近期将对地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检工作,地区已下发通知并在电视上作了字幕广告,要求凡于日前已办理法人登记的地直事业单位,请于日前到地区编办领取《年检报告书》,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于2003年 2月15日前报地区编办。日后登记的地直事业单位2004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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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2018年二月,省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从2月1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省内青岛、临沂等多地市先后出台相关意见,进行贯彻执行。建议日照市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贯彻落实措施。
官方回复&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复单位:日照市人社局& &&& 10:04
& && &&&日,我市已印发《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人社字〔2018〕55号)并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动公开,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请您关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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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对体制内从事法律工作的最有利~趁年轻出去干三年律师试试,行呢,就不回来了!不行呢,再回体制内上班~三年内基本工资还有,连工龄都给你计算着呢……话说我怎么就没赶上这样的好事和好时候呢?
各区县落实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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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玛,我创业二十年了也没发我基本工资,
尼玛,我创业二十年了也没发我基本工资,
那得咨询一下怎么回事&#xe621;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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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施工图会审、项目进度的控制、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与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保持友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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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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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用政府权利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作者:&&发布时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地方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另行发文明确。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审批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
每年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填写《年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实行参照管理的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逐级负责,由组织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参照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参照管理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对各地已审批但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将依法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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