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规中绿化带长度算在东京道路绿化总长度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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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池州城市控制性.doc 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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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要求。本市各县(区、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控规通则是对城乡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本《通则》经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是池州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凡依法批准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城乡建设的行为都应遵守本通则的相关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通则》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有相应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正。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应按表2.1.1、2.1.2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住宅、居住型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商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计容面积)  住宅、私人自建房、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与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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