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尸体精神分列症的表现的

&&&&&&&&&&&&&&&&&&&&什么是侮辱尸体罪,如何界定侮辱尸体罪?
什么是侮辱尸体罪,如何界定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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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无论死者为何人,“尸体”应得到社会的妥善安置与保护,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侮辱与亵渎。在侮辱尸体行为中,行为人对死者尸体的不法侵害实质上是对一定的社会秩序及伦理道德观念的侵犯,是伤及社会风化的行为。那么,什么是侮辱尸体罪,如何界定侮辱尸体罪?
问题一、什么是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我国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二、如何界定侮辱尸体罪?1、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一)毁损:即对于尸体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也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二)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三)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四)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侮辱尸体罪,如何界定侮辱尸体罪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刑法对侮辱尸体罪的处罚并不是特别严厉;但是,既然是犯罪行为,当事人就应该严肃的对待。因为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为犯罪,这种标签将跟随行为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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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恋尸癖的10个等级及3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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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 赵鹏
该文章转自: 检事微言
有言在先,下面的内容口味过于清新,胆大者慎入。
“我没有杀人,我当时看到她的时候,她已经死了,我不过就是和她的尸体发生了性关系!”
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在法庭上听到强奸、杀人的被告人翻供后做如此辩解了。恐怕很多这类案件的被告人最终都会用奸尸来为自己开责——留在被害人阴道内的DNA没法抵赖,在没有目击证人和视频录像的情况下,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若他想要为自己辩解,奸尸确实是最好的路径,因为这种辩解完全可以解释他留在被害人身体内外的一切痕迹证据……
当然,被告人可以这样说,但有没有人信是另一回事儿。不过办理命案的人,确实应该懂一些另类爱好。至少我们得知道什么样的人才会不顾惹上命案嫌疑的麻烦而去和一具汩汩流血的尸体做爱。
此时很多人会说出三个字:恋尸癖!是的,恋尸癖才会这样做,但你怎么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恋尸癖?恋尸癖有什么特征?有没有等级层次之分?
如果不了解,可以往下看这篇文章,不过我有言在先,下面的内容口味过于清新,胆大者慎入。
(友情提醒:下面内容风格之“清(ou)新(tu)”,足以让你回味前天的早餐。本文值得每一个正在减肥的人员珍藏,看一遍,不想吃饭——不会告诉你,我已经瘦了2斤。)
一、恋尸癖的十重等级
虽然“恋尸癖”这个词汇早在100多年前就诞生了,但作为一个精神现象,这却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大多数人对这个话题或者点到为止,或者避而不谈。直到2013年,精神病学诊断的权威书籍《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才在第五版中正式将“恋尸癖”作为一个独立的词条。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开始有学者对恋尸癖进行细致而专业的研究。比如1989年曾有国外的学者将这种对尸体产生性欲望的怪癖行为分为“真恋尸癖”和“假恋尸癖”两种。但后来的学者认为恋尸癖作为一种怪癖倾向,远远比人们想象的内容要宽泛得多。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直到现在仍非常敏感的话题。
进入新世纪后,有些学者开始对恋尸癖倾向进行等级划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印度法医学教授阿尼尔·阿加瓦尔AnilAggrawal。
当然,本文并不是严肃的法医学论文,阿加瓦尔教授关于恋尸癖的系统论证可以参考他撰写的恋尸癖的法律及法医学问题》(Necrophilia: Forensic and Medico-legal Aspects)一书。这应该是目前为止最为深入的恋尸癖学术研究。
在此,我只对目前法医学比较认可的对恋尸癖的等级划分做一个介绍。一般认为,恋尸癖倾向有十重等级,我们可以根据每一等级的特点给它们起一个比较好听的名字:
第一级:尸体COSPLAY
这是恋尸癖最温柔的一级。又可以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幻想和尸体做爱,这只是停留在主观臆想层面。第二层不仅在主观上幻想和尸体做爱,还会付诸行动,当然他们并不会和真正的尸体做爱,而是要求性伙伴扮演成尸体。至于扮演的方式则千奇百怪,有的通过服饰,如让伴侣穿上吸血鬼的衣服;有的通过触感,如让伴侣在冷水中浸泡以追求死人的冰冷感觉;有的则通过视觉,如用痱子粉或象牙白的散粉扑在伴侣身上以让伴侣的躯体看上去更像是尸体。他们大多会要求假扮成“尸体”的伴侣在性爱过程中一动不动,以和自己头脑中想象的与尸体做爱更契合。一些有浪漫情怀的人会在这个过程中设置情节,如经过性爱使“尸体”复活,或者被“尸体”控制为性奴等等。
在真正具有恋尸癖倾向的人眼中,这种“尸体COSPLAY”根本就是“叶公好龙”,并不能算作是恋尸癖。
第二级:永恒相守
第二级也被称为“浪漫恋尸癖”,是指那些无法接受爱人离开人世,进而继续保存爱人尸体,甚至和尸体同床共枕的人。比如去年媒体曾报道过一名越难的男子,在妻子死后对尸体进行了处理,然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仍然和“尸体”生活在一起,以至于将邻居吓个半死。
严格意义上说,这类人也不属于恋尸癖,他们的做法不过就是用情太深近乎疯狂,无法被正常人所接受而已。
第三级:窥尸兴奋
到了第三级,才有点真正意义上的恋尸癖倾向。这类人只有在看到真正意义上的死者(该死者不一定是挚爱的人)时才会产生性欲望。他们往往比较喜欢参加葬礼或者参观墓地,然后要借机会到棺材旁边观看,因为这会让他们产生性欲望。有条件的会选择在尸体边上边看尸体边自慰;没有条件的会在自慰时观看尸体的照片或影片。总之是看到真正的尸体才能产生性欲望。
实事求是的说,这一级别的人也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恋尸癖,因为他们并没有和尸体发生任何肢体上的接触,本质上仍然停留在意淫的范畴。
第四级:抚摸兴奋
超过前面的三级,才进入传统意义上的恋尸癖领域。第四级算是最最轻微的恋尸癖倾向,这些人不再能够通过幻想和意淫获得满足,而是实实在在地要接触尸体。他们只有在抚摸尸体的过程中才能感受到兴奋,但这一级的恋尸癖仅仅停留在抚摸并兴奋的程度上,再无其他。
第五级:抚摸自慰
第五级比第四级更进一步,在抚摸的过程中不仅会兴奋,还必须要自慰才能得到满足。由于这种欲望满足方式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极高,所以这个级别的恋尸癖往往都会主动寻找便于接触尸体的职业,比如殡仪馆或医院。
第六级:毁尸自慰
这一级的恋尸癖会在抚摸尸体并自慰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对尸体进行毁损,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性满足。记得曾经有报道称某个从墓地挖出多具刚入葬的尸体,回家后对尸体进行毁损,再将毁损的尸体丢弃,这种人很可能就是第六级的恋尸癖。
第七级:与尸性交
到了这一级的恋尸癖,已经不满足于自慰了,他们会真实地和尸体发生性关系才能得到满足。这类人选择的尸体一般都是尚未开始腐败的“新鲜”尸体。国内曾经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件,嫌疑人是生活在农村的一个智障男子,和同村的另一名男子有同性恋关系。后来情人不愿意再保持这样的关系,与智障男子分手。此后智障男子无法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又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情人,遂把同村刚入葬的年轻男子尸体挖出来与之性交,完事后再将尸体埋葬。次日,智障男子又把该人的尸体挖出来再次性交,被同村村民发现,遂案发。
文首举的那个例子,如果被告人真的有恋尸癖倾向,那么他的级别已经到了第七级。
第八级:杀人奸尸
第八级的恋尸癖比前面的更进一级,他们在杀人之后继续对尸体进行奸淫。和前面几级恋尸癖不同的是,这类人对一般的尸体没有兴趣,只会选择和自己杀死的人的尸体性交。
第九级:嗜杀奸尸
第九级在第八级的基础上又升高一级危险性,这类人会为了急于和尸体发生性关系而不惜先将活人杀死。如果说第八级的恋尸癖是在杀人后才对死者的尸体产生欲望进而与之性交的话,那么第九级的恋尸癖就是在人死前就开始幻想该人的尸体并产生性欲望,然后主动将活人变成尸体。从这一角度看,他们是当之无愧的嗜杀奸尸者。
第十级:秀色可餐
最后一级最为变态。他们不仅仅为了奸尸而杀人,而且在杀人、奸尸后,还会将尸体进一步毁损,或者将尸体或者尸体的某一部分(比如乳房)保存起来。更有甚者,会在奸尸后将尸体吃掉。这一级可以成为恋尸癖的顶级了。
二、恋尸癖的几个主要特征
现在,我们总结一下恋尸癖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一个人究竟有没有这种怪癖的倾向:
1、性格冷漠压抑
很多法医学者都认为,比较高等级的恋尸癖者常常可以通过他们的外表和姿势看出来。因为这些人往往是都是极其冷酷无情并且缺乏最起码的怜悯之心的人。即使是程度不那么严重的恋尸癖者,也通常表现出比一般人更冷漠和僵硬的表情来,从而令人感到压抑和沉重。
除此之外,有恋尸癖倾向的人还往往会表现出暴力倾向,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很可能是施虐者;当他们在现实生活或者影视作品中看到血腥、残忍的画面时,会表现出反常的兴奋来。
2、不喜鲜活事物
绝大多数恋尸癖者都不喜欢鲜活的事物。他们更喜欢那些腐败的、不生长的或者机械的事物,喜欢把有生命的事物转化为没有生命的事物。他们大多喜欢储存物品,因为他们认为人生最大的价值是对更多的物品的占有。很多恋尸癖者都会有一件自己倍加珍视的物品,这个物品会被他们随身携带,或者每天抱着睡觉。一旦这件东西丢失了他们会倍加焦虑,就好像生命失去了重心。这对于一般人而言是不可想象的。
3、口味逐渐变重
几乎没有一个恋尸癖者从一开始就是第7级或者第8级的。他们一般都经历了从低向高的发展过程,至于发展的速度,则视个人情况和他们所处的环境有所不同,但一定都有这个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经历。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第7级的恋尸癖一定曾经有过之前某几级中的经历。
恋尸癖者的确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人群,我们了解这群人并非出于好奇,而是为了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让伪装成恋尸癖企图逃避应有的惩罚者的希望化为泡影;让真正的恋尸癖者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需要治疗。获取更多法律实务精彩文章,请下载APP或访问学法网(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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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是,盗窃尸体罪,是指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的。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盗窃、侮辱尸体罪概念介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是指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是。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的。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盗窃、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
盗窃、侮辱尸体罪客体要件
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盗窃、侮辱尸体罪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毁坏: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论处。
盗窃、侮辱尸体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主观要件
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毁坏尸体者,。
本罪属,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盗窃、侮辱尸体罪司法解释
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二、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研究室日):
经研究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尸体罪案例介绍
山东挖出不腐尸体丢弃被刑拘
2013年8月,山东省农民苗某在建房时,意外挖出了一个疑似清末的夫妻合葬墓,而男尸竟然肉身不腐。苗某为了施工赶进度,居然将这个夫妻合葬墓毁坏后扔进了。8月20日,贾庄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苗某抓获,而苗某也成为临沂市首例因涉嫌被刑拘的人。
民警介绍,按照民族内口口相传的历史,这个墓葬距今已有百余年时间,尸身历经多年居然肉身不腐,很有研究价值。遗憾的是,苗某没有报警采取保护措施,而是人为毁坏丢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污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苍山警方称,按照死者后人的意愿,这个夫妻合葬墓的尸骨已被妥善安葬,未请考古人员作进一步研究。
杀大学生情侣被诉
日晚,的一对学生情侣,在校外约会时双双失踪。几天后两人的尸体在学校西侧小树林里被发现。
报警9小时后,警方将4名抓获。这4名嫌疑人分别是20岁的滕显贺、17岁的姚凯(化名),以及同为16岁的小丰和小豪(化名),此前媒体报道称,滕显贺、姚凯、小丰均在建材城做过保安,三人在不同时间分别被保安部开除。
公诉机关指控,滕显贺与姚凯、小丰、小豪经预谋,日22时许,在昌平区回龙观镇校园西区工地西侧树林内,持刀对学生情侣王某和辛某实施抢劫,在滕显贺的指使下,小豪持刀猛刺辛某,致辛某急性死亡;姚凯、小丰、小豪分别持刀猛刺王某,致王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滕显贺等4人抢走辛、王两人现金100余元和手机两部。后姚凯、小丰和滕显贺对辛某的尸体进行奸淫。  此外,滕显贺等人在案发前,已在昌平地区制造了两起盗抢案件,其中姚凯协助滕显贺还对事主杨某实施强奸,未遂。两起案件中,抢得的财物价值共2600余元。
公诉机关以涉嫌、、、对滕显贺与姚凯;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和侮辱尸体罪对小丰提起公诉;以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对小豪提起公诉。
.人民网[引用日期]
.法制晚报.日[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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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33 来源: 浏览次数:0
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明文规定
本条明文规定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表现为两种行为模式:
(一)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即本人生前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器官,而其他人在其死后将其尸体器官摘取的。刑法对器官捐献者的自主决定权是绝对保障的,只要其生前明确拒绝捐献器官,其死后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捐献器官的决定权,否则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他人违背死者近亲属意愿摘取死者尸体器官的,即本人生前未明示是否愿意捐献器官,死后其家属也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捐献死者的尸体器官。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能决定将其尸体器官摘取,否则也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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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现象详细解读
早期尸体现象一、肌肉松弛&&&& & &练气功最讲究的是入静,做到全身上下各关节、各肌肉群都松弛。其实绝对的松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后,通常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那是绝对松弛,一点都不紧张。&&&& & &法医上的肌肉松弛,也叫肌肉弛缓,是指人死后,由于神经活功停止,肌张力丧失而出现的全身肌肉松驰、变软的现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就是面部表情丧失,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皮肤失去弹性,全身肌肉普遍松弛,各个关节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动运动,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 &肌肉松弛现象一般可以持续1~2小时,待尸僵出现以后就结束。民间常说:“人都死便了!”就是指的死者经过肌肉松弛后,尸体出现尸僵变硬的状况。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尸体的衬垫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 & &如果凸出部位与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以上这些在法医学鉴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邦助我们判断是否死后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现场,从而帮助我们侦破案件。&&肌肉松弛的人死亡后的一种普遍的尸体现象,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尸体不发生肌肉松弛现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灾然发生尸体痉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全身肌肉立即发生强直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因而不发生肌肉松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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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专业了,法医是不是人手一个这样的手册。。最后一页变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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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给此回复奖励了
刚说完就没了。。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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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我一直在改呢 这群组贴让我很郁闷 无论从什么地方复制的贴过来都是白页 要一点一点改 而且字体也只能改变颜色 别的属性编辑时改了成品也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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